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美的融合一先秦儒家伦理思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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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7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先秦儒家乐论概述

(一)乐
1、乐之释义及其起源
“乐”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它有诸多含义并不是偶然的,其涵义的变迁也并非随意,而是因为各概念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认识对象的内在本质把握得越来越精确的体现。“乐”字的涵义从“乐器”到“欢乐”,从感官享受之物到一种艺术形式,从诗、歌、舞三位一体的原始艺术到音乐以至德音的纯粹艺术,标志着人们对“乐”字涵义的逐步完善。“乐”字这一内涵的演变几乎包括了古代人对整个“乐”的看法,反映出人类思想意识的变化发展。所以说,“乐”字涵义的变迁,不是偶然和随意的,而是包含着严密的逻辑和对音乐积极的认知。
关于乐的起源,一般有以下几种解释:
乐是大自然的内在属性,是大自然的本然状态。《淮南子·主术训》通过对古代音乐的总结,指出“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风,此声之宗也”③点出了音律的起源。在古人眼里,乐是大自然的韵律,是宇宙最根本、最隐秘的秩序。人类社会是一个“混乱”与“有序”交替演进的过程,也即“噪音”不断地被规训为“乐音”的过程。所谓音乐,就是噪音的规范化、系统化。可以说,音乐是人类社会秩序最早的表达者之一,是人类群体对宇宙秩序和机制的体验、模拟与回应。阴阳消息,是乐之律吕的自然基础,而风则是音乐最朴素、最本原的状态。
乐本源于人性,是人的情感的自然流露。《礼记·乐记》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④意思是说,人心自外界接受到刺激,音乐便自内发生。荀子则以人为主体,分别从自然性根源和文化性根源两方面解释了乐的产生。他认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生来就有耳目之欲、声色之好,“夫人之情,目欲景色,耳欲纂声,口欲纂味,鼻欲纂臭,心欲纂佚(同“逸”)。此五者,人情之所不必免也。”
①又曰:“故人不能无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②大意是说,有情有欲是人的本性,人内心的情感不能没有适当的表达方式,否则就会造成混乱,这是乐的自然性根源。乐产生的文化性根源又是什么呢?荀子进一步解释说:“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一使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③先王为防止混乱的发生,制作雅颂之乐对人们抒发情感的方式加以正确的引导,使其足以表达欢乐而不流于淫乱……避免邪污之气的侵蚀。“故乐者,所以道乐也。”④荀子从人的情感需要解释音乐的起源,把音乐看作是抒发人们内心情感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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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秦儒家的“乐”与社会伦理

(一)乐在起源与表现形式上与社会伦理的关联
①荀子的意思是说,首先,乐是人的喜悦之情的反映,而喜悦之情是人性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乐植根于人性而存在,是人生活中的必需品;其次,由于快乐通过声音、举止等外露的方式或途径表达出来,而快乐的内容、形式等又反映出人的先天本性以及人后天的人生原则等,所以,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人们各自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与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快乐,而不考虑这种表达的方式甚至这种快乐本身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就有可能造成表达方式的混乱,以致造成社会的混乱。而乐正是因引导快乐、教化人性、熏陶善心等等的政治和道德目的而产生的。简单地说,乐本源于人性需求。蒋孔阳先生在《先秦音乐美学思想论稿》一书中写道:荀子认为音乐是“顺乎人情,合乎人性,适应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的”“音乐就是从人性本身的需要当中产生出来的。”②
《乐记·乐象》篇曰:“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外发,唯乐不可以为伪。”意思是说,德是人性的基本,乐是德的光华……精神的和谐来自于心灵而表现于音乐,所以在音乐上不可以作伪。在《荀子·乐论》中,荀子对这个观点有所发挥和深化,他从其“性恶论”立场出发,认为人的思想情感天生杂有邪质,因此需要用好的音乐来感化它,使之弃恶扬善。既然乐本源于人性,是人内心情感的真实表达,就具有“其感人也深,其化人也速”的艺术功能。它能感人至深,使人迅速产生情感上的共鸣。
治理国家仅仅依靠强制性的规范制度是不够的,刚柔并举才是治国之道。所以,与对“礼”的强调和重视一样,儒家也总是十分注重“乐”的感化之效,主张充分利用乐作为灌输“德”的工具和有效手段。这里所说的“德”,当然是指儒家礼教、仁义之“德”,要求音乐表现和宣扬这样的“德”,使人们通过乐的审美教育,达到道德的完善,发扬“至德”的光辉。这样,音乐这一艺术形式和社会的伦理规范便紧密结合到一起,“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足以率一道,足以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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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秦儒家的“乐”与社会伦理...................................................15
(一)乐在起源与表现形式上与社会伦理的关联.............................15
1、“乐自中出”,故“乐者为同”
一乐源于人的本性,故能动之以情,可谐和人心,淡化等级对立.
“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一乐蕴涵的内容比其形式更重要
乐的最高境界是形式美与道德善的高度契合..................................16
(二)乐在社会治理与人格教育中不可替代的教化功能
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一一乐可传播伦理之善改善社会风................18
“成于礼,立于乐”一乐可净化灵魂
和升华人格,是修身的一大工具..................................................20
(三)乐对社会、国家的安定影响深刻...........................................22
1、“乐行而民乡方矣”一一乐通行于天下
老百姓就归于正道,社会趋向安定..............................................22
“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一乐的内容中和
与否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24
三、对先秦儒家乐论的评价........................................................26
(一)先秦儒家乐论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26
1、在对乐之社会功能的阐发中赋予了音乐新的价值...................26
2、先秦儒家乐论对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启示.......................28
(二)先秦儒家乐论的局限性..........................................................28
1、对乐之教化功能的片面强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音乐的发展..........30
2、将乐视为治国安邦之根本的阐释过分夸大了音乐的作用...............33

结束语
需要说明的是,音乐作为一种以审美价值为最根本价值的艺术形式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并使之道德起来;同样,音乐也并不必然导致人们道德的沦陷或缺失。因为,道德建设是由政治、宗教、法律、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承担的,而音乐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从这个角度看,音乐对人或社会的道德建设所起的作用是相对的、有限的,它能在审美领域和情感范畴内显现巨大的道德建设能量,但在政治、宗教、信仰等意识形态方面或精神领域中却不能担当更大的道德责任,尤其是在改变或扭转一个人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走向等问题上,就更加力不从心了。
先秦儒家偏重音乐的社会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要求音乐不以“人”为目的,而以“礼”为目的;不把音乐看作是人们审美的对象,而是当成统治人民的手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音乐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失去了本身的独立性,影响了人类对美好情感的表达和对生命价值的思考,被蒙上了过重的政治功利色彩。
先秦儒家从维护礼乐观念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强调音乐的政教作用和功利目的,给音乐以很高的地位,将音乐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在我国音乐发展史上也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儒家音乐思想忽视音乐自身的根本价值,过分强调音乐与伦理道德、社会政治的关系,使音乐不能按自身的规律发展,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通过对先秦儒家音乐思想的重新回顾,在肯定与批判的同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所有的精神产品和精神导向来共同参与并对其进行立体的、全方位的渗透与构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使他们在自律、自控的基础上,让道德感和道德责任成为人的一种“内在的需要”,并向着崇高的境界升华,进而创造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实现中华民族强国富民的梦想——一这就是对音乐与道德这一问题的探讨所得出的最终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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