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吃上放心的肉制品,喝上卫生的牛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要求。但这一要求在现实中往往却难以实现,甚至处处碰壁。前几年发生的禽流感,让我们对 H1N1 病毒谈虎色变,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心理恐慌,就是最明显的例证。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事实上,可以大致上将问题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基本的温饱问题解决之后,逐渐将眼光转向了更高层次的卫生、健康和绿色的层面,乃至转向了食品消费的精神层次,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以温饱和有饭吃为归依的食品安全概念就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更高的标准、系统化的检测和科学的认证。第二个方面的因素是更为现实的社会问题,即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逐渐渗透到了饲料污染领域;在畜牧业用药,动物源性食品的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包装、设备、添加剂等环节的不安定因素也在增加,这些都构成了食品安全的主要威胁因素。第三个方面是大众心理层面:尽管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不良因素,但媒体的过度宣传和对“爆炸性”效应的片面追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食品不安全在人们心目中的比重。从国内来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关系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是维系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我国社会繁荣发展的必要条件。另外,从全球视域来看,很多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都具有跨国性、跨地域性,食品安全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成为影响整个人类生命健康和身体素质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建设和谐世界的重大障碍,同时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其根源是多方面的、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尚不完备,尽管我国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有重要关系的《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早已出台并开始施行,但以上法律与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各个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借鉴其先进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法律监管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层面迎头赶上,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事实上,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的法律监管,保障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在我国就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本文对国内外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了解主要发达国家动物源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其特征,拣择其所长,借鉴其经验,以期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动物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供理论性决策参考。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众所周知,1973 年爆发的世界性的粮食危机迫使学者们逐渐将食物安全视为食品安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内学者对食品安全研究的着力点逐渐转向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方面,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政策层面,尤其是对政府监管失灵和缺位的分析上。有的学者在分析阜阳奶粉事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和创新的新构想[2],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食品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建议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负责食品监管[3]。还有国内学者从信息不对称[4]、“信息桥”[5]等角度对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考察。就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领域而言,2011 年 6 月 12 日中国兽医协会在北京组织举办了首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高峰论坛。来自畜牧、食品、检疫、卫生、药物、环保、教学、科研、新闻等领域的 100 多位政府官员、兽医专家、企事业单位、媒体代表等就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有针对性地分析和探讨,其成果就是汇编成册的《首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高峰论坛专题报告文集》,同时形成了所谓“北京共识”,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北京共识》。总的来看,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角度开展的研究更显薄弱,研究范围也颇狭隘。在我国连续发生重大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和专家学者开始重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之法律研究。从已有的学术成果来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研究多从现状、原因、原则等方面进笼统的分析论说,总体上尚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更未形成体系和体系。因此,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就成为当前法律界尤为迫切和凸显的重大课题之一。
第 2 章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意义重大,明确其基本内涵,对于提高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后文东西方之比较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理论要件。
2.1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概念之界定
2.1.1 动物源性食品的内涵
动物源性食品是指人类食用的动物的蛋、奶以及动物组织等,事关人类的健康和福祉,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7]。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的到来,人民群众对动物源性食品的需求已经从片面追求数量的低层次向追求绿色健康的高层次转变。就我国而言,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关乎全局的大事——从小处说,它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大处说,它对于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对于促进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 3 章 发达国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13
3.1 美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3
3.1.1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3.1.2 多部门分工协作监管........13
3.1.3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13
3.1.4 快速准确的安全预警.....14
3.2 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5
3.2.1 健全的法律管理体系 .....15
3.2.2 对进口食品的全面监控 ........15
3.2.3 食品安全的身份证计划 ........16
3.3 欧盟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6
3.4 小结:美、日、欧法律监管模式.....18
第 4 章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20
4.1 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管制度......20
4.2 我国法律监管制度的缺陷......20
4.2.1 行政法层面之问题......21
4.2.2 民法层面之缺陷.......22
4.2.3 刑法层面之不足.......23
4.3 小结 .......23
第 5 章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25
5.1 行政法方面的法律监管 .......25
5.2 民法方面的法律监管 ........27
5.2.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27
5.2.2“三结合”赔偿制度的建立 ......28
5.3 刑法方面的法律监管 ......29
5.3.1 刑法“分则”体系归属之改变 .....29
5.3.2 罪名之修改与刑罚之设置 .......29
5.3.3 刑罚设置之变更 ....... 30
5.4 小结 .......30
结论
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实行严格的刑罚措施。对我国而言,首先应当通过修改刑罚之设置使刑罚体系更有助于打击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要修改食品安全类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基准,“销售金额”的有无与多少不能成为是否处以刑罚和处罚多少罚金的唯一基准——尽管这种根据其销售金额处于罚金的简单的刑罚模式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即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主观任意性,且往往成为腐败产生的温床。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应对刑罚设置进行必要的变更,以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如针对“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一条目,可考虑取消“单处……”的说法,并提高罚金的倍数至百倍、千倍;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的规定,也要特高罚金倍数之比例。惟其如此,不足以震慑当下猖狂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和完善民法、刑法、行政法层面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总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福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食品安全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全民认可、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全民维护、全民共享的伟大系统工程。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针对国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系统化研究,逐步建立起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式文件等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理论、方法与体系的研究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行政法监管、民法监管和刑法监管,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与时俱进,切实、有效、稳妥地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监管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安全、绿色和健康,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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