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渊源
1.1民法学上市民社会的内涵
1.1.1市民社会的历史背景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于西方,源自英文“ civilSociety”,它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其概念和内涵也是不相同的。而对于现代市民社会来说,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的市民社会其概念是与国家混为一谈的,我们将其称为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CivilSociety)一词从拉丁文“ CiviliSSoCietaS”演变而来,在拉丁文中,“Soeietas”一词是协会、结社、联盟的意思,而“Civilis”一词的含义则比较复杂。首先,它是指市民或城民的。这里所谓的市民或城民都与城市且与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城市或市民生活本身就是文明的象征,进而CIViliS具有文明的含义。其次,Civilis在古代尤其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代表了一种西方人特有的法律和社会至上的思想。他们认为,法律是人类赖以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守的天赋或至高无上的原则,法律是代表社会的,用西塞罗的话说就是“法律统治长官,长官统治人民”。第三,CiviliS在拉丁文中还有着重要的经济含义,主要是指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和从事自由贸易活动的权利等。最后,Civilis还有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和国家密切相连的含义。Civilis在拉丁文中也有“国家公民”的含义,而公民概念本身带有强烈的政治含义,一旦成为公民就意味着拥有了一般平民或外乡人所没有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可见,“市民社会”一词在其产生时就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或以城市为文明中心的政治国家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是对当时与野蛮社会相对应的一种文明社会、进步社会的一种真实写照。因此,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文明社会”、“政治社会”三者之间是没有明确区分的,而“ Civil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也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具有这三重意思。’从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是可以证实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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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民社会与民法的互动关系
2.1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
2.1.1罗马市民社会中民法的产生
民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应市民阶层维护其私人利益的需求而产生的,与商品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市民社会的发展而日趋丰富、成熟。
民法(Civil)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古罗马的 IuS civil便是现代民法的词源。在古希腊、古罗马,城邦国家与市民社会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着高度的同一化,但市民社会依然在政治国家的强大束缚下获得了自己的生存空间,同时商品经济也得以萌芽并逐渐发展。这一状况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国家法与市民法彼此交织在一起,但此时市民法的政治性质非常明显,然而作为市民社会法律表现形式的民法或私法却顽强地成长起来。古代希腊私法并不发达,缺少古罗马私法那样严整系统的法典编纂活动,但依然产生了与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比如,雅典法中的财产私有权制度、契约制度,更重要的是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与法治系统对后世的法律与私法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罗马法作为当时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法律精神、法律结构与法律运作,对当时的罗马社会经济生活和后来整个文明世界法律领域的走向都起到了重要的支配性作用,特别是其中关于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规定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从而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古罗马通过战争成为地跨亚欧非三大洲的统一大帝国,因此带来的大量资本、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促进了罗马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且在罗马帝国初期,国家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全国自治城市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
全权自治市的市民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他们可以保留自己的执法官,自己的元老院,自己的民众大会,自己的行政管理机构以及一定的司法权,随着商品经济在广阔地域内取得长足进展,一个市民社会在罗马境内得以产生和逐步形成,如同西塞罗的描述“单一国家,而且也指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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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渊源.................................2
1.1民法学上市民社会的内涵....................................2
1.2市民社会语境下民法的溯源.................................7
第二章市民社会与民法的互动关系......................... 10
2. 1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10
2. 2民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助推器..............................13
第三章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内在契合........................... 16
3. 1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与民法的基本制度.............16
3. 2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19
第四章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对我国民法的影响.......22
4. 1我国传统文化对民事立法的影响......................22
4. 2我国市民社会与民法现状..............................23
4. 3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对民法的影响...........26
结论.............................................................. 32
参考文献........................................................33
结语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社会整体逐渐由“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并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迈进。然而民法与市民社会都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二者自产生之初就相生相伴,彼此依赖,相互促进。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法则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同时又促进了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对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到民法反应了市民社会的平等、自由、诚信、自治的本质,培养了市民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民主素养。我们还应该看到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民法,也需要民法典,因此,我们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可能的制定出一部体现现代民法特点和精神的民法典,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
最后,制定民法典有利于实现公权力领域与私权领域的平衡与独立,实现整个社会良险发展。社会整体分为两部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每个人在这个社会中都同时扮演着两种社会角色,并发生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一是市民社会的角色,直接与其他市民成员产生关系,二是政治社会的角色,通过国家中介与他人发生关系。前者是纯粹的市民社会关系,是市民个人意志的体现,受私法调整;后者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参与的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的关系,受公法调整,然而市民个人利益的实现首先要依赖个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则有赖于政治国家的外部保障,所以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平衡独立状态对于市民权益的实现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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