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类旅游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方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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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852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1.1 研究的时代背景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居民消费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旅游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并且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特别是近年来,旅游活动成为全社会的、大众化的社会活动,成为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休闲方式和消费需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必然会给旅游景区的开发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1)旅游业的高速发展给旅游景区开发带来发展机遇
近20年来,我国旅游业总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从1996年的0.25万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95万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5.6%,高于同期GDP平均年增速。国家旅游局根据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态势,预计到2015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增长5%),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10%。高位平稳运行预示着我国旅游业进入到了黄金发展时期。这将为旅游景区的开发带来契机。
(2)经济快速发展推动景区类旅游公司发展
旅游业发展与居民消费收入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我国居民收入的增长推动了旅游行业的发展。从1996到2013年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从4839元上升到26955元,人均年旅游花费从534元上升到88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从1578元上升到8896元,人均年旅游花费从61元上升到306元,可以看出,我国人均年旅游花费随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显著增加。随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进一步提高,其旅游消费结构将随之发生变化,由此将带来旅游业和景区类旅游公司未来新的增长。
旅游业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统计资料显示,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对应观光游形态,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对应休闲旅游形态,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对应度假旅游形态,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对应成熟的度假旅游形态。2013年,我国人均GDP已接近7000美元,按照旅游行业的发展规律,人均GDP的增加也催生了我国旅游行业从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的结构性升级。然而具有自然和人文禀赋的景区类旅游公司是休闲度假游的主要载体,其将成为产业升级后度假休闲旅游阶段的最大收益者,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概括来说,本文的研究目标是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构建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同时,在实证研究部分,应用我国景区上市公司数据对所构建模式之有效性进行检验。具体如下:
(1)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理清旅游利益相关者等有关涵义与概念,以此为基础对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分类,并对其利益要求、冲突表现和成因进行分析。目前国内外学者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对于利益相关者等有关涵义与概念进行了诠释,但是,有关景区类旅游公司的概念界定仍属空白,已有的概念还未能清楚地界定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在此背景下,本文运用相关理论对景区类旅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给出更为全面,而且趋于动态化之概念界定并将其分类。与此同时,本文也会进一步强化对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间利益要求与冲突的理解及成因的认识。
(2)分析景区类旅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对景区类旅游公司的传统治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评价。介绍我国景区类旅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从而为景区类旅游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依据和参考。对我国旅游景区的治理模式进行概括总结,对整体租赁经营模式、上市公司经营模式等六大景区类旅游公司的传统治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传统治理模式存在的局限性。
(3)构建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内外部治理机制,为景区类旅游公司切实有效开展实践活动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有益的参照框架。与此同时,分析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间的契约关系,以便对参与主体、层次及方式选择、参与过程组织和参与结果进行深入研究,为各利益主体行动提供指南。

第2 章 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研究基础

2.1 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20 世纪 80 年代左右,国外研究人员开始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期间的一些热门研究主要包括“旅游可持续发展”、“旅游协作”和“社区旅游”等。20 世纪 80年代中后期,“利益相关者”最早在旅游文献全文中明确出现,具体探讨了旅游规划中目的地旅游流和社区参与等问题。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旅游学者开始深入地思考和研究利益相关者相关理论。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关注运用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来探讨旅游发展问题。国内外相关文献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识别
自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就已经开始了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领域的思考和应用研究。惠勒(1992)①以当地政府旅游市场营销者为中心列举了12类利益相关者;唐纳森和邓菲(1994)②认为“只有明确谁是利益相关者,才能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或帮助”,该著作中较早地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到旅游学科领域,并界定了旅游利益相关者概念;简·罗伯森等(1996)③分别基于旅游开发商和当地政府两个角度列举了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如股东、酒店、员工、媒体、游客、旅游营销者、旅游代理商、地方其他旅游景区和中央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布鲁克(1999)④将可持续旅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分为:企业员工、当地政府、社区居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非政府组织、媒体、学者专家等相关人员;1999年召开的世界旅游组织大会出台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这也意味着旅游利益相关者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瑞恩(2002)提出了以旅游经营者为中心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图谱⑤;彭斯等(2003)以野生动物旅游为中心列举了 10 个利益相关者⑥;冈崎(2008)针对社区利益的保护,提出了旅游社区中私人部门、当地社会利益团体、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①;萨尼和皮赞姆(2012)关注了在区域旅游中参与协作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框架②。不同的论著和官方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相关者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不同利益主体的角度列举了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2.2 关于旅游目的地治理问题的国内外文献综
旅游目的地的有效治理是提升我国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探索科学的治理模式对旅游目的地进行治理,既是旅游管理者面临的实践问题,也是很多旅游领域学者们关注的理论问题。
2.2.1 旅游目的地治理的概念界定
整体来看,国外相关研究中所使用的旅游目的地治理的内涵包括政府管理、社会自组织治理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几种模式。特鲁兹代尔(1998)认为旅游目的地治理是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此来推动代表共同利益的政策、计划及项目,具体包括制度安排、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决策机制等①;诺丁等(2007)提出了旅游目的地治理的概念,认为其中的治理主要是指自组织和跨组织网络体系,其特征表现为资源交换、政府以外的自治、博弈规则以及相互依赖②;比格尔等(2007)认为旅游目的地治理是目的地所涉及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来共同参与治理,具体包括制度安排、政策制定、商业战略和机制的分析等③;库伯等(2009)认为目的地治理的对象包括执行性事物和决策性事务两个方面④;世界旅游组织(2010)给出目的地治理的内涵,具体是指目的地管理组织的运行,这个概念中的目的地治理包括目的地管理组织的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的一致性、政策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并强调了目的地管理组织的执行性、期望性、优先性和目标性等特征⑤;弗朗斯等(2010)认为目的地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任与控制、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度、个体组织和公共组织的定位等方面⑥。
国内学者对目的地治理概念的界定亦包括政府管理、社会自组织治理、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三个方面。孟华(2004)认为目的地治理是以社区、旅游协会等社会自组织形式为主导,其治理机制是通过民主表决、形成乡规民约等方式来约束社区旅游开发中各组织和个体的行为规范⑦;余述琼等(2007)提出目的地治理的概念是指在特定的领域中,管理者对各行为主体行使控制、支配、管辖和协调等权力⑧;阎友兵、肖瑶(2007)针对旅游景区管理模式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给出了旅游景区利益相关共同治理的模式。

第 3 章 景区类旅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主要模式..............41
3.1 景区类旅游公司概念的界定.................41
3.1.1 旅游景区定义...............41
3.1.2 景区类旅游公司的定义............41
第 4 章 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各自利益要求和冲突.................60
4.1 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与分类........60
第 5 章 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构建.................78
5.1 构建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78

第6 章 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性检验

6.1 研究假设
前已述及,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如果对这一不完全性不加以有效的事前控制和事后协调的话,将会导致激励不足与约束失控两个主要的负面影响。这导致景区类旅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经常会由于各自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而产生冲突。本文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力不同而引起的,由于景区类旅游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内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间的矛盾。这是因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完全可以自己制定或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质量及呈报机制,在公司的财务治理当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外部利益相关者只能够被动地接受财务报表信息或通过一定的手段对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检验,其利益容易受到内部利益相关者的侵害,若他们对公司表达不满进而采取行动时,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便会受到直接影响,公司便可能面临被接管或破产的命运。因此,必须首先协调这类矛盾,以保证景区类旅游公司的正常运转。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景区类旅游公司的主要外部利益相关者是债权人,因此,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就成为了提高景区类旅游公司财务治理效率的关键。

第7 章 主要结论及其局限之处

7.1 本文的主要结论
本文所构建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符合当前时代的特点,而且对于经营管理普遍十分混乱的景区类旅游公司来说,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从相关文献研究入手,对我国景区类旅游公司的传统治理模式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本文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由于景区类旅游公司治理存在特殊性,因此,要想针对其构建治理模式,并不能照搬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而是要“因地制宜”,构建真正符合景区类旅游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特点的公司治理模式。景区类旅游公司具有治理目标的特殊性、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与当地社区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等特征,这客观上决定了景区类旅游公司要想发展必须要与其利益相关者打交道。由于景区类旅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纷繁复杂,其各自的利益迥异,参与公司治理的角色也不同,哪一方的利益被忽视,都可能爆发矛盾与冲突,最终会阻碍景区类旅游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将各利益相关者吸纳进公司的决策之中对于景区类旅游公司来说,也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另外,景区类旅游公司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或多或少都对公司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这就造成公司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特征,导致传统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并不能照搬到景区类旅游公司的治理当中,必须考虑为其构建新型模式。
第二,基于景区类旅游公司利益相关者具有的普适性和动态网络性特征,将其分为:股东、职工、经营者、旅游者、社区居民、政府机构、资源管控者。景区类旅游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之利益要求迥异。股东希望将攫取到的利润最大化,债权人希望定期收回贷款本息,经营者希望以较少的劳动支出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职工希望获得较多的货币回报并付出较少的工作努力,政府机构则将收获的实际利益和支出的成本做对比,希望其差额最大化,社区居民的眼前利益是增加个人收入,长远利益则在于社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负效益之差的最大化,旅游者希望获取难忘的旅游体验并使身心得到放松,但是对于所花费金钱则抱有越少越好的心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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