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募捐行为的政府监管之MPA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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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41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络募捐监管相关概念,就何为募捐行为、网络募捐行为、网络募捐监管进行了界定并概述了网络募捐的特点;其次,以协同治理理论和网络社会化理论为依据,以“罗尔事件”为典型案例,对网络募捐行为政府监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展开分析,认为网络募捐政府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网络募捐行为政府监管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网络募捐行为政府监管法制不健、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网络募捐剩余款物监管不到位和监管效果不佳等问题。再次,对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上述的问题及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从健全网络募捐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剩余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优化政府监管手段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网络募捐行为的有效监管提供帮助和参考,促进我国网络募捐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添砖加瓦。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时代中,网络募捐作为慈善活动的一种应运而生并且得到迅速蓬勃发展。当今,网络募捐在不知不觉中已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在我们普遍使用和访问的新媒体中,比如微信、微博、腾讯、搜狐等,我们几乎每天都能在上面看到许许多多的募捐信息,现在网民和网站都以自己的方式支持着网络募捐活动的开展。网络募捐的筹集善款能力非常高,据公益时报报道,2017年我国12家网络募捐平台就筹得了25亿多的巨款。因为网络门槛不高、高效便捷,简单且能迅速传播,诸多物质条件允许且热心的人士纷纷选择通过网络工具来贡献自己的力量,献出爱心。目前,在我国网络募捐可以说是比较流行的慈善捐款方式,其已成为我国民间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和平台。
然而,网络的虚拟性和低风险性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计划和实施伪善活动,网络募捐乱象丛生,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扬善的同时必须要抑制恶行,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必须做好角色定位,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行为,使其发挥社会救助功能。现今如何提高网络募捐水平,构建出监管网络募捐的有效模式也已成为我国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1.1.2研究的童义
目前在我国关于网络募捐方面的研究尚不成熟,一方面表现在学术成果不多,相关文献数量较少,可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从研究网络募捐的视角来看,主要集中于传播学、法学和社会学角度,从行政管理学角度的研究甚少。并且我国学者多数将研究重心放在对慈善组织的运行和管理这两方面,而对网络募捐行为监管的专项研究少之又少。当网络喧嚣于世,数不胜数的公民加入了网络大军的队伍,在网络空间上的小小举动就可能掀起一番大波澜,这一点在网络募捐活动上体现的淋滴尽致。公民在网上自发随意地参与募捐活动,虽说是善的行为,是传播社会正能量的举动,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和在法律不完备的现实社会,公民随意无序的参与网络募捐活动一方面也会助长恶的滋生。网络慈善募捐作为公共事务,关乎民生大计,在网络募捐乱象叠出的现实中,政府介入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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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综述
当今,网络募捐发展的势头强盛不衰,在发挥社会救助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网络募捐中的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考验着政府的监管能力,也挑战了人们的信任根基。为更好地分析我国网络募捐行为监管方面的问题,探索出一条高效的网络募捐行为监管路径,我们就必须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解和梳理,认识到问题的本质。
1.2.1国外研究综述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募捐监管方面相比起步较早的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而言,经验显得十分缺乏,欧美发达国家除了治理经验丰富外,对此的研究也较为成熟,因此,我们需要吸取他国的经验教训,探知他国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对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研究提供方法指导。

(1)国外政府监管网络募捐的相关做法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应将慈善救助、募捐等的规范纳入的法制轨道,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监管与规范。英国于1601年颁布的《慈善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规范慈善行为的专门法规。该项法规的出台是世界慈善领域的里程碑,它次从法律上明确提出人们有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从而让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的开展有了法律支持,也为政府引导和监管慈善事业制定了科学的法律框架。在明确监管主体方面,英国政府依据英国慈善法设立了专门的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机关一慈善委员会,而慈善委员会通常选择分类监管的方式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对于如何有效监管新兴的网络募捐行为,英国的《慈善法》以及慈善委员会并未做出任何规定,只要是出于公益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体都能通过网络渠道发起募捐活动。英国网络募捐机构注册也是自由的,但要经过严格审批。英国的网络慈善机构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目前英国有3个监督性的非政府性机构:“募捐标准委员会,负责监测并评判公众投诉;募捐协会,编写并出版募捐行为准则,同时对募捐标准委员会做出的评判进行评估和公开;募捐监管协会,主要是对公共场所募捐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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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
2.1.1募捐行为
在韦氏词典里,慈善的意思是“(1)爱;(2)仁;(3)完全的善意;(4)愿意和准备好为所有人做好事。”要明晰网络募捐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必须先理解和阐释募捐行为的基本内涵。“募捐”从字面意义来看,指筹集资金或募集款物的过程;从词语构成来看,“募捐”由“募”字和“捐”字组成。“募”指劝募人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对可能的募捐人进行劝说劝募、发起倡导等方式,使其自愿且无偿的将自己的财物无偿地捐赠给他人。“捐”就是捐赠人完全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自愿主动地借助特定的渠道,如微信、支付宝等,将自己所属款物捐献到慈善公益组织或者直接到受捐人处,并由慈善组织对所捐款物进行管理或者直接由受捐人支配以解决自身困难的行为。按照此理解,“募”便是产生“捐”的内在动机,“捐”是“募”的动机的实现。募捐是一种慈善行为,具有慈善救助的功能。从上述可知,募捐一般包括劝募人(组织和个人)、捐赠人、受捐人三个主体,实现募捐行为则需要动员作为纽带。具体而言,劝募人是整个网络募捐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先行者,首先,劝募人要先向社会大众发布募集要约,募集要约的内容要包括劝募的缘由、目的、捐募的操作步骤等。同时,积极做好动员工作,通过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积极响应募捐号召,达到募捐既定目标,满足受益人的救助需求。此时,被动员的对象且实际做出捐赠行为的成为了捐赠人,他们捐献出自己的钱财或物品。而当募集的善款和物资等达到募捐目的后,即善款和物资足以解决需要募捐求助方的问题时,募捐进入到善款和物资使用阶段,此时不再继续接受他人捐赠,而是由劝募人将所筹集到的资金和物品依据募集要求用于需要帮助的人和事,在此过程中受捐助的称为“受捐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一个人在此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既充当募捐发起人充当募捐受益人,而且在募捐过程中还可能只存在两个角色一捐赠人和受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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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理论基础
2.2.1协同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各国政府认识到传统科层制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信息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掀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风潮,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国家进行了分权化、去官僚化改革,提倡私营部门一起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伴随萨拉蒙团队(2007)对非营利组织的跨国研究的深入,重视参与性和互动性的非营利组织越来越被人们熟悉,其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社会需求的功能瞬间让非营利组织大放异彩,为应对政府管理和治理危机,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政府联合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治理成为普遍性的选择。此外,网络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危机频发,国家为解决因为网络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开始热衷于研究网络、网络治理等,这些研究的共同点是探索出一个能联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这个机制要保证既能促进政府决策制定和实施科学化性,又能满足多层次治理需求。最后,与上述相关的研宄成果汇合起来,形成了系统的协同治理理论。
关于协同治理的概念认知,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其中既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促成协商与和解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所应用于网络募捐领域的协同治理,指的是跨部门的协同合作一政府、慈善公益组织和机构、公民等利益相关者,为满足社会救助需求和促进社会共同繁荣,比较正式的以协商、合作、互动的方式共同规范和治理网络募捐行为,使网络募捐科学可持续发展。协同治理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协同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家庭及个人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不仅有利于集中不同社会资源以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还打破了政府单一权威主体局面,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其他治理主体也具有权威性,并且与政府一样是责任主体,不同的是政府在治理中仍处中心位置。这个中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将部分职权授予非政府组织行使,同时,为确保这部分职权的发挥作用,建立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管制度等;二是政府指导各主体协同合作,并在资金上、技术上给予支持;三是政府大体上仍是最终决策者,政府需在统筹协调各参与方利益的诉求基础上做出最终决策。
(2)各子系统的协同性
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是社会系统保持平衡状态的拦路虎,而社会各子系统的协同性是推开这个“拦路虎”的关键所在。各子系统的协同性体现在协同治理的实现不再依靠政府的强制力,而是多元主体在职责权限清晰、相互尊重、平等的情况下,基于自身资源优势、信息互通和协作,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网络募捐的协同治理就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慈善组合、企业和个人等相互尊重、主动对话,、优势互补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治理网络募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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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我国网络募捐行为政府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
3.1网络募的典型案例:一“罗尔事件.“.............21
3.2政府监管网络募捐行为所取得的成效...............21
第4章网络募捐行为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7
4.1网络募捐法律监管不力...............27
4.2网络募捐行为的协同监管缺位................27
第5章完善网络募捐行为政府监管的对策.............31
5.1健全网络募捐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31
5.2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协同治理机制...............32

第5章完善网络募捐行为政府监管的对策

5.1健全网络募捐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保障是网络募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如果没有法律硬约束,网络募捐的监管找不到法律依据,网络募捐势必日渐式微,最终被人们所摒弃。网络募捐因得不到法律规制而最终消失在人们的视野的时候,我们绝对会叹息,我们关闭了一条可以帮助人民、造福人民的捷径。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网络募捐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走向法制化发展道路。
首先,尽快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新出台的《慈善法》原则上不调整私人求助行为,而个人在网上发起的求助在理论上也归属于慈善募捐行为。因为个人借助微信在朋友圈、微薄、贴吧等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以获得经济帮助和同情,这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解决个人问题,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不同。作者认为,在考虑立法问题前,要把个人通过网络媒介获得社会救助的行为包括在慈善募捐概念范畴内。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基本上每人都具有一定的网络操作知识,也有可以上网的工具,如手机、电脑,且每个人都有可接收和传播募捐信息的软件工具。根据六度空间理论,即你至多只要通过六个人就能认识全世界的人,更何况网络本来就能在客观上拉近人的距离,所以个人借助网络发起的求助行为在实施互联的环境下,影响面、传播面是十分广泛的,就应该把它界定为慈善募捐行为,且还是属于慈善募捐行为中的网络募捐行为。网络募捐问题复杂多因,有必要制定网络慈善募单行法,对网络募捐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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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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