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海市社会志愿服务行动中的政府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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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70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1章绪论

伴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不同程度的浮出水面,现代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轴心力量,更多地采用市场的力量而非难纯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各种痼疾。可以说,市场与政府逐渐形成了并行的两大工具,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传统途径及方法已无法成功应对。面对社会发展多元化带来复杂问题,社会志愿组织和志愿活动应运而生,其籍以运作的社会机制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组织制度创新的结果。在我国的大城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情况逐渐凸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越来越不能满足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需求。①为了获取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及途径,发展城市社会志愿事业愈发重要。城市志愿服务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在与政府合作、帮助政府履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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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与政府职能理论概述

2.1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
关于何为社会志愿服务,对此概念的解释林林总总,差异很大。笔者认为,不应把志愿服务概念界定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也不应以一个国家的志愿服务为统一标准,应该尊重每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从尊重多元文化体系下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出发界定社会志愿服务的概念。据此,所谓志愿者就是不以报酬为目的,不受法律强制,只是基于自己的同情心、责任感、道义而主动、自愿地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群体。而志愿服务也称义务工作,是指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在不为报酬的前提下,为推进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泛指人们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由此,所谓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是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由志愿者组成的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物质报酬为代价,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以增进社会福利、改善社会问题、保证社会持续发展的行为。

2.2政府职能理论
关于志愿服务的立法工作,世界上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保障志愿服务的自主性是立法的重中之重。社会志愿组织的自主性是增进志愿服务效能的关键,也是激发志愿服务潜在资源的前提,能有效激励志愿者持续参与,防止志愿服务走向衰落。总之,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保障志愿服务顺利开展、维护志愿者权益的重要保证。另一意见则认为,志愿服务是民间力量的自我表现是对政府过多介入公共事务的抗争,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修正,因此不应通过法律条文来限制规范,立法只能表明政府在推卸责任。

第3章上海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19
3.1上海市区政府未尽到自身应尽的责任...........19
3.2上海市区政府对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干预干涉不当............25
第4章上海市区两级政府应正确履行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责任.......28
4.1发达国家和地区可资借鉴的经验.............28
4.2上海市区两级政府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应正确履行自身应负的责任.........30
第5章结论..............39

第4章上海市区两级政府应正确履行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责任

4.1发达国家和地区可资借鉴的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志愿服务建立在高度自治的社团组织基础上的,其主体是公民社会,政府则扮演引导和推动的辅助角色依法保障志愿服务,强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和注册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如在瑞士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与商业组织一样,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多加限制,也不会去干预社会组织内部具体事务的管理。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建立有较为健全的志愿服务活动激励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制度。政府除对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直接财政资助外,还采取减免税等政策鼓励社会对志愿组织及活动的捐赠。如英国2004年实施了面向包括志愿组织在内的便利捐献制度;而在日本,即使是营利性活动的收入也可以纳入免税范围是政府提供给志愿组织的特殊待遇。

4.2上海市区两级政府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应正确履行自身应负的责任
目前上海城市社会志愿服务没有统一规范,导致志愿服务活动在不同区域、不同对象、不同项目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给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志愿服务对象都造成了困惑。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首先,上海作为地方政府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律提案建议权和起草法律草案的权利。为尽快出台规范城市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内容和项的基本法律,上海政府应在立法机关研究制定规范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法律时,积极行使法律提案建议权和起草法律草案的权利。在基本法律屮不仅明确社会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对象,明确志愿服务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要对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个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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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结论

根据政府职能理论,政府负有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理应接受政府的管理,向民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政府不是万能的,由此决定了在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力量,让其参与到公共服务供给工作中来。为此,在城市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中政府应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理顺政府与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加大对城市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力度,改进对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制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直接微观管理,最终构建起政府与城市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合作互动的良好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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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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