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润滑剂,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迅速获得长足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保费的增长速度,每年都超过同期 GDP 的增长速度,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力量。
在保险主体方面,随着 WTO条款中保险行业的解禁,外资保险迅速介入中国市场,而与此同时,一大批民营保险公司迅速崛起,并在市场份额、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赢得了市场的初始认同。但传统强势保险公司,仍在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和先进的创新理念,在电销、网销等新销售渠道领域获得制高点,行业竞争趋于白热化。
在监管方面,上世纪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下简称保监会),2002年《保险法》获得通过并在全国实施,并于 2005 年进行一次修订,然而一大批行政规章仍然均有待成熟。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快速和不断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也逐渐进入我国家庭消费的领域,中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量也得到了极为快速的增长,进而成为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收入最大量险种,同时中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量和水平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2013 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显示: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212.26亿元,同比增长 16.53%,产险业务中,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258.86亿元,同比增长12.99%,产险业务赔款3439.14 亿元,同比增长 22.11%。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保险业务中的关键部分,不仅市场容量巨大,前景广阔,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根本利益的市场分支,历来被看作是各家险企的必争之地,而产品设计同质化、管理方式粗放化、运营体系复杂化,使得中国的车险市场呈现出整体亏损的不利局面。
保费源源不断地增长,随着而来赔款也不断增长,考验着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挑战传统的险企经营模式,进一步,盲目和低端的保单获取成本价格竞争,则使保险公司本来脆弱的盈利模式受到进一步挑战,承保利润数据不断下滑,各项惨淡的经营数据雪上加霜。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保险欺诈研究
国外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研究就显得比较丰富,这是相对于国内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风险分担理论文集》一书中:“保险欺诈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并强调较强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解决保险欺诈具有根本的作用。”
二、乔治?迪翁在《汽车保险》一书中指出:“在过去的20年,机动车事故仍然是主要死亡原因之一,并且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司机年龄较小。”其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补偿和保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方面涉及车辆保险定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角度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探讨保险欺诈有关问题;第三个方面涉及保险监管风险特别是驾驶员许可年龄探讨;第四个方面仅就道路做出了详细阐述。”
三、对保险欺诈的经济分析一般采用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这两种方法,例如:从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利益方个出发,从理论针对各个获利点给出对策;针对产生的后果结果针对具体案例,在试验或实践中给予验证。
四、国外各国关于保险欺诈立法:例如:美国 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反欺诈法》、《汽车理赔信息储存法》、《车险承保前检查法》、《保险欺诈调查法》等;日本《保险法》关于追溯保险条文的规定;德国刑法典条文中关于 “保险的滥用罪”的阐述等。
1.2.2 国内保险欺诈研究
国内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有:
一、《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一书是将国内外有关保险欺诈法律、法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就保险欺诈基本概念、涉及基本方面、主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特点及预防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与归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操作法律实务》一书从风险与保险角度,交通事故事故欺诈与反欺诈策略在交强险中做了阐述,其中详细阐述交强险合同的欺诈与预防。
三、《中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经济理论与实证分析》一书是对我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的系统性研究。这本书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中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经济理论与实证分析》基于不完全合约理论、经济伦理学、风险一效用理论、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等因素多视角分析机动车保险欺诈的不同成因。比较机动车保险欺诈识别的 AAG 模型、PRIDIT 模型、专家系统法、神经元网络法、决策树法等保险欺诈识别的方法,同时采用到保险公司调研收集的数据进行欺诈识别的实证分析,得到我国机动车保险欺诈识别的有效指标。并就不同欺诈成因及欺诈识别指标,提出适合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多位一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反欺诈策略。《中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经济理论与实证分析》在研究方法上融合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第2 章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概述
2.1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概念界定
2.1.1 欺诈的界定
欺诈就其通用含义而言,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1从法学的层面来看,“欺诈”可以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还可以是一种竞争法上的行为。“欺诈”就民事法律行为来看,又有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区分。
“欺诈”就合同法而言,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就刑法而言,即使:“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称诈骗罪。
由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从法学层面上对欺诈研究,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竞争法、刑法四维度,保险法上的欺诈也是法学层面的一个维度,考虑到本文专注于保险欺诈的研究需要,对于商法中的欺诈不再累述。
2.1.2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界定
2.1.2.1 保险欺诈
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人所实施任何故意的行为,包含: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压制事实真相;或者为了招揽业务故意制造假象,隐瞒重要信息,骗取对方财物和金钱的欺骗行为;其他法律上明确规定为保险欺诈的行为。
2.1.2.2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
在机动车辆保险交易中发生的各类保险欺诈行为,即机动车辆保险欺诈。车辆保险,也就是机动车辆保险,通常简称车险,还称作汽车保险。其是指对负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
2.2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成因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13 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212.26亿元,同比增长16.53%,产险业务中,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258.86亿元,同比增长12.99%,产险业务赔款3439.14亿元,同比增长22.11%。中保协秘书长助理余勋盛指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案件逐年上升,反欺诈形势日益严峻。在财险方面,车险是保险欺诈的易发领域。”那么为什么机动车辆保险存在如此高的欺诈比例?按照常理,随着汽车制造技术和汽车安全配置的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由逐年下降的趋势,保险赔付率会下降,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应有下降趋势,实际并不如此简单。
2.2.1 险种本身的原因
2.2.1.1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结构
机动车辆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及一系列附加险等综合险种)。在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中,与汽车的维修、盗抢等有关的欺诈,也有保险事故中人员伤亡赔偿责任有关的欺诈,还有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物品赔偿责任产生的欺诈。而机动车辆的维修费用和人身伤亡赔偿费用逐年升高,从而刺激了机动车辆保险欺诈者受到赔偿费用利诱铤而走险实施欺诈。另一方面,由于机动车辆数量逐年猛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也为技工车辆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
首先,保险业自身包含的机制性因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组织社会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忧虑者,分险种类别组合成各个基本同质的群体,并按各类风险出险率以及损失平均值计收保险费,从而筹集起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少数遭受灾难者,实现“一人困难,众人分担”,这本是极有意义之事。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比一般合同更高的诚实信用。诚信原则的建立,是由双方当事人诚实正直的品格基础上的,这个可以当成是一个先天缺陷,可以当成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当然这个是针对诈骗犯罪而言。
第3章 车险反欺诈的现状—以DB保险公司为例...........................20
3.1 车险欺诈的现状—以 DB 保险公司为例............................ 20
3.1.1 DB 保险公司 2013 年车险欺诈现状................... 20
第4章 车险反欺诈的对策—以DB保险公司为例..................30
4.1 应对被保险人实施欺诈 ............... 30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48
5.1 主要结论................. 48
第4 章 车险反欺诈的对策—以 DB保险公司为例
4.1 应对被保险人实施欺诈
4.1.1 加大骗赔宣传力度
中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弱,助长了保险欺诈的嚣张气焰。众多的保户对保险欺诈的认识程度不够,他们认为只要按期缴纳保费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对保险欺诈采取消极宽容的态度。保监会及保险机构缺乏对保险欺诈知识的宣传,更不会教投保人如何来保护自己。因此,必须加强投保人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全社会的民众积极参与到反欺诈的工作中。首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覆盖面广的报纸、各大网站等,进行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相关内容、保险品种的宣传,也可以制作公益广告进行保险欺诈知识的宣传,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增加宣传的乐趣,让民众积极参与,在当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条件下弥补投保人的劣势。其次,加大保险欺诈危害和处罚的宣传力度,让民众意识到欺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触及到切身的利益,让民众对欺诈处罚表示认同,坚定全社会共同开展反欺诈工作的决心,同时对欺诈者起到警示作用,形成震慑力。最后,通过法律专栏节目对典型案例做详细的报道,做到全程跟踪,突出保险公司在反欺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树立保险公司在民众中的威信。总之,普法知识的宣传有利于反欺诈工作的顺利开展,遏制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
5.1 主要结论
保险欺诈问题一直是各国保险界关注的焦点和亟待解决的难题,不少外国保险公司利用信息经济学原理,设计了较好的机制,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另外,它们在反保险欺诈方面,积累了许多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的经验。整体而言,我国保险事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国民的保险意识淡薄,保险公司存在重业务量、轻风险防范的问题,尤其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各自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更是诱发了大量的保险欺诈的发生,对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产生的极其不利的影响。
近几年车险欺诈活动呈现出的虚假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单方事故,伪造现场,此类案件大多是因为老旧损失未修复或安装废弃老旧配件通过摆放事故现场来套取保险费用。第二,双方事故,合谋骗保,此类事故多为修理厂与客户联合造假,或者双方车主认识,故意碰撞,一方没有保险,有保险的一方认全责,来取得保险赔偿。以上这两种类型的虚假案件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车主做假的目的多为车辆老化,需更换配件,由于费用较高想通过保险公司买单。第三,除了以上两种就是换驾顶包,此类案件产生主要原因是驾驶员无证或者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此类行为在保险法里面都是属于责任免除的案件范畴且有一定的刑事风险,故当此类案件发生后驾驶员通常会找人顶替,来规避相应处罚并得到赔偿。第四,涉及人身伤亡欺诈以涉案金额较高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打假对策研究重要内容。综上所述在车辆保险领域造假已经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职业化等特点。因此,研究保险欺诈防范问题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略)
防范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策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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