城市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运行逻辑之MPA研究--以广州市金花街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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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21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社区作为基层社会单元,是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互动的重要场域,在城市社区中,社区自治能力的发展程度与政府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直接关系城市的稳定、发展与繁荣。改进社区治理方式,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激发多元组织的活力,促进群众在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区基本矛盾,有利于城市的和谐稳定,完善的社会治理体制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最终使国家与社会达到善治。
社区治理中,利益主体多元,需求多样,事务繁杂,矛盾凸显,如何畅通居民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参与治理的主体,降低政府政策在基层执行的阻力,提高社区公共决策的认同性,实现社区善治,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极力主张利益相关者通过对话、商谈、转换偏好,以达成对问题的共识,协商民主这样的价值理念和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协商经验,正是社区治理所需要的,二者有着契合性,协商民主下的社区治理,不仅可以发展基层民主,也能提升社区治理绩效。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契合性,不仅是学界所关注的,也是我国政府所大力提倡的,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以及近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大力提倡将协商民主运用于城乡社区的治理,推动社区的建设,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的建设,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两性互动。要形成完备的社区治理体系,不仅需要发挥治理主体见的协同与合作,更需要主体间的对话协商,形成共识的主体更能提升治理效率,协商治理能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自己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但当前的社区协商治理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形成常态的社区协商治理机制。鉴于城市社区中异质性、重叠性更加突出,社区事务更加复杂,因此,本文选择城市中的社区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探讨城市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运行逻辑,构建城市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并保障其健康运行,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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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国外协商治理研究现状

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起源于协商民主的发展以及对治理的反思与批判。协商民主是协商治理最主要的理论与实践来源。20 世纪 80 年代,协商民主在西方社会开始兴起,有学者认为是协商理念的复兴,“受哈贝马斯(Habermasian)的影响,主张公民自由平等的对话形成偏好转换从而达成共识,而不是简单的将偏好汇总。这种观点是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1]。学者古特曼(Gutmann)和汤普森(Thompson)认为,协商民主与民主本身一样久远。”尽管雅典民主在公元前 322 年就终止了,但在整个时代都可以看到协商民主的理念[2],以及 20 世纪早期的理论家约翰·杜威的著作中也对协商民主有相关论述。而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另一些学者和理论家则认为协商民主是对“民主赤字”和“公民赤字”的回应,也有利于弥补代议制的不足[3]。“民主赤字”表现为民主机构(如国会)及官僚制政府不符合民主的原则,“公民赤字”表现为公民社会遭受侵蚀,两种赤字其根源之一在于长期公共行政模式的结构,公共行政的精神与民主的核心理念是相冲突的,原因之二在于政府结构和治理形式的变化,二十世纪中旬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全面干预社会的模式,特别是公共决策将非政府组织排斥在外,严重阻碍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协商民主的内涵。关于协商民主的目标追求,大多数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在公共领域、民主体制中展开对话和协商应该尽可能促进公平[4]。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认为政治结果的公平正义必须是公平协商的结果。公平的协商应保证公民能平等的参与,以及应该构建理想的对话环境;密尔(Millian)主张,为实现公共利益,鼓励就所有观点展开充分的对话和讨论,以达成共识;罗尔斯(Rousseauran)认为协商民主的目标在于追求政治合法性。政府要具备合法性,在立法等公共政策领域,必须是公民、专业人士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认同。关于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界定大致有三种类型,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认为决策要具备合法性,受政策影响的公民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参与、对话,转换偏好,对公共利益达成共识;作为组织形式的协商民主,库克提出,“协商民主是一种政府形式,民主式的政府为公民理性参与政治生活提供公共场域”。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社团形式,这种社团支配于参与成员的共同协商,这种形式的价值不仅在于某方面彰显民主和平等,而它本身就看一种政治理想形式。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Gutmann,Thompson),界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诉求,

就关切的问题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对话、商谈、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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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概念界定、理论基础

一、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区、城市社区
19 世纪 80 年代末,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著作《共同体与社会》,在文中首次提出“社区”一词,滕尼斯认为,社区是一种共同体,而共同体是有人们的意志相互结合和肯定的关系的综合,它是一种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是有机生动的,包括诸如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而这些共同体分别就是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和友谊关系[1]。20 世纪 30 年代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将“community”翻译为“社区”,将“社区”理解为基于地缘关系而组织聚集在一起,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2]。2000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将社区定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民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在学界,对社区的定义则更为丰富,概括起来则可以总结为,主要是指聚在一定街区或居民住宅内,并由地缘、人群、社会因素、社区意识、共同约束、文化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具有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3]。

就城市社区的界定,王艳丽将其界定为,是一定地域内有相互关联的,以非农业居民为主的利益共同体[4] 。综合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观点,城市社区具备以下内涵:从地域上来看,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最基层社会治理单元;从组织上看,社区中形成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从利益关联上来看,虽然城市社区是市民居住所在地,但是居民之间在公共空间(社区)内有着诸多共同利益需求,如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重大决策事项参与、知情等需求;从文化上来看,则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在社区内基于一定的正式与非正式文化、规则、习俗等形成对社区的依赖、认同,是社区凝聚力的重要体现。本文基于基层政府为重要治理主体出发,凡属于街道办所辖社区,都认定为城市社区,而非狭义界定在居委会辖区内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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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一)治理理论
国内外城市社区治理的提出与实践都与各国的具体社会背景有相当大的关系,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市民社会的兴起,城市社区利益主体多元,公共服务需求多样,多元价值交织,利益冲突加剧等复杂背景也正是治理理论兴趣的时代背景,将治理理论运用到社区治理,有利于协调社区内各利益主体的矛盾,满足居民公共服务的需求,实现社区的自治和善治。

治理兴起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一方面一些颇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如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UNDP(联合国开发署),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在评估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发展情况时,运用“治理”、“善治”等词,从此,此概念便运用到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各界学者对传统国家统治的反思,对“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治道的探索,引起了对“治理”概念的极大关注。对治理(governance)的界定,学者罗西瑙将其与统治(Government)进行了甄别,治理不同于统治依靠正式的权力和合法的暴力来贯彻和执行政策,相反,治理不一定需要通过强制力来迫使他人服从政府目标,也可以通过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来满足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合理需求[1]。罗茨在治理的“作为最小国家”、“作为公司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作为善治”、“作为社会控制系统”、“作为自组织网络”六方面的定义中,将治理的特征归纳为:多元组织间相互依赖,成员互动基于共同需求,成员互动以信任和共同遵守“游戏规则”为前提,各组织有相当的自主性[ 2 ]。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将治理概括为公私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总合[3]。总之,治理就是多元主体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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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机制与运行逻辑的现状分析 ............................................ 24
一、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生成动力:多重逻辑下的治理创新需求 ................................. 24
(一)国家逻辑下的治理创新需求 ............................................ 25
(二)科层逻辑下的治理创新需求 ..................................... 25
第四章城市社区协商治理机制与运行逻辑的实证分析:以广州市金花街道为个案.................................. 35
一、金花街道推动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中观解析 ............................................ 35
(一)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道基本情况概述 .................................. 35
(二)金花街道社区协商治理的缘起与动力:多重逻辑下的共同推动 ...................................... 38
第五章城市社区协商治理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应对思路 ........................................ 64
一、城市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的局限与不足 ........................................... 64
(一)制度供给不足...................................... 64
1、规范性制度欠缺 ............................ 64
2、社区协商机制有待完善 .............................. 65

第五章城市社区协商治理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应对思路

一、城市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的局限与不足
社区协商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应该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过程法治化、治理机制规范化、治理方式科学化四个方面[1]。推动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常态化运行,则是要在这个四个现代化方面的完善过程,当前基层政府在推行社区协商治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供给不足,组织动员不均衡,协商理性工具运用不足。

(一)制度供给不足
1、规范性制度欠缺

城市社区协商治理要推进社区协商制度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治理过程要用法治化的方式,当前社区协商在法律、制度化的保存还存在不足现象。从社区协商的法律保障上,尽管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为社区协商治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描绘了社区协商治理的蓝图,但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地方政府因地 制宜而出台。总体来看,社区协商的法律依据仍然供给不足,例如社区议事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地方政府层面,也形成了一些具体的议事协商制度,但仍然也存在操作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的长效机制,总之就是笼统和失范的二者的并存。具体来讲,虽然不少社区虽有定期例会制度、表决制度、修改审议制度等,但表述存在笼统的现象,缺乏符合实际情况的程序和章程。一些议事协商规程既非核心领导者科学严谨的制定,也非是和本辖区居民共同讨论形成的规则。在对 P 社区的访谈中这样反映到:“有些制度方案其实都是参考网上做的,网上怎么写的,就拿过来用了。”同时,也存在一下诸如规则失范等问题。在涉及的具体诸如居民参与代表的比例,议事程序、流程、讨论规则、方法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C 社区曾主任提道:

“我们并没有正式的关于议事协商相关的制度性文件,民情议事厅就是一个场地,要去时由街道安排。有什么事需要去协商,就统一个时间,聚焦一些所需要的人员。不过也有定期的季度会议,月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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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提升城市社区协商治理的绩效,一是要完善制度供给,包括完善社区协商治理的系列规章制度,拓宽社区协商平台,创新协商形式,完善社区协商治理运行机制,培育社区社会资本,提升居民参与协商能力。二是要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三是,合理选择话语体系,强化理性工具的运用,包括加大对协商会议主持人的培训,引入协商民意测验、空间开放技术等技术手段。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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