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特布鲁当代法理论哲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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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4163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

拉德布鲁赫认为他的法哲学是19世纪法哲学发展的成果,又指出:“法哲学的方向并不体现在它们实际的观点上,而只是体现在它们方法论的特点上。”①为此,为了理解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首先要弄明白他的法哲学方法论,他的法哲学思想实际上是他的法哲学方法论的展幵。本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方法论(实质上也是他的法哲学思想)的理论渊源是什么,为此必须对拉德布鲁赫关于他的法哲学方法论的有关论述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分析为什么他的法哲学思想是一种相对主义的法哲学思想。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方法论渊源

1.康德实然与应然对立的思想

拉德布鲁赫认为直到19世纪,所有的法哲学都是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是寻求正当的理论,他认为无论是古典自然法还是中世纪自然法抑或近代自然法都认为在现实的制定法之外存在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内容上确定的法律原则和内容确定的价值判断?。自然法的这一主张受到历史主义的批判,历史主义认为由于不同时代和民族有着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和各种不同的关于“正当”的观念,因此根本不存在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或自然正当。拉德布鲁赫则认为历史主义并没有完全驳倒自然法理论,因为各种关于法律和正当的观点不是证明了自然法或自然正当不存在,而恰恰证明了它们是存在的,因为各种观点的存在是以一个作为“真理”的“自然法”或“自然正当”的存在为前提的?—拉德布鲁赫把形形色色的法律观看做是唯一真理的各种谬误。

拉德布鲁赫认为传统自然法最应当受到批判的是它从“是什么”推导出“应当是什么”的方法论,因为“是”是对事实的描述,而“应当”包含着价值判断,从“是”当中推导出“应当”这种方法混淆了实然与应然的界限。“法”不是一种脱离人而独立存在的自然事实,“法”寄托着人的价值和理想,因而自然法学说从“是”当中推导出“应当”这种方法不能正确地认识“法”。拉德布鲁赫认为完成对自然法学说的批判的是康德。康德生活的年代是唯理论与经验论两种哲学对峙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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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主要体现

(一)法律理念的相对主义

法律理念是拉德布鲁赫从哲学上认识“法律”的一个形式。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哲学是寻求正当法的理论,为了寻求正当法,不是从现实的法律材料中去寻找,而是从理念中去寻找,法律理念是判断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这就决定了法律的理念只能是正义。

1.法律理念的构成:平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

(1)平等

关于作为法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正义,拉德布鲁赫是从两个层面来阐释的,第一个层面是“实证法衡量的正义”,即客观正义,它要求公正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气这意味着按照实证法的要求相同的相同对待、不同的不同对待,此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了便利,我们把这个层面上的“正义”改称平等,这样做也是有依据的:拉德布鲁赫在谈到法律理念的二律背反时曾说“正义与合目的性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正义就是平等,法律的平等要求法律原则的一般性,正义在任何层面上都能得以概括。”

(2)合目的性

拉德布鲁赫认为在价值领域中,伦理学的善、逻辑学的真和美学的美都是绝对有效的价值,而在整个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总体人格和人类的作品,它们分别是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的基础。善的伦理价值体现在具有伦理特性的个体人格和集体人格中,而真和美的价值则体现在人类的作品中。作品价值追求的是超人格的物格,个体价值追求的是个人主义的人格(即自由),而集体价值一方面因它具有伦理属性因而与物格相对立、另一方面又因为它关注的是人类总体而不是个体因而也是与个人主义对立的——因而集体价值追求的是超个人主义的人格(即国家)。

那么个人主义的人格、超个人主义的人格和超人格主义的物格三者当中谁是最重要的呢——这等于是在问在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哪一个是第一位的价值呢?持相对主义立场的拉德布鲁赫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个相对主义的回答:“对于个人主义观来说,作品价值和集体价值服务于个人价值,文化只是个人发展的工具,国家和法律是给个人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机构;对于超个人主义观来说,个人价值和作品价值服务于集体价值,伦理和文化服务于国家和法律;对于超人格观来说,个人价值和集体价值服务于作品价值,伦理像法律和国家一样服务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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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主要体现.....................10
(一)法律理念的相对主义......................................................10

(二)法律概念的相对主义.....................................................12

(三)法律内容的相对主义…...............................................15

(四)法律有效性理论的相对主义........................................16

三、二战前后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比较...........19

(一)二战前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总体特征.....................19

(二)二战后拉德布鲁赫对自然法的态度............................... 20

(三)二战后拉德布鲁赫对二元方法论的立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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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拉德布鲁赫坚定地信奉二元方法论,他区分了实然与应然、事实和价值,又吸收了施塔姆勒区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的理论,建立了他自己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的相对主义、法律概念的相对主义、法律内容的相对主义和法律效力理论的相对主义四个方面。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具有超越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他的相对主义建立在对二元方法论坚定信奉的基础上。学术界一直有人根据“拉德布鲁赫公式”和拉德布鲁赫对“事物的本性”的论述质疑他在二战后由法律实证主义转向了自然法、改变了二元方法论,但是本文的研究证明“拉德布鲁赫公式”和拉德布鲁赫对“事物的本性”的论述均不能证明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有所转变,相反更能说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在二战前后的一致性。

本文带着“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为什么是相对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样的法哲学思想是如何形成的,以及法哲学上的相对主义有何体现” “拉德布鲁赫遇到了什么具体法律问题,他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以及他的解决方法意味着什么” “二战前后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是否有所转变,以及得出结论的依据是什么”等问题对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其中对后两个问题的回答具有一定新意。

参考文献

[1][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德]拉德布鲁赫:《法律哲学概论》,徐苏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社会主义文化论》,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德]阿图尔.考夫曼:《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

[9][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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