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模式范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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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689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结合回应性监管理论,提出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型监管模式,旨在实现政府与网络直播平台、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监管主体之间的充分合作,共同参与到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实践中去,从而保障网络直播平台的良性发展和监管的有效性。最后从转变监管理念、加强政府建设、塑造主体意识和建立协同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现阶段监管模式的优化建议,从而逐步实现网络直播平台政府单一监管模式向合作型监管模式的转型。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网络直播平台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载体,近几年来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兴起。目前相关研究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概念并未有清晰统一的界定。
本文在结合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及其他学者定义的基础上,将网络直播平台的概念界定为:网络直播平台是指主要由运营商、主播和用户三者构成的,以电脑端或手机端作为载体的,可以通过评论、弹幕等实现主播与用户实时交流的一种新型网络平台,直播内容以主播提供为主,涉及电子竞技、生活娱乐等多元领域。
1.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历程
网络直播平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顺应信息时代人们的娱乐需求,从最早的网络直播平台出现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程。在此期间,网络直播平台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的转变。回顾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历程,可以根据其直播内容的侧重划分为大致三个阶段,分别是秀场直播平台阶段、游戏直播平台阶段和泛娱乐直播平台阶段。
在秀场直播平台阶段,网络直播平台以 PC 端为载体,直播内容主打美女秀场直播,代表性的直播平台有 9158、YY 语音和六间房等。其中,9158,谐音“就约我吧”,原本是专注于陌生人视频社交聊天的平台,成立于 2003 年,在 2005年开始探索 PC 端美女主播聊天室,初步具备了现在意义上秀场直播平台的雏形。2009 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六间房由原先的视频网站向网络直播平台转型,正式开创“秀场直播”,立足 UCG(User Generated Content)模式,通过签约主播在直播间展示才艺,成功的将网络直播的形式搬上了互联网的平台,为用户提供区别于以往录播节目的全新内容和体验。在直播过程中,平台允许用户通过虚拟物品表明直播内容的态度,称之为“打赏”,并以此实现了盈利。随后,弹幕功能的上线,进一步丰富了网络直播平台的互动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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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一)回应性监管理论
回应性监管理论(responsive regulation)42最早由伊恩·艾尔斯和约翰·布雷斯维特在 1992 年提出,倡导建立一种综合运用政府和非政府监管手段的公私混合型监管模式。国内有学者将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理论的提出阶段,1992 年出版的《回应性监管:超越放松监管的争论》一书提出理论的基本框架;然后进入理论发展阶段,大量的衍生理论出现,代表性的有“智慧监管”、“后设监管”、“基于管理体系监管”、“结点治理”、“基于优势监管”等。43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回应性监管理论逐渐形成了具有完整体系、丰富内涵的监管理论体系。
1.理论内容
回应性监管理论秉持广义的监管概念,其核心概念在于“回应”,即监管者根据被监管对象的不同,采取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和手段。在回应性监管理论中,政府更多的是扮演一种制度构建者的角色,主张政府应首先尽量让其他非政府监管主体发挥作用,比如企业或行业的自我监管,然后政府在必要时介入,对其他非政府监管进行支持和加强,形成政府与其他非政府监管的协同治理关系,以期达成最佳的监管效能。44具体而言,回应性监管理论要求强化监管主体间的合作关系,通过选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实现监管工具的优化组合,重视监管的信息、知识、技术和经验累积,尊重网络的技术逻辑,明确网络自由的边界,考虑监管的成本和效率,统合多样化的监管任务和目标,以提升监管成效。4
回应性监管理论在广泛分析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针锋相对”(tit-for-tat)、“软性约束优先”(persuasion first)、“惩罚为后盾”(punishment as shield)、“手段多元”(mutliple measures)等综合运用政府和非政府手段时的基本原则。其中,针锋相对是指要根据被监管对象的区别采取差别性的监管手段;软性约束优先,是指在监管过程中要首先采取教育、警告等软性监管措施;惩罚为后盾,指的是监管者要将最严厉的监管措施作为一种惩罚的威慑,并不经常使用,称之为“温和的大炮”(the benign big gun),作为软性监管措施的保障;手段多元,则是为了保持有效的威慑,监管者要有一套多元化的手段保证监管对象每种不同程度的行为都会有相应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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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现状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多样,负面事件多不胜数,严重挑战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影响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将其简要梳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播内容低俗化
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过程中,最为人诟病的问题就是直播内容的低俗化,而低俗化的典型表现即是直播内容涉黄。在网络直播平台中,美女是一种直播资源,许多直播平台为获得流量和收入,主打美女秀场直播,消费女性文化。而网络直播平台的低门槛和高回报,以致于愿卖弄色相的女主播大有人在。在直播过程中,许多女主播穿着性感服装,对着镜头做出一些性暗示动作以获得关注和礼物,直播间的布置一般带有色情或者暧昧的元素更加深对用户的吸引力。由于涉黄带来的巨大利益,更有一些网络直播平台铤而走险,主打美女色情直播,例如老虎直播平台。
此外,网络直播平台还一度充斥着暴力、谩骂、炫富、言语侮辱等低俗化内容。例如斗鱼主播 White55 开(本名卢本伟)在粉丝见面会进行辱骂、红花会说唱歌手贝贝在直播中做出疑似剁手指的举动等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网络直播平台的零门槛让大量素质低下的网络主播得以进入该行业,他们为了获取流量和粉丝的礼物常常做出违反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网络直播平台为自身发展的考量,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进一步导致事态的扩大化。这种平台与主播间的“合谋”,让网络直播平台低俗化的内容屡见不鲜。尽管目前政府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低俗化内容开始减少,但“低俗化”始终是网络直播平台难以摆脱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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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模式
(一)监管模式的分类
监管模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比如,根据监管机构的数量多寡,可以将监管模式划分为一元化监管模式和多元化监管模式;根据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授权监管模式和法定监管模式;根据监管的参与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市场自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54还有学者根据政府与其他监管主体间的关系,将监管模式划分为对抗型监管模式和协同型监管模式。
每一种监管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例如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强调政府作为监管制度构建的核心,对市场主体的干预主要来自于政府行政机关,其他监管主体的作用有限,优势在于稳定性强,但经济发展活力低;市场自律监管模式则主要以企业自律或行业自律为主要监管形式,优势在于经济发展活力强,但更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现象;而中间型监管模式则是一种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又可以称为混合型监管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和市场自律监管模式不断融合发展的产物。
在本文的研究中,则主要根据监管主体的数量,将监管模式划分为政府单一监管模式和合作型监管模式。顾名思义,政府单一监管模式中只有政府是监管主体,其他主体是都作为被监管的对象,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而在合作型监管模式中,政府不再被视为唯一的监管主体,而是更加重视其他监管主体的作用,强调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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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案例分析...................................28
一、 快手直播平台“未成年孕妈”事件.........................28
(一) 案例选择...............................28
(二) 事件概述.....................29
第四章 走向合作型监管: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模式优化........................38
一、 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型监管模式设计..................................38
(一) 合作监管的必要性......................38
(二)模式设计.........................39

第四章 走向合作型监管: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模式优化

一、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型监管模式设计
(一)合作监管的必要性
有效管理是一个合作的动态过程,公民、社会、政府皆是合法权利的来源。68传统工业经济背景下,政府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监管者,政府部门借助强制力支撑的优势,通过一系列刚性手段去调控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中发挥着难以取代的关键作用。但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政府监管面临创新与合法化悖论的挑战。69一般情况而言,政府鼓励网络直播平台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对其市场失灵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创新与合法性的边界并不清晰,政府如果过分强调合法性,可能会导致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规避风险而弱化创新投入,进而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对于新兴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开发使用,政府部门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仅依靠政府有限的技术资源去对网络直播平台涉及的海量人员和数据进行日常监管,显然难以实现。
与此相对,网络直播平台拥有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较政府监管效率更高,灵活性、全面性更强,自我监管的动机却不足。当违法获取的利益大于自我监管的利益时,网络直播平台更容易产生问题。因此,当单纯的政府与平台都不足以实现网络直播平台的有效监管时,相互合作就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是,政府部门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监管与网络直播平台的逐利性存在天然冲突,此时第三方组织——即行业协会作为两者之间合作的润滑剂必不可少。同时,社会公众与媒体的监督是检验合作监管成效的最直接标准。因此,要想克服当下监管模式的缺陷,实现网络直播平台的有效监管,政府与网络直播平台、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及媒体等多主体之间的合作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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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但网络直播用户的增长远未达到极限,巨大的发展潜力仍待挖掘。疫情的爆发对网络直播平台而言,是危机更是机遇,在未来显而易见的 5G 时代,网络直播这种传播形式一定会融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如何在实现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发展的同时保证监管的持续有效,就成为当下亟需思考的问题。
正如论文中所述,现阶段的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模式依然是一种传统的、权威式的政府单一监管模式。通过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当前监管模式存在着监管手段单一、政府部门常态化监管缺失与重复监管、缺乏平台责任认定与追究、网络直播平台责任意识不足和行业协会监管缺位等缺陷,而造成这些缺陷原因在于监管理念陈旧、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合作、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平台与政府权责不对等以及行业协会发展滞后等。然后,笔者结合回应性监管理论,提出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型监管模式,旨在实现政府与网络直播平台、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监管主体之间的充分合作,共同参与到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实践中去,从而保障网络直播平台的良性发展和监管的有效性。最后从转变监管理念、加强政府建设、塑造主体意识和建立协同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现阶段监管模式的优化建议,从而逐步实现网络直播平台政府单一监管模式向合作型监管模式的转型。
此外,鉴于研究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涉及众多学科,相关报告、文件繁琐复杂,加之笔者自身能力不足,论文观点和研究细节不免有粗糙之处,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的提炼和拓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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