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
金融业是高度信息化的行业。从技术角度看,当前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都可以视为信息集合的产物。金融机构能够不断推出创新产品和服务,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对各类金融信息挖掘、分类与运用的能力,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不断融合使得个人金融隐私信息的收集更加便利。事实上,金融隐私信息既包含诸如个人身份等静态信息,也包括消费者金融交易中积月累的动态信息。消费者每一次信用卡消费、取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定投、储蓄连接保险等创新型的金融产品与金融衍生产品,都会在金融机构留下记录,通过数据挖掘和统计技术金融机构完全能够分析出该客户的消费偏好、资产负债情况,乃至拥有的耐用消费品等信息,这些都是具有很强人身依附关系的隐私。如果这些个人金融信息管理不到位,对隐私信息的不当利用或者披露必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风险。随着金融改革与创新,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此背景下,金融隐私在金融集团内的流转将不可避免。金融隐私在金融集团内部或关联企业间共享与披露,有助于减少交品费用,为消费者提供更便利的综合性服务。但是,这种流转必然扩大金融隐私信息的披露范围,缩减了消费者的控制半径,从而使金融隐私极易遭受侵犯。在金融监管方面,跨国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也可能导致个人数据信息的国际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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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献综述
第一节国外研究综述
世界银行在2003年的报告中指出,私营征信的发展与一国的财富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在银行业高度集中的市场,私营征信公司存在的可能性就小。放贷者权利弱化的国家倾向于建立公共征信系统,这是对私营征信的一个替代。通过征信系统建立的信誉效应看起来部分地对冲了执行合约方面存在的题。在信用市场的一般效应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执行得越好,放贷者的权力越强,则信用市场发展的越深入。当信息共享因放贷者的权力而受控制的时候,其影响就会上升。世界银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考虑到不同的发展阶段,哪种行为方式对信用市场发展最佳:“在样本情况较差的一半,与放贷者的权力相比,信息共享有更大的影响。但在一些较富有的国家,信用信息共享的效应与放贷者的权力的效应相比,就没有那么重要了。合法保护——在任一地方均很重要——在富有的国家有更大的影响。”
第二节国内研究综述
许多奇认为,隐私权保护与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冲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交易对手的知情权应高于客户隐私权,应该允许适度的信息披露,建立起多方主体之间的平衡关系,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渠道,实现全方位的信息监管。谈李荣采用比较研究、判例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等方法,从私权利与公共权利之间的边界、权利的相:性与公共利益的逻辑优先性等视角,指出法律应对金融隐私权进行具体权利定位。白云指出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使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凸显出来。征信体系克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效率损失,但也对金融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因此,个人信用信息幵放与隐私权保护平衡的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建立。王娟指出,征信要求信息公幵,金融隐私则要求数据保护。协调两者之间冲突的关键因素在于明确征信信息的产权、个人信用信息二次使用中的选择入口和选择出口、确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中许可目的和主体授权哪一个更重要。
第三章金融隐私范畴、权利体系与关注动因........19
第一节隐私与金融隐私...19
第二节金融隐私信息采集范围..............23
第四章金融隐私的产权界定.............29
第一节金融隐私的财产属性.......29
第二节博弈视角的金融隐私产权界定题......31
第五章金融隐私利用、共享与披露...........45
第一节金融隐私利用类型化分析.........45
第二节隐私保护与共享的均衡分析...............46
第九章国外金融隐私保护的法律实践与体系评述
第一节发达国家金融隐私保护制度情况
瑞士作为传统的中立国家,一直奉行自由理念,对于国家干涉私人领域的行为一向持反对态度,十分重视个人隐私。因此,其银行保密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征收战争税就是手段之一。为防止逃避税收,不少国家派出银行间谋搜集信息。这些都引起瑞士银行业界的不安。二战前,瑞士利用犹太人转移财产的契机,建立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并逐渐形成体系化,吸引世界各国金融资源的不断流入。
第二节各国金融隐私立法特点与影响因素
总体来看,各国金融隐私保护的制度在结构性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即赋予消费者较多对隐私初始交易控制的权利;明确金融机构合法收集和使用信息的义务,如告知、非经同意披露的保密义务等;提供了侵害隐私权的救济渠道等。但在立法理念上,并不限制信息的流动、共享和交易,只是法律提供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最低限保护,即在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框架内自由管理个人金融信息。如果我们更深一步地思考可以发现,各国隐私法律在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实质上也承认了金融机构对隐私信息有合法收集、管理、使用的权利,所以金融隐私信息产权承载的不雄卑是消费者的利益,还涉及到隐私交易中的各方利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立法取得良好效果:对消费者隐私保护做得要好,金融机构的声誉越好,获得信息越多、越真实,涉及金融隐私的交易规模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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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我国金融隐私管理制度评估与对策选择
当前,数据是重要资产的理念正在金融行业慢慢形成共识,数据的真价值在于通过洞察数据主体运行规律,发现盈利的机会。数据挖掘和管理能力将成为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信息加工密切相关的大数据管理正逐渐成为重要的领域。一方面,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金融消费者组织的诉讼资格,明确金融隐私诉讼个案对同类业务的普遍约束力。另一方面,强化金融隐私侵权法律责任。规定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双重责任。在某些业务上,可以探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办理存款、贷款、银行卡、理财等业务中,发现金融机构有侵害和正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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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