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0.1问题的提出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区域经济差异问题始终是经济学界研究的重点内容,特别在我国 1978-1991 年实施沿海发展战略以来,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发展水平差异迅速拉大,使政策制定者意识到了与优先发展相配套的协调发展战略的必要性。1992 年以来,一系列推动区域间协调发展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2001 年起其我国更是开始陆续推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及“中部崛起”等战略。这些引人瞩目的区域经济政策越发使对我国区域经济差异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目前对我国区域经济差异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阶段性的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区域经济差异的测算、区域经济差异变动的类型、区域经济差异的成因、以及区域经济差异是呈扩大的发散趋势,还是呈缩小的收敛趋势等方面。在对区域经济差异成因问题的研究上,也已存在丰硕的成果,如农业及工业区位论、雁行原理和梯度理论、循环累积理论、发展极和点轴开发理论、倒 U 型理论等。但传统经济学对于区域经济差异成因的分析未将制度因素纳入其中。很多学者在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的原因进行研究时都认为,与传统增长理论不同的是,中国的经济表现应首先归功于一系列的政策。而在这些政策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前文提及的针对东部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更是主要体现为对计划经济体制、地方政府权力的放松管制。我国对不同区域所采取的区域经济政策正是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以诺斯为代表人物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将制度视为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学者们对各种制度的供给、制度的变迁以及经济绩效问题都作出了深入的探讨。我国转型时期是各种制度安排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与实验性,因此也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开辟了更新更有价值的领域。
0.2 选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20 世纪 60 年代,以科斯为创始人、以诺斯为代表人物的新制度经济学开始兴起,新制度经济学在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发展了一套以制度为基本要素的, 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在内的理论体系。在这套理论体系中,“制度”是一个内涵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以法律规范、规章、政策在内的正式制度,也包括如道德、习俗、信任等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的框架是决定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显示,目前我国不同区域间的制度差异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种制度差异不仅体现在不同水平的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更直接体现在不同的区域经济政策以及千差万别的地方发展政策中。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目前仍然显著存在的地方政府间竞争正是制度变迁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研究我国区域制度与区域经济差异之间关系的重大理论意义就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体系的研究,其二是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应用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研究中来。
从我国目前区域间差异仍显著存在的现状来看,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仅仅依靠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对落后地区提供直接的资金援助是远远不能达到上述目的的,甚至只能起到拆东墙补西墙的效果。尽可能缩小地区间经济差异的更深层次的需求来自于制度变迁需求。我们通过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将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实际应用到我国地方立法、执法、司法的建设中来,同时也将这些理论应用于国家区域经济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发展政策的调整和实施中来,并且为地方政府发展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做出了展望。
第 1 章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1关于我国区域经济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对区域间经济差异的探讨始终是经济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关于区域差距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理论界主流的观点是过大的区域间经济差距会通过不同的作用机理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效应。在目前我国存在较大区域间经济差异的现状下,针对区域经济差异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经济差异的发展趋势与形成区域间经济差异的原因这两个方面。
1.1.1我国区域经济差异的发展趋势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较大的区域经济差异,学者们纷纷对其发展趋势做出测算或理论论述。从我国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方向来看,结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认为差距呈扩大趋势;二是认为差距呈趋同趋势。但多数学者的结论并不单一,而是将我国的区域经济划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时间上对收敛或发散的结论进行归纳。这些文献在测算区域经济差异时所采用的指标也并不统一,主要包括人均收入、人均产值及人均消费等。刘树成等(1994)运用人均国民收入指标来反映区域经济差异状况,通过测算得出中国自建国以来区域经济绝对差异不断扩大,但相对差异在不同的区域层次上的变化则各有不同。覃成林(1997)采用人均国民收入的指标,对1978-1992年间的区域经济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进行了分析,认为70-80年代我国区域经济绝对差异扩大,而相对经济差异缩小;而90年代后,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则均呈扩大趋势,绝对差异的增速大于相对差异增速。宋德勇(1998)许月卿等(2005)也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即以90年代为分水岭,此前区域差距缩小,此后则呈发散趋势。刘夏明等(2004)采用人均GDP 作为地区收入的近似指标,用总的基尼系数指标测算结果发现,我国的区域经济差异在20 世纪80 年代有所下降,但90年代之后却始终呈上升趋势,即呈发散状,且1980-2002 年间在东、中、西各地区内部不存在俱乐部趋同。管卫华等(2006)采用加权变异系数反映省区经济差异,经测算认为我国的区域经济差距在逐步扩大。
第 3 章 法治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 63
3.1 法治的内涵 ....................................... 63
3.1.1 法治的层次................................... 63
3.1.2 法治的分类................................... 65
3.2 法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 67
3.2.1 法与经济发展理论的研究历程................... 68
3.2.2 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不同结论................... 69
3.3 我国法治建设的区域差异 ........................... 71
3.4 法治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关联分析 ................. 79
3.4.1 我国的法治进程与经济发展..................... 80
3.4.2 地方法治水平与区域经济差异................... 82
第 4 章 政策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 87
4.1 我国的区域经济政策 ............................... 87
4.2 地方发展政策 ..................................... 93
4.2.1 地方发展政策与区域经济政策的冲突与融合....... 93
4.2.2 地方发展政策的主要内容....................... 95
4.2.3 地方发展政策的未来方向....................... 96
第 5 章 主要地方政策对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影响........... 99
5.1 地方企业政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 99
5.2 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 118
5.3 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政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 136
结论
在地方政府公共投资过程中进行“投资”意味着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程序规则以降低项目风险、避免资源浪费、减少寻租及腐败问题的发生。在对与政府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的整理过程中不难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从层级上看缺乏连贯性,内容上零散、分散,并且在区域间立法的数量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就地方政府投资的立法发展路径上看,需要提高地方政府投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级、统一立法标准,并对政府公共投资的各个环节作出系统综合的规定。在立法推进的前提下,亦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在工作中贯彻审慎的审查评估程序,提高政府公共投资的效率。这些制度构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针对政府公共投资过程中行为规范的制度,其二是其他能够影响公共投资效率的制度。从地方政府进行公共投资的各环节的角度,对公共投资进行管理的制度应当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1)对公共投资决策的战略导向和前期项目评估。公共投资决策的战略导向应当从区域经济整体的角度,衡量本地区的公共投资规模、结构,包括在建基础设施数、公共投资行业分布等;而项目前期评估则首先需要对项目成本有最基本的把握。项目成本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花费,还包括资金的来源及成本。这一环节中的前期评估制度的构建还应当包括具备具体的评估的标准,并且严格按照该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在项目的技术层面拥有正式的、公开的论证支持,并应当确保投资与项目实施的范围相适应。
(2)项目选择和预算。由于公共投资项目往往投资额巨大,所以项目的选择必须与预算周期相联系。否则涉及到借贷的项目往往可能由于资金来源不可持续而导致项目损失。因此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制定中期目标,不仅保证借贷项目的进行,对于援助项目也具有维持现存资产的作用。同时,保证项目预算能够执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充分的信息公开。项目信息、预算信息的公开能够更便于公众监督,从而避免工程无法完成及低质量工程的情况。
(3)项目执行。公共投资项目的执行是一个跨期长、所涉范围广的过程。其中不仅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预算监管,还包括项目管理等复杂事项,在项目执行也是最容易发生寻租、腐败问题的环节。以项目采购为例,为使由于公共投资而发生的政府采购行为往往涉及到招投标程序,如何保证最终采购合同的供应方是低成本、高质量、最具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必需制度的规制。比如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均可能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的执行。对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投资行为,除了依据上位阶法律的规定之外,也完全有空间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来进一步避免这一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建立起政府采购的申诉机制等制度,来监督并平衡双方利益。而且,在合同订立后的合同执行问题也需要除了合同法之外的各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进一步保障。①此外,项目执行中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也是直接影响公共投资结果的重要环节,这些问题均需要以各层级规范或政策的形式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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