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哈耶克自由主义法律秩序
第一节 自由主义法律秩序的认识论基础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在西方的自由主义理论世界中相当特殊,他的理论是完全“非道德”(non-moral)的:既不像密尔那样诉诸个人幸福,也不像诺齐克那样坚持主张人是自己的主人,而从自由是人类社会(社会整体而非个人)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基础条件这一角度出发论述自由之宝贵,与那些热情洋溢地鼓吹个体自主精神的自由主义理论家相比,哈耶克是相当冷静甚至有点冷酷的。哈耶克自己对此的解释是:一方面,激情永远不能代替理性的论辩,“虽说诸如‘人的尊严’及‘自由之美’等术语所表达的情操既高尚且可嘉,但在力图理性论辩时,则不应有此情绪之余地。”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那些摧毁自由之基础的论点,主要源出于知识领域”。也就是说,哈耶克是从认识论入手讨论自由之有益性而非其崇高性(哈耶克本人仍然是热情向往这种崇高性的),以智识上的论辩而非感情上的激荡来为自由主义辩护。
一、 既非全知,亦非全能的理性
哈耶克理论的认识论基础是一种有限理性观:“我们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邓正来将此一论断看作是哈耶克的“最终结论”,并认为其“不仅为我们理解他的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提供了最明确的启示,也的确勾画出了哈耶克整个研究中的最重要的论题。”确实是独具慧眼的。实际上支撑着哈耶克整个学术体系、保证其理论触角不断延伸又归宗于一的一系列由其自觉划定的不可调和的二元对立都是从这一有限理性论生发出来的。哈耶克之所以从一位社会主义的支持者转向坚定地反对一切计划经济、集体主义和凯恩斯主义,极大程度上是由于有限理论论这一认识论基础的确立。早在1936 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哈耶克就已经指出,社会经济得以达致均衡状态所需的知识分属于分立的个人,这种知识是不能为任何单独的个人和群体的心智完全掌握的。要完整地阐述其有限理性观,首先要对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做一点前提性的阐述。“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目标,是对社会现象的发生机理进行理论解释,由此要上溯到对社会现象的微观机制从人的行为的层面进行理论解释,并进而提出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哈耶克对社会科学的理解是完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主要源自于亚当斯密和奥地利学派,尤其是受到了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论战的深刻影响。”即:分析社会现实必须从个人行动开始;社会集体根本不存在,只有组成它的一个个个体行为间互动所形成的整体秩序。因而,个体行为是分析社会现实起点,或者说一切社会现实最终都将被分解为无数分立的个人行动以及这些行动间的互动。“哈耶克将其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甚至全部理论建立在关于个体认知(心智)和行为发生的微观经验基础探究之上,使其方法论个人主义进入可验证的经验领域。”个体行为都是朝向一主体意欲的目的的,是为了达致个体意料的某一结果而被选择并实施的。
主体选择此行为而非彼行为取决于对此行为之结果的合理预期,作出这种个体主观认为合理的预期则依赖于一种建基于一系列的知识之上的“基据”。简以言之,行动选择依赖于合理预期,而作出合理预期建基于通过掌握一系列知识而获得的判断“基据”。哈耶克说:“这个世界上肯定有着某种可以辨识的常规性。而正是这种常规性使得人们有可能对时间作出正确的预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显然不足以证明人们将学会正确地预见事件。”哈耶克的这一“悲观判断”首先来自于“客观基据”的永恒变化性,而最终来自于其有限理性论。哈耶克的有限理性论认为人的理性对决定个体行动选择所最终依赖的知识性基据的把握存在着“必然性局限”:“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15哈耶克对于有限理性观的阐释、对于个体的理性处于无从知晓行动所需全部知识的必然状态的描述贯穿其自 1936 年发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以来的整个学术生涯。哈耶克认为人类的理性不能把握个体作出达致其预期目的的所有信息,在此意义上,哈耶克的有限理性观认为理性并不全知。同时,理性并不是个人行动的唯一指南,“理性永远只有在与那种特定的且理性不及的驱动力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够决定人们的所做所为”,人类仅依赖理性是不足以行动的,那种认为依赖理性的推理能力就可以指导一切行为,重构整个社会秩序的观念,在哈耶克看来不过是早期拟人化思维的重现。“任何为个人心智所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只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小部分”,理性要尽可能地发挥作用必须“依赖于他所不能完全控制的其他力量”。因此,有限理性论认为理性亦非全能。理性既非全知、亦非全能,因此哈耶克强烈反对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人类通过内省可以认识到潜藏于人类内心的永恒的、先在的理性,以其为起点可以通过逻辑推演的方式,以一种严密的“道德几何学”构建起人类社会的完整秩序。这在哈耶克看来这恰恰是极不理性的。他是一个坚定地“反唯理主义者”,但又并没有滑入到非理性主义,用他自己的话说,他愿意成为一个波普尔式的“批判的理性主义者”。
二、 人类如何在有限的理性下行动——个体行为与规则
如果人类的理性既非全知、亦非全能,那么人类如何在没有掌握行为所需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就选择这样而非那样行动、人类行为除了受到理性的指导,还受到何种心智要素的指引,除了理性,还有何种因素参与了人类社会的型构?“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23,个体却常规性地能够在对许多必要信息“必然无知”(必然无知是哈耶克反复强调的)的状态下,成功地实施行为并取得预期成果;我们的社会也能够在社会成员对社会得以运行的大多数事实并不切实知晓的情况下不断运行并发展。换句话说,我们的社会能够克服理性的局限与必然的无知。这之所以可能,哈耶克解释是因为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性事实参与了我们进行行为选择的过程,“这些规则适应于我们并不意识但却决定着我们成功行动之模式的环境”24,这些长期进化形成的抽象规则25在一种必然的不可能性下工作——“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有意识地考虑到所有渗入社会秩序中的特定事实”——并成功地调适了个体间的行为,使得个人能够在并不知道所需所有信息的情况下,只要依照规则的指导去行动,在常规情况下就能够得到自己预期的满足。26为了更完善地解释人类何以能够依赖抽象规则行动,哈耶克提出了“默会知识”27的理论,他指出,我们对抽象规则的运用很多时候是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譬如我们对语法规则的运用,我们在大部分时候并不知道自己说话时是否运用及运用了何种语法规则,但实际上我们的话语确实符合它28。尽管我们能够对一般抽象规则作出阐释29,但更多时候,大量的一般抽象规则是在未被阐明的情况下得以运用的。30哈耶克的总结是:“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31人之所以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规则受到了他可能并不切实知晓其内容、甚至没有意识到其已渗入自己思维和行为中的那些规则的调整。为了完善其论述,哈耶克还就抽象思维和具象思维作了一个并非不重要的比较。他认为抽象思维能力不是比具象思维更高级的能力,而是人类生存的必要能力,是比具象思维更基本的生存本能。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人类无法完整地把握其已经经历的及未来将要经历的无数具体事务,只能运用抽象能力对它们进行化约处理32,可以说懂得进行抽象是人类行动的首要前提性条件。那种建构论的理性主义者表面上推崇自省的抽象的精神,实际上是狂妄地相信人类的心智能够把握所有具体情势下的具体事实,是一种典型的具象思维。通过这一论辩,哈耶克完成了对于个人行为与规则间关系(在个体必然无法把握其行动其预期目的的所有知识的必然无知的状态下,个人借由对一般抽象规则33的遵循而获得在某一具体情势下如何行动的指导)的阐释,正是由于具体情势复杂到无法为任何人的理性所全部把握34,非是适用于广泛情境的抽象规则,不足以指导个体的行动。
第二节 自由主义社会理论 ..............................................................................19-24
一、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 ..............................................................................19-22
二、 “必须自由”的自生.............................................................................. 22-24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律秩序 ..............................................................................24-28
第二章 哈耶克自由主义法律..............................................................................28-43
第一节 虚幻的社会正义 ..............................................................................28-34
一、 哈耶克的程序正义论 ..............................................................................29-30
二、 虚幻的社会正义论 ..............................................................................30-31
三、 社会正义论的危害 ..............................................................................31-34
第二节 全权民主制之.............................................................................. 34-38
一、 堕落始于谬误 ..............................................................................34-35
二、 软弱而腐败的全权..............................................................................35-37
三、 缺乏权力分立的立法..............................................................................37-38
第三节 法治下的民主 ..............................................................................38-43
第三章 哈耶克理论努力的..............................................................................43-58
第一节 制度设计的内在 ..............................................................................43-46
第二节 不完全的元正义 ..............................................................................46-55
一、 作为首要价值的 ..............................................................................46-48
二、 难以客观确定的.............................................................................. 48-52
三、 哈耶克元正义规则的.............................................................................. 52-55
结论
以上就是我对于哈耶克民主理论的梳理,既肯定了其努力,也展现了其理论的困难并试图探讨造成这种困境的理论根源。哈耶克的理论努力最终为被衔尾蛇俘获:个人主义、经验主义、有限理性主义的蛇头咬住了整体功利主义、形而上学、建构主义的蛇尾,呈现出一种自我吞食者的形象,他理论所反对的最终不知不觉中成为其所赞同的,甚至他要批判他所反对者,也要从他所反对者那里获得批判性力量。这种困境根源于其从整体功利出发解释社会进化及从认识论入手证立自由价值的理论路径。但是哈耶克理论的困境,包括其民主理论的困境都不是仅仅属于哈耶克本人的,亦不是仅仅属于理论研究范畴的,而是属于人类社会的。哈耶克的困境最终展示的是人类社会本身的永恒困境——我们的社会应当如何型构才对人类有利,我们才能于其间过一种真正好的、值得过的生活?即使我们发现了好社会的终极答案,我们如何让别人接受这种答案?193哈耶克一直力图从认识论入手去为自由主义辩护,这是西方自柏拉图以来的政治哲学家构建完善制度时的一贯思考路径,在他们看来,一个好的制度和好的世界首先依赖于一种理性认识:什么是好的制度和好的世界。哈耶克的理论之所以是困难重重的,是因为其与普遍的人性存在冲突,任何理论如果不是建立在对普遍人性的洞悉上,不能既顺应人性又引导其朝向整体优良的社会秩序,就不是一种可欲的理论——即使它真的是更正确的、甚至是永恒的真理。益而放弃长远利益,但同时,这也是一个优势,正是因为他只盯着眼前利益,才会去行动而不是等待着长远利益的到来,未来也才能被切实地创造出来。其实以人类理性的局限,谁又能确定他所认为的长远利益一定会到来呢?其次,仅以涓滴效应或者说持续的帕累托改进来为不平等、为贫富差距辩护,即使在知识上是正确的,在价值上也难以被人们接受的。同时,哈耶克一直只赞同政治平等而拒绝一切形式的经济平等甚至机会平等,他没有看到自启蒙时代以来人们为何要追求政治平等?政治平等如果不能作为各人实现其经济平等或者至少缩小经济差距,从而弥补其因为这种财富上的差距带来的对人的尊严的损害,这种政治平等是不具有任何价值的。而且如果政治平等并不意味着人能够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对社会基本制度发表意见并产生作用,而只能将政治的运作捆绑于少数专家认识到的、唯一正确的方式上,政治平等亦不具有任何的可欲性。因此,要求这些被赋予了政治自由公民不利用它去对现实社会运作施加影响是不现实的,也是不人道的,最终也损害甚至取消了政治平等的一切道德意义。再次,哈耶克总是反对干预社会自生秩序,在他看来,秩序终究会通过自身的力量重建,如果进行干预反而会最终损害我们所有人的利益,而凯恩斯说:最终的结局是我们都会死,这未必如哈耶克说的那么正确,却远比哈耶克深刻——没有谁能够预测未来,如果不对当前的困境作出回应,那么社会首先会崩溃,而根本不会有进行自生调整的机会和空间最后,哈耶克从认识论的角度,要求人们接受其通过理性能够认识到的正确的自由主义秩序,哈耶克有一种和柏拉图一样的悲壮,试图告诉人们如何是对的。然而悲剧性的,这种真理违反了以上几条人性的基本倾向,因而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从,不能得到人们普遍遵从的真理并不是真理,或者说至少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真理,只有符合人性的普遍期待的真理才是合适的真理,即使这一普遍人性会把人类社会带向地狱,人们也毫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