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行政问责问题之MPA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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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25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几年来,国内行政学术界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行政问责上来。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中国的行政问责逐步得到了改善。研究学者们通过对于西方管理过程的分析与完善,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与发展的关键进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频频发生,促使政府加强了行政问责实践和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这也加快了行政问责体系长足与稳定的发展。
目前,公民参与行政问责被认为是有效促进问责制度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这种问责方式是在问责的过程中,突出公民的意见表达,使得行政行为更加符合公民的需要,它有利于中国政府与公民之间有效和密切的联系,更多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下,逐渐成为社会问责的主流形式。
但是行政问责在中国出现的时长有限,在很多领域依然存在众多的障碍,尤其是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制度规范化方面。问责理论的突出问题也导致了中国的行政问责在实践的过程中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而当前严峻的形势迫使中国行政问责体系发生了更为深刻的变革。
随着政府行政行为的发展脉络,公众普遍参与到行政问责程序中来。在这一理论框架下,公民被赋予参与行政问责的神圣使命,促使公民更为积极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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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在我国,行政问责相关理论已经受到了多方的关注,如周亚越、韩志明、钟裕民、吴兴军、汪伟全等学者都出版过相关的著作,他们研究的理论要点主要来自行政问责制和公民参与的实现等多个方面。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在责任政府理论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行政责任的研究和实践内容越来越丰富,研究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具有系统性。
周亚跃教授是我国行政问责理论研究的领先者,她在自己的著作中强调:“公民问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异体问责形式,行政问责之所以难以产生应有效果,是因为只有党政问责为主的内部问责,因而需要早日对问责机制和公民的参与途径进行规范”。 在本文中,周亚跃教授首次总结了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这一理念,并在其著作中表明,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重要性,需要修正之前以党政为主的问责方式,转换为公民的积极参与,并表明了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是当前中国政治形势的必由之路而且必须坚持。
韩智明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出观点,即:“公民责任实践可以通过问责模式来得以体现,如协作可信度,问答政府,评估问责以及问责诉讼。问责制模式的差异直接反映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类型的多样性。”2他认为,完善我国政府治理体系的全面建设,公民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她是公民权利行使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民意愿表达的关键途径,高效地将问责的制度建设和权力建设方面进行结合,将极大地改善中国的公共管理模式。
钟裕民教授在自己的文章中认为:“促进公民或公共团体的积极行动实质上是实现公民的责任。利用赋权理论的分析维度,我们可以用它来推导出两种方式,使人们能够实现公民的责任—外部晋升(改善实现公民问责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倡导权力(改善内部环境以实现公民责任)”3。他的观点体现出了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有助于自身的权利表达,有利于实现自身的权利,并利用相关理论得出了公民实现其责任的两条途径,以此作为依据,使得公民在公共事务中得以体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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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2.1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基本概念
2.1.1 公民参与
这一概念是一些西方政治家在二战前后提出的,通常被称为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公民通过参与行政生活并以此来影响公共生活和公共政策的具体行为。在政治理论研究进程的不断加强和深入以及现今我国政治的快速发展的局面下,公民参政议政的内涵也在这一进程中不断的充实与发展。公民参与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只要他以任何方式参与政治体制内的政策形成过程,无论他是普通公民、民选的政治家还是政治官员,都属于公民参与的范畴。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公民权力运用的一种方式是公民参与,在他们看来,公民参与指的是权力的重新分配,这种类型的权力分配方式使当前无法在政治和经济活动中合理掌控自身权力的公民,其需要和意见被列入行政行为参考的范畴内。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中国学者借鉴西方学者的研究过程和结果,对公民参与的含义也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释:在一般意义上,公民参与是指公民和社会团体等行使其政治权利,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和行为,并通过影响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程序,或直接投身于政治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来体现自身价值的过程。
上述所有的释义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参与进行了基础层次的释义。公民参与在本文中所体现出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参与主体:
公民参与的主体主要指的是全体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民,也就是指以普通公民身份存在的社会人,其中也包括一些没有职权的公务人员以及普通民众自发组织而形成的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等。
公民参与客体:公民参与的客体从一个层面上讲是指国家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务,从另一个层面上指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等各个重要而严肃过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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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基本理论
要准确把握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深刻含义,我们就需要对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各种相关理论进行深入而详细的了解。
2.2.1 人民主权理论
当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的概念根植于古罗马和古希腊人民思想家有关民主参与政治的思想,在近代以来才逐渐发展成为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的手中掌握着最高的权利。作为法国思想家、人民主权的创始人的布丹提出:主权是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
卢梭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研究者。卢梭在其公共舆论理论的基础之上首次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也明确了人民主权这一重要理论的含义,从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民主与权力的内涵。在卢梭看来,权力的拥有者应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协调国家事务和社会秩序时,应该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为实践的基础。美国宪法序言充分表达了人民主权理论。与此同时强调社会契约应以人权作为其理论的前提,人民群众拥有的权力才是最高的权力,这重点强调了权力的主导者应该是人民。

行政权力的接受者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他们不应作为人民的领导者而存在,而应是作为被人民的监督的对象,人民可以通过他们来实现自身的权利,同样也能够因为其不称职而用更好的人选来替代它们。对这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来说,这是服从的关系,而不是订约的关系。除此之外,他们在承担国家赋予他们的责任时,没有权利以任何方式为自己辩护,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
人民主权理论仍然是现代民主社会用以解决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的重要的基本理论来源。我们在当前社会形势下,谈论的人民主权的深刻内涵是指,首先,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在国家权利行使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有权追究责任。其次,最基本的原则是国家的权力来自公民,这是权利的唯一来源。最后,人民意志的选择是社会进步的方向,这是人民主权理论最为核心的内容,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利的主体应该是人民。

权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就是政府。由于人民的授予,政府才拥有了权力,因而政府必须依照人民的意愿来行事,当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举措不能表达民意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发起对于政府的问责,因为政府滥用了公民的权力。由此看来,人民主权理论是公民参与行政问责中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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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现状及困境.............................25
3.1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现状.........................................25
3.1.1 公民问责主体逐渐扩大.....................................25
3.1.2 公民问责客体不断拓展........................................25
第 4 章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困境的成因......................................32
4.1 公民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信息来源不广 ............................32
4.1.1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主体意识不强............................32
4.1.2 政府行政问责信息公开程度不够.................................33
第 5 章 改善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对策....................................39
5.1 强化公民问责主体地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39
5.1.1 强化公民问责的主体地位................................39
5.1.2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程度..................................39

第 5 章 改善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对策

5.1 强化公民问责主体地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5.1.1 强化公民问责的主体地位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体制机制的保障,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就无法实现。大力强化政务公开制度,保障法律规范下公民最基本的权力,是实现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第一步。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知情权是社会主义对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完善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透明度,让公民参与到政府决策各个相关的程序中来。要拓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路径,创新政务公开,完善相关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群众上访制度等政务公开的监督评价体系。
公民问责是异体问责的主体,它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并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政治参与,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有涉及公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例,但这些规定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和界定,这一缺陷不能有效的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在行政问责制度的制定与管理中,应明确公民是参与行政问责主体的地位。
在法律的层面上确保公民作为主体参与行政问责,才能更加充分的在行政问责事务中体现公民的权利。要突出公民参与问责事件的作用,体现公民的主体地位。在问责过程中可以考虑更多地强调公民参与,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在公民参与行政问责事件的过程中,通过这些路径和渠道我们才能够保证真正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公民的意愿,使得公民意愿得以表达,并深刻影响到政治体制的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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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1、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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