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科技合作模式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的加剧,不同国家(地区)之间逐渐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同时科技合作模式的选择变得愈加重要。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合作方可以根据具体的合作需求来开展科技合作。而随着科技合作的展开,适合的合作方式会在合作过程中逐渐发挥引领作用,并成为可复制的、成熟的科技合作模式。尽管科技合作模式在本质上仍属于合作方式,但其对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科技合作模式的选择不但对合作成败、合作机会、合作成本及合作风险有着直接影响,而且对合作国家(地区)的形象、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在国际科技舞台上的竞争力有着重要影响(刘秋生等,2007)[1]。此外,科技合作模式也影响着合作方科技合作水平与效率的提升,因此在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合作模式的选择变得至关重要。
1.1.2 “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积极与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
自 2013 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致力于与沿线国家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并取得了一系列丰富成果。科技合作是为了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双方技术水平而创建的协作关系,国际科技合作则是站在更高的起点上推动自主创新,对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竞争力和经济发展质量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而共建“一带一路”的一个重要部分即为科技创新合作,这是因为“一带一路”战略下国家间的科技合作能够有力提升各国的科技竞争力。同时我国通过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沿线国家取得了丰富的合作成果,主要表现为:截至 2020 年底,与沿线国签署了 46 个科技合作协定;与沿线国家间的科技人文交流规模和质量大幅提升;联合研发、科技合作基地和技术转移等平台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的领先技术在沿线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及社会民生等方面得到推广与应用。未来,我国将在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之路过程中发挥出更多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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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随着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逐步发展壮大并走向成熟,对其科技合作模式的研究对于提升陕西省的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把握国际科技合作方向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丰富了国际科技合作模式选择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通过上文对国际科技合作模式选择的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其中缺乏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主要对象的相关研究,且大多数模式选择研究以一般性讨论和经验总结为主,对问题的讨论和分析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因此本文针对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模式进行设计与选择,并在模式设计过程中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此丰富了国际科技合作模式选择的研究内容。
(2)为陕西省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提供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发布“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创新规划,并提出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科技合作的重点方式,陕西省围绕国家规划、按照这些重点合作方式积极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但是仅仅照搬国家政策中的合作方式去引导科技合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在分析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沿线国家划分类型并基于理论与现实依据,最终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合作模式,以期为今后陕西省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提供理论依据。
1.2.2 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陕西省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合作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推进,陕西省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科技合作在不断发展中也存在着不足,探究陕西省应采用什么科技合作模式去引导科技合作具有丰富的现实需要。在分析当前陕西省与“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合作现有模式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为陕西省设计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模式,有利于把握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方向、提升“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水平。
(2)为陕西省制定“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政策提供了可能的依据
当前陕西省未出台推进本省“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专项规划,但随着省内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逐渐参与到“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中,科技合作紧密程度逐渐增强,陕西省需要加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顶层设计。本文在分析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沿线国家划分类型从而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科技合作模式,这一结论能够为陕西省制定“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政策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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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1.1 国际分工合作理论
国际分工合作理论源于亚当·斯密(1776)[2]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劳动分工理论。斯密将劳动分工看作社会经济的基础,并认为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深化不但能够促进生产制度改革创新,而且有利于完善交易制度,从而带来收益递增,并构成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源泉。20 世纪 50 年代,经济学家阿林·杨格在亚当·斯密劳动分工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富有创造性的经济思想,即动态化分工演进机制。他认为专业化和分工是规模报酬实现递增的源泉,并且分工的目的是使工作标准化和简单化,而要实现标准化和简单化的要求,就应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以避免在竞争中产生不利于合作的行为。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学家杨小凯专业化和分工过程中会产生交易费用,而合作方只有在专业化和分工下的收益增量高于交易费用增量时才会选择专业化和分工,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对国际分工合作理论进行回顾可发现,一国(地区)经济的发展、科技研究的进步与提升离不开国际合作这一途径,这为陕西省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必要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全球科技竞争激烈的时代背景下,陕西省应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体系,在推进与沿线国家科技合作交流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对外科技合作水平。
2.1.2 技术差距理论
Posner(1961)[3]的技术差距理论认为世界上各地区在经济发展实力、科研与开发投入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这些国家(地区)的科技水平处在不同的梯级,从而在其之间形成技术差距。这种技术差距可分为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两类差距,并且会驱使相关国家(地区)之间通过技术引进或技术向外转移的方式来开展科技合作。具体来看,技术较为先进的国家(地区)可以利用这种技术差距进行技术输出贸易或者技术对外援助,并通过开展技术转移类的科技合作来实现增加自身经济利益与合作共赢的目的;而技术较为落后的国家(地区)会面向技术先进地区寻求技术引进类的科技合作,并通过科技资源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来缩小自身与技术先进地区的差距。从本质上来看,尽管技术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所采用的科技合作方式有所不同,但科学技术是处于技术“中心”的先进地区向处于技术“边缘”的落后地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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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献综述
2.2.1 国际科技合作内涵研究
“科技合作”一词最早源于 Katz 和 Martin(1997)[5]提出的“研究合作”,其认为研究合作是指多位研究者联合开展研究工作以生产出新的科学知识。在此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研究合作置于国际层面,并将科学知识扩充为科学技术知识,便有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的最早定义,即国际科技合作是一种多国公民通过在研究工作中互换、交流知识从而共享科学技术知识的行为。此后,学者们从国际科技合作的本质、广义与狭义等不同研究视角对国际科技合作进行定义。从国际科技合作的本质上看,林茜妍等(2020)[6]认为国际科技合作是在国际层面发生、以推动科技进步为目的、以要素流通和技术互补为主要内容的过程,并以此将科技合作拆分为基于要素的合作和基于技术的合作两种思路。其中,第一类基于要素的合作注重资本、人力等科技创新要素,相关代表理论包括相互依赖理论、资源禀赋理论以及比较优势理论等;第二类基于技术的合作关注的是科技成果、技术产品等,相关理论包括技术差距理论(Posner,1961)[3]、中间技术理论、技术转移理论等。从广义角度来讲,国际科技合作是指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合作主体如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进行科技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平台共享科技资源,从而使得双方在科技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共赢(刘秋生等,2007[1];苏奕、纪彬,2009[7])。也有学者从狭义角度将国际科技合作界定为“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即以科技研究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过程中的分工合作行为作为实质性跨国合作(张世专、王大明,2011[8])。本文借鉴刘秋生等(2007)[1]学者的观点,将国际科技合作定义为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合作主体如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进行科学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共享科技资源从而实现双方或多方科技方面的共赢,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政治论文参考
3 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现状与问题 ................................... 15
3.1 科技合作政策环境 ............................................. 15
3.2 科技合作现状 ............................................. 16
4 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设计 .................................... 35
4.1 国内外国际科技合作实践与启示 ............................................... 35
4.1.1 国外发达地区(国家)对外科技合作实践 .............................. 35
4.1.2 国内省市与“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合作实践 ................................... 36
5 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选择 .......................... 57
5.1 模式选择思路 ................................................ 57
5.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类型划分 ......................................... 58
6 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的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
6.1 实施策略
在上一章科技合作模式选择的基础上,本节从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层面分别提出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的实施策略。由前文的科技合作现状分析与科技合作模式设计可知,陕西省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主要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并以此形成“政府引导、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角色定位格局。由于科技合作模式具有多样化,且不同类型模式的合作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陕西省政府、企业、高校以与科研机构等重要合作主体在多样化模式下的行动措施必定存在差别。基于此,本节分别从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层面提出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实施的策略。
6.1.1 政府
总体来看,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在政府层面的实施策略包括两点:一是加强在“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中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构建陕西省——“一带一路”信息交流服务平台。
(1)加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中的宏观调控能力
陕西省政府在“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中的宏观调控能力应着力于科研方向调控、金融服务和发挥引导作用三方面(吕磊等,2008[81];甄树宁,2016[82])。在科研方向调控方面,作为重大科技、产业创新的发动者和组织者,陕西省政府可通过制定“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在明确科技合作主要内容与科技创新合作领域的基础上引领省内的科技合作主体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建立陕西省“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信息更新系统,研究陕西省与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方向、布局和状况,并开展国别、产业等方面的追踪研究,以此为科技合作的展开提供科研方向相关的信息支持。在金融服务方面,省政府应构建并完善以省部财政专项资金为引导、地方财政相配套、企业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融资体系,以此支持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的开展。在发挥引导作用方面,省政府应以其权威性引导与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在对外科技合作中,与企业或机构不同,政府能够以其权威性有力地保障科技合作活动的进行。尤其在政府引导的联合攻关项目模式与政府引导的共建研发机构模式上,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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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论与展望
7.1 主要结论
本文从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的现状与问题出发,在借鉴国内外科技合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模式进行设计与选择,进而提出科技合作模式的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1)从科技合作政策环境、科技合作方式(论文与专利合作研究、科技人才交流、建设科技合作基地与共建科技园区)、科技合作领域(农业、能源、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以及科技合作主体(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与科技合作水平五方面对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科技合作中仍存在合作政策缺乏顶层设计、合作方式的针对性不强、企业在主体中的地位有待提升以及陕西省与不同国家的合作水平差异较大等问题。
(2)在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设计中,首先对国内外地区开展各类科技合作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得出开展针对性科技合作、坚持技术引进、吸收与再创新、支持民间科技合作等启示;其次明确提出科技合作模式设计的目标、原则、框架与思路,重点是模式设计的思路,即利用波士顿矩阵模型将“一带一路”合作国家划分为 4 个类型;最后结合理论基础、科技合作现状、科技合作实践启示等依据针对每一类合作国家设计具有出针对性的科技合作模式,即为科技合作模式的设计结果:针对“Ⅰ类合作国家”提出深度战略合作模式,包括高校科技战略联盟模式、国际产学研联盟模式与依托高校的科技园区模式;针对“Ⅱ类合作国家”提出按需推进合作模式,包括共建技术转移平台模式与校企+合作平台模式;针对“Ⅲ类合作国家”提出加强交流合作模式,包括建设科技人才交流平台模式;针对“Ⅳ类合作国家”提出引导逐步合作模式,包括政府引导的共建研发机构模式与政府引导的联合攻关项目模式。
(3)在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模式选择中,首先明确模式选择的思路,即以划分“一带一路”国家类型为起点,在划分国家类型的基础上为陕西省的每一类合作国家选择出相对适合的科技合作模式;其次在分析陕西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环境、评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竞争力的基础上,运用波士顿矩阵模型将经过分析与评价的 26 个“一带一路”国家划分为 4 个类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