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1、选题的理由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呈现高发态势,《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08 至 2010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分别是 135 起、171 起、156 起,环境危机事件已由过去非常态化的偶发转变为常态化的频发,进入了德国社会学家乌尔力希•贝克提及的“风险社会”。然而面对每年百起以上的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虽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或单行法对治理污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做了规定,但由于条文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污染救济的现状不尽人意,与其他国家环境污染事件救济措施如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日本对环境公害的综合救济制度等相比,我国环境污染的救济制度存在很大的差距。以康菲漏油事件为例,2011 年 6 月份渤海湾蓬莱 19-3 油田作业区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件,企业后续处理不力,水污染不断扩大。毫无疑问,蓬莱 19-3 油田溢油属于环境责任事故,然而在康菲 2011 年 9 月份提交的漏油报告中,却没有发现赔偿的“踪迹”,甚至有“通读一遍会让你产生康菲积极配合,毫无责任的错觉”我们知道,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上的不平等性、间接性、缓释性、社会性、附带价值性等特点,一旦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治理污染、赔偿污染受害者的难度是很大的。2001 年施行的《信托法》规定了公益信托,2008 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红头文件”,公益信托制度尤其在理论上得到了不断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环境基金的经验,将公益信托引入环境基金,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以期有效治理污染,补偿环境受害人损失,拓宽法律救济途径。
2、选题的意义
(1)理论意义
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是弥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局限性,治理环境污染、补偿环境受害人的重要途径。在借鉴国外环境基金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将公益信托作为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运行模式,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①现行环境基金主要是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角度或者是从“污染者负担、受益者补偿”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角度来阐述理论基础的,本文分析了环境侵权社会化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将公益信托作为环境侵权社会化分担的运行模式。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与经济价值,加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思想,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仅靠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难以实现快速治理环境污染、赔偿环境受害人的目的,环境侵权社会化理论便应运而生。所谓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是指将环境侵害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由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承担,实现损害赔偿责任的转移和分散。公益信托理论是在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以此来区别私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具有公益性、补充性等特征,是一种公益信托基金。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为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使环境受害者及时获得环境补偿,治理污染,实现环境的公平正义,探究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这样一种社会化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②近年来,中国的环境危机已由过去非常态化的偶发转为常态化的频发,进入“风险社会”时代,环境风险社会的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环境问题的无责任主体性。因此利用风险社会理论应对环境危机,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也是对风险社会理论的一种发展与完善。
引言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成高发态势,《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08 至 2010 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分别是 135 起、171 起、156 起,环境事件已由过去非常态化的偶发转为常态化的频发,进入了德国社会学家乌尔力希•贝克提及的“风险社会”。然而面对每年百起以上的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虽然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或单行法对治理污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做了规定,但由于条文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污染救济的现状不尽人意,与其他国家环境污染事件救济措施如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日本对环境公害的综合救济等相比,我国境污染的救济制度存在很大的差距。以康菲漏油事件为例,2011 年 6 月份渤海湾蓬莱 19-3 油田作业区 B 平台、C 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件,企业消极应对,后续处理不力,油污不断扩大。毫无疑问,蓬莱19-3 油田溢油属于严重的环境责任事故,然而在康菲公司 2011 年 9 月份提交的漏油报告中,却没有发现赔偿的“踪迹”,甚至有“通读一遍会让你产生康菲积极配合,毫无责任的错觉”[26]。迫于中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压力,2012 年 1 月份,康菲公司承诺出资 10 亿元,用于赔偿河北、辽宁两省份近海养殖损失和渤海湾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害。此外,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承诺分别支出 1 亿元和 2.5 亿元,建立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根据中国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治理渤海湾的环境污染,修复整体生态环境。[27]然而,康菲赔偿方案中并没有对基金的设立时间、具体规模、赔偿程序等细节做出规定,“隔靴搔痒”的赔偿方案难以达到赔偿环境受害人损失,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由此可见康菲漏油这一环境污染损害事件赔偿救济的难度之大。翻看国外环境侵权事件损害赔偿救济案例,已有比较完善的环境救济制度与规定。以美国处理“BP 石油公司漏油事故”为例,针对 2010 年 BP 公司在墨西哥湾的漏油事故,法院指责 BP 公司违犯了《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和《濒危物种法》等数部法律,判决 BP 公司采取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纠纷,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基金制度是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减少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的重要保障,对我国完善环境污染救济法律制度,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001 年《信托法》颁布施行,专设一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益信托制度尤其在理论上得到了不断的完善。2008 年汶川地震后,银监会下发《通知》,以此为契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进入了实践探索阶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环境基金的经验,将公益信托引入环境基金,建立环境污染事件补偿基金制度,以期有效治理污染,补偿环境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拓宽法律救济途径。
三、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设立的必要性.........16
(一)风险社会的环境问题.............16
(二)我国环境污染事件的法律现状.......17
1、法律规定存在缺陷......17
2、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不完善....18
3、公益诉讼难以成行......18
四、国外环境基金的考察与启示.....19
(一)美国超级基金制度.......19
(二)日本公害损害赔偿制度.........21
(三)国外环境基金的启示.............22
五、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运行方式的选择.....23
(一)基金会.......23
1、“郭美美事件”引发基金会危机....23
2、基金会存在的问题......23
(二)公益信托.............24
1、公益信托制度的优势............24
2、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25
六、构建我国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27
(一)完善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法律制度.....27
1、信托基金法律现状的考察....27
2、制定专门的单行法来完善公益信托........27
(二)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来源.......28
结论
环境污染行为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的间接性、潜伏性等特征决定了在进行赔偿认定过程中的复杂性,而且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结果极其严重甚至不可逆转。在确定污染行为责任主体或污染行为责任主体被追责之前,形成了环境受害人权利救济的“真空地带”,使环境污染难以治理、受害人损失难以赔偿,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需要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及时治理环境污染,补偿环境受害人的损失。
虽然我国在 2001 年《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但该制度还是存在着公益事业主管机关、信托监察人等范围不清,职责不明等理论缺陷,在信托实践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公益信托方面推出的产品 “凤毛麟角”,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环境信托基金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相信随着公益信托的本土化,通过完善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以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公益信托必将能成为我国发展环境公益事业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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