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学角度重新审视语用推理的类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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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4612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语用推理的诠释

1.1 语用推理的定义

1.1.1 语用推理产生的缘由

语用推理脱胎于西方语用学。语用学的主要理论来源于 20 世纪西方语言哲学对意义理论的探讨。西方哲学研究从古希腊到 20 世纪经历了本体论、认识论、语言哲学三个阶段。古希腊哲学的本体论探讨世界的本原。近代西方哲学家的认识论是对人类认识世界方式的反思,研究认识的起源、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方法等。而从 20 世纪初发展至今的语言哲学则表现出对语言的关注,认为不论是研究存在,还是研究认识,首先都需要弄清楚语言的意义,而对语言意义的研究正是语言哲学的首要任务。西方语言哲学对语言意义的研究形成了许多学派,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有两个学派:理想语言学派(又称形式语言学派)和日常语言学派。理想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弗雷格、罗素、前期维特根斯坦等。这一学派认为,自然语言中无论是词汇还是句子在表达意义时都有缺陷,往往模糊不清,使人误入歧途,因此需要运用逻辑的方法对自然语言进行分析和改造,并尝试建立一种语法形式,使其在逻辑上是完善的人工语言。他们主要探讨意义与真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语句的真值条件。弗雷格最早指出,给出一个语句的成真条件就给出了这个句子的意义,认为一个句子只有原则上被证实为真或假才有意义。他们把语言的各种成分看作是能离开说话人和听话人的行为和意图进而表现为或有真假的东西。认为重要的是语言的这些成分,而不是说话人的行为和意图。他们专注于语法和语义的研究,而忽视对语用的研究。
日常语言学派以摩尔、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以及格赖斯为代表。这一学派把日常语言作为研究分析的对象。他们主要探讨的不是意义和真理的关系,而是意义与使用或意义与说话人的意图之间的关系。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了“意义即使用”的观点,认为句子没有固定的对应物,其含义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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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语用推理的类型性质

2.1 语用推理的逻辑性质

作为语用学与逻辑学的交叉性学科,语用推理的类型性质也可从多角度进行阐释,本节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语用推理的逻辑性质。

2.1.1 语用推理是非论证性推理

斯波伯和威尔逊在他们所提出的关联理论中,认为语用推理是非论证性推理,不同于论证性推理——论证性推理是有效的推理,即如果前提为真,遵循具有保真性的推理规则,结论也一定为真。语用推理作为非论证性推理,即使在最理想的条件下,也不能保证交际完全成功,即以说话人发出的话语为推理出发点,推导出来的结论不见得完全等同于话语的意义,完全体现说话人的意图。
论证性推理是纯形式化的推理,在推理过程中,其所有前提都是全部给定的,只要命题真实,且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推理的有效性以及推理得出的结论是有保障的。而非论证性推理却不同,它是按一定的思维规律集语言和非语言知识于一体的过程,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所作的比较随意的推理,这个推理所得到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结论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语用推理的非论证性。在非论证性的推理过程中,从言语行为的显性前提中推导出说话人的真正意图,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先补充出隐性前提,再推导出说话人的真正意图。而语用推理的隐性前提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固定的信息集,也不局限于当下的语境,它对记忆中的信息也是开放的;而且,隐性前提在其形成过程中,创造性的联想和想象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语用推理的过程,使推导出来的结论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交际的完全成功。
斯波伯和威尔逊认为演绎法是语言交际中的基本形式,认为人脑自发运用的逻辑法则便是演绎法。他们认为非论证性推理由前提形成和前提论证组成,因而在这种推理中前提的命题是不完整的,前提的补全成了整个推理过程的关键。斯波伯和威尔逊认为演绎式为主导形式,指的是在前提形成以及论证的过程中主要是演绎法在起作用。补全前提,也就是说语境是不具有必然性的,因为由于人们的认知结构不同,前提的形成也就不同,同一语言信息未必能推导出同一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推理过程是或然性的,但由于具体经验推理过程中的法则是演绎法,从一前提到一相应的结论,使它具有不与逻辑相悖的必然性。这并不“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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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语用推理的规则...................................................................................30
3.1 格赖斯会话涵义的语用推理规则..........................................................30
3.1.1 格赖斯会话涵义理论........................................................................30
3.1.2 以“合作原则”为推导机制的语用推理规则................................32
3.1.3 对格赖斯语用推理规则的评价........................................................33
3.2 关联理论的语用推理规则......................................................................35
3.2.1 关联理论............................................................................................35
3.2.2 以“寻求最佳关联性”为推导机制的语用推理规则....................37
3.2.3 对关联理论的评价............................................................................39
3.3 新格赖斯理论的语用推理规则..............................................................41
3.3.1 新格赖斯理论....................................................................................41
3.3.2 以“列式三原则”为推导机制的语用推理规则 ..............................43
3.4 本章小结..................................................................................................44
第 4 章 语用推理的形式化...............................................................................45
4.1 纯形式化的语用推理研究---面向计算机科学......................................45
4.2 走纯形式化道路走不通---面向日常生活..............................................47
4.3 本章小结..................................................................................................48

结 论

近年来,尤其是在语言学界,关于语用推理的研究正在逐步升温, 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此领域做出了诸多斐然的成绩,也有部分优秀的博士、硕士对于此问题进行了创新性探讨。但目前研究语用推理的语言学家、语用专家很少从逻辑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更何况,学术界对语用推理的问题还存在颇多争议,语用推理到底具有什么性质,是否应该进行形式化研究,对于这些问题,众说纷纭。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从逻辑学的角度对语用推理进行研究很有必要。本文以言语交际中的语用推理为着眼点,研究主题涉及语用推理的定义,语用推理的类型性质,语用推理的规则和语用推理的形式化。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研究试图达到以下目标并有所创新:
1.对语用推理定义的重新界定。语用学家、语言学家都从不同的角度
对语用推理做出诠释,我们不可否认,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从各个方面清楚地理解语用推理的侧重点,但我们认为推理是逻辑学研究的核心,我们更应从逻辑的角度进行深入的衡量、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做出评述后,取其合理之处,从逻辑学的视角对语用推理的定义重新加以界定。
2.对语用推理恰当性的历史反思。我们该如何评判语用推理,是用“有效性”、“恰当性”,抑或“真”、“假”,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效性”是逻辑推理是否正确的评判标准核心,同样作为推理的语用推理能否也用“有效性”加以判断呢?张斌峰先生从《墨经》中的“当”出发,认为应以“恰当性”作为评判标准,但最终他把“当”归为“有效性”思想。但我们认为,言语交际中的语用推理是日常生活中的言语行为,更是在具体语境中交际活动,人们的交际语言不是考虑其话语是否为“真”,而是看其是否符合当时的语言环境,“恰当性”才是评判语用推理的最根本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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