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政治学术论文,笔者认为作为政府机关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让利于民,放权于社会;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要勤廉从政、全心为民;如此才能更为有效地提升自身的职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人民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者的职责,如此才能真正享有民主权益,也才能够不断向马克思所倡导的廉价政府目标靠拢,才能不断推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迈进。
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源于其 1843 年夏完成的、对黑格尔哲学加以批判的第一部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书中运用唯物史观全面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阐明了无产阶级有别于资产阶级的内在本质,就是必须经过真正的革命来建立新的国家、必须建设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廉价政府。此后,马克思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如《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同恩格斯合著的第一部著作《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进一步系统深化了这一观念。马克思指出阶级对立使得各种腐败现象得以暴露,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资本主义的本性。因此,资产阶级必然竭尽所能利用国家公权大肆敛财,使得国家公权逐渐沦为满足资产阶级一己私利、对劳动者残酷压迫的工具。因此,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主义国家企图奢谈廉政建设必然流于美丽谎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真正建设廉价政府从而把廉政理论付诸实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认为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不仅会逐渐消除阶级对立,而且会屏蔽掉腐败滋生的空间环境。标志着马克思廉政建设观系统形成的著作是其 1871 年 6月 13 日发表的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举世闻名的《法兰西内战》。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不仅为我国党的建设提供了廉政方案,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 马克思廉政建设观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作为千古不朽的历史唯物主义经典名著,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文献之一。全书透过充沛的感情、洒脱的文句、丰富精湛的内容,对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作了高度的理论概括,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其中所蕴含的廉政建设观系统而又全面,直到今天仍然不啻为我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遵循。马克思着重从廉政建设的政治根基、核心保障、关键举措等几个层面形成了廉政建设的系统观点。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廉政建设的制度根基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马克思深刻批判了以往以剥削为本质的私有制的弊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廉政建设的政治根基。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由此不会出现剩余产品从而就不具有产生腐败的任何可能性。之后随着私有产品的出现,某些部落酋长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变公权为私有,于是就滋生出腐败。促使国家机器蜕变为资产阶级施行腐败的政治工具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私有制的产生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重要温床,为资产阶级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腐败本质上是资本剥削劳动的产物,无产阶级只有在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逐步消除腐败进而实现其梦寐以求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马克思认为法国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伟大尝试,也是对其共产主义理论的一个有力证明。巴黎公社时期所确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系列具体形式证明了,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能使人民重新恢复自己的国家政权,人民才能真正摆脱奴役而成为国家的主人。总之,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就要首先破除一切私有制,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在巩固起人民自己的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文化等社会制度。因此,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廉政建设奠定了制度根基。
(二)人民民主是廉政建设的核心保障
基于公权力的滥用之现实,马克思尖锐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的虚假性,认为人民民主才是实现廉政建设目标的核心保障。在对民主制度问题进行剖析和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意识到资产阶级民主只是极少数剥削者的民主并不会使广大百姓真正当家作主人。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之所以沦为其施行腐败的工具,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并高居社会之上,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异化为主仆关系。在对巴黎公社制度的研究过程中马克思逐步发现,公社要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政治。马克思认为,在巩固了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的根基之后,要充分发挥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政权必然不再异化于人民而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因此,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给防治腐败促成廉政带来希望之曙光。
马克思的研究思路是,作为廉政建设核心保障的人民民主应有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其一,建立完善的民主普选制度。普选是人民民主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人民对国家主权的真正拥有,因为它既能确保权为民所用,也是人民切实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马克思盛赞巴黎公社制定并付诸实践的民主普选制:“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即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1]141。其二,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源自人民的国家权力其行使过程也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权力的委托者,政府和公务员则是公权的受托者。既受托于人民就理应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的受托人假借受托的手中之权,背离委托人即人民的意愿谋取私。廉政建设则意味着必须使受托人严格遵循作为委托者的人民的意愿,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脱离人民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必然如脱缰之野马颠覆并导致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关系的错位而产生种种腐败现象。由此马克思提出,即便是已经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其三,建立完善的罢免惩戒机制。马克思看到了普选制也会存在用人不当之可能。即使用人得当,手中掌握了诸多稀缺资源的当权者面对权力可以带来的诸如金钱、美色以及名誉等诱惑,亦有可能堕入腐败的深渊。由此人民不仅要不断完善和用好普选权,也要不断完善和用好罢免权,建立健全罢免惩戒机制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不断纯洁。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始终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
(三)建立人民自己的廉价政府是实现廉政建设目标的关键举措
基于国家职能的普遍性,马克思彻底揭露了资产阶级政府的欺骗性,认为建立人民自己的廉价政府是实现廉政建设目标的关键举措。这样的廉价政府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和考量。
一是施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首先要通过缩小机构人员规模、减少政府公共开支等方式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来打造“小政府”。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有明确的职能定位,政府的存在其目标就是要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因此要尽可能的让权于民、还权于民。马克思高度赞美了巴黎公社实践中所采取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形式,称其已将所有“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1]100。即是说一方面要坚决取缔旧政权的部分不合理职能,另一方面对于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应交由社会来承担。同时,马克思还进一步认为,巴黎公社已经“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军队和国家官吏”[1]149 。马克思提议公社应该通过精简机构来减少政府成本,成为名副其实的廉价的小政府。所谓“大社会”就是说要在一定条件下,促进国家政治职能逐步消失取而代之以社会职能,即把国家政权下放给底层人民,促使政府职能向社会回归。这样,政府的行为就具有了社会层面的意义。
二是打造一个勤廉朴实、厉行节俭的务实型政府。马克思多次提到公务员应该做人民的勤务兵的问题,并强调国家公职人员应摒弃私利、清廉奉公而不要享受高薪待遇。巴黎公社规定,一切公职人员自上而下只能与工人同酬,取消其一切特权包括公务津贴。在谈到节俭问题时,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一切节约终究是效率的问题,终会体现为时间的节约。从政府治理领域而言就是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即政府单位时间里要为人民提供量更多、质更优的公共产品与服务。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另一方面,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只领取工人的工资。由此可见,公社一开始就厉行节约,既进行政治变革又实行经济改革。”[1]43这段话言简意赅,从缩规模、精机构、裁冗员从而节约财政资源和取缔一切非必要的诸如三公消费的东西,以及保持公务员与工人的同等工资水平三个方面阐明了“廉价政府”建设的重要方略。
三是建设一个全心为民的廉洁型政府。这样的政府最终必须靠国家公务员来执行,因此廉政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就是要打造一个亲民爱民清廉为民的公务员队伍。每一个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而不能凌驾于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为此,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必须认清主仆关系,牢牢树立公仆意识。公仆意识是马克思主义廉政建设观的核心理念之一。公社要“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1]142,如此才能促使公职人员提高公仆素养,真正把公仆意识转变为全心全意廉政为民的实践活动。
二、马克思廉政建设观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实现了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的高度统一。既具有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又为无产阶级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理论武器,实现了科学性与革命性的高度一致;既具有坚定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的实践性,又对之后建立的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体现出其自身的重大价值即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既具有对资本主义非科学理论和罪恶现实之双重批判性,又是对旧理论和现实的巨大超越,实现了批判性与超越性的高度统一。
(一)科学性与革命性的高度一致
马克思廉政建设观源于对黑格尔旧唯心主义哲学的批判,从根本上说还是源自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活动,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是严谨而又彻底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马克思立于自然关系、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分析了腐败现象赖以产生的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出现,进一步分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只是为少数资本所有者所称颂的表面和虚假的东西,并没有为绝大多数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被剥削、受压迫的人民所享有,人民并没有成为国家的主人而只是受奴役的仆人,这样的“民主”与“法制”只能沦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根本不可能发挥对少数滥用公权者的腐败分子的遏制作用[2]。马克思廉政建设观的又一个重要理论特征就是强调鲜明的阶级性,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在进行政治制度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阶级性应该是十分重要的政治属性。马克思廉政建设观就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的阶级属性,是为了服务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革命而提出的。因此,从其功能和作用上来说,阶级性就是革命性。革命性是以科学性为基础的,是与科学性高度一致的。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主义“对世界各国社会主义者所具有的不可遏止的吸引力,就在于它把严格的和高度的科学性同革命性结合起来,并且不仅仅是因为学说的创始人兼有学者和革命家的品质而偶然地结合起来,而是把二者内在地和不可分割地结合在这个理论本身中”[3],这一高度评价同样适用于马克思的廉政建设理论。
(二)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既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一脉相承,形成了严谨科学的廉政理论体系,又立足于坚实的实践沃土,实现了完整理论性和坚定实践性的有机结合。它不仅是科学先进的认识武器,更是指导现实的实践工具,正如列宁在《怎么办?》一文中发出的著名论断: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而革命的理论只能根源于革命运动的实践,指明了理论和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坚定的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显著特征。在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中,建设“廉价政府”的一系列举措、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等廉政建设实践,都是马克思主义实践性的集中体现。马克思高度赞扬: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次伟大尝试,不仅废除常备军和警察,收回立法权和司法权,打碎了旧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而且消除了旧国家机器假以生存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根本摧毁了旧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力量;还建设性地推行了“廉价政府”的种种举措,并在政治、军事等诸多领域实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都为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的完善和成熟提供了强大的实践基础。
(三)批判性与超越性的高度统一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彻底的批判性,唯物辩证法指导之下的马克思廉政建设观必然也具有辩证的批判性,而且这种批判性是对资本主义旧哲学理论和黑暗现实的双重批判。为揭示资本主义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马克思首先从理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崇拜”思想,认为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描述,陷入权力拜物教的泥潭。而现实则相反,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不能保障人民的利益却成为各种官僚谋求私利的工具,这也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各种腐败现象不断滋生的温床。马克思敏锐地意识到,批判的武器绝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无产阶级既然不能回避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丑恶现象,那就应当直面现实,拿起枪杆子打碎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起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以此来捍卫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这种无与伦比的双重批判性,也实现了马克思廉政建设观对过去一切旧理论的巨大升华和超越,提出了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廉价政府等一系列重要观念,为实现共产主义指明了一条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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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廉政建设观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启示
马克思廉政建设观是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教训而提出来的一般原理和一般原则,要使其应用于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把廉政建设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从主、客体两个角度来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组成部分,二者并非绝对对立,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比如,作为客体的国家治理体系主要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三个组成部分,其中政府治理层面的廉政治理以公正、廉洁、法治等为导向的价值目标,同样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即作为主体的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4]作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能力当然还是要由人的能力来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治理制度的执行以及渗透能力;二是把这些基本价值通过社会化行为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塑造合格公民的能力。归根结底,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作为治理客体的国家制度的现代化与作为治理主体的人自身的现代化二者的有机统一。其中,廉政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门阶条件。廉政治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回答如何打造制度的笼子、有效管住官员手中的权力的问题。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对于最终解决好这个问题,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挥制度优越性对廉政建设的基础作用
“廉政”,可以从主体层面反映高效的国家治理能力,因此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如前所述,马克思认为腐败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因此只有与私有制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根治腐败、进行廉政建设的基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也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互相协调的国家制度,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制度。[5]换言之,社会主义诸种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中,马克思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也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首先来自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机关等都以作为党和人民意志集中体现的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是宪法而不是资本或别的什么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时还要不断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尽快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大国,真正发挥制度拒腐、制度防变的优越性。
(二)努力拓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增强廉政建设的核心保障
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离不开还权于民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是权力腐败的天然克星,是彻底遏制公权异化的重要法宝,是廉政建设的核心保障。新时代,民主也成为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主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我们要一以贯之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6]。在党的领导下,必须在坚持、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探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2019 年,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 7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殷切指出:“实现民主政治的形式是丰富多彩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式民主在中国行得通、很管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把人民政协制度坚持好、把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好,增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责任担当,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7]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认识。总之,要以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尽可能多地团结广大的人民群众,凝成中国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务实亲民、廉洁清正的服务型、责任型、廉洁型的政府;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要前提之下,首先,要增强和保障人民主权。马克思所定义的人民主权运用在我国新时代制度环境下就必然意味着两点:第一,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各级政府的行政官员以及公务员;第二,参与法律制定的人大代表也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方式从人民中产生。其次,不断完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上这些依然是当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式民主政治道路,这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而且实践证明了,它可以有效保障人民民主,推进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的进程,使我国各族人民得以更好地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依规理政。在以后的政治实践活动中,我们要更好地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切实做到与人民共商国是,即遇事、做事多听取民意、多发挥民智,努力探寻出一条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乐意接受、满意点赞的民主政治道路。再次,赋予人民以应有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建立民主监督以及罢免惩戒机制,充分调动老百姓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8]。民主监督作为马克思廉政建设观的重要内容,也为现实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新时代条件之下的民主政治实践证明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民主权利较之以往在不断增加,但与马克思所设想的还相去甚远。在我们万众一心、全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要把实现廉政主体即人的现代化和廉政客体即制度的现代化统一起来,除了建立权力对权力的约束机制之外,还必须建立和完善非权力对权力即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和罢免惩戒机制,增强廉政建设的核心保障。
(三)竭力打造全心为民的廉价政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终旨归
置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马克思深刻观察到,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的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贪享更多的公共财产,作威作福、鱼肉百姓,所以他们最终的命运只有走向灭亡。马克思因而得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管理者队伍必须由一支廉洁为民的国家公务人员组成、由此建立的“廉价政府”中的每一个公务员必须清廉奉公而不应享受高薪待遇的结论。马克思提出的“廉价政府”是少花费而高效率的政府,其宗旨必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这个廉价政府应始终将廉政作为对公务员考核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把建立一个风清气正的廉洁政府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一以贯之的重要任务。由此可知,在马克思的廉价政府观念中,“人民”二字重若千钧。有限的廉价政府应该是全心为民服务的政府,这一方面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管理能力提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主体要求。这就必须变大而强的政府为小而弱的政府,突出政府职能中的“服务”二字,建设一个低运作成本、高工作效率的清廉政府。当前的中国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譬如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而造成行政资源的大量浪费等。[9]因此,必须要节制政府不必要的消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让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切实花在“刀刃上”。应遵照马克思的廉价政府建设思想教育引导我国的公务人员,时时处处敲响警钟敦促他们中的每一个成员,牢记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谋事干净做人磊落,树立我党廉洁清明、为民务实的光辉形象,惟其如此才能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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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马克思廉政建设观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理论影响力和实践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快速步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带领人民迈向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便净化我国的政治环境来更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党中央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嘹亮号角。我们认为,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乃至人民大众,都要认真研究和切实遵循马克思的廉政建设观,从中借鉴有益的启示。作为政府机关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让利于民,放权于社会;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要勤廉从政、全心为民;如此才能更为有效地提升自身的职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人民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者的职责,如此才能真正享有民主权益,也才能够不断向马克思所倡导的廉价政府目标靠拢,才能不断推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迈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