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劳动权的国家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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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8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权利是人类社会中最基础的因素,每一个社会成员均会以不同的形式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具有丰富的内涵。我们知道,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均离不开劳动这一行为方式,而劳动权又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应着国家的保障义务,是每个福利国家必须承受的给付义务。劳动权是人权概念中居于基础地位的权利,是一种出现较晚却发展较快且不容忽略的重要权利类型。起初,劳动只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被人们认识,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逐渐发展为一种权利类型,并最终获得国家的认可进而发展为一种法定权利,这不仅体现出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表明了人权概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因此,确认和保障劳动权意味着一国人权领域和法律领域的重大进步。劳动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其实现过程是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地采取措施加以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既是经济进步的贡献者也是社会的主要人员,为了切实的保障劳动权的实现,我们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与国际接轨,共同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美好目标。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权国家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作深入论析,这对于完善我国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促进劳动者人权保护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社会意义。

第1章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劳动权

1.1劳动权的含义

为了更好的了解劳动权、常握国家保障义务,我们冇必要给劳动权下一个准确而全面的定义,这样有助于学者们对于劳动权几体内容的研究,也有助于劳动权国家保障义务的女现和运行,同时史布助于穷动权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保障劳动权,一般足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劳动权,史严谋和,做法就是通过宪法确认和保障动权。我们知道,一些前东欧社会t义围家如罗马尼亚、东德等也都通过宪法的形式确认了穷动权。劳动权,顾名思义是劳动的权利,即就业工作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劳动权内容和涵义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劳动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类型,而是多种权利概念的集合。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劳动权并促进人权的不断发展,学术界通过区分广义和狭义的劳动权来理解和研究劳动权的相关内容。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就业工作的权利,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劳动工作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休息权等。⑷人们要生存要发展均离不开劳动权的获得和保障,同时享有劳动权也是人们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体现。关于劳动权概念能够被大家普遍接受的说法是,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就是指一系列权利的集合,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现有劳动权的内容,共同发挥作用保障劳动关系,属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其具体包括:第一,体现自由与尊严的权利——工作权。工作权即就业权,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体现自山的人身安全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过程中应该享有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受到保护的权利。职业安全权屈于人身安全的范畴,是人身安全在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既然享受到了劳动者为提供劳动的权利,那么同样的爪人单位也对义务对劳动者提供保护,保证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工作,保证穷动者的人身健,其中单位的保护义务则表现为消除或降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善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人。

其中,工作获得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劳动者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另一方面是体现在用人单位上,即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随便幵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利自主地选择职业类型,选择工作的时间和地点,选择进入哪家用人单位等。平等就业权是指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平等地获得劳动机会,也就是说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都可以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第二,体现自由的权利——休息权。众所周知,可以充分的体现休息权实现的制度便是休息、休假的制度,而劳动者能够切身感受到的关于休息权的实现方式便是工作时间,也就是说通过限制工作时间来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在实践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各种各样,我们只有在充分地了解这些不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针对这些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整治,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第三,体现自由的财产权——获得报酬权。劳动者不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也享有获得相应工作报酬的权利,因为这正是劳动者的个人价值的体现,同时为了谋生的考虑,劳动者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毕竟劳动最根本的就是一种生存行为。

体现平等的权利——同工同酬、提职和晋升。劳动权的这一权利内容足根据平等原则发展而来。这-权利内容的具体表现就是究动者在相同的丁作岗位上付出了同等的劳动时应该得到同样的劳动报酬,并提职和晋升的机会也应该足相同的,不能因为性别成平龄等因素受到任何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

第2章劳动权的实现形式——国家保障义务 .............9

2.1国家保障义务分析 ............9

2.2国家保障义务的实现机制............ 13

第3章我国劳动权国家保障义务的缺失............ 20

3.1制度层面的缺失 ............20

3.2实践层面的缺失 ............22

第4章我国劳动权国家保障义务的制度完善 ............28

4.1立法机制的完善 ............28

4.2行政执法的完善 ............33

4.3 rfj法救济的完善 ............34

结 论

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所得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来源。劳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劳动权作为各国宪法中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因此国家对于劳动权的保障义务便显得相当重要,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和时代的主题。

国家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这三个义务层次共同构成了国家对于劳动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即宪法劳动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就是国家,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义务的合理有效承担,具体的说就是首先国家应该保证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自主性,不应干预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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