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治理模式工商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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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148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工商管理论文,本文主要是对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定性研究,通过结合互联网治理模式的理论与实践,

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在不同阶段下的具体特征变化和实践行为,探索中国未来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新思路。未来研究将会采取定量研究,量化中国互联网治理具体手段,通过详细数据检验和评估互联网治理手段的有效性,以及和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关联度。让互联网治理模式能够真正落地,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最大的功效。

第 1 章 引论

1.1 研究背景
从 1969 年 12 月美国阿帕网(ARPANET)正式运行开始,互联网经历了从军用到商用,从固定到移动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人类生活和互联网无缝衔接起来,实现了信息随时随地的交换。互联网不再仅仅是工具,更是推动整个社会进步发展的巨大动力。2017 年 9 月,联合国宽带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宽带状况——宽带促进可持续发展》报告称,互联网已经覆盖全球 48%(约 35.8 亿)的人口,全球 76%的人口生活在 3G 网覆盖的区域。国际电信联盟(ITU)数据显示,目前全球 88.6%左右(约 156 个)国家推出了国家宽带计划。互联网已经渗透全球 88%的国家和近一半人生活,在通讯、电子商务、娱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 1994 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互联网一直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8 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显示,2017 年,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7.72 亿(占全球网民的 20%),手机网民规模达 7.53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4.1 个百分点。中国作为全球互联网最大的市场,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起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互联网技术加速了传统社会的解构和重塑,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现阶段互联网的定义与诞生之初的互联网有很大的差异,研究者对互联网的概念难以统一,这极大地增加了互联网治理的难度。其次,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的同时,网络犯罪、信息泄露、数字鸿沟和网络监控等由互联网引发的社会问题凸显,但国家现有的管理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产生问题的速度远大于解决问题的速度,亟待得到指导。在互联网治理如此迫切的情况下,对互联网治理模式的研究需尽早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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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深刻地改变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给社会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但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并且随着网络空间的战略性地位上升,国际社会对互联网的权力和资源争夺加剧,互联网治理被世界各国提上了重要议程。作为互联网治理研究的核心问题,研究互联网治理模式有如下意义:
第一,互联网治理模式作为当前国际战略性问题和国际的前沿课题,涉及传播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相对其他课题,互联网治理模式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迅猛。互联网作为 20 世纪的新鲜产物,至今还在不断变化当中。直到 2001 年联合国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简称 WSIS)上,互联网治理才正式成为国际政治议题。当前学术界对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解构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概念,有利于建设和完善的互联网治理模式理论,弥补当前的学术空白地带,为互联网治理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研究互联网治理模式是解决互联网问题的必然选择。互联网引发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着互联网的发展,为保证互联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互联网治理刻不容缓。通过研究分析互联网治理模式,可以深入把握互联网治理的规律和特点,吸收各国国家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详细剖析互联网治理的现状和问题,解决频发的互联网问题。同时,研究互联网治理模式对深入推进互联网的素质教育,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网络新技术新应用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研究互联网治理模式有利于为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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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2.1 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概念
2.1.1 治理及治理理论
在论述互联网治理模式之前,首先要厘清“治理”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互联网治理模式的转变和思想内涵。“治理”取代“统治”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治理主体由国家中心向多元主体的转变。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由于西方国家福利社会出现了危机,政府和市场机制双双失灵,“治理”理论(governance)在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界兴起,后在社会公共管理研究和实践中广泛使用。一般认为,“治理”概念最早出现于 1989 年世界银行一项报告中,报告中使用了 “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这一概念。1992 年全球治理委员会成立,并于 1995 年发表名为《我们的全球之家》(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报告,将治理定义为,个体和机构(公共或私人)管理公共事务的多种方式的综合,通过协调不同的利益走向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同时这也成为“新治理”13流行的开端。

治理理论的主要奠基人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Rosenau) 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中,将治理定义为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等各行为主体,不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罗茨(R.A.W. Rhodes)1996 年在《新治理:没有政府的治理》一文中详细列举了治理的六种用途:最小国家的治理(governance as the minimal state)、公司治理(governance as corporate governance)、新公共管理的治理(governance as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作为善治的治理(governance as ‘good governance’)、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governance as a socio-cybernetic system)和自组织网络的治理(governance as self-organizing networks)。
较于统治和管理,治理的覆盖范围更广。它超出了前者只能依靠政府的范畴,同时包括政府机制和非政府的机制两个方面。“治理”的出现意味着单一政府权力中心向多元主体权力中心,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由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向上下互动、多元共治的机制的转变。相对于依靠政府的权力和权威来进行的管理和统治,治理基于多元主体的共识,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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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构成要素
王明国认为互联网治理的主体、客体、规则、价值和结果是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五大构成要素。结合上文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定义,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构成要素简单可以分为主体,客体和基本手段。
2.2.1 互联网治理模式的主体
互联网治理模式的主体是互联网治理模式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互联网治理模式治理的主体是在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核心,是整个治理模式的引领者。结合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工作报告,互联网治理模式的主体主要被划分为政府(Government)、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三个部分。
(1)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中,政府被视为主权国家的代称。政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互联网治理模式中不可忽视的主体。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方兴东等人认为,很多国家奉行政府主导的互联网治理模式,但是国际上也存在“没有政府的治理”这一观点。美国、欧盟等借助技术红利,先期大量占据互联网资源的互联网强国,对政府在互联网治理的主导地位表示质疑,主张非政府机构在互联网关键资源分配的领导地位。以俄罗斯、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兴国家积极主张网络主权,认为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并介入到互联网治理当中。
(2)私营部门。私营部门主要以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为主,包括公司、私人工作室等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体。私营部门占据了包括资金、技术、人才及政治资源在内的大量资源,提供互联网的关键基础设施、用户数据以及各项与网络相关的服务,是互联网治理决策的主要实施者。网络提供商、接入服务商、内容供应方、互联网平台、应用服务提供商等都是互联网私营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控制和自律管理是私营部门主要的互联网治理手段。

(3)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主要指私人领域和民间公共领域,它通常独立于官方政治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祖密密在《“公民社会”思潮及其理论和实践误区》中谈到,公民社会主要由个人或团队组织、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等结构性要素构成。网民和非政府组织是互联网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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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互联网治理模式与域外实践.............. 11
3.1 互联网治理的具体模式 ...................... 11
3.1.1 技术治理模式(Technology Governance Model) ................. 11
3.1.2 自我治理模式(Autonomous Governance Model) ................... 13
第 4 章 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21
4.1 我国互联网治理的发展阶段与治理模式的选择 ...................... 21
4.1.1 1986—1993:互联网治理萌芽阶段 ................... 21
4.1.2 1994—2002:九龙治水阶段 ......................... 22
第 5 章 中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未来选择.........................
5.1 治理理念:结合多利益攸关方开展新多边主义治理模式 ............... 25
5.2 国家层面: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互联网治理机制 ........................ 26

第 5 章 中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未来选择

5.1 治理理念:结合多利益攸关方开展新多边主义治理模式
长久以来,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多边主义治理模式通常被视为对立的双方,被认为是“自由主义”和“权威主义”、“西方国家模式”和“新兴国家”的对峙。但实际上,作为互联网治理模式二者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尽管两种模式之间在互联网治理主体上存在很多分歧,但是并不影响这两种模式相互融合,二者相互融合,取长补短,更能发挥各自的优势。

中国是多边主义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互联网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并且随着互联网的技术更迭而不断增多。在互联网建设初期,多边主义治理模式能充分调动互联网资源,解决互联网出现问题。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覆盖率越来越高,尤其是“把关人”的缺失和海量的数据大大提高了政府治理的难度。互联互接的特性造就了互联网点对点传播的性质,每个节点都是传播中心,

无需经过他人,就能实现一对一的私密传播。在缺少把关人的情况下,政府难以独立承担 7.72 亿网民的管理。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核心,就是要求各行为主体平等的承担互联网治理的重任,重视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吸收多利益攸关方的优势,就是充分发挥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增强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包括政府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网民接触互联网的重要端口,充分发挥平台自身治理机制,再联合其他行为体进行协同治理,才能发挥治理的最大功效。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壮大,未来我国势必会走上一条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互联网治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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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的互联网治理起步较晚,互联网治理模式概念众多,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因此本文首先明确区分了“统治”、“管理”和“治理”概念,将互联网治理模式定义为在治理理论建构下的互联网治理的标准样式。通过内容分析详细梳理了互联网治理模式构成要素:主体(政府、私营机构和公民社会)、客体(物理层、逻辑层、信息层和交互层)和基本手段(法律规范、行政手段、自律管理和技术监管)。通过界定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解决了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基础性问题,为下一步论证打好了夯实的理论基础。

在近些年的互联网治理实践中,互联网治理模式在不断的发展完善。本文参照郑文明教授的划分标准,将互联网治理模式分为技术治理模式、自我治理模式、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多边主义治理模式。通过研究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变迁,对比分析模式之间的差异,挖掘其主客体在不同阶段的变化与发展,对四种互联网治理模式形成清晰的认知。美国和俄国的案例分析,更是充分验证了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多边主义治理模式的在具体实践中的差异。最后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治理权力不均衡的主要问题,深度结合我国互联网实践情况和互联网治理理论,提出结合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优势,发展坚持网络主权和政府主导的新多边主义治理模式,构建一个政府、私营机构和公民社会三者良性互动的治理新格局。

本文主要是对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定性研究,通过结合互联网治理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在不同阶段下的具体特征变化和实践行为,探索中国未来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新思路。未来研究将会采取定量研究,量化中国互联网治理具体手段,通过详细数据检验和评估互联网治理手段的有效性,以及和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关联度。让互联网治理模式能够真正落地,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最大的功效。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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