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享经济的监管困境与对策之MPA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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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22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分享经济监管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1.1 分享经济
1.1.1 分享经济的概念
“分享”(share)的英文源头来自德文的“耕犁”,意为把土地向两边分开。①在汉语语境中,分享是指与他人分着享受、使用、行使。在分享经济这种新型经济形态中,分享则主要是指与他人分享产品的使用权。
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中认为,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②早在 1978年,Felsonand 和 Spaeth 就提出了协作消费的概念,这是分享经济模式最早的形态。协作消费模式中,参与者通过协作的方式与他人共享产品与服务,而无需拥有所有权,以使用权的分享替代私有的所有权。学者 Botsman 和 Rogers,在他们合著的书中指出,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分享经济,就是一种典型的协作消费经济模式。③协作消费经济模式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充分整合各类资源,促进了资源的高效匹配与合理利用,发展成为了如今的分享经济新业态。

综上,本文中所指的分享经济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网络中间平台,使海量的分散化资源,在供需双方之间实现高效匹配、以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一种经济形态,其核心理念是“使用而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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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享经济的监管
1.2.1 政府监管的概念
政府监管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采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中特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以确立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当前,我国政府对分享经济的监管就是为了弥补和纠正目前已经出现在分享经济活动中的市场失灵现象,维护公共利益。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分享经济的监管实践来看,为了充分鼓励分享经济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我国政府多采用政策引导为主,行政管制为辅的监管策略,而与分享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则相对较少。
1.2.2 合法性与监管责任的确认
新业态的出现由于总是伴随着“创造性”的破坏且通常超出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因此在发展的初期分享经济的合法性会遭到各界的质疑。2016 年 7 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被认为是国家层面上对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分享经济新业态合法性的确认,而赋予新业态合法性的同时,也就表明了这一新业态已被正式纳入了政府市场监管的范畴,也是对我国政府市场监管基本职能履行的一次重大考验。
当前,在分享经济的治理实践中,政府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企业则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其它力量也或多或少的参与其中。2018 年 5 月 22 日国家发改委等印发的《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分享经济各行业领域主要管理服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在分享经济治理中,政府的监管责任。当前的市场环境中,政府已无需扮演“家长式”角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可以更多地扮演“元监管”的角色,对市场进行宏观的把握,发挥好协调各主体的作用”①而各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政府“元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要实现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有效治理,则必须发挥好政府在分享经济治理中的“元监管”角色,尽快破除我国政府在分享经济监管中遇到的诸多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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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分享经济的监管必要性及政策分析

2.1 我国分享经济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在监管缺失或监管不足的分享经济市场中,由于市场固有的自发性和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的“经济人”逐利性特征,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亟需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而市场监管又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因此,为了分享经济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分享经济市场的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1.1 分享经济监管必要性的博弈分析

在政府监管与分享经济市场中,存在着两个博弈模型。一是分享经济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二是政府监管部门与分享经济企业之间的博弈。为了说明政府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现通过建立简单的博弈模型对分享经济的监管必要性加以分析。首先,为了建模需要,作如下假设:

假设 1:在分享经济市场之中,不存在政府监管。
假设 2:博弈双方是同一领域的两家分享经济平台甲和乙,双方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且都是风险中性的,双方的策略空间为(合规经营,违规经营)。
假设 3:博弈双方在合规经营时仅能获得常规收益 P1,违规经营时可获得额外收益 P2,且双方都知晓违规经营与合规经营的收益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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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分享经济的监管政策分析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构针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通过民主政治程序制定和执行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①政策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我国分享经济的监管政策加以分析则能较为全面的把握我国分享经济的监管情况。

2.2.1 我国分享经济监管政策导向分析
我国针对分享经济的监管政策多以指导性文件为主,不具有强制力,“以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其他更具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发布,显示出政府部门对共享经济的包容审慎态度。”①然而,由于“指导性意见”仅是较为宽泛的顶层设计,且不具有高阶立法的强制力,就导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文件的解读与执行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且各地区的政策导向也有较大区别,不具参考意义。因此,此部分的研究主要对国家层面上出台的分享经济监管政策的导向进行分析。
首先对 2015 年以来,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中与分享经济发展与监管有关的政策及重要会议中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分享经济的重要论断做了初步梳理,以对我国分享经济监管的政策导作出分析,具体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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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分享经济的监管困境及其成因分析........................27
3.1 分享经济监管困境分析..................................27
3.1.1 分享经济初步萌芽期:面临是否监管的困境........................................28
3.1.2 分享经济快速扩张期:面临监管“谁”的困境....................................29
第四章 我国分享经济监管困境破解的路径选择.....................................39
4.1 深化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认识与理解.....................................39
4.1.1 加快转变政府传统监管理念...........................39
4.1.2 推进我国分享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建设工作...........40

第四章 我国分享经济监管困境破解的路径选择

4.1 深化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认识与理解
认识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正确的认识对实践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只有全面提升对分享经济这一新业态的认知水平,才能摆脱当前我国分享经济监管的困境,才能用正确的认知更好的指导分享经济监管与治理。

4.1.1 加快转变政府传统监管理念
推进传统监管理念向与分享经济监管实践相适应的互联网监管思维转变,更好的适应新业态的发展需要。2016 年 10 月 9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①显示出了党和国家对于强化互联网思维以提高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高度重视,以及现阶段强化互联网思维对于社会治理实践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思维,即运用互联网的范式、方法、工具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②如今,互联网思维不仅是在经济领域中得以应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也离不开互联网思维,尤其是对“互联网+”背景下兴起的新业态的治理。分享经济新业态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互联网基因,互联网经济对传统政府监管理念及模式都带来的挑战,而应对这些挑战最好的方式,

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学会用互联网思维加以应对,

培养政府的互联网思维,不仅可以摆脱“看不起、想不明、跟不上”的“互联网焦虑症”,

③也有利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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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毋容置疑,以分享经济为代表的互联网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提高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抓手。分享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分享经济新业态要想实现长期有序的发展,有效且合理的政府监管必不可少。分享经济的发展繁荣不仅为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带来了“创造性的破坏”,同样在“创造性破坏”中重构着政府监管体系。在经济领域,分享经济驱动了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加速了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有效提升了我国经济质量与效益。而为了破解分享经济监管中遇到的监管困境,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深化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认识水平、重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的技术支持、积极引导形成社会协同治理的良好分享经济监管与治理环境是破解分享经济监管困境的必然选择。

本文以政府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监管中面临的共性困境的研究为重点,针对普遍存在的监管困境的破解提出了一些框架性和监管思路上的建议。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表明,要实现对分享经济新业态的有效监管与治理,不仅需要破解普遍性监管困境,还需针对分享经济模式在不同领域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与分析。有效的监管与治理必然是在准确把握分享经济新业态普遍特征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因此,期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能进一步结合分享经济在具体行业与不同领域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政府监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内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确定分类细化管理与差异化监管办法,尤其是为基层监管实践提供可行的差异化监管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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