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律就是政治。司法作为法律的实践表达,其理念、方针和路线无一不体现着政治权力的运作逻辑和价值取向。发源于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司法”理念,因为其本源的政治性而在具体制度建构和实践运作中表现出鲜明的“人民性”政治面相,自产生时起,这一核心理念便始终伴随着人民司法的工作实践,通过司法领域的意识话语宣传和合法性积累,对革命年代的战争胜利和建国初期及以后的国家建设、政权巩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在组织与制度上发生了巨大的变迀,这种转变的影响透过社会矛盾和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延伸到了司法场域。而基于对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的考量,国家在宏观司法层面作出了满足每个公民司法需求的司法承诺,这种合政治性下的责任与义务客观上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合法律性方面的巨大压力,使得“能力不足的危险”日益严重;而科层制在司法体制中的生长和发展也使得司法的“人民”的形象开始逐渐隐退、式微,“人民”的话语表达开始发生断裂、变迁,“人民”的价值理念也受到质疑、反思;同时,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制度内核的司法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与传统的、“政治遗产式”的理念和工作方法发生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这些在价值观与方法论上衍生出的矛盾和冲突势必影响到人民司法的政治面相在合法性与正当性获取上的质量和效率,因而,作为体现共产党在司法领域“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司法”及其表现的政治面相,不论从政治话语的思想宣教,还是作为治国理政的司法参与,抑或是基于对政权合法性与正当性获取与积累的政治考量,“人民司法”的政治面相无疑都有着重塑的价值。
政治面相的表达与实践,既需要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宣教,同时更是着眼于纷繁复杂的制度实践。从政权建设的角度,国家层面关注更多的是通过一种理念、制度和方法完成其自身的正当性建构与合法性获取,因而通过组织学、政治学的制度与合法性与正当性理论框架来进行分析就是题中之义;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司法和法律作为法理一理性正当性自我证成的权威来源,在完成自我证成的同时,更需要其向外扩散的过程中确保整个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健康性和持续性;从民众的心态和策略的角度,具体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一方面给予其行为选择和文化认同的指引,另一方面又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民粹”的念头滋长,成为任何人都可以倚重的话语资源和“护身符”“免罪券”,因而对历史的“祛魅”与对传统的回归必定需要坚持理性、客观的立场;从对策建议的角度来说,实用主义进路是比较适合当代情势的,基于客观、实用和理性的立场,在尊重既定事实性约束条件下,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力求获得最大范围的共识与合作、最小程度的阻力与对抗,使“中国式的问题中国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解决”。然而,切入主题角度的单一性虽然可能因为选取对象和论述的深度能够完成对整个话题的清晰、透彻的表达,但更多的是挂一漏万的片面深刻。在这里,纯粹的政治面相的话语表达与实践,并不能够单独完成对人民司法这个充满话语宣教和实践魅力的理念与制度的充分揭示、解释和说明,在某种程度上更因其高度的抽象性和政治立场性而不能、不够对其进行过多的情节描述和价值评判,某些难以触碰区域的存在更是成为了思维和逻辑的起始点而需要我们去理解、认知和接受。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和界定了文章的两个基本概念:人民司法和政治面相,为接下来的论述提供了概念前提和基本方向;第二部分是对人民司法政治面相的历史考察,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考察和制度考察。在理论考察部分总结和梳理了基本的理念基础;在制度考察部分则对主要的制度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通过人民司法政治面相所面临的当代难题的类型和实践形态的不同,提出了国家司法承诺的表达断裂、国家治理机制的矛盾、科层制度与现代性理念对“人民”话语的实践消解等概括和表现;第四部分是基于前述部分的论述而提出的相关对策,包括对“政治遗产”的批判继承、话语模式的转化、政治和技术的兼容以及对传统的理性回归等思路措施,分别从价值观、方法论等角度展开,以解释、论证措施的逻辑性、针对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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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是本文的第一个重要概念,因而我们在这里必须先明确其基本含义,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但是因为考察和理解的角度不同,所以在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实践中也表现为各异的形态。“人民司法”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具有丰富而复杂内涵的政治话语表达,自创造之日起就被赋予了在司法领域为统治者寻求和论证合法性的重要意识形态使命,由其衍生出来的理念及制度亦分享其“人民性”的所有资源,同时也必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种非司法性的政治负担。姚建宗教授认为,法律与政治的事实与内在逻辑联系具有客观性,同时法律的存在与运作也体现着政治逻辑主线。1司法作为法律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其内在的构成和外在的表现形式方面也自然分享并遵循、体现着政治本身及其相关活动对于司法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控制与决定。正是这种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控制与决定,使得我们有必要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考察和审视人民司法的基本事实和基本逻辑,以及背后存在的控制与决定。基于对人民司法的理念及实践功用的理解和观察角度的不同,当下对于这一主题的研宄进路多样,不同视角下的观察自然会生产出不同的研究成果,而立场的不同更是让这一本就见仁见智的理念性实践存在显得越发不可定论。但是更多的学者是基于一种存在主义的态度运用客观的理性的立场来认识这一司法体制运作中的意识话语理念。关于人民司法内涵的界定,因为考察向度的差异,理论界并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从具体方面而言,有学者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认为人民司法起始于土地革命时期,经过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之探索,尤其是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发展,在1958年“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扩大前基本形成。有学者认为人民司法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在此基础上,中国革命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此理论的指导下,董必武提出并论证了“人民司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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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面相
政治面相是本文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与对人民司法的展开稍显不同的是,政治面相因其内涵和外延的相对抽象与广泛,同时因为文章论述的集中性和概括性,故本文拟以技术性的方法,在总结性的语义范围内,抽象出政治面相的几个基本特征。政治面相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政治性主要表现为司法活动坚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展开,以“保驾护航”的姿态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运行之中。政治性首先表达为鲜明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这里的价值观是指以党和国家的阶段中心任务为着力点,与党和国家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性,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作为科层制中的一员而展现出来的服从性,在某种意义上更可以认为是主体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行为。微观而言,人民司法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依据国家对于司法的总体认识和期待,分别表现为不同的价值观念。有学者基于当代中国的两次历史性社会转型以及第二次转型的不同发展阶段,将司法的价值观概述为从为阶级斗争冲锋陷阵的政治司法价值观转变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济司法价值观,而后再演变为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的社会司法价值观,并走向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的衡平司法价值观。1其次,“工具主义”的思想贯穿政治属性的始终。司法工具论不仅体现在上述的政治司法价值观念中,也深刻的体现在之后的经济司法价值观和社会司法价值观之中。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不仅在中国民间被称为“刀把子”的传统,而且也以“保证人”的姿态为国家的治国理政提供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工具性的,都是达成政治效果的一种手段。但是“工具”的意义有不同,相对于为阶级斗争服务而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司法工具主义更具实用主义价值;相对于为经济建设服务而言,为社会服务的司法工具主义所持的视野和境界更为高远。2最后,思想观念的教育持续深入。司法的“人民性”己经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唯一正确思想,政治可靠、立场坚定、甘于奉献和努力为人民服务己成为选人用人和司法实践的首要准则。每年“两高”选取的先进典型、模范工作者,无一不化身为上述准则的具体形象,这也正是在司法领域回应执政党所提倡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才选任标准。脸谱化、固定化的形象尽管更多的是一种宣传意义上的象征性表达,但是象征不一定就是虚伪,如果司法系统能够深入贯彻,那也会是一种巨大的司法生产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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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司法政治面相所面临的当代难题.........24
(一)合政治性与合法律性的冲突........24
(二)科层制度和现代性理念对“人民”话语的实践消解........28
四、人民司法政治面相的重塑........36
(一)对“政治遗产”的批判继承........36
(二)话语模式的转化........38
(三)政治与技术的协调........39
(四)对传统的理性回归........40
四、人民司法政治面相的重塑
新世纪之初,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并指出,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体现了人民意志,保障了审判权的人民性,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1尽管“人民法院”的改名争论看起来只是历史过程中的一朵小小的浪花,但是“言者虽无心而听者却有意”,基于本文前面对于“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在理论、实践和路线等领域所面临的实际困境而言,“人民司法”似乎也应该基于客观、理性和实用主义态度,努力使自己适应社会结构领域的组织、制度和思想的重大变迁这一司法运作环境“新常态”。因此,这里认为“人民司法”的政治面相需要而且也能够实现“重塑”。“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因为“人民司法”的政治面相背后涉及到政治和国家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坚持“人民”的立场下,本文也力图在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这一基本前提不动摇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化的理念和方法最大程度地“求同存异”,以求得最小程度的争议最大程度的实效。
(一)对“政治遗产”的批判继承
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定的历史人物和事件中,形成了能够集中体现共产党的优良作风和富有成效的传统和工作方法,我在这里把它们统称为共产党的“政治遗产”。这里的“政治遗产”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和时间性:从词语的指涉来看,“政治遗产”专指在司法领域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方法和典型人物的典型事迹、典型经验;在时间上它专指从共产党创建司法制度到现今,不包括未知的明天。之所以称为“政治遗产”,是因为司法问题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通过顶层设计的方式来解决;同时进入共产党宣传话语体系的“遗产”必定会被包装成为指导和激励全党的政治标杆,而这一过程自然就是“政治化”的过程,体现出鲜明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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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民司法的政治面相作为我们党司法领域的政治理念载体,承担着宣示主义、界定属性、再造同意的重要政治任务。文章通过对人民司法政治面相的分析和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总结了它的传统和现在,发掘了它背后的运行规律和逻辑,并将其置于现代社会的场景中重新认识、重新理解、重新塑造,使其能够在新的制度和组织环境下继续发挥作用。传统之所以值得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回顾和思考,是因为在传统中孕育着认识现在和塑造未来巨大力量。从文中的分析可知,人民司法的政治面相不仅仅是司法路线的一个简单纯粹的侧面,它及其本身所蕴含的政治理念通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话语实践与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联系贯通,正是透过对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努力追求这一背后逻辑的体察,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国家在司法领域推行的各项改革和措施的实质目的,这有助于我们透过事物的表象深入事物的内部,为我们更好的理解党和国家政策、加深对国情世情民情的认知和提出我们自己的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了帮助,使我们对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景更觉明朗,对其前途亦更加坚定。总之,人民司法的政治面相内涵深刻,其背后的政治运行逻辑影响深远,作为一种优秀的传统,值得我们在司法工作中永远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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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