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有关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可以从多个视角来研究,每个学科的研究对论证这一理论体系都有所贡献。比如经济学通过研究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之投入所产生的收益,包括间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设计如何利用经济杠杆把企业与环境紧密结合起来,把环境损害和不正义纳入到企业内部成本之中,形成蕴含环境价值的经济政策。管理学研究具体采取哪些措施,协调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企业又应当采取哪些行动,把环境责任纳入到公司战略和组织治理之中,既要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同时又不损害企业的财务绩效。国际关系学和外交学把跨国公司视为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主体,肯定跨国公司在公共外交领域具有突出的能力和重要的影响,跨国公司践行环境责任能够对国家和国际环境治理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伦理学通过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商务中的道德问题,发现很多不道德的行为体现为对环境的不负责任,而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伦理冲突也与跨国公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密切相关。科学技术哲学从科技发展的背景下研究跨国公司应用高新科技成果对环境的影响,并探索跨国公司对保护环境的科技需求可能做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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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司环境责任研究概述
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维度与国际视野
而社会责任的思想,可以追溯到 2000 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当时,社会重视社区利益并压制逐利行为,商人迫于社会的压力而采取社会性行动。但是,无论古希腊还是中世纪或者重商时代,人们关心的是自然人的社会责任。②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次行动是 1790 年英国消费者抵制东印度公司使用奴隶劳动生产的糖。③ 1899 年,安德鲁•卡内基(Andrew Carnegie,美国钢铁集团公司的创始人)在他的著作《财富福音》中提出商人的社会责任的观点。他认为商人为社会其他人托管财物,可以把钱用在社会认为合法的任何用途上,通过对掌控的资源进行投资,实现自身财产和社会财富的共同增加。然而因时代背景所限,卡内基的观点主要针对大公司而提出,且主要是指企业家(商人)的个人慈善行为,在当时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关注。④自新世纪初,伴随着世界社会、经济、技术和环境的快速变化,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每个社会部门:学术、商业和政府的领导者和成员的流行话题。⑤公司社会责任经历了一个由思想体现到自发行动,到概念提出,再到普遍践行和深入研究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由一种理念发展到企业行为再到政府的立法行动。
第二节 我国学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该论者进而提出:综合西方学者在公司社会责任领域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可以看出他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是有着清晰的轨迹和脉络,即人权——经济文化权——环境权。最初,公司的人权责任(基于人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如童工问题等)首先进入研究者的视域;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司的经济文化责任(如社会劳动保障权方面等)日益受到重视;发展到今天,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涵盖了公司在人权、经济文化权及环境权方面的内容。当然,他们的研究也与他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分不开的,从伦理学角度来考察,公司的角色有一个演变过程,即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③
第三章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理论 .......................... 40
第一节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 40
第二节 对其他企业环境责任理论的评析 ................... 49
第四章跨国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大意义 .................. 54
第一节提出企业环境责任的重大意义 ..................... 54
第二节为什么是跨国公司? ............................. 58
第五章 国际商业贷款的环境责任 .......................... 74
第一节有关国际商业贷款环境责任的国际规范文件 ......... 75
第二节国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 91
第三节国际商业贷款环境责任的实施机制 ................. 93
第五章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社会责任
第一节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
这个定义描述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确立之初的现实情况,但是已经不能全面阐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两个险种,包括“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指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包括因被保险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通常是私法责任;而环境污染治理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治理责任,一般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即有关国家机关要求环境加害人承担对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以及追究其他经济上的责任。从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最初产生的是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而环境污染治理保险是在制度发展逐渐成熟之后才出现的,比如德国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已有十几年的历史,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保险则于 2007年才推出。
第二节环境责任保险的规范体系
如果从文本考察,无论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抑或国内法以及政策,都表述为环境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经济担保的选择性制度。虽然从条文内容来看,有关企业有二到三种可选方式,环境责任保险只是选项之一,因而就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有选择其他方式的自由,从而也就有基于其他选择而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自由。但从实践的角度考察:相较财务保证和经济担保,更多的企业会选择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以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那些高风险的企业而言,要找到信誉好的担保人为他提供财务保证或经济担保相对来说更加困难。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而言既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又能充分保障环境。因此,一般认为类似表述可以看成是对于那些存在高风险的企业实行了强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易言之,文本上要求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经济担保相结合作为环境损害的保障制度,在事实上相当于实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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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本文所作研究的实践意义,一方面是对国家、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而言,环境伦理在某些方面体现了人类普世价值,通过国际条约、宣言等形式,要求或倡导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践行环境责任,仍是今后的努力方向。同时,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实施已有的成果文件。另一方面,对跨国公司而言,需要在时代背景下定位自身的使命和行动,认识到环境责任的具体法律要求和社会期望,履行环境责任也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和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是不可或缺的。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是一个几乎囊括了国际法全部领域的研究课题。限于作者的视野和能力,对于很多重要的问题,比如有关国际私法方面的问题就是非常重要的,但作者研读了大量已有研究成果后,没有能力提出系统性的创新性观点,作为研究性论文,这方面的内容就不做一般性介绍了。同时,作为一篇法学研究论文不单纯要从文本出发解释法的原理和实施机制,还需要对法的实施效果暨跨国公司的回应和行动进行考察。这部分内容本文虽不曾忽略,但信息来源限于从其他研究成果引述、从跨国公司网站查询、对跨国公司对外宣传资料的分析、从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国驻华机构调取以及对跨国公司一般工作人员的访谈等渠道获悉,缺乏与跨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交流,限制了本文的研究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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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