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司法推理中的误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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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4522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现状及评析

1.1 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研究现状

对中国古代的司法推理研究作一个大体解读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说当今国内外对法律推理研究,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大多以当代法及法的活动为出发点,极少涉足中国古代法及法活动的领域,并且主要以相关理论构建为主,虽然对司法推理的理论研究还存在着分歧,但是整体上趋于统一和逐渐完备。其次,司法推理作为法官裁断案件的方法论,不可能脱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而独立存在,而只能深嵌其中,离开了中国的具体文化背景去考察中国的司法推理活动,就只能是徒劳无获,益处不大,不仅于中国今日之司法推理研究进程无补,自身也难免画地为牢而停滞不前。因此,有必要用现有的司法推理研究成果作为解剖的工具,对中国古代司法推理活动及其误区作基本的梳理和审视,使对中国古代法活动中的司法推理有一个比较充分的认识。有些中国优秀的传统司法文化融入在司法推理活动被继承和传承下来,但同时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一些误区及不利的习惯思维至今影响着现代司法,因此从实践角度去分析古代司法推理的误区及对误区进行分析,对指导现代司法推理活动、如何避免误区也有重要意义。
那么,有关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现有的研究成果有哪些?都研究到了什么程度?对古代司法推理研究有何重大意义?这些都是在研究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的误区之前,我们必须去考虑和梳理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能够为深入研究和分析中国古代司法推理误区奠定基础。归纳当前有关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这样可以在前辈学人们的启发引导下,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来初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误区。 目前,对于司法推理的理论研究可谓已为显学,其中不乏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独到见解,总结起来,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将古代司法判决中的司法推理方法进行定性和特点分析。张志超学者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技术与逻辑规则运用》一文中分析认为,通过对古代司法判牍的分析,指出中国古代的的逻辑技术是归纳和类比,法律推理的方法是逻辑方法和经验方法的统一,同时古代司法官判案的经验倾向十分普遍,是实现衡平司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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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实践及误区

2.1 演绎推理的实践及误区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运用的形式推理主要是指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常说的三段论式推理方式即司法三段论推理,它的推理形式是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按照美国法学家史蒂文·J·伯顿的看法,演绎推理关键在于(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以及(3)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总之,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并且这一过程总是表现为严格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

2.1.1 演绎推理的实践

虽然在古代司法官的思维中,并不存在有关司法三段论这样的认识和体系结构,但在他们的司法实践中,却自觉不自觉地做出符合典型演绎推理的司法三段论模式要求的裁判,这样的司法推理活动并不少见。如以下案例:案例一:唐柳浑相德宗,玉工为帝作带,误毁一銙,工不敢闻,私市他玉足之。及献,帝识不类,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浑曰:“陛下遽杀之则已,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由是工不死。
唐朝德宗时,柳浑位居宰相,玉工替皇帝制作玉带,由于失误毁坏了一带扣版,玉工不敢报告皇帝,就私自购买其他的玉补上。等到进献给皇帝时,皇帝发现后补的玉与其他的玉不同,由此揭发出来,工人认罪。皇帝对玉工的欺骗很愤怒,指令京兆府处以死刑,柳浑却说:“陛下发现随即杀了他则就此了结了,倘若交给官府,必须依法详细审判定案才行,依据法律,出于过误损坏皇帝的车舆、器物、衣服,应处以杖罪,请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因此玉工得以不死。
柳浑在处理玉工私自买玉补扣这一案件,运用了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大前提是法律规定: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小前提是玉工误毁一銙,属于器的事实。大前提与小前提的结合必然得出的结论是玉工处以杖罪的判决,而不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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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实践及误区................9
2.1 演绎推理的实践及误区 ..........................................9
2.1.1 演绎推理的实践 ............................................9
2.1.2 演绎推理的误区 ...........................................11
2.2 类比推理的实践及误区 .........................................15
2.2.1 类比推理的实践 ...........................................15
2.2.2 类比推理的误区 ...........................................16
2.3 归纳推理的实践及误区 .........................................17
2.3.1 归纳推理的实践 ...........................................17
2.3.2 归纳推理的误区...........................................19
2.4 辩证推理的实践及误区 .........................................20
2.4.1 辩证推理的实践 ...........................................20
2.4.2 辩证推理的误区 ...........................................23
第三章 形成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误区的主要原因.....25
3.1 缺乏完备的逻辑学基础.........................................25
3.2 受到情理法较大的影响.........................................27
3.3 轻视程序现象比较普遍 .........................................29
3.4 与刑讯逼供紧密联系 ...........................................31
第四章 研究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误区的警示...............33
4.1 对现代司法裁判文书的警示.....................................34
4.2 对运用司法类推的警示.........................................37
4.3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警示.......................................38

结 语

自从法律产生以来,司法推理作为一种基本的方法就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广泛地运用着,任何具体学术的研究,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因此对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更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的法律背景。司法推理是法官判案的重要方法,因此研究古代司法推理,必然离不开古代司法判决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本文选用了一些中国古代司法推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并做一个整体梳理性的基础研究,以期能够借鉴其中的精华以及鉴别其中存在的误区,深入探究这些误区形成的原因,也能够为当今司法推理在运用时如何避免误区有一定启示。
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加快,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也被提出,但是仍然不能忘记的是基于本土的一些传统法律文化特质至今还在发挥着影响,从历史源头当中能够找到当今司法推理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途径,成为可行的方法。虽然司法推理的司法工具性质,在古代使其论为封建社会统治的傀儡,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配合健全的法律制度,便能充分发挥司法推理的积极作用。
本文只是对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误区进行了初步研究,因为选取的司法案例有限,文章中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研究中,将继续收集相关案例,对本文不断地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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