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概念、理论及相关要素
1.1 相关概念
1.1.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在对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购买进行定义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公共服务”的含义。陈振明教授提出,公共服务指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的需求,政府利用公共权威,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各种各样的模式来为社会公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①。王从虎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研究》一书中认为,不能把公共服务和服务混淆来谈,公共服务应该是要使全体大众广泛受益的服务。综上所述,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在调查了解大众多元化的需求后,调动社会资源向其供给相应的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称为合同外包。萨瓦斯认为合同外包的实质就是政府向社会里的营利或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时,以签订项目合同的模式来进行。学者王浦劬认为政府从社会组织那里购买公共服务指的是,有些公共服务原先由政府直接向公众提供,现在政府把提供服务的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让社会中成熟优秀的社会组织来为大众提供服务,政府和这些社会组织签订合约并向其付款②。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解释,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签订合同,约定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和政府工作中需要用到的服务,现在转交给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来生产供给,政府按照合同中商定的内容向其付款③。因此,可以看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质就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组织签署购买合同,将其最初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给相关的社会组织进行生产和提供。
1.1.2 青年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在我国先后被称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然后才演化为“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它们在本质上基本相同,都指的是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依法设立的、区别于国家政府的组织,它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和自愿的。在我国,有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私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其中,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分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社会组织,和因未达到条件或是其本身主观原因导致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游离在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也有人形象化的称之为草根组织。只有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合法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格。因此,在我们国家,社会组织指的是根据法律要求现已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等,以及因各种原因未能登记注册但仍活跃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各种草根组织、社区组织及体制之外的各种社会组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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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论基础
1.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美国学者帕特里夏·英格拉姆和戴维·罗森布鲁姆于 1989 年提出的。2003 年,登哈特夫妇出版了著作《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其中对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了全面地阐述,在公众中间引发了广泛地讨论和关注。登哈特夫妇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理解有七个方面。一是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社会公众不仅是以顾客的角色与政府进行互动,更重要的是以公民的身份。政府应该重视公民身份,并且能够在公民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二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官员应在超越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树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然后依照公共利益行事。三是重视公民权而不是企业家精神。公共资金的真正所有者是所有公民,公共管理人员具有更多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努力为社会做出有益贡献的公务员和公民可以做更多的事来扩大公共利益。四是战略思想和民主行动。政府应注意公民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和互动,并共同努力进行治理。五是行政责任不能简化。公共服务责任问题非常复杂,公共管理者需要更加关注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六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不能控制社会发展的方向,而应该帮助公民来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需求。七是重视人,而不仅是重视生产力。鼓励公共管理人员以提高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基础,合作进而提高生产力①。
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七个原则能够看到,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了对公民权利和公民参与的重视和关注,青年社会组织被倡导积极参于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与社会治理,这正是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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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西省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现状
2.1 制定相关制度
团中央和相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①里特别提出,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工作方法。共青团应根据《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 年)》②,发挥领导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设计实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并改善购买内容和指导目录。山西省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要求,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顶层设计。
2017 年 12 月,经过山西团省委、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讨论,确定颁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公布共青团山西省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对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承接者的条件和要求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了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承接者是青年社会组织,指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共青团的协作互助方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共青团参与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承接主体的孵化、培育和发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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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置购买流程
为了保证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有序进行和服务质量,山西省政府设置了严格的购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发布需求。购买方即政府发布购买公告,指出其购买需求以及对承接方的要求和条件;其次,征集方案。满足条件的承接方即青年社会组织撰写并提交其关于承接项目的策划书;再次,签约立项。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征集到的项目方案进行磋商评估并签约立项;再次,项目实施与督导。青年社会组织负责提供服务,政府负责监督与评估;最后是结项评估。项目实施结束后,由购买方组织评估并审核实施结果。
同时,规定在购买过程中,必须要采取合同制方式,即购买方与承接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合同。合同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常见方式。根据合同,在承接方接受买方提供经费甚至场地时,承接方要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同时接受购买方的监管与评估。山西省政府通过与青年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合同,政府向青年社会组织提供经费并对其财务支出等进行监督管理,青年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通过合同制进行购买,可以对购买方与承接方的行为起到有效约束的作用,加强购买资金的规范使用,提升购买服务的质量。
项目管理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式,常应用于工程、教育、贸易、军事等领域。项目管理协会(PMI)将项目管理定义为:“项目管理就是运用不同的方法,组织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间要求内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项目目标”。在社会工作领域使用项目管理的方式,有利于社会资源得到高效整合,减少管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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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山西省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的问题 ...................... 18
3.1 法律制度不健全 ............................... 18
3.2 信息公开不透明 ...................... 19
3.3 青年社会组织承接力不足 .................................. 20
3.4 监督评估机制不完善 ....................... 23
第四章 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改进建议 ....................... 25
4.1 健全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制度 ....................... 25
4.1.1 中央层面制定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配套法律 ...................... 25
4.1.2 地方细化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法规 ...................................... 26
第四章 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改进建议
4.1 健全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制度
对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时,可以首先研究制定出涵盖政府购买全过程的政策,在规范购买程序、强化购买合同机制、细化购买规则等方面,建立规范、公开的购买流程,呼吁更多的青年社会组织来参与承接主体的竞争,加强对购买合同的管理,明确指出政府购买服务中各相关主体的权责利益关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监督评估等各个阶段的规则。具体主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在中央层面加快制定和实施有关政府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的法律制度,使政府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工作早日有法可依;其次,通过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青少年购买社工服务相关法规进行细化,规范购买流程,满足实际需求。
4.1.1 中央层面制定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配套法律
解决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规制问题,需要在中央层面上对其进行单独立法,这是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法制化的基础。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应牵头制定面向全国的《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条例》,从整体上指导政府关于青少年社工服务的购买工作,强调对政府购买资金的严格管理,维护政府针对青少年购买社工服务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
第一,中央层面的立法要有一定的导向性。通过立法首先应该改善社会工作发展环境,提升整个社会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培育专业成熟的青少年社工人才,加强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者的认可度。其次要能够调动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融入的积极性,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扶持青年社会组织健康蓬勃发展,优化公共服务提供市场,增强竞争力,提高青少年社工服务的供给水平。
第二,中央层面的立法要有一定的全面性。着手起草颁布《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结构性内容,从一般性规定到政府购买服务各方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以及监督和评估,最后到补充的附则等每个章节。通过详细阐述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实施步骤,严谨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规条约,使政府对青少年社工服务的购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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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是对我国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探索,尤其是在团中央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研讨制定下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与青少年有关的社会工作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这项购买工作进行了整体的宏观规划。但是我们仍不得不注意到,在政府逐步推进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购买起步时间较晚,针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更是近几年才出现,所以在法律制度规范方面还不健全,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也不完善;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在我国发展得还不够成熟,导致完全有能力有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较为缺乏,很难形成竞争性市场。这些问题都对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文正是立足于此,通过对山西省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其中存在的有待改进之处,并结合国内外其他地方政府从社会组织那里购买服务的典型案例以及当地社会组织的运行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在我国在实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应特别注重法律法规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的加强、青年社会组织的培养和监督评估机制的健全等改进措施,为逐步提高我国政府在青少年社工服务方面购买工作的科学能力和专业能力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