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 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选题的背景
网络商品交易的出现对已存续数千年的传统交易方式无疑是一种强烈的冲击,其便利性与快捷性使得它在与传统交易方式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一方面它脱离了空间的羁绊,自此,交易双方不必受制于空间的阻碍,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浏览大量商品,实现网购全国,甚至全球;另一方面,通过厂家设立的网络直销店铺,它可以做到产销之间的无缝隙衔接,确保了商品在不需借助中介的前提下从产地直接运到消费者手中。正因为如此,每年我国的网络商品交易额不断刷新历史记录,消费者网络购买热情持续高涨,网络经济和传统经济的有效融合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器,拉动我国GDP增速的牵引器。
大量拥有实体店铺的商家纷纷转战网络,开拓新的消费人群,许多创业者也因为开设网络店铺的低成本优势而选择网络创业,因此,网络商品经营者数量也显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根据2014年7月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到52.2%。”(具体见图1-1)每年的网络商品交易量和交易额都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在以淘宝、天猫的“双十一”、“双十二”为代表的网络促销模式的成功拉动下,网络商品交易数据一次次创下新的记录,其中,天猫2013年“双十一”交易额达到350亿,2014年更是剧增到了571亿,年增长率竟然达到63%。可见,网络经济已发展成为国家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许多发达国家的网络商品经济起步较早,再加上其国内网络技术发展处于世界前列,而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更新较快,网络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目前,其国内网络商品交易发展必经的“混沌期”已过去,专家学者开展的各项理论研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监管部门也已积累了大量经验。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的理论和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既要吸收国外监管的先进经验,更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道路。随着网络商品交易问题的不断发生,进行着及时有效的政策调整和知识更新,不断提升网络商品交易安全水平。
1.2.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术界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核心学术期刊上探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理论的文章与著作相对较少,经CNKI检索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商品监管”查询到的 300 余篇文章中仅有 23 篇是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方向的学术文章,更多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类期刊中所登载的简短文章。其中主要的研究方向和结论如下:
关于我国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方面,相关学者的理论和观点如下:
张道前认为目前的挑战主要有:网络交易隐蔽性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监控难,导致消费维权难,再加上交易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络违法行为查处难等;陶利军认为存在以下困难:网络监管队伍专业性不够强,网络基础理论研究有待更新与完善,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机制不顺,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界定不清,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公示不到位,网络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困难,网络广告监管难度前所未有等;刘璿研究认为网络商品交易因其虚拟性、风险性、及时性、便利性等特点导致存在着监管面不够广、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等问题;沈京、王少南认为目前网络商品监管存在着主体办照认识存在分歧、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经营主体自律性不强、监管范围不广等问题。
关于网络违法案件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研究方面,陈霁晖研究认为网络法律规范有待完善、违法管辖存在交叉、违法证据难获取、违法责任难追究等难点的存在导致目前网络违法行为的不断发生。
第二章 网络商品交易与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概述
2.1 网络商品交易的内涵与特性
2.1.1网络商品交易的内涵
网络商品交易的客体可以是具有实体属性的商品,小到生活必需品,比如:食品、衣服、电器等,大到价值不菲的贵重物品,比如:房子、汽车等,也可以是虚拟化的服务,比如: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支付结算、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网络商家依托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等媒介实现商品及服务的展示,促成双方交易意向的达成,并借助在线支付或线下支付的方式,由现代物流企业依托快速物流运输交付商品或服务,实现交易的最终完成。
2.1.2网络商品交易的特性
一是虚拟性。网络商品交易除了实物的送达需要借助现实社会中的物流系统外,其它的可完全通过虚拟网络实现。其中,交易场所、商品或服务展示与说明、交易意向表达与谈判、交易条件互换及促成、交易完成后的评价反馈等多个重要过程均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利用虚拟的数字信号来实现。近期流行于西方电子商务研究学界的一个新兴名词“Marketspace”(市场空间或虚拟市场)很好地概括了其虚拟性。
二是间接接触性。网络商品交易双方并不像传统交易中一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接触,
双方只是在一个虚拟交易平台上通过相互的供需要求建立一个短暂的、不稳定的交易关系,见面与否并不导致交易的成功或失败。间接接触让双方脱离了空间距离的限制,网络商品交易的范围得到大幅提升,卖家的商品可以销售到世界各地,买家可以足不出户网购全球。
三是快捷性。快捷性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易信息的发布上,卖家可以将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全方位形象图片、产地、商品特性、价格等快捷全面地展示在平台上,买家可以很快捷全面地看到想要了解的信息,同时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即时向卖家发问,根据交流的情况决定是否购买。同时,买方若想购买几种行业跨度较大的商品时,也不需要像传统方式一样必须亲自跑几个实体商店,费时费力。现在只需选择一个综合性或专业性网站,用键盘输入想买东西的名称或品牌,即可在海量的商品信息中准确地找到想买的商品,此外,交易的过程也很快捷,现在强大的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功能是网络交易快捷性的重要支撑,简单输入几个数字或字母,支付过程便可迅速完成。
四是价格经济性。网络商品交易最吸引买家的地方可能就是价格优势。许多网络商家因无实体店铺租金,雇佣人员成本大幅缩减以及产销直接对接等原因导致其经营成本降低,相比传统实体商家来讲,他们在价格上的让步幅度和空间会更大,导致商品价格比传统店铺内的价格可能要低得多,这也直接激起了买家的购买欲望,促成了更多的网络交易。
五是风险性。正是因为网络商品交易的虚拟性、间接接触性和快捷性,也为网络商品交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性。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可能导致部分不良商家有意识地隐瞒部分商品信息或编造许多虚假商品信息,让买家在不能真正全面地了解商品的情况下,买到了残次品甚至假货,导致交易风险。
2.2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内涵及职责分析
2.2.1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内涵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是指担负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对网络商品交易的主体、客体、商品交易行为或服务提供行为及后续合法权益保障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依照国内目前的职责分工体制,工商管理机关、电信部门、商务部门、税务部门、食药部门、农业部门、公安部门、金融机构等十几个部门均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担负有监管职责,而工商管理机关是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主要部门之一。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先后颁布实施的专项监管依据有 2010年5月30日制定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暂行办法》、2011 年5 月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2011 年12 月制定出台的《关于工商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3 月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2012年7月制定出台的《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2014年3月15 日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5月 28日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
2.2.2工商管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分析
2008 年 7月 25 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工商管理机关的“三定”方案。其中,在其主要职责的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这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确定了工商管理机关对全国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职责。结合最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管理机关在网络商品监管中担负的具体职责包括:
第三章 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12
3.1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12
3.1.1旧法律法规回顾......................12
第四章 国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主要做法以及经验借鉴...............21
第五章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对策建议...................26
5.1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26
第五章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对策建议
通过对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分析和借鉴,并结合国内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得出,要想进一步提高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水平,应该从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多个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合力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组建专业监管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监管能力;加强网络违法取证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抓好平台责任落实;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等方面着手。
5.1 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对于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至关重要,就目前来讲,电子商务立法已势在必行,国家工商总局局长也在 2015 年 3 月 9 日就“商事制度改革”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提出要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梳理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进行总结整理归纳后,及时汇总至国家工商总局,由总局按程序上报立法相关部门,以基层实践现状为电子商务立法献言献策。期待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地弥补目前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不足。
一是可以明确界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构建职责明晰的新型监管体系。电子商务立法中应根据目前监管形势和各部门的实际分工,对担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进行职责划分,明确各单位的监管责任,并对可能存在职责交叉的部分进行统一规定,确保各监管部门可以分清职责,各负其责。在职责存在交叉的区域,应当指明对应的第一责任单位,由该单位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责部门,集中执法力量,共同开展监管工作。
二是可以填补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空白,解决部分法律法规条文适用度差的问题。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当及时汇总目前存在法律法规适用度较差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专项规定明确该行为的违法责任与追究机制,根据“专业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充分解决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有效地填补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空白。
三是应当建立及时有效的修法机制,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网络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新的网络商品交易方式层出不穷,监管形势也因此更新较快,为确保新的监管措施有法可依,应建立及时有效的修法机制,针对最新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条文修改或补充,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结语
网络商品交易在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逐年上升的网络购物投诉率和投诉量,这对作为监管部门之一的工商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首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涵义和特性及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开展所需的各项条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然后在理性分析目前国内网络商品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部分发达国家多年来的监管模式和经验,就如何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提出来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本文重点对符合中国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现状的监管模式和手段进行研究:一是从内涵、特性等方面对涉及网络商品交易及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相关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和阐述,并对监管工作监管职责分析进行了认真的梳理与剖析,构建了网络商品交易及监管的基本理论体系。二是依据现实情况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分析了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多个监管部门间的执法联动机制尚不健全;监管人员专业程度不够;继续教育工作有待完善;违法取证存在困难,案件查处工作有待加强;对政府部门监管依赖较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等六个方面的问题。三是通过研究德国、日本、美国、韩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选取深入分析其发展因素等,从而得出相关的实践启示。四是在结合前文分析的问题和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内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实际,提出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多个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合力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组建专业监管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监管能力;加强网络违法取证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抓好平台责任落实;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等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略)
工商管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研究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Tag:工商管理,机关,网络,商品,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