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其次,政治体制的变革弱化了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强化了市场的作用。随着社会自主性大大增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松动,政府垄断行为开始减少,社会各领域开始愈加分明。
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发展,逐步瓦解了传统的单位式社会,传统社区的单一性受到冲击。国家治理功能的实现越来越需要社区的参与。在这一客观形势的背景下,转变社区治理机制就势在必行,城市社区自治也就应运而生。
城市社区自治是一种制度性的变革,是一种治理体制的创新。社区如何才能实现自治,显然居民参与必不可少。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居民有序参与。但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区居民与社区本身之间利益关系并不明确,社区居民参与机制不完善,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许多城市社区的居民参与仅停留在非政治性参与的层面,对涉及社区重大事务以及切身利益的政治性参与不足,进而影响社区居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因此一些地方开始不断探索社区居民参与的新形式,力求改善基层自治的质量。
笔者在对四川省调研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中发现:一些社区在探索居民参与的形式上做了很多探索。比如 C 市 Q 社区“1+6”社区管理模式、P 市 Y 社区特别委员会模式、D 社区的四会制度实践等。对这些居民参与形式进行综合分析后笔者发现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广泛吸引公民的平等参与,通过参与主体广泛表达诉求,相互沟通协商的方式发挥居民在公共事务中的主体作用。其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既提高了公民的参与程度,又改善了社区自治的成效,对基层民主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把这种参与形式称之为“协商式参与”。
那么,这一新型的协商参与模式究竟缘何会在社区中产生?其在社区中的实践运作究竟如何?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又会产生什么新的问题和困难?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释,并就这一新型参与方式的完善路径给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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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1.1 协商民主
协商式参与对平等、对话、协商的关注使其与协商民主产生了内在联系,因此,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可以为本文的研究框架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撑。
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早期学者将重心放在了在中国这样具有独特政治制度的国家内发展协商民主是否可行之上。林尚立认为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历史渊源以及现实的政治发展状况都使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呈现出协商的价值偏好[1]。陈剩勇教授通过考察中国传统政治资源以及协商民主在各地方的实践,在强调中西政治体制区别的基础上肯定了协商新主在中国发展的必要性[2]。他们主要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通过对中国政治文化的分析探究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条件和动力。就笔者看来,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条件和动力也有两方面:首先,政治体制改革面临困境,亟需一种新的理论来指导改革实践;其次,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与协商民主理论相契合。
随着协商民主理论在我国的兴起,各地陆续将之运用于实践,如浙江温岭发展出了“民主恳谈会”这一新型农村协商民主形式以及一些地方以“网络公共论坛、劳资集体谈判制度”等为代表的协商形式。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效能不足,因此,有学者就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理论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型。何包钢认为协商民主的应用可以培育公民的政治妥协、理性对话、自我管理的能力,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社会震荡、降低治理成本,促进良性的政治竞争[3]。曹金强认为协商民主的价值主要有:一是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二是提高决策质量,;三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包容的社会风尚[4]。包心鉴则将视角对准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认为协商民主通过广泛吸纳各方利益诉求,引导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公共决策最大限度的反映公共利益,进而促进社会和谐[5]。陈炳辉、王卫则更强调公共精神在民主协商中的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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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协商式参与: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一种形式
2.1 我国现阶段几种主要参与模式
社区事务的治理需要公民的有效参与,在参与的过程中,社区居民与基层政府、居委会是其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在公民参与中,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各有不同的特点,据此,可以把现阶段的公民参与分为三种模式:体制性参与、策略性参与和协商式参与。
2.1.1 体制性参与
所谓体制在这里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政府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法律制度等方面。因此,体制性参与可以理解为公民在现有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一种政治性参与,在这一参与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关系。与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制度性参与相比,体制性参与与其在某种程度上有很大相似,但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体制性参与不仅涵盖了政府成文制度内的参与,它还包括更广阔的范围。
对中国当下体制性参与的梳理可以发现在社区层面它主要有的三种形式:一是选举,主要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居委会成员的选举,这是中国基层群众政治参与最直接最重要的途径,是基层民主的主要体现。二是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民意表达参与,主要有社区听证、社区议事会、信息公开、基层政府和居委会设立的来信接访等政治行为。三是社区自治领域的体制性参与,主要是对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的参与。
合法性、合理性、均衡性是体制性参与的主要特点。公民和政府在体制性参与中的权责关系是固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参与有明确的制度性保障,同时不论基层政府、居委会还是公民都必须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活动。公民参与权利受体制内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避免被其他因素侵害。在中国当前的政治发展中,体制性参与是实现基层民主有效方式,是保证公民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重要途径,它不仅能推动决策的质量,而且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此外,公民对社区事务的有序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也有助于缓解社区的矛盾与冲突,为社区自治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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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市社区协商式参与何以可行
2.2.1 协商民主与参与的关系
作为民主的基础和前提,参与会因民主形态的差异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西方所遵循的代议制民主将参与简单的理解为了投票,公民参与被简化成了一种临时的短暂的活动,缺乏更加深入的探索。这种状态对于浅层的问题尚可应付,但对复杂问题的解决却无法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平等对话、公平协商、互相妥协”为核心的协商民主无疑是对‘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制民主的一个有益补充。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常态化的制度性参与,让民主不致沦为统治者的个人秀场[1]。在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中,公民的能力和知识对决策并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公民反而会通过不断地参与协商民主的过程,使其知识与能力在实践中得到加强。在对公共政策进行对话、讨论、协商的过程中公民的偏好就会逐渐发生转换[2]。因此,协商与参与是并生共存的,缺少任一方,都会使民主的实现受到阻碍。
协商民主为扩大公民参与、解决社会深层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思路,因此如何让协商民主更加切合中国特色国情就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十九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环境之下,协商民主的广泛开展就要求为公民搭建一个有序参与的平台,让公民广泛而有效的参与进来,通过公民有序参与,广得良策,广聚共识,使决策反映民意体现民智,进而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制度安排,构建一个制度化、常态化、多层次的协商对话机制让各式利益群体都能身份平等的参与进来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是当前利益多元、价值观差异、矛盾复杂的社区社会实现民主决策理性施政的必然要求。
综上分析,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一是公民的有效参与和民主协商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参与是为了协商,协商可以带来更好地参与,缺乏公民参与的协商和缺乏协商的公民参与是没有意义的,参与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基础、核心构成要件;协商民主是参与的必然要求和内在逻辑。公民参与能够使民主协商落到实处,而协商民主的过程就是公民参与的目的。二是协商民主既为公民参与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实践上的指导,同时也拓宽了参与的形式,丰富了参与的内容。协商民主理论所提倡的公开、平等、对话、妥协为公民有序参与为公民参与提供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范、技巧策略和形式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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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实践经验...............22
3.1.1 党领群治型................................22
3.1.2 精英代表型............................23
第 4 章 迈向城市社区居民协商参与..........................32
4.1 协商参与下的政府.............................32
4.1.1 简政放权,权随事转..........................32
4.1.2 党群互信,核心引领..............................32
第 4 章 迈向城市社区居民协商参与
4.1 协商参与下的政府
4.1.1 简政放权,权随事转
谈到协商民主,国内大部分学者一方面比较赞同走西方式的路线, 另一方面又力图寻找到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的契合点。以西方社会为背景的协商民主理论,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运行,这二者不论是在机制、价值取向、基础等方面都大相径庭,因此需要将中国的国情特色注入到西式的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核中去,发展出中国化的协商民主。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乃至政治领域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结构的复杂化。过去,在集权式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日渐高涨的民主意识使这样简单的行政化管控越发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特别是对社区,集权式、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模式所造成的低效、低质不仅伤害了社区居民,而且给基层社区治理也带来了诸多困难。虽然在中央政府的倡导下,我国近些年来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府当家做主的一元行政模式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权责不清,“一言堂”,协商参与主体的权力被弱化的问题仍然存在。事实已经充分证明,政府应该放松握紧权力的手,转变自身管理理念,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摒弃家长式的作风,扮演好秩序维持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为此,一方面政府需要简政放权。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协调好自身与居民、居委会和社区自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自身的权力限度所在,将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的处理权交还给社区居民,能少管就少管,能不管就不管。将政府“包办”与社区的种种行政事项逐一剥离,给社区来一次大瘦身,为社区自治的实现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少管不意味着政府不管。与之相反,政府不但要管,而且要管的好,管的精。政府的力量应适度协助社区,虽不是主导方,不介入社区事务的治理,但仍需给社区以必要财政支持和指导,改变政社不分的局面,实现政府和社区组织的良好互动、积极合作,
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区、居民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这不仅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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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讨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