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现代性的界定
第一节 法
一、法的概念
研究法的概念,科学地回答“法是什么”,是法学、法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是“法的现代性”界定和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自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在绝大多数的社会中,人从生到死的整个人生历程,都可能或必须在法的管辖或保护之下,法是关乎人类社会生活的重大事物,必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人们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使得社会产生了诸多不同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家,他们对法作出了各种各样的界定,使得法的概念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元化。
在我国的古代文献中,“法”多与“刑”通用。根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①“灋,刑也”表明了,在我国的西周时期,“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有惩罪、刑罚和规范的意思。“平之如水,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廌”是古代的一种神兽,能辨曲直,在审判时,它能用角去触有罪或理曲的人,从“廌”,表明了法有“明断曲直”之义,且有威严裁判的功能。同时,有学者认为“灋”在古时读“废(fèi)”,等同于“禁止”,所以认为法也有禁止的含义。同时,在古代“法”也与“律”通用。“法”与“律”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同义,都有常规、划一的意思。后在《唐律疏议》中,明确称“法亦律也,故谓之律”。“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合成词,在我国古代较少使用,只是偶尔出现。自清末以来,出现了“法”与“法律”并用的现象。
在现代汉语中,“法”更多地是与“法律”通用。在《辞海》中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与广义的“法律”是通用的。我国的法学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在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多数认为“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这里的“规范”是指全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在西方的文明史上,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词汇来表达“法”。在拉丁语中,本源意义的“法”(ius 或 jus)是从罗马神话中主宰一切的神朱庇特(Lovis 或Jove),相当于希腊神话中的“宙斯”一词演化而来的。希腊语的“nomos”,不仅包含了成文或不成文的法,也包含着习惯、传统和道德规范等。英文的“jus”,法文的“droit”,德文的“recht”等,均表示“法”,且同时兼有公平、正义和权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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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代性
一、现代性的概念
现代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人们对其研究视角和理解方式的不同,从其产生之初,就不断引起人们的争论,它是一个错综复杂、歧义丛生、难以把握的概念或问题域,它反映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人们可以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角度使用或定义它,从而使它变成了一个集最相矛盾的词义于一体的十足的“杂音异符混合体”。①
“现代性”这一术语起源于西方,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 5 世纪。这是美国后现代哲学家詹姆斯提出的,他进一步指出,这个词最早是由基拉西厄斯教皇一世(494-495)将其作为划分年代的分期而用于划分先前教皇的时代与当代。差不多与教皇同时期,卡西奥德洛斯从文学研究的角度,将“现代”放置到与“过去”相对应的位置,将其视为有别于古代的一个根本性的时代分界,从而使“现代”具有了时代分界的特定含义,并一直延续使用至今。美国的另一个学者马泰·卡林内斯库通过对“现代性”词源学的考证,指出这个词流行于 17 世纪的英国。《牛津英语词典》中记载“现代性”是在 1672 年首次出现的,并援引了霍勒斯·沃波尔在 1872 年的一封信中涉及到“语调的现代性”的话,将“现代性”在音乐方面的使用揭示了出来。同时,卡林内斯库还指出,“现代”、“现代性”在法语中是在 19 世纪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远远晚于英语,人们曾发现在泰奥菲尔·戈蒂埃发表于 1867 年的一篇文章、夏多布里昂出版于 1849 年的《墓中回忆录》和波德莱尔发表于 1863 年的《现代生活的画家》等三处中使用了“现代性”。
人们在对“现代性”进行语源学的考证的同时,更多地是从不同领域、不同层面来探寻“现代性”的意义并对其进行概念界定的,主要集中在文化、历史、社会、精神、心理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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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
第一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
启蒙运动是从 17 世纪的霍布斯、洛克等早期启蒙思想家开始,经 18 世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等的发展而进入高潮,最后由 19 世纪的康德、黑格尔等将其发展到顶峰的。弘扬理性、反对宗教、提倡科学、确立人的崇高地位是启蒙思想的核心。伴随着启蒙运动而产生和发展的近代法,就表现为内蕴现代性的理性法的建构和发展,从而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渊源。
一、霍布斯的国家自然法哲学
霍布斯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著名思想家,是近代第一位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他开启了现代性的第一次浪潮,使法哲学的中心命题由自然转向了理性、自由。
霍布斯从预设自然状态开始,来说明社会、政府和国家的起源,论证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形成绝对主权国家的必要性,从而构建了国家主义自然法哲学。霍布斯假定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的能力都是平等的,在相同的愿望不能同时实现时,人们就会成为敌人,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出现。为了摆脱战争状态,求得生存和安逸的生活,人们理性地选择自然法来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自由,但自然法的这种约束力是有限的,是属于内心范畴的,当作为外部法令时,它的约束力就无法保证总能实现,这就需要基于大家的共同意志而形成契约,而契约依靠人们的自愿服从是不能很好地得以实施的,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权力予以保障,于是,缔结契约、形成国家就成为必要。霍布斯强调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不同的。自然法不再是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而是人们理性发现的“正确理性的指令”,是禁止人们做有害于自己生命的事情,或禁止不做有利于保全自己生命的事情,是对自由的限制,其核心是义务。而自然权利是指人们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其核心是自由。自然权利与自然法是自由与义务的区别,自然法在根本上是对自然权利的维护,但由于自然法只有内在约束力,而无外在强制力,所以必须通过权利的相互转让签订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托付给一个将大家的共同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人或集体,即国家或“利维坦”,并借助国家的绝对主权,才能保证人们真正享有自然权利。主权者的权力和意志是权利或法的基础,法是主权者意志的表示或命令,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它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法律约束的,人们对于主权者及其制定的法律只有服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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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
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
现代社会是马克思出场和生活的历史语境,现代性对于马克思而言,不是外在的、边缘化的存在者,不是散落的、碎片化的简单话语,而是贯穿于马克思思想变革、形成和完善的全过程的基础、核心和主线,现代性逻辑是马克思思想包括其法律思想演进的基本逻辑。现代性作为一种人对待自然、自身和自由的态度,其基本观念源于一场人争夺其为人的权力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给我们的世界带来了理性、科学与自由的光芒,人的“我思”能力得以重新发现,主体性得以重新彰显,开启了人从“天启” 到“理性”的“我思”的时代。自此以后,世界就进入了“人”不断追问“人是什么”、“何为现实”、“何为自由”,并在现实和自由之中不断实现“人”的过程,即现代性的世俗化、理性化和自由化的展开过程,也就是人、现实和自由的关系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在“人——现实——自由”的关系性论证模式中探求人的本质就成为思想构建的基本逻辑结构,这也成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构建的基本逻辑结构。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最直接的源头是德国古典法哲学,在对德国古典法哲学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人、现实与自由的关系进行重新排列组合是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形成的重要来源。德国古典法哲学的现代性逻辑源头是康德法哲学,康德法哲学是对权利的形而上学的思考,是对“自由”条件进行严格限定的理论。康德将理性划分为知识论范畴的理论理性和伦理学范畴的实践理性,并将自由划分为内在的道德自由和外在的权利自由,认为真正的人只有在服从道德律令时才能实现自由,是针对凌驾于现代性逻辑之上的狂妄的理性带来的危机开出的“药方”。将现代性升格为哲学问题的第一人的黑格尔,其相较于康德更加关注现实。他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和本性,“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性,自由意志只有经过抽象权利、主观意志的权利、伦理的现实的辩证运动过程,在政治、社会和伦理的各个领域得以实现,才能真正获得其现实性。任何自由意志的定在都是法,法是自由的体系,其除了概念的合理性之外还必须具备历史的现实性,必须经过在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法三个阶段的现实运动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康德关注的核心是“人是什么”的现代性命题,黑格尔关注的是时代的“精神”和“原则”,虽然二人的哲学形态和关注点各不相同,但都是着人、现实与自由的关系性论证逻辑而展开的,是立足于人、通过人对现实和自由的理解来构建自己的法哲学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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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69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69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70
第四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98
第一节 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98
一、国家的概念.......................................98
二、国家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99
第五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120
第一节 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120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120
二、意识形态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122
第五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
第一节 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
意识形态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最早是由英国文化人类学之父爱德华·泰勒提出的,他从精神领域对文化进行了界定,把包括艺术、道德、法律等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任何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称为文化。泰勒之后,文化概念经过逐渐演化,形成了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的含义:广义的文化与自然相对,是指自然以外的一切人为创造。狭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各种精神成果,主要由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具体的意识形式所构成。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是精神文化的核心。
意识形态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是一个复杂多变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使用者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和语义。在西方学者中,第一个提出意识形态概念的是法国启蒙学者安东尼·德斯图·德·特拉西,他在其重要论著《意识形态的要素》中,把意识形态界定为观念的科学,即对观念和感知的产生、结果和后果进行系统分析的新的观念学,并且这门新学科将成为其他所有学科的基础。在特拉西那里,意识形态代表的是积极的、进步的、有助于社会改革的真实意识。但这种在肯定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在拿破仑那里却发生了变化,拿破仑把以特拉西为代表的一类知识分子乃至所有富于思想的人都讽刺为“意识形态家”,指责他们是在无视历史事实的情况下追求抽象的真理,认为他们是空想家和破坏者,由此,意识形态被赋予了否定和贬义的内容。这一用法很快在德国古典哲学那里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康德将意识形态历史地逻辑地包含在了他的批判哲学中。黑格尔不仅使用法语的“意识形态”一词批判了以特拉西为代表的法国意识形态家们的意识形态观,而且将意识形态与“异化”相结合,提出意识形态是精神异化的产物,必须经由启蒙和理性才能使人们摆脱盲目信仰的支配,这对马克思创建意识形态理论产生了直接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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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
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特殊语境
“历时态”的社会元素所产生的影响、带来的问题及发挥的作用,共时性地存在着、影响着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这形成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特殊的“时代境遇”,使我们的包括现代性法治建设在内的整个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历史性问题的共时性解决”的复杂语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