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控制权与创新合作伙伴选择策略之企业管理分析--来自代际传承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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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97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本文以上市高技术家族企业为样本,聚焦于两类创新合作伙伴,高校与公共研究机构等以研究为基础的创新合作伙伴(SBP)和企业等以市场为基础的创新合作伙伴(MBP),探究了家族企业中创新合作伙伴选择策略的影响因素。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1.1 现实背景
在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之下,家族企业是我国民营经济的主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家族企业的成长无论是对于缓解就业压力,提高经济发展,还是稳定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诸如,国际经济格局变化、产业结构不平衡、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 L 型拐点的关键时期。新时期下,家族企业不仅面临着一些家族企业传统难题,如代际传承、家族治理等,还面临着市场竞争激烈、转型升级等压力。如何进行创新无论是对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帮助家族企业突破传统发展局限,实现转型升级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技术发展方面,随着一系列新技术的出现,技术正日新月异发生着变化,现实社会对技术创新的要求逐步提高,企业完全依赖自身进行研发已经不可能。开放式创新这一概念的提出,也是对这一现实状况的反映。正是在开放式创新的大环境下,家族企业创新合作行为无论是对创意产生、还是商业化阶段都具有重要影响,能够左右创新结果的好坏。相比于企业独立进行创新活动,合作创新拥有着诸如,节约研发成本、发挥共同技术优势、缩短研发周期等优势。在这样的优势之下,探究哪些因素能够影响家族企业的合作创新行为,能够促进家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帮助家族企业实现弯道超车,落实更优的创新模式。

在诸多创新合作行为中,如何选择创新合作伙伴,对合作创新的结果好坏具有重要的影响。一个好的合作者能够带来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进一步带来更高的创新绩效。在考察家族企业的创新合作伙伴选择时,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家族企业中,存在不同的合作伙伴选择倾向,一些家族企业经常与高校等公共研究机构开展创新合作协议,而另一些家族企业则与客户、供应商等其他企业建立了较多的创新合作关系。例如,“丽珠集团”近些年频繁与北京师范大学(2017 年·11 月 20 日)、沈阳药科大学(2015 年 12 月 7 日;2017 年 4 月 21 日)开展创新合作,同时,还举办诸如“知名院校博士丽珠行”(2017 年 07 月 07 日)等活动。积极展开与高校等公共研究机构的紧密合作。共同专利指对一项专利的共同所有权(Briggs, 2015),作为企业与外部合作创新的成果表现之一,共同专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与外部的创新合作关系(Belderbos et al., 2014)。2012 年到 2016 年间,公司所有共同专利中,来自与高校的共同专利就达到18.75%。而“大族激光”则更多与企业开展合作,大族激光与 IPG 公司达成全球战略合作(2011 年 5 月 24 日)、3i robotics 公司与大族激光开展战略合作,联合研发激光技术应用和移动机器人技术等。同样从共同专利上来看,2012 年到 2016年间,公司所有共同专利中,来自企业的共同专利占比高达 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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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题提出
具体到家族企业的创新合作伙伴选择策略,可以发现学者们对于家族企业更愿意“跟谁合作”存在不同的解读。一方面,家族企业具有保守的特点,更加强调现实利益(Nieto et al., 2015; 代吉林等, 2012),而与包括供应商、行业竞争对手等企业的创新合作,不仅能够提供更多互补的研发资源,还能够降低研发成本与风险(Chen et al., 2016; Miotti & Sachwald, 2003)。与企业的创新合作能够迅速应用于市场,提高企业生产率(Kang & Kang, 2010)。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更多地同与企业开展创新合作(Basco & Calabro, 2016)。而另一方面,家族企业具有长期导向,家族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时拥有更为长远的利益考量(Brigham et al., 2014)。其他学者则认为因为与高校的创新合作往往是探索式创新、拥有更高的发展潜力,家族企业更倾向于与高校等公共研究机构开展创新合作(Briggs, 2015; Classen et al., 2012)。同时,还有研究表明与高校、公共研究机构的创新合作会减少社会情感财富(socioemotional wealth)以及潜在控制权的损失(De Massis et al., 2015)。
可见,学者们对于家族企业在开放式创新时,合作伙伴选择的策略没有形成共识,且相关的研究刚刚起步(De Massis et al., 2015)。尽管,大量学者指出不仅是在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之间,在家族企业之中,企业行为同样是具有差异性的(Westhead & Howorth, 2007),家族企业并非都是同质化的,但与已有家族企业研究类似,学者们大多比较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之间创新行为的差异,却很少考察家族企业中,不同家族企业之间创新行为的差异(De Massis et al., 2015)。在一篇针对家族企业合作创新行为的综述研究中,有学者还指出现有研究很少考察有哪些家族企业独有特征能够影响家族企业的创新合作行为,如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一、治理结构、家族涉入、长期导向等(Feranita et al.,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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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2.1 家族企业的界定
如何在本质上区别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长久以来一直是家族企业研究的一大挑战(Hollander & Elman, 1988; 朱建安、陈凌, 2014)。尽管学者们都同意因为家族涉入使得企业变得不同,但在描述家族企业具有的基本特征时,却有一定的差异(Chua et al., 1999)。一些学者在定义家族企业时,更看重家族成员对于企业战略决策的影响,一些学者则更看重家族领导和控制在企业中的延续,而有的学者则将家族影响视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拥有这种独特资源的企业就是家族企业。大量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家族企业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对于家族企业界定的差异,是长期以来家族企业实证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之一(De Massis et al., 2014)。鉴于此,本文首先对家族企业的界定进行了梳理,表 2-1 列示了一些学者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

已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定义家族企业,一是家族是否控制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角度;二是家族成员参与企业经营的程度;三是从企业未来管理与控制的角度,超越企业对当前控制的意图。从家族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学者们将家族企业定义为企业由家族控制或管理的企业(Chrisman et al., 2003; Litz, 1995)。从家族参与企业经营的角度,学者们认为家族涉入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标准(Astrachan et al., 2002)。而从企业未来管理与控制的角度,看重的是家族对于企业未来的掌控,需要家族持续控制,学者们将家族企业定义为一个家族存在持续控制该企业意向时,该企业就是家族企业(Litz,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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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家族企业创新合作行为
创新合作(collaborative innovation)指企业为了创新,与外部主体之间的资源交换关系,这些资源包括财务资源、信息、知识和技术等(Feranita et al., 2017)。与企业独立开展研发活动不同,创新合作的优势在于集合多个方面的力量进行研发,各自发挥其优势,通过知识整合、分摊研发成本、共同承担研发风险等优势,实现加速创新活动过程的目的。从概念出发,创新合作与一些相似概念有交叉融合之处,如,合作研发、协作创新、开放式创新等 (Pilav-Veli? & Marjanovic, 2016)。尤其是在 Chesbrough(2003)提出开放式创新的概念之后,有关开放式创新的研究对创新合作注入了新的理解。开放式创新强调,在技术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企业难以完全依赖自身进行创新,与外部展开合作是一个必经之路。不同于以往企业创新思想的产生、开发、制造和营销均由企业自己承担,开放式创新指的是,能够同时利用内外部创新资源与商业化资源的创新模式(高良谋、马文甲, 2014)。尽管创新合作与开放式创新均包含与外部共同开展创新活动的部分,但创新合作与开放式创新等又存在区别,两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从过程上来看,开放式创新包含从创意产生、研发、试验,再到生产和商业化的全过程,而传统的创新合作更多指创意产生、研发和试验阶段。从创新主体来看,开放式创新包含涉及创新到商业化过程的所有主体,如,用户、社区、甚至是素未蒙面的个体,而传统的创新合作更强调与企业、高校以及公共研究机构等(高良谋、马文甲, 2014)。

有关创新合作的研究可以依据研究问题的不同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探究企业的创新合作意愿,其中还包括了企业创新合作的“度”。创新合作伙伴给企业带来独特的、异质性的资源,包括了不同的知识和技术等,但同时,异质性的创新合作伙伴也要求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搜索成本和管理成本,并且承担更高的合作风险。在考察企业的创新合作意愿时,有学者从资源基础观出发,指出创新合作的目的要是为了获取资源(Ahuja, 2000)。企业拥有的资源决定了是否合作,企业拥有资源类型决定了合作结构,而合作绩效则与资源配对有关(Das & Teng, 2000)。通过资源基础观与学习理论的结合,学者们指出创新合作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对资源的获取,另一个就是对知识、技术等的学习(Hitt et al., 2000)。而从社会网络理论出发,学者们指出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不仅依赖于正式的交易合同,还依赖于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个体之间的有形与无形资源的交换(Uzzi, 1997)。不同于资源基础观的观点,学者们认为企业的创新合作也来源于外部,企业拥有的外部联系越多,技术合作越多(Ahuja, 2000)。而能够影响企业创新合作多少的因素主要包括,环境层面的行业背景、市场因素、知识专属性等,静态组织特征的企业规模、企业年龄等,动态组织特征的互动资产、吸收能力和研发能力等(高良谋、马文甲,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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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论与假设 ......................... 17
3.1 社会情感财富理论 ...................... 17
3.2 家族控制权与创新合作伙伴选择策略 ...................... 18
3.3 代际传承的调节作用 .................................. 20
4 研究设计 ............................ 22
4.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22
4.2 变量测量 .................... 23
4.3 模型构建 .................... 24
5 实证结果 .................... 25
5.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 26
5.2 假设检验 .................... 27

5 实证结果

5.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个5-1 报告了研究样本的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其中,两个因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且相关系数较大,原因是共同专利的合作者中高校等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占据大多数,而个人和政府等其他类型合作者占少数。控制权与高校开放式创新呈正相关,但其相关性并不显著,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探究。控制变量方面,企业规模与公共研究机构创新合作显著负相关、而与企业创新合作显著正相关。一些研究指出小企业拥有的技术有限,在与企业合作时,很难给比自身更强势的企业提供需要的资源(Wu, 2014)。可能的原因大企业拥有更多的专业人员、专家等(Pilav-Veli? & Marjanovic, 2016),更容易与其他企业合作。企业年龄与高校开放式创新呈负相关,这与一些学者认为初创企业更容易与大学合作的观点一致(高俊光等, 2017)。其他方面,企业规模与专利数量呈显著正相关,也与已有研究的结论一致(Blind et al., 2017)。进一步地,在回归分析前,本文首先进行了异方差检验。通过怀特检验,p 值等于 0.01,强烈拒绝同方差假设,认为存在异方差。之后,通过使用稳健标准误 OLS 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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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论、意义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研究结果显示,家族控制权能够正向影响与以研究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负向影响与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同时,代际传承负向调节家族控制权与以研究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之间的关系,正向调节家族控制权与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之间的关系。表明,不仅是在家族与非家族企业相比,创新合作伙伴选择策略存在不同,即使是在不同家族企业之间,由于家族控制权、代际传承等因素的不同,创新合作伙伴选择策略同样存在差异。
第一,家族控制权正向影响与以研究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负向影响与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已有研究在家族企业如何选择创新合作伙伴上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更愿意选择企业进行创新合作,也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为了减少潜在控制权损失会选择与高校进行创新合作。尽管上述观点存在不同,然而并不矛盾。通过引入家族控制权,本文发现家族企业在进行企业行为决策时,决策参照点会依据家族控制权的高低发生变化。家族企业在进行企业行为决策时,需要在家族目标与经济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当家族控制权较高时,家族企业在家族目标和经济目标之间的权衡将倾向于家族目标,家族企业有意愿并且能够更多地保护家族利益。进而更倾向于选择能够保护社会情感财富、降低控制权损失、以及更具有长期导向的,以研究为基础的合作伙伴进行创新合作。而当家族控制权低时,家族企业拥有的社会情感财富较低,家族企业需要更多地考虑非家族群体的经济诉求。进而更倾向于选择能够迅速将投入转化为生产力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

第二,代际传承负向调节家族控制权与以研究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之间的关系,正向调节家族控制权与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之间的关系。同样是从决策参照点如何变化的角度,代际传承后继承者相较于传承者面临着更高的权威与合法性不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继承者短期绩效具有较高的期望,进而促使继承者产生较强的“速胜”动机。继承者为了满足这一“速胜”动机,将更倾向于选择能够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在短期内快速转化为生产力,以市场为基础的创新合作伙伴进行创新合作。同时,同代家族成员之间对保留社会情感财富的意愿不同,随着企业进入二代,家族成员对社会情感财富的重视程度逐渐下降。进而削弱了家族企业由于保护社会情感财富,或保护控制权带来的选择以研究为基础的创新合作伙伴的正向影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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