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私人银行业务是面向高净值资产富裕人士提供的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目前已成为国际上知名金融机构的主要盈利点。私人银行业务在16 世纪初期登上历史舞台,最早起源于瑞士,当前的发展中心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和新加坡。近年来,伴随着经济持续飞速发展,中国的中产阶级和高产阶级人群不断扩大,“千万富翁”的人数也屡刷记录,这些高净值资产客户群对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不仅期望专业金融机构能认同他们的高价值身份,更加希望得到更多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正是这些数量庞大的高产阶级的出现,推动了我国私人银行业的迅速开展。随着 2005 年瑞士友邦银行在上海推出私人银行业务,各银行机构的私人银行业务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发展起来,包括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纷纷成立了自己的私人银行部。如今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它需要运用到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它的高风险性彰显了更多的法律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立法,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也没有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规定。“私人银行”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 2005 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对私人银行业务下了定义,但也只是把它定义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一种,没有明确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用“综合委托服务”来确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的模式。另外,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还需要有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在涉及客户隐私权、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方面还不健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等都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开展。
1.1.2 研究意义
私人银行业务的利润要远远高于普通理财业务,极具市场潜力,故成为了各商业银行的新宠。但私人银行业务又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它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制条件下,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还面临着一系列法律制度问题,如立法指引不明确、分业监管体制受限、反洗钱制度与隐私保护存在冲突、个人信用制度缺失等等。通过研究与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另外,我国关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探讨主要是在金融方面,法律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很少,目前还没有涉及私人银行业务法律问题的法学专著,发表在核心法学刊物上的文章也是屈指可数。本文立足于私人银行业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解决私人银行业务开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私人银行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相对发展成熟。作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源地—瑞士,在 1934 年制定的《银行法》中对私人银行业务作了专门规定,法案指出,私人银行不需要公布其资产负债情况,使它的私密性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迄今,该法案经历了两次大的修订和补充,1995 年最新修正的《瑞士银行和储蓄银行联邦法》以及《瑞士银行条例》开始实施。新法为了与欧盟的法律协调一致,将统一监管私人银行,要求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供所需的必要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瑞士坚不可催的保密制度。在美国,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主要依据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制定的手册和指引,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有专门规定。
2 私人银行业务概述
2.1 私人银行业务的界定
2.1.1 私人银行业务的内涵
私人银行业务的发源地是瑞士日内瓦,早在五百年前,在法国经商的一些贵族迫于宗教信仰的原因,被当地政府驱逐出境,流亡到日内瓦,基于他们对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传承有着强烈的需求和敏锐的洞察力,推出了专门服务于200 万美元以上富翁家庭的金融业务,成为第一代瑞士私人银行家。欧洲的贵族们顿时对这种金融业务很感兴趣,纷纷加入私人银行服务。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不断集中,私人银行业务也揭开了神秘的面纱,更多的富裕人士开始享用这种综合性的理财服务。我国将 private banking 这个舶来品表述为私人银行,容易使人们曲解这一新鲜事物。实际上 private bank 的中文意思是私人银行,即个人拥有的银行,而 private banking 指的是银行的一项业务,即私人银行业务。如果我们不区分私人银行和私人银行业务,将 private banking 也译为私人银行的话就容易造成混淆。所以为了便于被社会认知,我们将 private banking 译为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妥帖。
目前理论上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界定尚不明确,美国众议院有关法律规定,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对象是拥有高额净值资产的客户,服务的内容是向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款的接受和发放、遗嘱的处理、个人信托问题、在国外银行开立账户、资金转移等。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2005 年 5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①,指出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商业银行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依据当前国际银行业在私人银行业务方面的实践经验,私人银行业务是金融机构向高净值资产富裕人士提供的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层次综合金融服务,涵盖了投资、教育、遗产安排、税务、信托、收藏等各个领域,并且是量身定制,提供一对一的服务。上述三种观点对私人银行业务属性的概括基本趋于一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是向高端富裕人士提供的;二是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内容并非一般理财产品,而是根据客户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为客户定制的;三是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对私人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认定有所不同,美国众议院的法律规定是将私人银行业务认定为一种金融服务,我国银监会的制定的《暂行办法》是将其认定为一种投资服务,而根据私人银行业的实践经验,私人银行业务是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第三种界定与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更为相符。所以说私人银行业务是金融机构向高净值资产的富裕人士提供的多样化投资理财服务,是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综合式金融服务。
3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的缺陷..........9
3.1 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规制不健全........9
3.1.1 私人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受限..............9
3.1.2 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法律关系不明确..........9
3.2 金融监管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限制.............. 11
3.3 外部金融法制环境的不完善..........13
3.3.1 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13
3.3.2 个人征信制度的立法缺位....14
4 发达国家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考察....15
4.1 国外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15
4.1.1 瑞士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15
4.1.2 美国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16
4.1.3 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17
4.2 国外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8
5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的构建........20
5.1 健全私人银行业务法律制度体系..............20
5.1.1 界定私人银行业务范围........20
5.1.2 明确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20
5.2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22
结论
私人银行业务这一“舶来品”,在我国度过短时期的市场适应后,已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凭借其“短周期、快盈利、高利润”特性成为各大商业银行业务开展的新宠儿。国内新富阶层的大量涌现,对自有财富的保值增值展现出极强的潜在需求,顺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呈现迅猛上扬之势。市场需求决定了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景,健全的金融体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正好是推动私人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温床。然而在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步伐,同时也缺乏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加之个人征信系统和金融隐私权保护外部法律环境不完善,这些因素均阻碍了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脚步,所以只有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才不会昙花一现,短暂辉煌。
由于本人才疏学浅,缺乏实践经验,论文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很多重要的问题并未触及或深入探讨,这还有待于今后的进一步研究。相信随着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其法律制度这一领域的研究也会有更多高质量的成果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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