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非市场经济规则发端于冷战时期,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建立的针对共产主义国家出口商品的一种贸易抵制手段。195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确定问题第一次被纳入GATT第六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但是只有模糊的原则性区分,而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之后各国纷纷立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改和补充,从而形成了目前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体系。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以后,欧美市场经济国家的老对手苏联不复存在,并且其主体国家俄罗斯也实力大减。然而,因为中国的逐渐崛起,这些国家不但没有搁置这一体系,反而其使用次数逐渐增加。作为欧美国家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出口贸易在近些年与西方的贸易中频繁受阻。以中美贸易为例,自2001年以来,中国在中美贸易中连年顺差,从2001年的280.8亿美元,到2009年的1433,4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9.7%[",呈现出递增的态势。尤其,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对中国的传统的关税壁垒作用已经大大下降,在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的涌动之下,美国商务部不断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同时,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次数总体呈上升态势,而当局否决与申请人撤回的案件数却总体递减,从而最终裁定生效的反倾销案件数总体呈上升态势,并于2007——2009年3年达到了一个高峰。10年共成案61件,平均60天有一件反倾销案被裁定生效。作为屮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涉案值较大,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直到2016年12月11日,屮闲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才能被废除。因此,在将来的5年中,西方发达国家仍有理由继续保持中国非市场经济的认定,中国出口仍将受到这?认定的持续影响。即使中国被西方发达国家授予了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仍不能摆脱非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Helena Detlof和Hilda Fridh在2006年提交给瑞典国家贸易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程序中的处理方法》中提到,自2002年俄罗斯被欧盟授予市场经济?家地位后,鉴于俄罗斯国内某些行业中仍存在“特殊的市场情形”,欧盟可能立法在反倾销中计算该行业出口品的正常价值时,适用替代M生产成本[21。在这里,“特殊情形”指的是易货贸易及其它非商业程序安排、其它市场阻碍。2004 年,Galina G. Preobragenskaya,和Robert W. McGee在《针对非市场经济体的反倾销中的一些会计和技术问题:一个俄罗斯案件研究》一文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尽管欧盟和美国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仍把俄罗斯的电、可燃气、运输的成本作非市场经济对待。夷反倾销法对跨国公司的出口产品建立了 一套特殊计算方法。
1.2非市场经济待遇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各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体系是世界"非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学者对反倾销理论、实践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尤其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中国在反倾销中遭遇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到目前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归纳起来,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主要反倾销使用国的反倾销体系及对这一体系的评价、发起反倾销的动因、反倾销幅度和效应三方面。
第2章美国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2. 1美国反倾销规则的历史演变
美国反倾销法最初是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形成的。发达国家的工业化使生产和资本逐渐趋于集中,出现了能够支配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垄断集团。垄断集团为控制市场而实施掠夺性的定价行为。1890年,美国通过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Sherman Act),该法的目的是惩罚掠夺性定价行为,限制国内垄断集团滥用市场控制能力的行为。《谢尔曼法》仅能对发生在美国国内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限制,而对于外国企业在美国以外以不公平价格出售给美国进口商,再让商品进入美国市场销售,则该法不再适用。1894年,美国制定《威尔逊一戈尔曼关税法》(Wilson Gorman Tarriff Act)对外国生产者联合或共谋垄断美国市场的意图和行为进行限制。1914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ClaytonAntitrust Act)规定严重削弱竞争或形成任何商业行业垄断的价格歧视是非法的。
《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是在大萧条的背景下产生的,全面提高了进口商品的税率,其目的是保护美国本土产业。该法缩短了反倾销调查和裁决期限,并且允许调查当局在外国被诉企业没有提交所需要的信息的时候,采用“可用的事实”。该法奠定了美国反倾销法律的框架,后经多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 Agreement on Tariffsand Trade, GAIT )标志着国际反倾销法律的诞生。《关贸总协定》旨在削减和消除贸场障碍,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税约束和递减原则两个基本原则。美国对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家的倾销品的不同待遇以及对不同倾销行为征收的各不相同的反倾销税违反了这两个基本原则。《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例外条款规定可以在“适3情况”下使用反倾销措施,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和实践正足依据该条规定的模糊概念制定和展的。
第3章确定正常价值的生产要素法.........29
3.1替代国选择的统计.........29
3. 2生产要素替代价值数据来源统计.........31
3.3本章小结.........39
第4章美国对华反倾销税率的分配标准.........40
4.1美国对华反倾销税率种类.........40
4. 2美国授予合作企业不同反倾销.........40
4. 2. 1合作企业未获得单独税率的原因.........41
4. 2. 2合作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的原因.........49
4.3本章小结.........51
第5章个别信息的替代价值法.........53
5. 1基于个别信息替代价值法的统一税率待遇.........53
5. 2基于个别信息替代价值法的单独税率待遇.........58
5.2. 1 “部分可用事实”法.........58
5. 2. 2可用事实的“不利推断”法.........62
5. 3本章小结.........67
结论
美国分配反倾销税率的标准是:对通过单独税率测试,并确保计算反倾销幅度所需问卷信息完整和准确的合作企业授予单独税率,对其他企业授予统一税率。其中,通过单独税率测试须具备的条件是:确保单独税率测试所需问卷信息完整和准确,并证明企业不受中国政府法律与事实上的控制。
对于计算正常价值时遇到的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涉诉企业问复信息,美国商务部采用个别信息替代价值法替换。该方法分为“部分可亊实”和可用事实的“不利推断”两种。前者以使用中国涉诉企业报告的数据为主(72.7%),以同时使用原告与被告的数据(18.2%),及替代国数据(9.1%)为辅。后者主要从中国涉诉企业、原告提供的数据,及替代数据中选择能使反倾销税率达到最大的数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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