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农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程度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人民的稳定。我国的农业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发展形式随着国家政权体制的变化也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从新中国成立起来实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到改革开放以来施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的地位与农业发展形式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农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渐暴露,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主导的农业生产正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国农业领域出现四大变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单靠农业收入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城市建设呼唤更多的劳动力需求,并且提供的劳动力价格要远高于单靠农业生产的收入,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尤其是年轻的劳动力开始逐步向城镇转移,农村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的特点,这就引发了第一个问题“谁来种地?”第二,农业生产成本呈现逐步攀升趋势。在“耕、种、管、收、加、贮、销”各个环节,无论是购买粮食种子、化肥、耕作机械、飞防作业等有形的成本,还是实际耕作者的时间、劳动等无形的成本,都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上升的态势。通过这样一种趋势不难推出农产品的价格也顺势上涨,但二者之间增长的幅度却并未持平,显然,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幅度要远低于农业生产要素的上涨幅度,即单位农产品的产出效率是下降的。第三,农业经营主体日渐多样化。通过土地承包权转让,将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这类新型经营主体采用规模化的耕种、管理、经营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第四,现有的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展并非一帆风顺的,也存在自耕自有的现象。一方面部分农民依赖土地,习惯自己耕地,自己打粮,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另一方面,土地租金的升高,提高了农业经营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不管是农民还是新型经营主体,他们对于农业生产环节的服务需求很高,以求降低生产成本。农业的新变化、农村的新形势和农民的新需求呼吁我们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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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境外研究现状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 17、18 世纪亚当·斯密为代表,主张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市场自由发展;第二种,主张政府适当干预,以 20 世纪 30 年代凯恩斯为代表。政府通过调整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达到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第三种,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以 20 世纪 70 年代萨缪尔森为代表,政府与市场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
关于政府在农业服务中的作用,一方面,David Hulme(1982)认为由政府主导农业服务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政府的局限性,并不能促进农村整体的发展目标[1]。另一方面,Oscar Ortiz(2006)通过研究秘鲁的农业技术与信息服务系统发现,政府参与度的降低以及非政府性服务组织和私人企业的加入,增加了农业服务市场混乱,组织间缺乏联系和政策引导。A. Sen 和 M. Chander(2003)认为在农业服务领域,政府、私人要各自发挥其优势,共同提供农业服务[2]。Daum(2006)指出,农产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体系,从农业技术服务,到生产农资、农产品深加工、农业市场,降低农业全过程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Dierke(2009)指出国家要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权益,鼓励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社员税收优惠。
从境外发达国家(地区)的管理经验来看,专业的合作组织贡献突出,日本的农协、荷兰合作社、台湾农会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鉴。李燕琼(2004)概述日本政府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中,以立法为手段,建立农协制度;创新发展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方式;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业;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科研教育和职业培训。欧继中、张晓红(2011)主张荷兰农业高度发达,得益于完善的合作社体系,合作社分为供应合作社、销售与加工合作社、服务合作社。荷兰合作社提供专业化的生产服务和加工销售配送服务,为农户提供便利。胡伟斌、黄祖辉、梁巧(2015)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剖析荷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治理结构和业务特点,研究合作社产生、发展、异质等生命过程,总结其在产权结构、定价机制、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做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组织有很多的借鉴之处。魏丽莉(2015)指出台湾农会是依法设立的公益社团,其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她总结台湾农会运行的特点是: 以金融业务为支柱的综合化经营模式,构建独立的农业金融体系;高效运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政府与农会合作,二者是治理伙伴关系[3]。陈晋、徐振增、杜宇(2014)总述大陆应以法律为保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建立配套的组织结构、成员资格等制度,明确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职责。在台湾农会的管理下,借助农村公共服务的平台,实现了由小农经济向社会化规模化经营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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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农业服务规模化
农业服务规模化是指在农业领域中,根据各类农业生产主体在农业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各环节的服务需求,由农业服务主体向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的单环节或多环节的规模化、集约化服务。其服务内容丰富,从传统的农用机械作业、农作物的栽培与收割、灾害的统防统治,到良种推广、测土配肥、技术培训,再到农产品的加工、储藏、销售、物流等环节,实现了农业服务领域的科学化、全面化、高效化管理。
农业服务规模化融合多种主体的参与、合作与发展,对现阶段农业发展起到显著的连锁带动作用。从农户自身的角度分析,通过开展规模化的集中供给服务,节约了部分服务费用,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成本投入,这种支出的减少仅在相同收入水平下,就能很好地提高农业利润水平,那么由于采用规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所增加的农业收入,节约的费用开支,则极大地拉动农业利润的提高。此外,提供全托管的服务,只需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就可以让农户从繁重复杂的农业耕作中解脱出来,改善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造成的劳动力不足困境,满足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需求。从农业服务经营主体角度分析,开展服务规模化,能够增加农业服务经营主体的工作量,提高经营收入,进一步促进服务机构服务方式的丰富和规模的扩展,从而有利于培养专业化服务人员和系统化的运作流程。从农业领域来看,农业服务规模化能够提高农业生产运作效率,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运作模式,迎合新的农业变化与需求,激发农业领域的行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领域的转型升级。
2.1.2 政府作用
自政府出现伊始,政府的作用就一直是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特别是伴随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重新离析政府的作用成为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利器。正如世界银行所强调的:“全球经济发展使我们再次思考政府:它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最好的做这些事情”[9]。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很重要,同时也很微妙。政府的重要性表现在政府逐渐成为经济社会领域的关键性因素,微妙性表现在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政策调节、引导经济合理有序发展,避免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分配不公平的弊端,
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也并非完全理性的,政府不恰当的干预可能引起整个经济社会领域的波动,甚至破坏原有的发展模式,造成“政府失败”。由此可见,理性地划归政府的作用范畴,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明确政府角色定位、促进政府发挥积极效用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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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业服务规模化的理论基础
2.2.1 分工理论
亚当·斯密分工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起点,也是探讨农业规模化服务的重要逻辑线索。斯密将分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社会分工和国际分工。工场手工业分工是根据手工业生产环节的可拆分性,按照工作流程划分为不同的操作步骤,每个环节的从业者只需要熟练掌握其中一个环节,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协作完成商品的生产与再造。社会分工是一种高级的分工形式,将从事不同工作性质的人进行分工,包括生产专业分工、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它们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国际分工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基于资源禀赋差异而进行的分工,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在生产某种商品的成本明显低于其他国家,那么该国就可以生产并出口该商品;反之,如果一个国家在生产某种商品上花费的成本要高于其他国家,那么该国可以进口该种商品。绝对优势理论的前提是国家具有自然资源优势、气候条件优势、技术优势等。可见,分工是基于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产生的物质交换。
分工理论在农业领域同样适用。传统的农业分工局限于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人的分工,这种分工方式生产效率低下,且受制于固有的劳动力人员结构、落后的农耕技术、量少的投入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制约,难以达到农业生产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服务规模经营主张通过分工,一方面形成外包主体规模化的服务供给,另一方面将农户参与社会化分工。可见,分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农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关键性因素。
2.2.2 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经济理论的萌芽始于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概念提出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他认为当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所达到的极值点就是企业经营的最佳规模点,意即企业能够取得最大规模报酬。据此,马歇尔将规模经济区分为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马歇尔指出“在单个企业内部,规模经济用为一个凸的齐次生产函数,产品成本曲线呈“U”型分布,企业规模存在一个最优点,即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最小时的产量水平。”[12]可见,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规模报酬呈现“递增—不变—减少”三阶段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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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山东省农业服务规模化中的政府角色与作用现状.................................. 16
3.2 山东省农业服务规模化的典型模式........................... 16
第 4 章 山东省农业服务规模化中政府角色与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23
4.1 山东省农业服务规模化中的政府角色偏差问题........................................ 23
4.1.1 山东省农业服务规模化中的政府错位...................................... 23
(1)职责内与职责外角色错位.......................... 23
(2)主要角色与次要角色错位...................... 24
第 5 章 发达国家(地区)农业服务规模化中政府角色与作用的经验借鉴与启示................31
5.1 发达国家(地区)农业服务规模化中的政府角色与作用............................................31
5.1.1 日本农业服务规模化中的政府角色与作用................................. 31
5.1.2 荷兰农业服务规模化中的政府角色与作用...................................... 32
第 6 章 规范农业服务规模化中政府角色与作用的建议
6.1 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规范农业服务规模化中政府角色与作用,一个核心问题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它是政府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的指导思想,指引政府在哪些领域应该涉猎,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为了更好的理清政府的角色,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带来的政府“越位”,防止政府由放权导致的政府“缺位”,有必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从如下四个方面切入:
(1)建立“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的协同作业机制。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各有优势,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划分,能够促进经济高效、公平、有序增长;反之,市场的无序性、盲目性会导致市场失灵,政府自利性、计划性会引起政府失败,一旦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对经济的打击将是巨大的。按照林毅夫先生的“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理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又要提高政府自我管理能力。具体在农业领域中,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需求的带动作用,引领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政府应在市场环境优化、质量监管及信息沟通等方面有所作为。其中优化市场环境包括完善农地制度、明晰农地产权、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强化农业风险规避与补偿、积极引导农业投资等;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包括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市场交易中侵权行为的监管,维持市场运作的公平、有序;政府信息沟通职能主要指政府让农业信息更加透明,信息传递更加流畅。
(2)纠正政府在农业服务规模化中的“错位”、“越位”、“缺位”问题。政府在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角色定位偏位的问题,这会导致政府本应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却偏偏涉猎,分析这些问题的源头,在于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划分不全。因此,要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纠正政府角色偏差问题。克服政府“错位”,需要分清政府职责内与职责外的职能、主要职责与次要职责;克服政府“越位”,要给农民充分的赋权,农民享受充分的种植自由,根据市场容量与供需动态理性选择,农产品的价格适合用蛛网理论分析,当期价格与当期供应量有关,而当期供应量则由上期的成交价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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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