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逻辑中的法律科学性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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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455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法律逻辑中的法律推理

1.1 法律推理概述

法律推理作为司法审判中的一种工具,在人类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很久了,可是,在一段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人们并未对法律推理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而只是仅仅把它当作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直到近代社会,由于一些社会问题不能简单的运用逻辑思维去解决,人们才开始对形式主义的推理观表示怀疑,并积极主动的认真研究法律推理,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和存在的必要性日趋明显,成为法律界和哲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1.1.1 法律推理的定义

关于法律推理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专家出于不同的视角,各有见解,分门别类,我们借鉴他们的思想成果将之归为以下三个模式:逻辑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上的适用,是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只关注思维的形式的推理模式。规范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这样的观点得到欧洲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赞同。法律适用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是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决定在需要做出选择的情况下怎样合理的行为。
这种解释不仅在英美等国的学者中被广泛采用,即使在我国的法学和逻辑学者中也大多接受这种观点。著名的法学家沈宗灵先生就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学者解兴权将法律推理定义为:“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
对于以上三种对法律推理的定义,前两种的定义未能反映英美法学家的原意,且都过于狭窄,不够全面,未能反映出法律推理的特点,而第三种与之相比显然是更适当的。在最后一种观点里,体现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另外,它也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可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应用法律和创制法律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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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2.1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的定义

有效性是法律推理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评价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但当我们说一个法律推理是有效的,到底意味着什么?是说这一推理具有逻辑上的“形式有效性”,还是说这一推理具有内容上的“实质有效性”,或者两者都被包含其中呢?著名哲学家苏珊·哈克曾提出一个类似的疑问:“说一个论证是有效的意味着什么?”
在苏珊·哈克所著《逻辑哲学》中,她认为论证可根据很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验证,如果一个论证比其它的更有说服力,更能说服人,或者更有意义,更富有成果等,我们都可以认为它更为有效。她一方面承认论证的有效性和它的前提的真实以及说服力量有很大的联系,另一方面更强调人的智慧能够帮助他们只被真前提的有效论证所说服,但实际上,人们却经常被一些非有效推理或者具有假前提的推理所说服,难道人的判断力存在缺陷?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为解释这种现象,她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大意就是一个推理可能被断定是演绎地有效的,或者是演绎的非有效的,但在归纳上具有可靠度,或者两者都没有。所以,她可以认为并不是存在着两种论证,而只是论证能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有效性,具体细化就可以分为系统内的有效性和系统外的有效性,这就同谓词逻辑和模态逻辑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为解决这类问题,我们在这里就对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的一些问题加以讨论。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推理有效性的概念。所谓的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指的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必须为结论提供可靠的支持,如果能够提供可靠的支持,则我们说这一推理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法律推理的有效性不一定要求达到必然性的程度,这是由法律推理的特点所决定的。
如前所述,法律推理是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的一种结合,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价值判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推理的结论和前提之间的联系有时不能达到必然性的程度。同时,由于逻辑上的有效性是一种狭隘的有效性,它无法涵盖社会科学诸多领域的推理特点,为此,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定义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即一个推理是有效的,并不是说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而是说前提和结论之间应当具有相关性,前提应当为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我们才说这一推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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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法律逻辑中的法律推理 ............................................................3
1.1 法律推理概述........................................................................................3
1.1.1 法律推理的定义.............................................................................3
1.1.2 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4
1.2 法律推理的发展历程 ............................................................................6
1.3 本章小结 .............................................................................................12
第 2 章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13
2.1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的定义...................................................................13
2.1.1 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15
2.1.2 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20
2.2 法律推理有效性的评价标准..............................................................27
2.3 图尔敏的法律论证模型 ......................................................................30
2.4 本章小结 .............................................................................................34
第 3 章 法律推理有效性与其他特性的关系............................................35
3.1 有效性与客观性 ..................................................................................35
3.2 有效性和一致性 ..................................................................................36
3.3 法律推理中的直觉 ..............................................................................36
3.4 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37
3.5 本章小结 .............................................................................................38

结 论

法律推理的各种问题近年来一直是法律界和逻辑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比如说法律推理定义的划分依据应该是什么?实质法律推理到底是什么?什么才能保证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由于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会根据自己的角度进行考虑,很难得出一个标准的答案,由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察。
第一,虽然本文也是以法律推理为主要内容的,但和其它类似文章不同的是,本文注重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的问题,主要是在详细介绍了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对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给予准确的哲学定位和分类,并注重解决有效性各种因素对其的影响。
第二,在论文中,作者主要对法律推理的概念、划分、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其中,作者对法律推理以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的划分是由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和形式结构之间是否具有确定关系来做为依据的。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的保证离不开它的客观性和一致性的实现,并且三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在提高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程度上,作者也着重论证了直觉和价值判断在其中能够起到的作用。借用以上问题为切入点和重点,总结前人的思想和成果,构成了此篇文章的骨架和血肉。
第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众多哲学家的对法律推理定义的不同划分以及对法律推理基本问题的看法,引入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推理概念。并以法律推理的有效性为中心,结合了客观性和一致性的一些特点去论证它们之间具有辨证统一的关系。不足之处主要在于由于时间的紧迫,对原著的解读不够,在对外文法律和逻辑原著中找到相关的研究内容并对其进行归纳和提炼的程度上还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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