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制度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工商管理研究——基于A券商视角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081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工商管理论文,本文主要研究了强制退市的相关内容,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在介绍了 A 券商强制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背景及现状后,运用行为金融学理论中认知非理性维度对中小投资者发生强制退市的群体及归因进行统计分析,结合 A 券商在强制退市制度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过程当中遇到的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及中小投资者服务体系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站在券商视角在强制退市制度下提高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改进建议结论。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建立至今接近三十年,相较欧美国家漫长的资本市场发展道路,仍处于逐步完善的进程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至核准制,进而演变为注册制,都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里程。但与此同时,一个完备高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应该有进有出,上市公司完成公开募集发行以后并不是终点,市场需要通过合理的优胜劣汰制度来警醒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提振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因此,退市制度作为优化资本市场发展、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重要制度不可或缺。由于股份制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公开发行募集的低成本运营资金的天然自发需求,上市公司主动放弃已有的公开募集资金渠道自愿化主动退市从而优化市场的概率偏低,因此强制退市制度作为监管机构执行退市的主要路径,从 2014 年开始进入密集修订期,备受各监管主体重视。

上市公司作为被执行主体,以及拥有 5%股权以上的控股股东,在强制退市被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其控制权和主体角色相较于中小投资者处于强势地位。而中小投资者在此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处置效应的原因,通常会出现严重亏损。中小投资者作为参与证券股票市场的活跃主体,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如果市场在完善强制退市制度的进程中,未同步跟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没有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及事后保护体系,一旦强制退市发生则直接增加中小投资者损失风险,打击其持续投资的信心,无助于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违背了强制退市制度优化资本市场的初衷。
所以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虽然各类研究在强制退市发生后的法律维权工作上、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偿付工作上,以及上市公司的赔付处理上有所讨论,但都是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补偿角度出发,本文意图站在中小投资者接触最深入的金融机构即券商的角度,从中小投资者避免所持股票发生强制退市的事前保护工作出发,进一步明确在强制退市制度下,基于券商的视角如何更好的发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作用,避免强制退市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力图对券商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

1.2 论文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参考法、实证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对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
文献参考法。2014 年开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沪深交易所先后对强制退市进行了密集的修订,笔者通过查阅强制退市制度及国内外学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来了解强制退市制度的现状和趋势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
实证研究法。通过分析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公开信息、A 券商的内部运营资料,并查阅投资者教育体系及适当性管理工作资料中关于强制退市内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情况,对中小投资者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在利益保护问题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提出建设性解决措施做好铺垫。
对比研究法。通过对比研究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强制退市中受到的主要影响,运用行为金融学的基础理论,结合调查统计的数据找出利益保护问题的关键环节,并基于当前券商在此问题解决上存在的共性和不足,进行有效分析,然后基于此种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

第二章 强制退市制度相关理论

2.1 强制退市概论
2.1.1 强制退市政策研究
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内容,上市公司主体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符合上市要求以及触犯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终止交易的摘牌情形,被称为强制退市制度。
2001 年 2 月 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首次明确地对我国的强制退市制度作出规定。随后在 11 月30 日,关于该制度证监会进行了补充性修订,准确提出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作为上市主体若出现亏损以后,连续三年无法实现扭亏则将会被执行暂停上市。此制度是对上市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后的业绩补充要求,作为 A 股上市主体,持续盈利是面向公众募资完成后的基础条件,利于上市公司不断保持其企业质量。
随着强制退市制度不断地补充修订,深圳交易所及上海交易所在 2012 年 6 月28 日进一步公布了具体的退市标准,对上市主体连续三年的营业收入做出不低于1000 万,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不能低于股票面值 1 元的要求,若达不到此要求,上市公司面临被强制终止上市。该规定在原有不亏损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考量,同时对股票价格不低于面值做出规定,从公司经营成果和市场认可价值上进行约束。

由于当时我国强制退市制度普遍通过财务数据及定量角度对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标准进行界定,无法定性反映出对上市主体作为社会企业责任的约束和引导,若上市公司在清楚各种强制退市的要求下技巧性地规避强退风险,但给社会及民生造成重大损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这与我国强制退市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于是在 2014 年 10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1],该制度首次引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其中明确纳入社会反映激烈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危害国家民生等五类安全违法、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强退类别,同时进一步规定该类强制退市中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内容。同时对定量类强制退市指标进行了精确地细分,并强调严格执行。

........................

2.2 强制退市中小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及衍生影响
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参与主体是各类投资者,其中包括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根据图 2-3 A 股 2014 年-2018 年上海交易所中小投资者占比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年鉴 2014 至 2018 年针对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的平均市值记录,机构投资者的市值占比平均在 13.9%至 16.13%之间,而中小投资者的市值占比平均达到了 83.87%至 86.10%,由此可见在上海交易所公开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市值占比为绝大多数,是参与上海交易所证券投资的主要参与主体,具有庞大的市值基础。

..............................

第三章 强制退市制度下 A 券商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现状 ............... 18
3.1 A 券商个股强制退市处理工作现状 ................................... 18
3.1.1 金融机构部门要求 ..................................... 18
3.1.2 经纪业务管理规程中强制退市处理流程 .......................................... 19
第四章 强制退市制度下 A 券商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问题分析 ............................. 33
4.1 关于强制退市内容 A 券商现有投教体系存在的问题 ................................. 33
4.1.1 通用型的投资者教育制度且强制退市内容匮乏 .............................. 33
4.1.2 投教渠道单一 ......................... 35
第五章 基于强制退市制度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改进建议 .................................. 41
5.1 构建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制度 ......................... 41
5.1.1 建立多元化场景式投资者教育内容 .......................... 41
5.1.2 丰富投资者教育平台 .............................. 42

第五章 基于强制退市制度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改进建议

5.1 构建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制度
从 A 券商通用型的投资这教育体系看来,随着强制退市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小投者普遍交易周转频率高,亏损概率大,会随着强制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而被动增加买入风险和长期持股风险。那么在构建投资者教育保护制度时,可以考虑从中小投资者的操作习惯入手进行镜像教育,比如在第二章中小投资者发生所持个股强制退市的问卷调查中,中小投资者长期持有个股直至该个股被强制退市发生的原因,88%为中小投资者持有该只股票处于亏损状态,导致中小投资认为只要一直持有,该只个股总会回到买入成本从而避免损失发生。7%为中小投资强烈看好该公司,认为一定有股价大幅上涨的机会。那么作为 A 券商的手机端 APP 就可以向长期持股达到一定时长的客户进行强制退市制度的投资者教育内容特定推送,只要中小投资画像触发一定的条件则自动定期持续发送强制退市投资者教育内容,以达到提示中小投资者的目的。构建这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制度也是金融科技部分领域发展的方向和意义。

5.1.1 建立多元化场景式投资者教育内容
在之前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到,只有 8%的中小投资者完全了解强制退市后的交易平台、方式和时间及信息查询,有 9%的中小投资者知晓退市后的交易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转让方式、交易时间,有 13%的中小投资者了解股转系统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而 68%的中小投资认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方式和 A 股没有区别。这说明强制退市内容的警示出现在中小投资者的投教保护视野的维度不够。
..............................

第六章 结论

6.1 全文总结
本文主要研究了强制退市的相关内容,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在介绍了 A 券商强制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背景及现状后,运用行为金融学理论中认知非理性维度对中小投资者发生强制退市的群体及归因进行统计分析,结合 A 券商在强制退市制度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过程当中遇到的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及中小投资者服务体系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站在券商视角在强制退市制度下提高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改进建议结论。
通过对强制退市制度和理论研究,总结出在强制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存在的影响如下:
强制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且从 2014 年期进入密集修订期;
中小投资者在强制退市制度下面临持股贬值风险和流通性丧失风险;
同时中小投资在强制退市中遭受巨大损失会带来系列衍生影响。
基于以上背景,结合 A 券商现有的工作实际及持股强制退市的中小投资者数据统计,发现 A 券商存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关于强制退市内容 A 券商现有投教体系为通用型且投教渠道单一,兼岗现象严重;
第二,A 券商对中小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实施力度不佳且层级较低;

第三,A 券商客户服务体系与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结合度欠佳。
为了改进在强制退市制度下中小投资的权益保护工作,针对 A 券商存在的问题结合行为金融学相关理论提出对问题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构建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制度;
其次,关键业务结点突出适当性管理的事前保护效用;
最后,服务体系中通过投资效用引导加强投资者保护。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