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的问题与策略探讨范文——以泰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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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683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因为改革是年初进行,很多数据还不全面,很多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还在总结,各地的分析比较还没有形成调研。因此,仅泰州为例还不能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还不能做到细致的剖析,论点论据的完善性有待加强,一些涉及到专业性的问题还有待更专业的人士进行分析,只希望本文为以后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能够为决策者提供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18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在此之前,从 1951 年开始,社保费的征收主体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最后形成了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的局面。在 1999 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①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就由此确立了我国社保费二元征收主体体制。这一双重征收一直持续到《社会保险法》出台,也没有得到改善,全国各地的征收模式仍然存在多样化。
2018 年的《改革方案》结束了我国 20 多年的由税务机关和社保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二元体制局面,提高了征收力度,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社保费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数十亿国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首要环节、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发挥效用的前提条件。因此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泰州市是江苏省境内的一个地级市,总人口约 500 万人。2018 年,泰州地区生产总值首次突破 5000 亿大关,达到 5107.63 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 6.7%,其社会保障水平也不断提升,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 203.48 万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 97.71%。由此可见,研究泰州地区社保费的征收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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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一是关于社会保障理论发展的研究。Watanabe(2006)从社会保险历史观察出:选择通过税务机关还是社保机关征收社保费,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较早建立的国家因为税收体系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所以选择社保机关征收,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较晚的国家则利用税务机构征收社保费。社会保障理论最有说服力的学者是英国的威廉贝弗里奇,他在其编写的《贝弗里奇报告》中指出,社保保障是围绕三个原则进行的,第一个原则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丰富资源和经验,但是不被这些经验和资源所胁迫,屈于经验和资源之下,而是要有自己的主见;第二个原则是要充分认识到,将社保保障作为消灭贫富、提供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的政策;第三个原则是社保保障是保障的所有群体的利益,不是特定人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国家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保保障。
美国学者 Peter A.Diamond 和 Laurence J.Kotlikoff 认为,社保保障要发展,还需要国家进行引导和调控,很多人不会愿意花一部分金钱去投入社保,哪怕他们在将来可能没有任何收入。这就需要国家进行一个强制力的保障,不强制参保,可能影响社保保障的发展。凯恩斯也认为,社保制度已经成为稳定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对很多危机和失业造成的后果可以有效地进行规避和化解。②Disney 学者认为,社保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是有效防止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手段,发展社保制度,能够极大的削弱市场失灵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二是关于社会保险金征收财务模式的研究。加拿大学者艾伦提出了一个帕累托最优分配概念,也就是说在实际利率低下的时候,人口增速和工资增速都比利率来的高,那么就要采取现收现付制的社保保险金财务模式。④基于这一模式,施普雷曼作出了一个模型,一个可以无限交叠的模型,根据这个模型,其得出:如果可以自由变换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率,那么只要利率大于人口增速或者工资增速,现收现付制就能实现艾伦模式的资源配置效果。但是如果是采用基金制的话,一直没有时间节点,就无法实现艾伦模式。Homburg 的观点是,人们没有义务用自己的钱为后人提供福利保障,只要基金制一直处于有效状态,那么现收现付就可以一直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当出现一个不能满足帕累托模式的情况出现时,就是完全积累制的生效。⑤现收现付制存在降低个人储蓄的隐患,完全积累制却可以提高个人的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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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理论基础

2.1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概念阐述
2.1.1 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约束,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群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对其提供一定的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现有的社会保障已经涵盖了社会保险、救济、福利、优抚等多个方面。
社会保障有四层涵义:一是国家法律规定所有人都必须要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不缴纳。二是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参保人员的一种保障,只有缴纳了社保的人才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三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由政府和单位还有个人共同承担的,政府和单位对个人有责任,个人对政府和单位也有义务,这是相互的。四是社会保障是需要统筹征收和管理的,社保资金和社会保障是对不确定风险的最好的避险方式。
社会保险的功能有四个方面,一是防范风险,二是维护稳定,三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四是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
2.1.2 社会保险费的概念
社会保险费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征收机构上缴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最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照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的比例进行缴纳,按照我国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可以认为是国家或政府为了能够保障人民的最基本的生活,履行其法定的社保责任,而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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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
2.2.1 新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理论
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2019 年全国税务系统征收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新常态下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推动其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从基层的管理模式来看,集约化管理是精简税源管理的链条,提高运转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实施扁平化是推动机关管理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扁平化改变税务机关内部的指挥和执行机制,打破层级、地区和部门间的界限,压缩中间管理层级,减少过渡环节和部门内耗,实现工作任务统一安排、人力资源统一调配和税收风险统一应对,增强机关与基层的组织活力,建立机关与基层之间“流水线”管理,机关成为工作流程的一个节点,而不再是指挥者。机关在集约化管理中,要承担更多任务发起者的职能,明确任务要求、细化工作标准、确定工作流程,加强过程监控,实施任务考评,使得每一任务有发起、有监控、有反馈、有考评,从而使得每项任务真正落地。
税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部门之一,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恪守“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到实施职责划转是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收效率、持续降低企业负担、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精准掌握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效率,降低行政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成本,从而实现社会保险费征收质量的提高,促进社保基金均衡和可持续增长,以便政府行政机关协调解决当前社会保险领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坚决要把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扛牢抓实,坚定征收体制改革方向不动摇,落实征收体制改革要求不懈怠,坚定不移地推动改革落地实施,让广大缴费人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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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泰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分析............................ 16
3.1 泰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 ........................... 16
3.1.1 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现状 ............................. 16
3.1.2 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现状 ......................... 16
第 4 章 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影响泰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因素分析.................... 25
4.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响执法权限的应用 ......................... 25
4.1.1 法律法规不完善 ............................. 25
4.1.2 现有法律缺乏刚性 .......................... 25
第 5 章 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对策探讨................................ 29
5.1 建立完善的社保法体系 ............................... 29
5.1.1 健全国家层面的社保法配套 ........................ 29
5.1.2 完善地方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 ....................... 29

第 5 章 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对策探讨

5.1 建立完善的社保法体系
5.1.1 健全国家层面的社保法配套
当前,《社保法》已经出台许久,但是根据社保法的内容,并没有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要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内容严谨实施细则,是确保社保费征收的关键,也是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征收社保费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破解当前社保费征收法律手段不足的方法。只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做支撑,才能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可持续。
要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当前的征收实际情况,对社保费征收面临的困难,对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保费过程中执行存在难度、权限受到限制、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加快落实《社保法》配套的细则措施,使得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时有法可依,也能有效保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合法利益,也能明确税务机关应有的责任,使得社保费征收畅通无阻。
要构建确立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主体的法律基础。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保障,现社保费职责划转税务征收是一种行政划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应加快对《社保法》《劳动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议程。一是确立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全责征收的唯一的主体地位。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和责任,确保社保费全责征收的主体统一,使税务部门履行全责征收社保费职责有法可依; 二是明确划分部门间的工作职责。从法律上确定税务部门作为独立行政主体拥有登记、核定、稽核、处罚、追缴、强制等的社保费征收过程中完整的管辖权,并明确人社、财政等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三是明确社保费征收法律效应。明确不同情况文书送达的法律效应、各种责任主体的征收处罚、强制执行的操作程序和法律救济规定,明确纳税人征收信息的社保管理应用范围。


征管体制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泰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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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结论


如上文所述,在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断遇到新的挑战,在遇到挑战的同时,也会迎来各种新的机遇。这些机遇与挑战,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标准。
随着 2019 年“二元”征收模式的终结,税务全责征收成为主旋律,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原先的“二元”征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需求。这次改革,正是对弥补社保金缺口的一次大的跨域式尝试。
本文从泰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出发,分析在实施税务全责征收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做法,提出了现行形式下,如何做好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建议。
从一些国内外先进做法来看,税务全责征收已经是财税体制改革前进的一大步,但是,还需要完善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制度,建立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做示范。从先进经验来看,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进行社保“费”改“税”的探索研究,这是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的,也是将社会保险费转变为强制性固定性的税收的一种趋势,是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当然,本文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因为改革是年初进行,很多数据还不全面,很多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还在总结,各地的分析比较还没有形成调研。因此,仅泰州为例还不能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还不能做到细致的剖析,论点论据的完善性有待加强,一些涉及到专业性的问题还有待更专业的人士进行分析,只希望本文为以后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能够为决策者提供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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