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1],十九大报告提出 “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德治,即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我国 2016 年制定颁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同样强调了乡贤的重要性,《纲要》指出“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和新乡贤文化”[3],而孕育新乡贤文化的载体是农村,继承与维护的主体是新乡贤。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幅员广阔的乡村地区,历来有崇尚贤人的传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的命题,由“社会管理”上升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体现了我国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标志着我国国家管理理论的创新与延伸。因此,我们要根据自身实际,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以及善用、巧用和活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
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乡村社会的治理尤为重要,其治理的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成效,影响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我国必须把工作的重心倾斜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工作中。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在经济制度方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在政治制度方面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极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虹吸效应产生,人口流动成常态,因此大量农村劳动力不断输入城市,造成农村空心化,农村精英流失。这种前所未有的现象给农村社会的治理带来了更多的挑战。研究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发展进程发现,乡贤参与社会治理已然成为传统,虽然我国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正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变的多元化,但总体没有发生很大的改变。新乡贤作为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日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应充分认识新乡贤及其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而更好地推行村民自治,大力地号召广大人民群众推进美丽乡村的建设,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新乡贤这个新兴的乡村治理主体,如何正确认识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时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克服困境培育更多的新乡贤,继而为推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新乡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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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专家学者是在近年来开始关注“新乡贤”一词,相关报道与研究也很多,笔者通过查询资料发现,国内关于新乡贤问题的研究可分为几个方面:
(1)乡贤的内涵
在解释乡贤这个名词上,赖功欧与刘军通过对“故绅”和“乡贤”两词语的深入研究对比后,认为“故绅”和“乡贤”在本质上是无差别的。[5]张玉娟在探讨明清时期的乡贤时,将其分为四个种类,即:品德高尚的乡贤、文章显赫的乡贤、风骨闻名的乡贤、治绩卓越的乡贤[6]。李建兴认为乡贤只能是德高望重的人,因为其能做到处事公平,具有治理的能力,因此能够承担治村的责任[7]。余新忠与惠清楼则指出乡贤有绅士和平民两种人群,是在农村地域内拥有领导能力和号召力的人[8]。王泉根提出不仅仅是道德楷模和能人义士可称为乡贤,乡贤的范围可扩展到“名人”这个大的概念,特别是“文化名人”这个群体[9]。胡彬彬在《核心价值观百家讲坛》第十八期上讲到:“乡贤即是在乡村建设、乡村公共事务当中贡献力量的乡绅或者是贤达之士。”王先明在光明日报发表的《 “新乡贤”的历史传承与当代建构》中表述到:传统乡贤是对故去者中贡献社会与德高望重的人的总称,是一种荣誉表彰,是对这些人的人生价值及其创造社会价值的肯定。目前我们讲述的乡贤是扎根于乡土社会的社会力量,其可为个人,也可形成组织。在不同的地域与文化中,判断衡量其标准有所差异,但乡贤一定是在本乡村地域内品德高尚,且对乡村公共事务做出贡献的人[10]。这些学者专家们的研究为我们更好的理解新乡贤的内涵提供了经验。
(2)新乡贤的内涵及特征
崔佳慧、王生章认为目前新乡贤群在广义上是指自愿服务于家乡建设的贡献者,新乡贤群体的构成没有明确的额界限范围[11]。范景鹏认为新乡贤具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立场、服务城乡融合、具备现代知识与具有法治思维等 5 个特点[12]。应小丽认为新乡贤的主体结构与传统乡贤相比,其扩展了地缘与业缘,扬弃了传统乡贤的血缘,新乡贤类型变的更加多样化[13]。彭瑞康、周婉婉、吴雪玲则指出新乡贤是乡村的内生性权威,其熟悉当地民俗乡风,同时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社会关系网或者有开阔眼界与思维,在乡村建设中起到连接城市与乡村的桥梁作用[14]。吴莉娅指出新乡贤是为了乡村建设与发展出谋划策、出钱出力、提高乡村整体福利水平的个人或者群体,其需被村民认可并被赋予权力[15]。李晓斐从历史维度分析了传统乡贤与新乡贤间的承接关系,并探讨了乡村社会伦理精神的内在变迁[16]。季中扬、师慧指出当代乡贤群体一方面继承古代乡贤的文化与特质;另一方面,当代乡贤面对新的社会环境与新的社会问题,不得不对文化建设进行创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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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主要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主要概念
分析问题,其前提是对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本节将对乡贤、新乡贤与乡村治理等概念进行阐述。
2.1.1 乡贤
始于东汉的乡贤,是国家对威望高并有能力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贤人在其去世后予以表彰的称号[45],换言之,乡贤是对有此称号者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肯定。唐朝刘知九在《史通·杂述》中写到:“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46]。明代朱栴撰写的《宁夏志》提到“乡贤”这一名词,并开始列举 “乡贤”一类人物,为激励乡贤们,着手建立乡贤祠。明清时期,各州县均已建乡贤祠,以供奉历代著名乡贤。何人能进乡贤祠?进入乡贤祠的乡贤,首先要有精通国家事务的才略,其次在当地能代表村民的基本利益与诉求。作为封建中国的基石——乡贤,即为乡绅,在此时乡贤承担了“皇权不下县”时基层的管理职能。例如,魏晋时期的“坞堡”,南北朝代的“义门”等等,是乡贤基层组织形式的代表。
进入现代,由于文化的发展,学者们对乡贤进行了通俗的解释。张兆成提出乡贤概念替代了传统的乡绅、士绅有历史必然性与现实意义,他定义的乡贤是指在制定地域范围内德高望重、运用自身能力做出特殊贡献的人[47]。王文峰指出“乡贤是被乡人认可、尊崇的并在品德、才能和学识等方面有过人之处的人”[48]。李金哲将“乡”与“贤”分开讨论,认为乡贤即是在乡村,有威望与道德的贤士。同时他提出了“在城市生活的社会贤达、黑恶势力、村霸等不属于乡贤范畴”的说法[49]。
综合历史的发展与各学者的观点,本文将乡贤定义为乡村社会生活中有威望、能凭借自身道德品质与文化修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对乡村社会产生一定积极影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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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理论基础
2.2.1 多中心治理理论
“多中心”一词是迈克尔·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提出的概念,他利用此概念论证自发秩序的合理性与阐述社会管理可能性的限度。随后,奥斯特罗姆将“多中心”概念引入公共管理领域,他认为多中心是一种基于多元、对等、共同博弈的关系下,促使各方力量集聚共同参与机制,并通过在公共事务上不停地利用、发展与演变此思想,进而发展出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不同于市场理论与国家理论,它试图在市场理论与国家理论之外寻找实现有效公共治理的途径。多中心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1)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都是治理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2)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化。如果公共物品只是政府单方面提供,则会出现供给单一化、供给效率不高与权利寻租的情况存在;如果由市场来提供公共物品,则会出现外部性与公共物品公共性的缺失的状况存在;(3)政府治理模式正探寻新方式。在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背景下,政府应转变单一治理主体者与单一供给者的状态,为多主体共同治理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实现最优的治理状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内研究者将治理理论引入国内,治理理论的发展也越来越本土化。其中,多中心治理理论即为重要流派,自提出以后国内学者尤为关注。对于我国现在的乡村问题的现状,专家学者们大部分倾向我国使用多中心治理模式。即在我国的乡村社会,不只是有基层政府参与乡村治理,还包括各类乡村精英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这些治理主体在提供乡村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方便都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都不可忽视。多中心共同参与治理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是避免发生权力垄断现象,建立在互相监督、互相竞争的基础上,实现治理最优的状态。我们现在探讨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即为多中心治理的一种治理主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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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淄博市 Z 镇基本状况................................... 12
3.1.1 Z 镇地理位置.................................. 12
3.1.2 Z 镇发展现状.................................... 12
第 4 章 淄博市 Z 镇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22
4.1 淄博市 Z 镇新乡贤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张力............................... 22
4.1.1 Z 镇新乡贤的工作职责与村领导班子存在冲突........................ 22
4.1.2 Z 镇新乡贤角色定位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张力............................... 22
第 5 章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对策探析.................................. 28
5.1 明晰乡村治理中各治理主体责任.................................. 28
5.1.1 党和基层政府的治理责任............................. 28
5.1.2 新乡贤的治理责任................................ 28
第 5 章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对策探析
5.1 明晰乡村治理中各治理主体责任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首先要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要防止村两委太过强势、乡贤理事会无法正确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也要防止村两委对乡贤理事会过于信任,对其提出的建议不考证就完全采纳,使乡贤理事会越职代理村两委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
5.1.1 党和基层政府的治理责任
乡村治理的主体包括党委、乡村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本身等多元主体,这些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不一样的位置和作用,其中党委领导是根本。党委通过引导乡镇政府、村委会、社会组织与村民等主体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将党委领导渗透到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实现党委的领导全覆盖。党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好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从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乡村管理体制建设等方面着手,完善城乡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相调节,推动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大多数乡镇干部对于乡镇政府的服务职能认识到位,即乡镇政府应该以服务职能为主”[75]。乡镇干部要摒弃官本位思想,努力做一个合格的服务者,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提高治理能力与治理效益。乡镇政府在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确立时,需要考虑多维度的工作目标,不仅将经济发展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目标,也要确立精准脱贫工作开展、乡镇教育的发展等社会治理层面的工作目标。村委会作为政府与村民的中间桥梁,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范围内贯彻落实,要充分反映民意,更好地为农村社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乡村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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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