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在现代诉讼中,我们该如何协调发现真相与维护人伦亲情,限制公权力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基于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我在本文中考察了古今、中西解决这些问题的智慧,最后基于对这些智慧的研究,提出了确立我国容隐制度的构想。
一、中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总述
“亲亲相隐”制度,也被称为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如果告发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则要被处以刑罚的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存在了长达几千年。本文首先要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提出、制度化过程做出梳理,并分析其具有的特点。
(一)“亲亲相隐”思想的来源
明确提出“亲亲相隐”观念的是孔子。他在与叶公的对话中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伦理要求。《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孔子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容隐,儿子犯罪,父亲容隐,是正直的表现。另一位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可以说,“亲亲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先秦儒家。
(二)“亲亲相隐”的立法起源与司法实践
1.“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起源
正式确定“亲亲相隐”制度,承认其合法性是在汉宣帝地节四年。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确定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合法性,但是这一制度有些背离儒家思想。诏书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守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这条诏令正式较为全面地开创了中国法律中的亲属容隐传统。诏令中所正式许可的,仍只是‘子为父隐’(卑幼为尊长隐)一类行为。对于‘父为子隐’(尊长为卑幼隐)之行为,只是规定‘上请廷尉以闻’,即报廷尉转奏皇帝‘圣裁’,且仅仅‘罪殊死’时才报‘圣裁’。”
2.“亲亲相隐”的司法实践
“亲亲相隐”在司法中的实践,典型案例见于董仲舒春秋决狱中的一则案件。在董仲舒所决的疑狱中,有一则涉及“亲亲相隐”:“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养之,以为子。及子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1在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父可以为子隐,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二、即使养父子之间也可以容隐,并不是必须具有血缘关系。通过比较汉朝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亲亲相隐”作为一种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要早于立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尊亲属为卑亲属容隐,到了立法中却只确立了卑亲属有为尊亲属容隐的义务。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与成熟
1.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时期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陷入危乱中,法律制度也多有变化,其中“亲亲相隐”制度随着政权的更迭也有反复。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违背亲属容隐的做法很多,引起了人们对那时株连亲属、“军征士亡,考(拷)竟其妻子”、“考(拷)子证父死刑”、“鞭父母问子所在”的现象进行批判。而且有学者认为在这一时期儒家开始有系统地修改法律2,“亲亲相隐”的观念在法律中进一步得到发展。到北朝时,规定了卑亲属对尊亲属犯罪进行容隐的义务并且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对于谋反、大逆等严重侵犯君权的犯罪不得容隐而须告发。“北朝律将容隐与举罪统一起来,又分清界限,实现了国法与私情两皆顾及,而侧重于前者……并从此上升为封建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由唐律进而完善表述,宋、明、清皆承袭定于法典。”
三、“亲亲相隐”理念与容隐制度......18
(一)英美法系的亲属拒证特权制度........19
(二)大陆法系的亲属拒证特权制度........23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拒证特权制度之比较......25
(四)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容隐免罪制度...........27
四、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29
(一)缺乏“亲亲相隐”制度的原因....29
(二)我国大陆地区相关的立法.......30
(三)我国其他地区的拒证特权制度........31
五、“亲亲相隐”的现代承继与相关制度构建....36
(一)建立容隐制度的意义......36
(二)容隐制度的构建.....38
结论
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诉讼法没有吸收“亲亲相隐”的观念,缺乏容隐制度。在诉讼法中仍然充斥着“政治人”的影像1,人伦亲情没有得到重视和维护,个人权利也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这与建立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相违背。维护人伦亲情是人的本性,在家庭中生活是人的世俗幸福之一,“历史事实证明,只有鼓励和保护人们合法地追求各自的世俗幸福,我们才可能建立起一个富裕的社会并更好地增进公共利益,也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公正和合乎道德。”2建立容隐制度,能够很好地维护人伦亲情,使人过上充满信任的家庭生活。而且该制度的建立着眼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符合“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能够“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与扩充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3建立亲属拒证特权制度,能够维护人伦亲情,也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限制公权力。它能为公民过上幸福的家庭生活,实现自主尽绵薄之力。这是本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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