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中的民族整合问题——基于苏联、土耳其、西班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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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4061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与民主化与民族整合相关的概念和理论

第一节 对民主与民主化的界定
作为政治价值的民主俨然成了当今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基础。大多数国家,不管其实际上是否民主,都要为自己贴上民主的标签。民主这样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词汇和制度,在政治文化中被解释得千差万别,在政治实践中也被塑造得形态多端。民主化的基本内容就是民主得以建立或政治体系转变成民主政治体系的过程,然而民主定义的多样性自然也带来了丰富多变的民主化定义。
一、民主与民主化概念:从选举维度上的定义到权利内涵上的定义
不管能否准确地揭示现代民主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功能,以及判断民主制未来的流变,熊彼特对民主内涵的精英主义解读也堪称经典,并影响着日后的民主思想。在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中,民主本质是一种“政治方法”,该方法的基本内涵 “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
达尔延续精英民主,确切地说是竞选民主理论,但又修正和超越之。其在多元主义的理论基础上以一系列体现了政治平等和自由的标准和程序来分析民主的内涵。其提出多头政体的理想标准和基本标准。前者包括有效的参与、平等的投票权、获得启发的理解、议程的最后控制权、包容和根本的权利等几个要素。达尔认为高级标准比较理想化,很少有国家能都达到,所以其将高级标准具体化为以平等广泛的公民权利为内涵的基本标准,并认为这些是大规模共同体中的代议民主的“必需的制度”。此外,达尔还强调多元民主的其他“关键特征”,即多元民主不但承载着平等自由的选举权和政治竞争,还包容相对自治的各种党派和社会组织,以及保障公民成立政治组织和反对政府当局的权利等。虽然达尔的民主理论在理想目标设定上强调民主的包容性、多元性以及权利价值维度,但在阐发基本的民主制安排时却不得不在某处程度上向熊式民主妥协,即以投票、竞选、代议制和公民社会等现存的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民主的现实性定义。
亨廷顿将熊彼特的精英竞选民主理论同达尔的多头政体(polyarchy)理论中细化的竞争自由原则相结合,在《第三波》中采取程序性的定义来分析民主和民主化的内涵。其把最高决策者产生于自由公正的选举程序界定为 “民主的精髓”,并且以民选决策者不沦为非民选集团的权力附庸作为民主的基本内涵。亨氏认为民主化就是“一个非民主体制向民主体制转型的问题。”依照此前的民主定义,其把自由选举当成民主化的主要内容以及衡量民主巩固的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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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治抑或文化的共同体:民族的定义问题
一、民族定义的分析
同民主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在不断演变的“民族”,这一人类组织形式也承载着多样的含义和解读。现代汉语中民族一词在不同维度下包括不同含义:1、在主权维度上,民族指代国家主权和领土范围内的本土或已完成归化的人的总称,与人民(people)接近。该种族类在英文中为“nation”(民族),并通常和“nation-state”(民族国家)连用。如美利坚民族、英吉利民族、法兰西民族、中日民族矛盾、亚非拉民族独立等中的民族概念皆为此种含义。这一维度强调民族的政治性。2,在主权要素和文化认同要素相结合的维度上,民族指主权国家内的人民同与本国人民有着密切历史文化和亲缘传统联系的外国移民结成的历史性集合体,如中华民族。3、在文化共性的维度上,指某一类具有共同的历史、习俗、宗教、心理认同和生产生活地域的人类群体,如库尔德民族、犹太民族和朝鲜族等跨国界的族类形态,以及多数民族、少数民族、汉族、苗族、非洲某国的部落等主权国家内的族类形态。这两者在英文中为“nation”、“nationality”、“ethnicity”(前者在特定语境中也有文化共同体的意涵,后两者的含义为文化性民族和民族性的) “ethnic group”(族群,主要由移民组成的松散的共同体)、“tribe”(部落)等。 在这一维度上,民族概念主要强调族类在文化上的共同性。
国内学者对民族的定义主要划分为非政治性定义和政治性定义。非政治性定义强者强调民族在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缘上的相同性。宁骚在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的基础上,以历史和社会的范畴(而非自然的范畴)、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共同的地域、共同的心理素质和稳定性等六个指标来界定民主。②周平在共同体文化的维度上将民族的特征总结为:共同演进历程中形成的民族文化和历史、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认同、成员对本民族的归属和依恋、成员对族体的认识、民族共同体的相对稳定性。该学着也认识的到民族的政治色彩,比如某些民族是政治强力塑造的结果、“民族”这一概念工具产生于民族国家的诞生。乌小花在分析“民族”概念的历史演进后,得出结论:民族是包含自然、生物和社会属性的共同体,其在地域、语言、经济和心理等方面具有特定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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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主化中的民族整合困境

第一节 民族运动的政治结构
一、民族运动的过程性政治结构
由于以下结构的流变和组合直接影响民族运动方式和目标,以及民族冲突、分离和整合的过程,它们自身也能表现为动态的过程,因此,我们将其划归为过程性的政治结构。
(一)历史时机条件和制度性矫正条件
两者为民主化前民族冲突(甚至分离)势能累积的历史性源头,为民族分离和整合中的制度安排、精英行为和政治结果,以及三者的组合提供宏观的时空背景。历史性时机条件——民族整合的时间性变量,描述经历民主化的主权国家的建立与建国时各民族的权利意识发展情况在历史中的先后顺序。如果非民主国家在经历强力统合过程时,各民族的权利意识还没有生成或只是停留在少数精英的政治思想萌芽层面,那么该国就具备国家构建的历史时机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虽然构筑于民族和地区的强制统合,但其在国民心目更有可能体现为历史性传统,而不是在时代错位中被识别为对现代民主原则的侵害。对于民族整合问题,历史性时机条件的达成是较为严苛。因为除了从古老帝国较为完整地转变为主权国家的某些大国,很多民族多地域广的国家是在现代主权和民主时代中强制统合的产物。
因此我们提出民族整合的制度性变量——制度性矫正条件。它阐述国家构建后,民族权利获得制度性保障和救济的情况。如果国家(即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国)正视历史性民族问题,通过承认民族身份和保留民族自由的制度来对冲历史性民族不公,并且形塑各民族对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认同,那么这样的国家就具备国家构建的制度性矫正条件。
当今很多主权国家的领土边界是通过武力征服来划定的,然而具备两大条件(特别是第二条件)的国家大致可以削弱国家暴力起源的“原罪”对完整主权的合法性根基的破坏力,抑制民族诉求发展转化为民族分离的势能积累。当这样的国家经历民主化时,各民族基本能压制规模化暴力倾向并以改变代表和责任制度为基础政治诉求,而非在民族暴力基础上推行民族分离目标。
历史性时机条件的缺失意味着国家政治体系的构建本身就与早已诞生的民族平等和自由等基本政治伦理相抵牾。而且这种“原罪”带来的抵牾,无时不在冲击着国家主权(而非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如果国家无法在政治过程中以制度性矫正来弥补历史性民族不公和保障现实性民族权,那么弱势民族难以基于民族互利获得对强势民族的信任,更无法基于平等民族身份和公平民族权对国家产生合法性认同。新旧民族冲突乃至民族分离的势能就在这两大条件(特别是第二条件)的缺位下积累。这种民族运动势能的积累和民族主义的发展也影响政治精英的政治转型路径和制度安排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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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整合的政治干扰机制
1974 年葡萄牙的“康乃馨革命”结束了该国长达 35 年的威权主义政权。此后多个国家民主化汇聚成的政治转型浪潮深远地形塑着世界政治的存续方式和发展方向。乐观的民主派人士也在翘首企盼着托克维尔所下的民主魔咒的应验:在日益软弱的敌人面前强大的民主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大步向前。①然而,现实却如戴尔蒙德阐述的那样,“民主在第三波后期变得日益空虚。”②这种虚弱表现在民主化目标、民主的质量和民族整合三个维度上。首先在民主化过程中,苏联和土耳其以建立投票选举为政治转型目标,但没有将保障和协调民族权纳入转型议程,甚至对少数民族加以制度性排斥。其次民主化浪潮确实推进某些国家的政治转型,但却未能让土耳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摆脱民主化向威权回退的政治波动。西班牙的民主化比较成功,但是在面对多元民族诉求密集表达时,也由于转型决策的失误,导致族际政治对垒和暴力强化。这些都降低权利保障维度上民主的质量。最后,民主化中民族权利保障和协调制度的乏力甚至缺失,以及民主化中政治精英的决策失误,既未能纠正历史性民族不公,又限制了新制度保障和协调民族权的功能,从而打开民族冲突冲击政治体系的闸门,甚至导致民族整合的失败。本章第二节分析的几大民族政治过程结构的不同组合,便形成了干扰三国民主化进程和民族整合的几大机制,进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性结构。
一、民族权体系真空中的民族压制消减机制
无论是主动转变、政权替代,还是交相改变③,民主化的基本制度生成过程基本包括了威权体制的解构、政治价值的调整、新兴代表和责任政治的建立、新制度在功能发挥上的稳固和扩展等阶段。而其基本价值和功能的扩展过程则是公民权、人权和民族权广泛化和平等化的过程。然而并非所有国家的民主化都会按照这样较为理想的路径开启和推进。在多民族国家,民主化过程迅速地削弱原有非民主政权对少数民族的制度性压制,民族平等、民族自治甚至民族独立诉求的“井喷”也接踵而至。当引导民主化的政治精英没能以保障和协调民族权的新制度来填补旧制度在衰退和解构过程中留下的政治规制真空时,民族运动甚至民族分离就会阻碍民主进程和民族整合。我们引入历史时机条件与制度性矫正条件的组合,以及制度的解构与重建的组合来分析制度真空中的民族整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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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苏联:民族政治压制消减机制.......................................... 107
第一节 民主化或自由化:1985-1991 年政治改革的定性 ........................ 107
第二节 虚拟民族联邦制下民族分离势能的蓄积................................ 109
一、联盟建构的强行统合路径 ...................... 110
二、虚拟民族联邦制的民族整合罔效 .............. 112
第四章 土耳其:民族权利拒斥机制............................................ 139
第一节 民主化前民族权拒斥与两大条件的缺失................................ 139
一、主权国家构建前的历史性机遇条件缺失................................. 140
二、主权国家构建策略与制度性矫正条件的缺失............................. 144
第二节 民主化中民族权拒斥与民族对抗...................................... 148
一、政治体系对强制文化同化的路径依赖 .................................. 148
第五章 西班牙:多极民族诉求发展和集中释放机制.............................. 165
第一节 民主化前民族诉求的多极化发展...................................... 165
一、历史性时机条件维度中的民族诉求多极化............................... 166
二、制度性矫正条件维度中的民族诉求多极化............................... 172

第六章 民主制下民族整合政治机制

第一节 民主的合法性对权利分配原则的确定机制
一、民主的合法性问题的分析
不管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制度构建层面,“民主”本身就俨然成为一种合法性的来源或是标签,但民主自身的合法性是什么,该合法性以什么为依据等问题似乎常被忽视。现代民主的合法性是民主(化)研究和民主制下民族整合的“元(meta)问题”,其直接关系到人们追求民主、巩固民主和发展民主的根本价值和终极意义,关涉到民族整合借以获得正当性并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价值。为了避开概念使用上歧义和混乱,以及更为合理地开启本章节的论证,我们先对民主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民主合法性的内涵和流变的进路
现代民主合法性的内涵和流变在政治哲学理论发展进路(阐释合法性的两种理论范式的对立)中渐渐清晰起来。
哈贝马斯将解释合法性的理论范式分为两大类别,即规范主义(normativism)范式和经验主义(empiricism)范式。哈贝马斯认为,前者的开创者是卢梭,其首先提出按程序办事的合法性类型①。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共同体的合法性在于其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契约,并根据普遍意志(也被翻译成公意)和共同利益,借助共同力量来保卫个体的自由和权利。②以恒古不变、明定良善、统辖万物的自然法和由此为依据的自然权利来论证政治合法性的思想并非卢梭首创。这一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而后被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和宗教改革时期的法国新教胡格洛派思想家莫尔内(Mornay)所继承,最后在启蒙思想家(代表人物洛克)笔下发扬光大,并成为批判旧的政治秩序的恒定逻辑起点和构建新型国家的普遍性伦理标准。规范主义范式的主要缺陷是其陷入形而上学的窠臼。虽然它为彰显至善和正义的政治秩序构建起不随朝代更替而变化的稳固伦理根基,但是在醉心于道德星空的璀璨时,却没有考虑政治凡尘中公众——政治体系的社会根基,能否普遍认同这样的规范性标准,进而依此来评判和影响政治秩序。在民族结构复杂和文化多元的国家中,公众的身份、价值和利益离散化地分布,理想状态上的公意难以达成,更难以被简单的选票统计和单一文化体系所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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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论是原生的共同体,还是现代化的产物,民族在可预见的将来都会牢固地存续于世界,并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在现在和未来人类理性和德性的能力范围内,民主仍是保障人类社会稳定组织、有效运行和良善改革的最为可欲和可行的政治制度形态。在政治发展史中,这两大主题却时常相龃龉,并成为影响政治稳定和多元政治主体安全的首要因素。因此研究民主制与民族整合的价值耦合、民主化过程中阻碍民族整合的机制、民主制下整合民族的制度安排等问题,对引导政治构建和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三国案例的比较研究,我们在价值判断和经验分析上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民主和民族整合在权利价值上相耦合。现代民主是以人权和公民权为核心价值的政治制度。与古典民主不同,现代民主更为广泛地承认政治主体的自主资格和保障多元权利,并且在提升权利体系包容性维度上发展。因而保障多元民族性权利日益成为现代民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支柱。本文是在民主化的背景和民主的价值之下分析民族分离与整合,因此我们将民族整合定义为,一国内各民族在享有政治平等地位和保留多元权利的基础上,对完整国家主权以及该国政治体系的根本合法性和基本发展路径,形成一致认同和支持的族际统合过程与结果。在民主化过程中,既然各民族愿意放弃分离主义的主张和暴力化不服从的举措,进而签订新的民主和主权契约,那么民主制就该平等地保障所有民族(特别是弱势民族)的集体和个体权利。此外,弱势民族由于在历史上受到更多的权利侵害并且在民主制下也会长期处于政治和经济上的相对劣势,所以民主制还应该公平地保障他们在地方自治、参与全国性立法决策、进行跨国民族合作、保存民族文化传统的特定资格。总之,包容性的现代民主同民族整合在平等和公平的权利分配原则(价值)上实现耦合。
第二,历史时机条件和制度性矫正条件是民主整合基础性条件。历史性时机条件——民族整合的时间性变量,描述了经历民主化的主权国家的建立同各民族的民主权利意识发展情况在历史中的先后顺序。如果非民主国家在经历强力统合过程时,各民族的权利意识还没有生成或只是停留在少数精英的政治思想萌芽阶段,那么该国就具备国家构建的历史时机条件。制度性矫正条件——民族整合的制度性变量,阐述了国家构建后民族权利获得制度性保障和救济的情况。如果国家(即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国)正视历史性民族问题,通过承认民族身份和保留民族自由的制度来对冲历史性民族不公,并且形塑各民族对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认同,那么这样的国家就具备了国家构建的制度性矫正条件。如果同时具备两大条件,国家推行的民族整合就会绕过历史和制度问题构成的险滩,更为顺利地进行。然而这样的理想状态大多只能存留在浪漫主义的史诗中。因此对于不具备历史时机条件的国家,在民主化中构建和完善保护多元价值的民族权体系和救济历史性民族侵害的政治制度,便是实现民族整合和政治发展的首要策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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