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治秩序的合法性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450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1章 导言


“合法性”(legitimacy)一词,自有政权和权威以来,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话题之一。很多哲学家都形成了自己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思想体系,在争论与思辨中形成共识,从而推动思想的进步,形成了很多思想传统。然而国内学者对合法性一词的概念内涵、构成因素、资源支持甚至于翻译等都有分歧。如学者周濂在《正当性与证成性:道德评价国家的两条进路》一文中对正当性与证成性作了进一步的区分。他把 legitimacy 一词译作正当性,而把 legality一词译作合法性,因此有了他所谓正当性(legitimacy)与证成性(justification)的区分。周濂认为,所谓合法性(他译成正当性)仅仅指权力的来源与谱系,也即发生进路去评价国家或权力;证成性关注的是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即从目的进路去评价国家,但大多数哲学研究者倾向于把legitimacy一词译作合法性。本文综合各方观点及英文词汇的词源与历史认为,legitimacy 强调的是某一法律或统治秩序正当或适当与否的评价,legality 指的是对该法律秩序下的行为或制度是否符合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确认。因此,把 legitimacy 一词译作合法性,而把 legality 一词译作合法律性,更为恰当。与此同时,本文认为证成性与合法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说明或证明一个国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过程就是证成,证成本身既是合法化的过程。之所以能证成某一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正在于其本身内含着合法性的因素。大卫·施密茨(David Schmidtz)提出政治哲学中证成国家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目的进路的证成,一种是发生进路的证成,可以说这两种证成的结果,即表明了国家合法性的产生的两种途径。因此,本文认为所谓证成性与合法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面向。证成性,即目的进路的评价,可以增强人们对国家的认同,从而增强人们政治顺从的道德感,提升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力量。因此,可以认为善政、好处、效用等目的性的证成,可以提供国家统治的合法性。本文借鉴发生进路与目的进路的二重分析视角,但取消掉所谓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区分。在此基础上,提出合法性(有人译作正当性)本身包含两个面向,即发生进路的面向和目的进路的面向,而且二者是一体的,缺一不可,从而把证成性也容纳到合法性的内涵里,并取消掉二者的区分。由此,本文确立了以关于道德评价国家进路的二重区分为分析视角的思路,即发生进路与目的进路两种视角来分析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来源,也即政治秩序合法性的两种来源:一、发生进路的合法性,立足于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同意基础;二、目的进路的合法性,立足于为公民提供好处与效用的善治式合法性。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对政治秩序或统治的道德服从,我们认为凡是能增强人们政治服从的道德义务的,就是具有合法性的。一个好的政治秩序不只在于其建立时的正当,还在于其运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提供公共善的能力。只具备原初合法性的统治秩序,是不完善的,是有所缺失的。主权在民的有效保障、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持久的政治稳定性、持续提供公共善的能力等是一个好的政治秩序所应该具备的特点。


第2章 合法性概念的界定


2.1 合法性的概念内涵及其指涉对象


2.1.1 合法性的内涵厘析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论述政治统治或者某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正当性时,都需要引用这一概念。它是“政治哲学中涉及政府或权威的合法性根据的一个基本问题”,“论证权威正当性主要尝试是由各种社会契约提供的”[3]。合法性(legitimacy)究竟为何意,学术界的观点多种多样,目前还没有统一定论。本文所指合法性一词对应英文是 Legitimacy。从词源的角度来看,legitimacy 一词一开始指的是与法律的一致性,即合乎法律,后逐渐指与法律制度存在基础的一致性,开始寻求权力授予及来源的正当性基础。整体而言,“Legitimacy 所关涉的是社会中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以及为实存的法律秩序所提供的正当性证明。因此,Legitimacy 意味着对一种政治法律制度的公认,或者说,它是政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内在基础。”[4]美国学者迈克尔·罗斯金等认为,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或女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该术语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是指“统治的心理权利”。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有些国家强点,有些国家弱点——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5]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一书中是这样解释“合法性”的:“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6]“如果一个国家其宪法结构或实践是这样的,即它的公民有普遍的义务服从意在强加责任给他们的政治决定,它就是合法的。对合法性的论证只须提供那种普遍情况的理由。”[7]古典契约论者如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8]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9]法国学者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利。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10]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打开后,合法性需要通过公共理性来达及,从而实现公民的重叠共识,实现共同的认可。等等。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把合法性定义为:政治共同体成员对政治统治及其秩序的同意与认可,且合法性有强弱之分,也即共同体成员对加之其身上的统治秩序的忠诚度、认可度有强弱之分。因此,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对政治秩序或统治的道德服从,即对该秩序的同意与支持。我们认为凡是能增强人们政治服从的道德义务的,就是具有合法性的。一个好的政治秩序不只在于其建立时的正当,还在于其运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提供公共善的能力。只具备原初合法性的统治秩序,我们认为是不完善的,是有所缺失的。主权在民的有效保障、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持久的政治稳定性、持续提供公共善的能力是一个好的政治秩序所应该具备的特点。

2.1.2 关于谁的合法性
目前,学界关于合法性研究的界定词纷繁多样,如“政治合法性”、“权威合法性”、“国家合法性”、“权力合法性”、“统治合法性”、“政府合法性”等等,不一而足。虽然用词多样,但背后所述及的根本问题是一致的,概而言之,政治哲学中所有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均是对某一具有权威的统治秩序的存在及其延续的正当性问题的分析,也就是说,其关注的主体根本而言是一致的,都是从宏观层次来铺陈的。本文以“政治秩序”一词来界定“合法性”,所谓“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是指在政治社会中为调节和约束政治主体(政治实体)的行为而形成的由政治主体(政治实体)、社会规范、政治控制力等多种要素相结合的系统体系,以及这一体系发挥作用使政治主体进行有序活动对规范进行贯彻、实施和维护的动态过程,是静态结构与动态活动相统一的有序的稳定系统。”[11]在一般意义上,它强调的是含有政治发展目标的政治系统,具有动态性与过程性。而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仅强调以政权为主导、以公民为参与以及各种法律、社会规范而形成的现存的政治系统,即现存的政治体系。所以,本文“政治秩序”概念可以涵容国家、政权、统治、权力、公民自治等内容。因此,以具有权威的“政治秩序”这样一个更具有普遍性和统合性的词语来指涉文中所论述的政治合法性的对象是恰当的、合理的。


2.1.3 关于合法性类型及来源的基本观点
那么一个统治秩序的合法性可以从哪些方面获得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关于合法性的分类是最为典型的,他认为合法性包括三种类型:传统型,通过古人的承认和人们习于遵从,而被神圣化了的权威;超凡魅力型,由伟大领袖的超凡魅力、领导力、煽动力而产生的权威;法理型,依靠法制,以依理性而建立的规则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威。[12]也有学者认为,政府从以下方面可以获得合法性:从基本的层面来讲,它必须提供安全保障,那样人民才有安全感;政府可以从良好政绩中获得合法性;政府的组成结构也影响其合法性,如果人们感到政府公平的代表他们,而且在任命官员时有发言权,他们就更愿意服从。[13]肇始于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人”的发现,成熟于启蒙运动中对主体理性与自由的呼唤与张扬,理性主义开始成为文化与理论的主导性力量。在这种文化氛围的熏陶下,西方哲学家开始以自然法为基础,以形而上的方式探讨国家及其统治的产生和合法性问题。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古典契约论者是典型代表,理论家们开始向内寻求,寻求奠基于主体自身的合法性论证,即法理型论证,此法指自然法。这一方法论转向与哲学本身在近代开始由外向内的转向是一致的。


2.2 发生与目的的二重进路 ..................................................................17-20
2.2.1 正当性与证成性的 ................................................................................18-19
2.2.2 本文研究视角的确定及 ...........................................................................19-20
第3章 以同意为基础之 ...........................................................................20-29
3.1 契约论式的一致同意 ...........................................................................20-23
3.1.1 契约合法性的........................................................................... 20-23
3.1.2 契约论本身存在的...........................................................................23
3.2 基于多数决定的民主........................................................................... 23-26
3.2.1 民主的普遍性与 ...........................................................................23-24
3.2.2 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的...........................................................................24-25
3.2.3 新共和主义的兴起及...........................................................................25-26
3.3 默示认可及其合法性 ...........................................................................26-29
第4章 以善政为基础之善治式 ...........................................................................29-35
4.1 善治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29-31
4.1.1 善治概念的提出 ...........................................................................29
4.1.2 政府提供的福利及...........................................................................29-30
4.1.3 善治概念的内涵厘析........................................................................... 30-31
4.2 善治与合法性的........................................................................... 31-35
4.2.1 善治与合法性的内在 ...........................................................................31-33
4.2.2 政治合法性的必要 ...........................................................................33-35


第5章 结论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民主在政治共同体、国家、政府产生的过程中可以提供相当大的合法性,但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民主提供的合法性的强弱是不同的,而且这种合法性仅仅是合法性大厦的基石。“在现代条件下,民主政治首先意味着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和机制,离不开选举、法治、公民的参与、权力的制约。但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民主道路和民主模式,这就是民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38]民主,尤其是选举式民主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法性的,但只有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公民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有效治理的民主形式才能提供更强的合法性。而这种民主形式必然是以选举为基础的多元民主参与形式,善治也是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与要求。可见,合法性作为一个概念是个复合型概念,内涵不是单一的,它是以同意为基础,以善治为其上层建筑的复合结构。而且二者缺一不可,相互联系,有所区别但又不可分离。宽泛的讲,善治可以纳入到民主化的要求之中;反过来,民主也是善治的基础和题中之义。没有坚实的地基,合法性这座大厦不会牢固;没有上层建筑的多层累积,合法性这座大厦不会宏伟高大。合法性本身存在程序与实质之分,存在程度强弱的差异。简单地说,“人民主权+人民幸福”或者“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一完整组合能为一政治统治秩序提供最强的合法性。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