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单位税收优惠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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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0539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普通公众都注意到一股重要力量的崛起,即非营利组织在规模和人数方面不断扩大。这些非营利组织在教育、医疗、文化、扶贫、应对各种灾害方面都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对于这样的一个对社会发展有益的组织,国外成熟的经验表明,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是反观我国,不仅没有统一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而且缺少对于非营利组织税收方面的规定,税收优惠更是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不利于调动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积极性。介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进行研究,整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完善的建议,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更好的发展。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提出对于非营利组织要实行税法规制的学者当属张守文教授,其 2000 年发表的文章《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可以算是开山之作,以后的学者或多或少受其影响。有的学者从法理角度论述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税收优惠的正当性,代表学者是金锦萍发表的文章《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也有的学者理论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如李玉娟的研究成果《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国内也有学者翻译了大量国外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参考资料,如《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也有学者专门撰写、编著了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如龙献忠、吕珈的文章《美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及其启示》,王名、李勇、黄浩明共同编著的《英国非营利组织》一书。国外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问题研究的比较早也比较透彻,又因为发达国家基本都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律,对于税收优惠也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方面不存在问题。对比中可以发现,我国在法律和制度方面都有需要完善之处。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文献和著述,期望建立一个较全面的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梳理;同时也注意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电话采访一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调查实际当中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在与国外相关规定进行对比的过程中,运用比较研究法,找出我国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不足。


一、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必要性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特征
1.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
要想探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的内涵进行一个梳理和界定。20 世纪 50 年代到 80 年代,美国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范围日益发展壮大,尤其是 70 年代之后,公众普遍感受到市场和政府之外的这一对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力的组织的优越性,同时这一组织的发展壮大也引起学者的极大关注。“非营利组织”的这一称谓就是这样起源于美国而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共鸣。虽然有众多的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可是对于什么是“非营利组织”,要想找到一个用之四海皆准的概念则不是那么明智。美国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是全球有关非营利组织研究最著名的学者之一,其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公益组织,它们存在主要是为别人服务,为那些处于需要中的人们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信息或倡导),或者为大众福利服务。这包括教育机构、文化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日托中心、疗养院、医院等。”1统观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的众多著作论文,对于此概念的界定都没有超出上述定义的范畴。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概念可以和其地位以及税收方面一起做一个界定,即具备正式注册登记资格、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组织成立的核心是为公益服务、不为任何人包括组织自身的成员谋取私利的一类组织即可以称之为“非营利组织”。


2.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不论这些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如何多样化,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毫无疑问,非营利组织是以成员即“志愿者”为依托存在的,开展各项活动都需要有前期的策划宣传。资金的募集,后期的总结,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组织的去完成。
(2)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非营利组织从产生之初就是独立于市场和政府的“中间道路”,既不同于市场的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也不同于政府的独断专行、机构冗杂。非营利组织大多都是公民私人基于共同的信念而组建起来,发挥公民社会的各项优势。
(3)非营利属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这是非营利组织最大的与众不同之处,也是非营利组织名称的来源,虽然其机制和企业很相像,可是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所有的资金来源都是为了公益性事业,为了帮助他人,而不是分配利润。
(4)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独立处理各自的事物。这也是私有性的另一个体现,依托于会员的共同信念和行动一致的口号来开展各项活动,行动的全过程都由亲自参与的会员完成,没有哗众取宠和脱离实际的嫌疑。
(5)自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
上述这些特征,“非营利属性”为核心属性,也是其本质特征,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非营利性的一个最主要的标准即其是否向成员、举办者分配利润。在此,笔者认为,如果一个组织其成立的唯一目标是为其他公众带来福利和帮助,那么,即使其利用余下的捐赠所得或者其他捐款进行投资以扩大其收入,并且扩大收入的唯一目的是再进行公益事业的支出,以此形成良性循环,那么此组织的投资行为也可以看做是“非营利性质”的,也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以保持资产池的不间断新鲜水源的注入,这样才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良策,对于此问题下文将有详细论述。


(二)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非营利组织的大量存在已经充分证明了一个事实,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自由发展这两只手的交替已经不足以解决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家危机”和市场失灵越来越说明这两者之间存在大量的真空地带,这就需要私人发挥积极的引导和有利的促进作用,非营利组织的诞生恰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且其也在社会中担任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对世界多个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对于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将世界非营利组织比作一个国家的话,那么其 GDP 的总量将使其成为世界第八大经济大国。而且其对于吸收就业人口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已经超过了最大的私营公司的就业人数,具体数据是“1900 万人非营利部门就业比 22 国最大私营企业 330 万人就业总和多”1。由此可见,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对促进经济的发展、缓解就业压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比较.......8
(一)我国相关制度梳理与问题分析....8
(二)国外对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15
(三)与我国的比较分析及启示..........18
三、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21
(一)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遵循的原则..........21
(二)完善非营利组织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23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体系..............26


结论


非营利组织是伴随公民自身伟大力量的觉醒而不断发展壮大。统观国外一些较发达地区,非营利组织起步时间早、发展规模大、人员数量多,已经成为可以与政府一同分担社会建设的一支较强的队伍。正是因为这样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的存在,政府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加强了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进行了更加专业的规定,对涉及非营利组织制度建设方面也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也极大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非营利组织不论是在起步时间还是发展规模上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稳步前进,“公民觉醒”也在我国慢慢成为现实。尤其是最近几年,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也认识到这一组织存在的重要价值,更为可喜的是,非营利组织这样一种以“公益”为己任的存在理念,也感染了更多的人,促进公民互助思维的形成。非营利组织所彰显出来的巨大的社会作用,证实了其进一步的发展壮大需要政府更多的鼓励和扶持,税收优惠作为宏观调控重要的环节,也可以作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手段,本文即是通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作为切入点,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问题。
本文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对于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完善提出建议,更是提出不论政府还是非营利组织自身都要转变观念。政府方面要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意义,要以一种平等的身份去和非营利组织进行合作,争取在更多的政府管理的真空地带留下非营利组织帮扶的身影;而非营利组织自身更要认识到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要以完全透明的阳关的管理理念进行经营,成员自身更要提升整体素质。只有内部和外部相结合,有组织健全、人员集中的非营利组织,再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制度管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才会形成持续的发展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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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8]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9]王名,李勇,黄浩明编著:《英国非营利组织组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年版。
[10]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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