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德沃金法哲学的预备性知识:哲学诠释学——一种独特的人文科学研究方法
若想发现德沃金的法哲学趣向——将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学,在介绍德沃金的法哲学之前,了解作为人文科学独特研究方法的哲学诠释学的发展概况并辨析“诠释”、“阐释”、“解释”等核心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一)“诠释”、“注释”、“解释”的词义辨析
在汉语世界里,人们很难说出三者的细微区别,以致经常把“诠释”、“注释”“解释”不加区别地使用。在英文中,与三者相对应的是 Interpretation(Hermeneutics)、Annotation、Explanation 。从《Law's Empire》一书看,德沃金使用的是“Interpretation”概念,德沃金为什么这样使用呢?在英文中,除了直接源于词源学的 Hermeneutics 以外,Interpretation 也常被译为“诠释”,它与其他两者有很大的区别。首先,Annotation 由动词 note(注意、留意;或指出、特别提到的)演绎而来,因而偏重于提醒和突显某事物或其某部分,意为注释、注解。其次,Explanation 的动词形式 explain 意为把 plain(清楚的、明显的、浅白的)的意思 ex(展现)出来,Explanation 有两层意思:一是解释、说明、阐述,偏重于对所发生的某事物的表明原因;二是指告诉我们某事物如何运作(起效)或使某事物更易于理解的解释性说明、说明性文字。这样 Explanation 偏重于探求对象的因果关系,并对之加以说明、描述,词义较接近汉语中的平铺式的“解释”。而作为《Law's Empire》中的关键性词汇 Interpretation,其“Inter”有“在……之间;从此到彼;相互”的意思,整体上有两层意思:理解、解释、说明和演绎、演奏方式、表演方式。我们再从词源学来看“Interpretation”究竟是什么意思。Hermeneutics(诠释)直接源于希腊语 Hermeneutik(诠释学)翻译而来,而后者源于希腊神话中神的一位信使赫尔墨斯(Hermes),他脚穿生有双翼的鞋子来往于奥林匹斯山与人间向凡人传达诸神的指示和讯息。在此他要完成两个任务:一是把神的语言加以理解并翻译成人的语言,二是要把复杂难懂的地方加以解释。这就很好地说明了 Interpretation 之理解、解释、说明是发生在彼此、你我之间的,带有整体性特点,因此,Interpretation 准确地表达了真正意义上的诠释(Hermeneutics)之意。由上可以看出,德沃金在遣词表达上是非常谨慎的,这同时又向我们暗示着他的法哲学趣向,即将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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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沃金的诠释性法律观:作为整体的法律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里明确地提到要用诠释学方法来改造传统的法理学,以拔除实证主义法理学的“语义之刺”,那么他为什么要拒绝在英美非常流行的法律语义学理论反而转向诠释学呢?
(一)诠释性法律观的提出语境:克服非诠释性法律观的不足
法律是一种不易为人把握的必要的恶,它通过对不法者以惩戒从而给人带来安全感等利益的同时,每个人也时刻面临着超越合理的法律界限的威胁。法律一旦超越了自己的合理界限,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但给人造成了“赤裸裸的伤害”,而且导致了“道德伤害”,即由于一个惩罚不公正而导致的无形伤害。
德沃金认为,法律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道德色彩,不仅不公正的惩罚而且公正的惩罚也可能给被罚者带来长久的伤害,甚至终生背负“不法者”的罪名。因此,我们如何认识法律至关重要。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对“法律是什么”的争议并不因为他们的装腔作势抑或诱称对法律的修修补补而销声匿迹。因此,理清法官之间或其与律师之间对“法律是什么”的理解争议何在对司法实践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德沃金发现,在法律实践中,几种流行的法律理论(即法律语义学理论、法律因袭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是导致人们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争论不休的根源,并且,这些理论误导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因此,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主要批判了以上几种法律理论,并指出了这些法律理论存在的不足。德沃金是按照法律语义学理论—法律因袭主义—法律实用主义这一顺序来进行批判的,他的这一安排并非随意而为,而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从非诠释性法律观(法律语义学理论)到伪诠释性法律观(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再到真正的诠释性法律观(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其目的是试图切除法学这门人文科学体中的毒瘤——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以克服非诠释性法律观的先天不足,并引入法学真正的生命之源——哲学诠释学,这就是德沃金的法哲学趣向。
1.法律语义学理论的片面性
持事实昭然观点的法哲学家认为,法律的理论性争论是一个幻觉,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依据问题上不存在争议,法律是作为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存在的——法律适用仅需查阅立法机构记载过去决定的文献资料就足矣。他们认为法律的理论性争论是把“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道德问题”混入了“法律是什么的真正的法律问题”。同时,该观点并不否认法律全书会对某些具体问题规定的太笼统,甚至保持沉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外,人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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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1
一、研究德沃金法哲学的预备性知识:哲学诠释学....................... 3
(一)“诠释”、“注释”、“解释”的词义辨析................................... 3
(二)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哲学诠释学的兴起................. 5
小结................................................................................................... 8
二、德沃金的诠释性法律观:作为整体的法律.......................................... 9
(一)诠释性法律观的提出语境:克服非诠释性法律观的不足.......... 9
(二)法律是一个诠释性概念................................................................. 15
(三)作为整体的法律....................................................................... 27
小结...................................................................................................... 38
三、德沃金的诠释性法律思想,美国法理学的高贵之梦? ........39
(一)诠释性法律思想的预设..................................................... 39
(二)诠释性法律思想的意义...................................................... 43
结语.................................................................................................... 47
参考文献............................................................................................50
结语
为了对抗法学中存在的去人文化倾向,德沃金把哲学诠释学引入了法学。德沃金告诉我们:法律是一种诠释性概念,法律的依据在于整体性。作为整体的法律是把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结合起来(即理解法律)的先决条件,是对已经开始进行诠释的同一司法实践作出最佳的诠释。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激发我们各种各样的政治方面和道德方面的信念,并要求我们对它们采取一种诠释性态度。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的。这种态度实质上就是哲学诠释学所强调的效果历史意识:一方面它要求对过去持正确的忠实态度,认真对待法律,另一方面它强调认真对待法律,而不是机械地理解(如同自然科学的观察和实验)和简单地套用公式,相反,是对法律背后的信念(政治理性和道德目标)及保存因素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即原则高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最佳的建设性诠释。德沃金的这一做法正符合美国诗人惠特曼的著名诗句。.......
众所周知,德沃金对法律的诠释性态度有着更深的人文诉求,它不但把法律真正地视为人文现象,而且允许并尊重不同的法律意见,因为它须从政治道德角度进行全面考虑以得出何种诠释才能使社会的法律记录最好。这就是德沃金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认真对待法律,才能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权利,就是尊重他人(理性),同时实现自己道德的自律,即自由。
最后,我借用著名的人文学家卡西尔的话作为本文的结语:“人类文化所应允的和所能为人类带来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幸福,而是一些‘与人类的尊严相匹配的福祉’。文化的目标并非要实现世间上的福泽,而是要实现自由和实现真正的自律;此一所谓自由和自律,并不是指人类施于自然之上的技术性驾驭,而是指人类施于其自身的道德驾驭。”
参考文献
一、中文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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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1] Mackie, John:The Third Theory of Law,in Ronald Dworkin and Contemporary Jurisprudence,Totowa(New Jersey) 1984。
[2] R.Lea Brilmayer und James W.Nickel:Book Review for “Taking Rights Seriously”,in Columbia LawReview,Vol.77(1977),S.818-826;S.824。
德沃金的法哲学意向:将哲学论释学引入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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