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选题依据
2005 年,阿里巴巴的 CEO 马云提出了“第三方支付”这个概念之后,中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就迅速扩张。由于支付瓶颈的突破使得中国电子商务迈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中国人的购物方式。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在2012年1月公布的《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上支付年度数据发布》中提到的数据显示,2010 年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 22038 亿元,突破 2 万亿元大关,同比增长 118.1%。从支付企业网络支付业务的整体发展状况来看,2011 年全年,支付宝以 49.0%的市场份额居于市场首位,占据了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财付通以 20.4%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银联在线、快钱和汇付天下,分别以 8.4%、7.5%和 7.4%的市场占比分居三至五位。12008 年,一场由美国蔓延到各国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于金融创新监管的重新审视。客观地说,在过去的十年中,金融创新对经济、社会以及人类文明进步的贡献是巨大的,其中以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创新为代表更是扮演了电子商务助推器的角色。中国则一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第三方支付市场。但与此同时,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有有些人为了以规避提现的借款利率利用支宝进行信用卡套现;网络服务合同格式化的问题;有支付宝许多客户信息被盗,关系到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限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问题的不断突显,我国应该加强了对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监管。虽然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主力军,而且越来越多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中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由于政策模糊、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第三方支付平台必然埋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与经济安全的隐患。本文将在汲取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之上,探讨如何进行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环境,以及如何加快引导并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对于大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无法了解和预知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与漏洞,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通过有效监管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来理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去监管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1.能够丰富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理论基础。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理论进行系统地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目前国内监管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在某些方面可以指引网络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的发展。
2.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完善的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最终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
3.能够加快网络第三方支付技术创新的革新动力。通过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可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用以防范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且可以激发对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创新,加快其在中国扩展的步伐。
2 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述
2.1 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与特征
中国的电子支付创始于 1998 年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随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相继也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其它金融业务。初期,银行在电子商务的支付环节中占据主导的地位,但随着人们对互联网使用量的扩大,其中大量的中小型商户开始逐渐在电子商务中占据半壁江山的时候,各大银行机构的网银业务由于各自为政及其相互之间设立的严重准入壁垒等缺陷,使得网上银行业务对于这些中小型商户时就显得无比繁琐和不方便。此时拥有网络支付优势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应运而生,其大大满足了诸多商家对支付结算的需求,尤其是对中小型客户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网络第三方支付,是指拥有一定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的独立机构通过采用与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签约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连接的交易支付平台。在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程序中,消费者在选择好自己所购买商品之后,首先向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可以发货的提示;买方在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确定商品无误后,通知提示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卖家付款,并将货款转至卖家账户中。相较普通的网上支付,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如下特点:第一,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了与各家银行的合作,这使得能为其使用者提供各家银行的网关接口,减少了用户安装各家银行的认证软件的不便,方便了网上交易,节约了费用。第二,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银行与商家的提供了中介服务并着力促成两家合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通过建立与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可以将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系统直接接到自己的服务系统,同时节省自己的网关开发成本;对于商家来说,它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第三,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如提供网上交易的实时交易查询、交易系统分析服务、供担保服务与停止交易等服务。第四,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这些记录不仅可以为解决交易纠纷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也为日后的征税工作提供基础。
2.2 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无纸化的信息交换,通过利用电子数据实现在企业、消费者、政府、银行间的信息交换,信息交换的内容包括订购信息以及商品信息、资金信息以及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证信息等,完成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配置。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有三种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to-Customer,即企业对消费者)、C2C(Customer-to-Customer,即消费者对消费者)。11电子商务的两个基本环节是网上交易与网上支付,并且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完成网上支付的网上交易就不能称为完整的电子商务。而网络第三方支付于产生的原因在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资金流的问题,其本质一种支付清算的方式。由于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这一环节早于网络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而电子商务仅能依靠网上银行提供的网上支付来完成,但是信用问题却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我国在网络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之前,电子商务一直未能成为人们重要的购物方式。本文所研究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第三方支付,且主要针对是B2C 和 C2C 这两种模式。
3 以支付宝为例的网络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7
3.1 支付宝介绍 ..... 7
3.2 支付宝存在的问题 ....... 8
3.3 改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 14
4 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 14
4.1 美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 ...... 14
4.1.1 监管立法 ..... 154.1.2 监管机制 ..... 15
4.1.3 监管机构 ..... 16
4.1.4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界定 ... 16
4.2 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制度 ....... 16
4.3 经验借鉴 ....... 21
5 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对策 ...... 22
5.1 监管理念的选择 ..... 22
5.1.1 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23
5.1.2 监管性与鼓励性相结合 ....... 23
5.1.3 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 .... 23
5.1.4 安全性与效率性平衡 ...... 24
5.2 监管主体的选择 ..... 24
5.3 监管制度的选择 ..... 25
结论
实施关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措施。结论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作为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基础服务,其发展己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伴随着高速发展的背后,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如风险管理问题、信用问题、行业规范问题、技术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以规范。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仅依靠其自身的自律内控是远不够的,它则更加需要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其主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业务标准,用来规范行业的业务行为并促进行业的发展。从规范市场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出发,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能尽快明确政策并统一制定相关业务管理标准与规范来实施有效的监控。本文的结论如下:
第一,虽然在《办法》中,将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但是仍应当将其纳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因为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质上从事的着金融服务业务,并且影着金融体系的发展。
第二,应当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信息产业部为辅的监管机构体系,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从机构、业务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第三,完善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制规范的建设,应对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技术等方面的加强立法。
第四,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前提下,灵活的把握监管力度,减少行政性干预,实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治的相互结合,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管。
总之,伴随着网络第三方支付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交易也会变得更加快捷与安全。同时,实践也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的完善不是即时性的而是历时性的,所以,为了实现网络第三方支付更好的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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