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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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789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金融学论文,金融学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金融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日益加快的国际资本流动速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备受各国政府的关注。我国《“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基本框架(2011年9月)中提出要加大力度发展金融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在维持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可以为其它产业提供融通资金的服务,同时也可以为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做出贡献。金融服务业已逐渐成为现代服务经济的核心,对经济增长起着主动和先导的推动作用,成为决定资源高效配置的核心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全国保费收入仅4. 6亿元。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达1596亿元,年均增长34%。2010年,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1.45万亿元,是2005年的2. 7倍,总资产突破5万亿元,是2005年的3. 2倍。保险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将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而健康发展。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国际标准5000-10000美元时,就会带来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我国人均GDP已与此数值相近,今后必然会迎来保险业的发展机遇期。与此同时,“十二五”时期,伴随着深刻.变化着的国际、国内的大环境,变化带来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因素增多,为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经济替补、安保理赔的功能提供了温床。我国各地保险业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保险发展水平较低,东部地区保险业发展较为迅速。2011年,北京市保费收入继续增长,业务结构有所变化。北京市保险业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居全国第五位。其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9. 5%;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同比下降0.9%。河北 .省实现原保费收入732. 9亿元,同比增长6.1%。居全国第七位。其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22. 9亿元,同比增长15. 6%;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510.0亿元,同比增长2.4%。与2010年的快速增长相比,2011年河北省保险业保费收入的增速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落,但整体仍保持较快增长的势头。天津市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11. 7亿元,同比增长13.6%,居全国23位。其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75. 1亿元,同比增长15. 54%;人身保险保费收入136. 6亿元,同比下降了 8.32%。北京市保险密度4125元/人,同比下降23. 71%,居全国第一,保险深度5%,同比下降28. 5%;河北省保险密度1012. 21元/人,同比下降4.2%,居全国,保险深度3%,同比下降18.91%;天津保险密度1663. 6兀/人,同比下降4.2%,居全第二,保险深度1.9%,同比下降20. 83%。

1. 2研究意义

1. 2.1理论意义研究

金融服务业涉及金融学、经济学、地理学等交叉学科。金融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区域与城市发展和产业转型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导向作用。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对确保经济的稳定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了保障。目前,国内外对金融服务业空间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金融中心、银行服务业空间格局的研究,而对保险业空间格局研究相对薄弱,地理学的空间分析优势和特色没能在保险业研究中充分体现。文章试图对保险业及其行业结构的时空演化特征进行研究,为服务业理论研究做一些补充。

1. 2. 2实践意义分析

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结构时空演化特征,不仅对国内金融地理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而且有助于探索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规律,对区域保险资源配置、要素流动、合理布局保险机构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对京津冀都市圈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及优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3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以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为研究对象,从保险业发展水平、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及保险内部结构占比几方面,利用GIS软件,从空间格局及其演化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SPSS软件分别从从非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讨论京津冀都市圈影响保险业空间差异的因素。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特征、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格局及演化、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格局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目的及其意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第二章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本章主要对国内外金融服务业空间格局、演化及影响因素进行总结,明确文章的研究角度。

第三章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特征本章主要利用2003-2012年《中国保险年鉴》、《北京市统计年鉴》、《天津市统计年鉴》、《河北省经济年鉴》以及京津冀都市圈各市《金融运行报告》,从增长量、增长速度、贡献率、市场集中度、区位商和基尼系数等方面分析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特征。

第四章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格局及演化本章利用GIS软件,从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保险机构数量的地区分布、内部行业分布特征分析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格局;从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内部行业结构分析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时空演化特征

第五章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结合已有相关文献研究,运用SPSS线性回归分析,从非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讨论影响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差异的因素。

第六章结论与讨论对文章进行概括总结,列出主要的结论,并提出本文的不足及今后可改进之处。

第二章国内外研究进展

2. 1金融服务业空间格局研究研究

金融服务业空间格局主要是从金融中心、金融机构角度进行的。金融中心角度的研究:美国金融学家Charles P. Kinder berg(1974)认为金融中心的聚集效益主要体现在不同区域间的便捷支付能力和高效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David J Porteous (1995)认为金融中心是高端金融功能和服务集聚/的区域,是提供服务于全球经济的较大空间尺度的金融服务,而不是给较小区域的居民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分支银行;余秀荣(2009)认为,金融中心的层次和功能存在相互促进关系,层次越高功能越多,功能越多层次也就越高。辐射和聚集是金融中心的最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具备其他某一功能也有潜力成为金融中心;程婧瑶.陈东.樊杰(2007)通过跨区域配置资金模式来定位金融中心;在金融服务业中微观布局方面:杨瑞研(2011)对广州市的研究发现广州市金融服务业形成了 “双中心集聚”的区位格局即越秀区、天河区各形成两大金融机构集聚组团,金融机构在老城区集聚明显下降,向新中心区及外围区扩散,布局逐步均衡化,但各金融机构集聚区内金融机构行业结构分布呈现明显差异;陈跃刚.吴艳(2010)对上海市的研究发现上海市各区县金融服务业区位熵的计算,发现上海市金融服务机构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主要聚集在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邓秀丽(2012)对北京市的研究发现金融服务业表现为中心区集中布局和外围的零散布局,在外围的郊区县受行政作用的影响,形成围绕政府驻地的急簇式分布格局。

第三章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特征.......... 11

3.1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现状.......... 11

3. 2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3

3. 3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特征.......... 15

3. 3. 1规模特征.......... 15

3. 3. 2结构特征.......... 18

3. 3. 3专业化特征.......... 22

3. 4本章小结.......... 26

第四章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格局.......... 28

4.1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格局.......... 28

4. 1. 1保险业发展水平空间格局.......... 28

4. 1. 2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空间格局.......... 29

4.1. 3保险机构的空间格局 ..........30

4. 1. 4保险业行业结构空间格局.......... 32

4.2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格局演化.......... 34

4. 3本章小结.......... 40

第五章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差异.......... 42

5. 1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差异.......... 42

5. 1. 1社会政治因素.......... 42

5. 1.2人口因素 ..........42

5. 2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空间差异的经济因素.......... 43

5.3本章小结 ..........46

结论

(1)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保费收入呈波动性上升趋势,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北京保险密度、深度发展迅速,天津、河北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京津冀都市圈保险结构来看,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一险独大,险种结构表现出多元化发展的变动趋势,财产保险业务结构优化,非车险主要险种快速增长;分红寿险是人身保险的主导产品,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总体发展比较稳定,健康险增长速率大于意外伤害险,新单保费收入呈倒v型增长。保险业地域集中显著,城市间差距悬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专业化分工程度不断提高,行业发展优势明显。

(2)京津冀都市圈内部保险业发展水平属于第一级的城市有北京、天津;属于第二级的城市有石家庄、唐山、保定;属于第三级的城市有沧州、廊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同时保险业形成以人身保险业为主,财产保险业为辅的保险业结构现状,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小于人身保险业保费收入。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两极分化明显。且京津冀都市圈保险机构呈核心-外围的空间结构,保险机构数等级呈“金字塔”型模式,呈低值集聚、高值分散的特征。

(3)京津冀都市圈各城市财产保险种类较多,占比不均衡,以机动车辆保险和其他小险种为主,各城市人身保险以分红寿险为主。

(4)从京津冀都市圈保险业发展空间演化趋势来看,北京、天津空间极化作用减弱,位序保持不变,且受核心区涓滴效应影响,二三级城市保险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北京与其他城市保险发展水平高低值互补,区域保险业发展态势良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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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第一章 绪 论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力量,它起着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促进整个社会稳定作为基础力量,其所做的贡献不可磨灭。资金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支持力量,但中小企业本身因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等原因导致其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在融资上存在着巨大的困难。而单纯的货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实施效力的冲击减损使得金融机构资金滞留,而最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融资支持。以上是本章的研究背景,本章还将讨论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以国内外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理论为研究依据,陈述本论文探讨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要采取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1.1.1.1 货币政策方面

建国以来,我国宏观经济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1998 年以前,我国宏观经济属于直接调控阶段,无论扩张性或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实施,所选择的货币政策工具都是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货币政策工具以行政指令为主。1998 年,我国宏观调控从直接调控,全面转向了间接调控阶段,人民银行取消了贷款规模这一直接调控工具,并开始将公开市场操作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人民银行角色的转变也使得货币政策的传导发生变化,货币政策能否通过更加理性的金融机构对日益庞大的中小企业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是关注的焦点之一。金融机构是货币政策作用的中介,连接着货币政策与资金需求主体。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或政策工具,都需要借助银行来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在传导政策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在 1984-1997 年间,我国货币政策目标以反通胀为主,货币政策为紧缩政策,在这阶段,存贷差都为负值,这体现了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在这一货币政策执行期间,由于银行信贷紧缩,银行更倾向于将信贷资源分配给大企业,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困境加剧。1998-2007 年,我国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政策表现出一定的“扩张”信号,从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来看,存贷差持续扩大,大量资金滞留银行体系,没有进入实体经济发挥作用,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持续,货币供给效果减弱,对央行做出的旨在扩大内需的货币政策反应不灵敏。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调整货币政策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然而存贷差并没有缩小,依然保持增长态势,大规模的资金滞留银行内部,表明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银行机构并没有给资金找到更为合理的出路。货币政策是为宏观经济服务的,紧缩的货币政策促使银行收紧信贷,抑制过热的经济,扩张的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量,刺激社会总需求。在宏观经济上,货币政策的效果显著。但在微观层面上,货币政策无法通过信贷政策将流动性充分引导到实体经济中,货币政策无法解决行业企业的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持续。

1.1.1.2 财政政策方面

近几年来,不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举措,地方政府也在制定相关扶持中小企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规定,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务院又出台了“新非公 36 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从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日前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和中国经营报联合发布的名为 “2011 年中小企业发展全景调查报告”中揭示,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逐步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因为企业融资需求加大,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和银企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第二章 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理论

2.1 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2.1.1 新凯恩斯主义的理论

新凯恩斯主义在建立经济模型时利用的是不完全的竞争和不完全的信息。由于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因此新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是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理论根基。新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主要有两点对于我们研究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第一是强调并从微观角度入手阐明了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他们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出发,研究了经济中存在的实际刚性、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昂贵性、调整的成本因素等,从而说明了企业的最优定价行为及其宏观经济含义。证明在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引导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主体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境界,恰恰相反,“看不见的手”导致了“协调失败”(Coordination Failures),出现了长期的市场非均衡和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   第二是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他们以需求冲击为假定,着重论证了企业为什么总是拒绝及时随总需求的变动而调整价格和工资,这种微观行为反映到宏观经济层面又如何导致总产出和就业的变动。因此,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这种市场机制的失效问题,由于货币的非中性,政府的经济政策可以是有效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趋利避害的心理驱动,资金得不到有效的资源配置,真正需要资金但抵押物不够的中小企业得不到充足的贷款甚至没有贷款,而大型企业由于信息对称、可抵押资产足等原因引致多家银行争相对其贷款,而大型企业恰恰不缺资金,所以银行的资金滞留,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贷款,这是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市场机制失效问题。

第三章 中山市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计.... 17

3.1 调查的背景..... 17

3.2 调查的假设分析 ........ 20

3.2.1 调查的基本设想 ........ 20

3.2.2 调查的效度与信度 .... 20

3.3 调查的对象与调查的方法..... 21

3.3.1 调查的对象 ......... 21

3.3.2 调查的方法.... 21

3.4 调查数据之处理 ........ 21

3.4.1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21

3.4.2 调查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 22

第四章 中山市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 23

4.1 调查的过程..... 23

4.2 调查的结果分析......... 24

4.2.1 调查的结果.... 24

4.2.2 调查结果与假设之比较........ 30

4.3 调查结果的原因分析....... 30

第五章 完善中山市财政政策引导金融策...... 33

5.1 转变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 33

5.1.1鼓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 33

5.1.2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 33

5.1.3 拓宽财政对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扶持渠道...... 33

5.1.4 加大财政支持金融的创新力度........ 34

5.2 完善财政政策引导金融制度建设..... 34

5.3 落实财政政策引导金融发展的相关措施..... 35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一是单一的货币政策在引导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方面作用不大,需要财政政策的配合和合理引导。研究发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减弱,金融机构对央行做出的旨在扩大内需的货币政策反应不灵敏,货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冲击减损在扩大,银行资金在流向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顾虑,这需要财政支持引导,将滞留在银行的大量资金合理引向中小企业。二是金融体系和中小企业自身均有较大提升空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作用虽然突出,但其自身发展并不完善,种种问题成为其融资扩张的阻碍因素。我国金融体系建设也不够完善,质和量的方面都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渠道少,力度小,仍需进一步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主要从税收、补贴和政府购买等方面进行,而对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政府财政主要通过设立扶持资金和支持担保行业两方面与银行挂钩支持中小企业,其他方面尚待开拓。四是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范围不够宽,对融资扶持的资金分配不够合理。目前,中山市财政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方面范围不够宽,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能得到财政的扶持,中山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是有一定范围的,中山市设立了重点中小企业名单,对列入重点名单的中小企业才予以资金自持,而能列入重点名单的中小企业都是经营状况好、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企业,甚至有些是上市公司,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不一定是其融资的主要方式,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是银行争抢的优质客户,在没有政府融资支持的政策出台前,这些企业融资也较为容易。对于小部分列入重点名单确需资金的企业来说,由于政府的贴息贷款是设定好了的,不管什么企业,贴息贷款所获得的金额均按照企业从银行所获得的贷款数额来进行确定。因此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与资金需求不是很强烈的企业所获得贴息都差不多,没有一定的分别,这对企业来说帮助不大。而对于没有被列入重点名单的中小企业,本身获得银行的贷款不容易,政府的融资政策根本就与他们无关,对于很多规模不是很大,可担保物不够的新兴产业,政府却没有对其进行融资支持。五是政府对担保公司的鼓励力度不够,尚未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支持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担保公司所起的杠杆作用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很大的,但目前担保公司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究其原因是由于担保公司于银行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而所获得的利益较少,风险与利益明显的不对等,导致担保公司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因为要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都是银行不愿意发放贷款的企业,因此担保公司在担保方面承担了一个高风险。政府目前没有一个针对担保公司于银行之间风险与利益的合理分担的政策。担保公司良莠不齐,内部控制差也造成了担保公司在金融市场的作用不能显现,政府在对担保公司进行扶持鼓励方面做得还不够。

未来在本课题中可以着重突出财政在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和力度,将政府在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渠道加以多样化。政府应加大融资扶持的规模,将融资的范围扩大,让那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获得支持,并得到足够的资金数额。政府可以考虑将贴息贷款进行层级化,设定一个比例,对真正需求资金的企业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适当减少那些本就容易获得银行资金支持企业的资金数额。在对担保公司方面,政府可以免税或者减税政策,鼓励担保公司成立,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可以设定奖励资金或者返还资金,对这类担保公司予以奖励支持,政府还应建立信息交互平台,让担保公司于银行有一个充分沟通交流的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使担保公司于银行掌握的信息公开化,降低风险。政府还应考虑设定担保公司与银行的风险利益分担比例,合理分担风险利益,让担保公司真正参与到为中小企业融资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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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三

一、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分析

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国外许多国家很早就建立了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ADR)占据了重要地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自20世纪开始蓬勃发展,在法律经济学的兴起的大背景下逐渐壮大,甚至被称为是福利国家“通向正义之路”改革的第三次浪潮。?该机制近年来不仅仅是在发展,甚至可以说是在变革,成为了一种综合纠纷处理的机制。②国内学者大都认为ADR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可以将其理解为“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直接译为“诉讼外(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概念源起于美国,后来成为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被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诉讼一直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借助于中立第三方的判断发表公正的意见,是双方能够认可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诉讼数量和诉讼成本逐渐攀升,诉讼主体缴纳的诉讼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裁判主体为处理案件支出的审判费用以及各方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诉讼解决机制的成本居髙不下。甚至以“诉讼大国”而闻名的美国,都不得不承认:诉讼在某种层面上讲具有一定的负价值,虽然个别的诉讼主体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和救济,从诉讼程序中获益,但全面地看,更多的时候,错误成本与直接成本是大于程序利益的。因此,越发彰显了 ADR机制的效用。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价值分析

1.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价值

效率是与法律相伴的基础价值之一,波斯纳说:“正义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产生,一幵始就与效率问题紧密联系。近现代诉讼纠纷解决制度提供的是一种严格正统的且最符合形式程序正义性的专门程序,诉讼固然在某种程度上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主体对于“正义”的需求,获得自己较为满意的判决结果,与此同时亦需付出极大的代价即诉讼成本。①如当事人一方为启动诉讼程序所支付的诉讼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裁判主体的费用,还有审判所耗费的时间成本等。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从受损害、到私了、到调解、到诉讼、直至判决,其社会成本是不断增加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实纠纷的不断增多,司法机关的压力也逐渐增大,无疑需要集中大量的社会资源,甚至常常以牺牲效率价值为代价追求程序上的正义。在法院的诉讼案件积压、程序冗杂、费用高昂的情况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却具有迅速和低廉的特点。它能够避免繁琐复杂的程序,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灵活的为消费者提供一条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以其独特的优点极大地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做到趋利避害,极大缓解司法乃至社会的压力,提供符合法理,保证实质正义的个案平衡。对于国家来说,ADR的适用实质在于“司法庇护下的讨价还价”。诉讼存在更为理想的意义并不在于解决纠纷,而在于通过它提高其他解纷手段的适用机率和适用效果,这样国家的司法资源才称得上是最有效的利用。②因此,无论是从当事人自身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成本的考量角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是一种效率和实用性兼具的合理选择。

2.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性价值

对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之一就是其构成对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但是,伴随着权威性的赋予,它天然地具有被动性和终局性等局限性,如司法机关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由司法机关拟定的条件本身就是各方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结果,使得部分纠纷难以进入程序。终局性的局限则在于案件经过审判,往往一锤定音,“非此即彼”,没有缓和的余地,更多的体现的司法机关的意见,表现出司法权的强制干涉,这也是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具有潜在抵抗心理的原因之一。对此,著名的教授学者范愉对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局限性作出了六点总结:诉讼量的激增与积案问题、高昂的诉讼费用、迟延的诉讼、解决新型纠纷的局限性、程序的复杂性、判决结果不符合情理。可见,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某些优势,但并不是所有领域解决争端方式的首选。尤其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金融机构本身就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上,都掌握着绝大部分的话语权,消费者极易遭遇“诉讼无门”的情况,即便是进入诉讼程序,也常常因为矿日持久和耗时费力的诉讼而疲急不堪或失败散场。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功能上则恰好诉讼程序这些局限性的补充,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快速的让当事人参与和解或调解事宜,发挥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自主性,并摈弃了诉讼程序中刻板严肃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能灵活的将“冲突与对抗”演变成“缓和与交流”,从而达到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双赢(win-win)。简言之,ADR不仅在量上缓解了诉讼压力,而且避免了诉讼在程序复杂、迟延、费用高昂等方面的不足以及在面对新型复杂案件时由于立法滞后性、法律适用规范性、裁判结果绝对性所带来的尴她,从而“另辟踢径”地弥补了法院解决纠纷功能的缺憾之处。

二、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法考察

(一)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方面一直都走在各国的前面,其ADR机制也较为完善。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如《城市信贷法》、《信贷机会公平法》、《金融隐私权法》等。这些立法在金融服务的民事权利、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隐私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加以保护。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法》则增加了许多关于隐私权、保险产品的营销中的对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条款。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都以“双线多头”著称,双线是从监管部门进行的划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有监管权,多头则是从监管机构进行的划分,如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管理。金融领域中,非诉讼救济的调解机构非常之多,主要有联储消费者帮助中心、货币监理署、储蓄监管署、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根据其职责范围的不同处理金融纠纷。仲裁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消费仲裁机构,如美国的仲裁联合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还有地方性的组织,如优质经营局(Better Business Bureau)等。美国还于2007年成立了金融行业监管局,是美国证券业最大的自我监管组织,其成员须按客户意愿就其纠纷寻求仲裁。

二、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0

(一)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0

(二)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 11

(三)澳大利亚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 12

(四)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的替代性纠纷.......... 13

(五)小结.......... 14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6

(一)立法层面的金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6

(二)救济层面上的金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7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机制的不足.......... 19

四、我国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22

(一)观念之革新.......... 22

(二)制度之构建.......... 23

1.建立金融纠纷处理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23

2.金融纠纷处理中心的具体制度设计.......... 27

结论

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包括内部解决和第三方介入两步,在类型上包括投诉信访、调解以及仲裁等。如何将这些方式在建立金融纠纷处理中心的思路下进行整合,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则是笔者将要探讨的制度设计的问题。关于该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要不要建立专门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还是保持分业监管的现状;如果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何处理金融纠纷,如何处理与现有体制的冲突与矛盾?笔者的主张如下: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金融纠纷处理中心,处理金融纠纷。一是由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需要保障,虽然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制度饱受诟病,但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植于现实的土壤,专门性的机构在行政地位和职权上能够保证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的实施,而且便于整合和利用金融行业的信息资源,为纠纷解决提供各种便利,使将其效用发挥到最大。二是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前车之鉴,以英、美、日等市场经济国家近来纷纷通过立法对原有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构,现代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正经历由分散保护模式向集中模式的过渡。 “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弊端日益暴露,虽然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总体上仍保持了 “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已经有混业经营的情况出现,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是进行馄业经营的有益尝试,如果仍然一味的追求严格的分业管制以控制风险,无疑是与经济现状背道而驰的。三是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专业化,规范化。金融业部门内部的投诉机制在程序上不明晰,难以保障公正性,而统一金融纠纷处理中心的建立对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可以制定统一的纠纷处理程序,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使纠纷解决具有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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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四

第一章 绪论

2011 年 7 月,北京的吴某在建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业务办理过程中被银行的柜台人员告知短信通知业务是免费的。而在此后的 2012 年 1 月 24 日至 9 月 24 日的八个月里吴先生每月被扣除了 3 元共计 18 元的短信通知费用。吴先生认为这项收费违反了办理业务时的约定、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停止这项收费并赔偿已扣的 18 元手续费,另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2 万元。而银行方面则辩称,原告在办理业务时虽然被告知短信业务免费,但这项免费在时间上只有一年,而且在 2012 年 1 月 21 号银行也已经通过短信告知了原告将会收取短信通知业务的费用,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没有侵犯到原告的知情权。由此案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银行是否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是否侵犯了银行业金融消费者吴先生的知情权。而关于此类银行业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在我国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不断深入及产品的复杂化越来越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日益暴露在我们面前。特别是在 08 年金融危机以后,发生了许多大规模的银行业金融消费者受害事件(包括香港金融市场上的“迷你债券”风波),原因就在于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对银行产品的风险进行完全的提示、对银行业金融消费者进行误导销售,而且我国目前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尚没有关于“冷静期”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当劝诱而进行的冲动消费,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一事件暴露出的不仅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知识方面的缺乏而实施的一系列欺诈行为,还有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不作为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因此,笔者分析了要对银行业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消费者受损的现状及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最后对我国立法和相关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于本文的文献综述,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并不多,更不用说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到金融监管的目标这样的高度。但随着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的不断发生直至 08 年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等国相继成立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学者才慢慢开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进行研究(吴弘,2009)以及他国法律制度的分析(宋晓燕,2009、何颖,2011)。而关于保护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利的研究,相关的有郑启福(2012)、谈李荣(2006)论述了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隐私权,韦俊虹(2006)、彭真明(2011)、许多奇(2011)则是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角度进行说明,于春敏(2012)则认为目前的金融体系将一大部分群体排斥在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使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此外,郭丹(2010)、何颖(2011)、邢会强(2009)则分别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保护立法的原则、金融监管的角度来进行了说明,邢会强还提出了“三足”理论,即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此外,陆军、李慧及李斌彦(2007)、张玉凤(2007)、蒋薇薇(2007)、徐慧娟(2005)从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的角度进行论述;李金泽(2004)和张桥云(2003)则分别是从自律机制的监管作用、法律机制的完善方面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说明。国外,英国经济学家 MichaelTaylor 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金融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并且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就要体现这二个目标来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各负责金融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Nieto(2000)提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并消除逆向选择。哈佛大学教授伊丽莎白•沃顿则在金融危机发生后主张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在他的积极主张下奥巴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首份金融改革方案——《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总之,目前关于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却缺乏总括性、系统性的研究,也没有深入探讨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则。因此本文试图从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外国的相关经验,并最终提出各项保护的具体措施。

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主要是我国理论界已有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收集到的资料主要包括银监会、人民银行、消费者协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实践及相关数据。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掌握,主要采用了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三国金融改革实践中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的研究,引用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论证在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及可操作性。并且研究外国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因此对美、英、澳三国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时不可避免的也会有一些制度上比较。

第二章 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 “消费者”的概念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个子概念,我们要正确理解银行业金融消费者,就必须要先弄清楚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3。对于消费者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从区别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到区别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路径(本文为了论述方便,以下文中“金融消费者”指的就是银行业金融消费者,在银监会最新的一些文件中,如在2006年的《金融创新指引》及 2012 年 3 月 31 号发布的银监发〔2012〕13 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以金融消费者代指银行业的金融消费者)。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是否要对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附加一定的限制,如要求消费者必需要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其二就是关于机构和团体能不能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关于焦点一,王伟玲[4]、孔令学[5]、刘昊虹[6]等学者认为银行消费者必须要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且《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在对消费者的定义时也持这种观点[7]。也就是说只有在为自已、家人(家庭)购买商品使用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算作消费者。而我以为,消费者是作为与经营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要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转售就可以作为消费者认定。而不一定要严格的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只能用作“生活目的”。在王海的打假案中,之所以会造成法官认为不能适用双倍赔偿条款的尴尬后果,原因之一就在不能认定王海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在于以“生活消费”而不能认为是消费者。再者,“以生活为目的”本身并非明确的概念,在不同时代甚至不同经济环境中“以生活为目的”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果盲目地坚持该标准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第三章 对银行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理论分析........8

第一节 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经济学理论基础.........8

第二节 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学理论基础.....9

第三节 银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10

第四章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4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14

一、银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受损情况....14

二、银行消费者“后悔权”的缺失....15

三、银行消费者隐私权的受损情况......15

四、银行消费者知情权的受损情况......17

第二节 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17

第五章 国外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23

第一节 美国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3

第二节 英国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5

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25

二、英国的金融巡视员制度(FOS)........26

三、 危机发生后的改革措施....27

第三节 澳大利亚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8

结论

金融公会仲裁、调解机制的优越性:金融公会争端解决权相对于国家制定法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补充,主要具有以下的功能优势:首先,具有专业性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仲裁者可以使用法官不能使用的信息搜集程序来获得法官得不到的信息,加之仲裁者熟知该行业的行规,金融公会的仲裁比法院更具有知识占有方面的优势。(我国清末商人认为审判厅充任法官者,并不通晓,为避免因误会而遭受误差,面呈不愿赴审判厅诉讼)。其次,金融公会争端解决权具有灵活性、能提高效率。相较于正式司法程序的严格、固定甚至是僵化。金融公会民间仲裁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其一大特色。第三个优势是金融公会的仲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仲裁员在众目睽睽的监督下动作,因而可以更能判断裁决是否公正以及仲裁员是否涉嫌腐败。第四,从当事人负担的角度分析,金融公会争端解决有利于节约当事人成本。第五金融公会的争端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当前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国家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来满足人民各种需求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由于银行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无论在信息占有上还是智力上以及经济实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而金融市场上的商品具有无形性和专业性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弱势地位。大部分的交易过程都是由银行来主导,如格式合同的拟定、利息的计算、对帐单的出具都是由银行来办理,一旦双方出现纠纷,那么银行消费者在举证时也相应的处于弱势的地位。因为一旦产生纠纷而且该纠纷被诉诸到了法院,那么银行与消费者的利益就对立起来,我们无法要求原告方向被告方收集证据,也无法要求被告方提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样一样,就有可能使消费者面临举证不力乃至败诉的风险。法律为了对银行消费者提供倾斜性的保护就应该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程序上的义务,要减轻银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具体说来就是把银行的侵权行为也归入到特殊侵权的范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银行在与消费者的诉讼中必须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各种义务,也不存在欺诈或其他诱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或者证明银行消费者的损失与自己的经营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可以免责,否则,银行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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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邢会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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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金融方面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消极的现象,从社会方面来看,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及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从地区差距来看,2011年天津市人均GDP为86496元,而贵州省仅为16117元?,相差达到5倍;从城乡差距来看,1978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6,但2011年这一比例达到3.13?,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很大;基尼系数是定量测算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2011年中国的吉尼系数为0.474?,虽然比2010年、2009年有所下降,但是该数值己经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由此可见收入分配差距仍然很大。金融方面也不容乐观,仍然有很多穷人没有储蓄账户,很多人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只能通过非正式的渠道才能获得所需要的金融服务,例如通过私人借贷、高利贷等途径获得服务,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得的金融服务的代价是很局的,并且是不可持续的。从国内相关的研究数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农户借贷情况问卷调查分析小组2009年曾对我国农户做过问卷调查,他们的样本覆盖我国10个省的263个县20040家农户,调查结果发现我国农户贷款的覆盖率仅为26.3%。中小型、微型企业也同样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局面,他们也被正规金融服务排斥。2009年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调查发现,我国中小企业的GDP贡献率达到60%,但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额度不及商业贷款总数的1/4,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达30%以上。这表明了我国存在很严重的金融排斥现象。

当前的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的金融排斥,不可否认的是,金融排斥对贫困和低收入群体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如果银行体系缺乏包容,甚至是排斥,将会导致 GDP 损失 1 % (Chattopadhyay,Sadhan Kumar, 2011)。格莱瑕银行(GrameenBank)的创始人尤努斯博士认为,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应该有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基于这样的理念,他创办了格莱瑕银行,迄今为止,这种模式在全球都很受欢迎。金融产品是一种基本要素,每个有需求的人都有权利获得这种金融服务。而对现有的金融体系来说,众多农民工怎么样把现金从城市带回偏远地区的老家?对于创业、失业人群来说怎么样来筹集到做生意的本钱?这些都需要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到平等的金融服务;在这个体系中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不再被金融体系忽视和排斥。这个体系就是普惠性金融体系,普惠性金融是由“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翻译而来,是2005年联合国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时最幵始使用的。当然普惠性金融体系并不是指每一个人都要使用金融服务,而是指当他们有需要时可以获得相关的金融服务。普惠性金融体系把那些被排斥于传统金融服务和整体经济增长轨道之外的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都纳入金融服务范围,让他们也能分享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改善。有学者认为,普惠性金融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方法之一,可以让大部分无法或没有能力的人群参与金融体系(SarathChandran,B.P.and Manju, T.K., 2010)。发展金融普惠性已经提上日程,成为缓解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会汇集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通过选取相关的指标体系构建普惠性金融指数,来测度世界各国、地区金融的普惠性水平,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金融普惠性水平,得到中国金融普惠性在国际中的位置,并分析了美国、欧洲、印度、孟加拉等国促进金融普惠性的努力和成效。以此为基础,着重分析影响中国普惠性金融的因素,在合理借鉴国外发展普惠性金融的成功模式的经验的同时,探索如何推进中国普惠性金融的发展。

第2章普惠性金融体系的理论基础

在普惠性金融体系理论发展过程中,从金融发展理论,到小额信贷理论和微型金融理论,不断发展到普惠性金融理论。因此从金融发展理论、小额信贷理论、微型金融相关研究出发,完善普惠性金融理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就很有必要。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提出“包容性增长”,一时成为焦点话题。因此也必要研究普惠性金融与包容性增长之间的关系。

2.1普惠性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2.1.1普惠性金融的概念

普惠性金融体系是联合国在2005年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时最先使用的,基本概念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此外,国际上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普惠性金融也有相关的研究,对于普惠金融的具体内容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通过对相关文献研读总结,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定义:普惠性金融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所有年龄段的工作人员均有机会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以有尊严的、便利的方式,获得一整套优质的金融服务的状态”(ACCION国际,2009)。印度Rangarajan委员会是这样定义普惠性金融的:以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可以负担得起的成本,及时和充分地提供信贷,确保他们获得金融服务的过程(兰加拉詹委员会,2008)。以上是国际组织对普惠性金融的定义,而许多学者对普惠性金融的理解为,普惠性金融体系是一个可以更广泛地获得金融服务,可以促进更快和更公平的经济增长,这样的系统允许贫困家庭安全地保存和管理他们的钱,减少其对经济冲击的脆弱性,使他们能够对他们的发展做出更积极的贡献(Thomt,2007)。

第3章金融普惠性的国际比较......... 30

3.1构建普惠性金融指数的意义与原则......... 30

3.2构建普惠性金融指数的方法......... 30

3.3金融普惠性的总体分析 .........33

3.4中国金融普惠性的分析......... 35

3.5金融普惠性的国际比较......... 37

3.6各国促进金融普惠性的努力及成效......... 43

第4章影响我国金融普惠性发展的主要因素......... 52

4.1需求方面 .........52

4.2供给方面 .........53

4.3金融基础设施方面......... 55

4.4宏观方面......... 57

第5章国外发展普惠性金融的成功模式......... 60

5.1格莱珉银行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60

5.1.1格莱珉银行模式的经验......... 60

5.1.2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启示......... 62

5.2美国社区银行模式的经验与启......... 63

5.2.1美国社区银行模式的经验......... 64

5.2.2美国社区银行模式的主要启示......... 66

5.3印尼人民银行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66

结论

普惠性金融是为各个阶层,特别是被排斥于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弱势经济群体提供包括储蓄、信贷、保险和转账等一系列全面的金融服务。国外的实践证明,普惠性金融体系是缓解金融排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的有效途径。普惠性金融体系把那些被排斥于传统金融服务和整体经济增长轨道之外的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都纳入金融服务范围,让他们也能分享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改善。而我国仍然很多穷人没有储蓄账户,有很多人不能享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全国仍有两千多个乡镇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普惠性金融体系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反思与扬弃,构建普惠性的金融体系迫在眉睫。本文通过选取相关的指标体系来构建普惠性金融指数,测度中国金融的普惠性,在与其他国家的普惠性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影响中国普惠性金融的因素,并探索了推进中国普惠性金融的发展的政策和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有:

一、梳理了普惠性金融的理论渊源,并论证了普惠性金融与包容性增长的关系。本文阐述了普惠性金融体系的概念、特点与内涵,从金融发展理论出发,结合小额信贷理论、微型金融研究和普惠性金融的相关研究,完善了普惠性金融理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并论述了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普惠性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总结归纳了包容性增长的概念与内涵,追溯了我国金融排斥的起源,详细阐述了普惠性金融有助于缓解金融排斥,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

二、以普惠性金融指数为核心,构建普惠性金融指数,并进行金融普惠性的国际比较。首先介绍了构建普惠性金融指数的意义、原则与方法,在借鉴MandiraSarma (2008)关于金融普惠性指数的测算方法的基础上,选取三个维度的指标体系,即从银行服务覆盖深度,银行服务广度,银行服务可获得性三个维度对世界上5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金融普惠性测度,比较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金融普惠性水平,得到中国金融普惠性在国际中的位置,并分析了美国、欧洲、印度、孟加拉等国促进金融普惠性的努力和成效。研究结论表明,我国的普惠性金融指数从整体上来说是远远不及OECD国家的均值水平。就各个维度而言,中国金融的服务覆盖深度、服务覆盖广度、服务的可获得性这三个维度分别低于OECD国家的均值。

三、详细分析了影响我国金融普惠性发展的主要因素。从需求角度、供给角度、金融基础设施角度、宏观经济与政策角度详细分析了影响我国金融普惠性发展的原因。

四、国外发展普惠性金融的成功模式的经验与启示。这一章主要总结了格莱珉银行模式、美国社区银行模式、印尼人民银行模式的发展历程、经验,得到中国发展普惠性金融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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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六

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在整体供应链当中,上游企业一般为原材料供应企业,而中游企业一般为产品生产企业,又称为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下游企业一般为产品销售企业或者物流企业。供应链概念最先被提出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制造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供应链理论提供了发展的基础,企业采用供应链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能够达到提升企业竞争能力、降低各个环节成本以及企业运行效率的目的。因此,近年来供应链在各个行业当中被广泛应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涉及供应链上下游的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等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供应链金融理论中,商业银行作为供应链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对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进行综合配置,使整个供应链环节上各个单位获得各自的利益。在此背景下,供应链金融这种由商业银行开展的面向供应链企业的创新性金融服务模式便应运而生了[1]。所谓供应链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针对供应链上的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所提供的全面的金融服务,从而形成供应链的核心企业、相关配套企业以及商业银行之间互利共存的良性发展态势[2]。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视角出发,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进行研究。由于它将银行金融服务与企业供应链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银行和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也为供应链成员中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1.1.2 研究的意义

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针对供应链上的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所提供的全面金融服务,从而形成供应链的核心企业、相关配套企业以及商业银行之间互利共存的良性发展态势。本文主要从东亚银行 A 分行视角出发,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模式和发展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寻求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新思路。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将供应链金融业务作为重点发展业务,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和前景,但是该业务在我国仍处于初期阶段,相关的制度、法律法规、监管措施、设施等还不够健全,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对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层面对商业银行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研究,从实践方面为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新思路,对未来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均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理论意义方面,由于目前关于供应链金融尚未有一个权威、统一的概念,因此本文在分析总结了多个角度和版本的概念的基础上,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角度出发,对供应链金融进行了概念界定,希望能够丰富、完善现有意义,为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理论发展添砖加瓦。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将供应链金融业务称之为财务供应链管理(FSCM),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不少理论成果。但从已有的文献来看,由于国外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业务是通过实力雄厚的物流企业来开展的,因此,国外的学者大多是在站在企业角度对财务供应链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主要关注供应链管理对供应链上企业的作用,而对于供应链金融业务本身进行的理论研究并不多见,尤其是从银行角度进行研究的更是非常少。本文仅选取其中较为主要的思想观点进行简要的介绍说明:Allen N Berger(2004)等人通过对应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了探讨,首次提出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这便是供应链金融思想的雏形[3]。Leora Klapper(2005)从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出发,对相关企业所采用的存货融资模式的原理及功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该模式能够降低供应链的财务成本,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4]。Gonzalo Gullen,Mariana Badell(2006)等人以企业生成理论为基础,说明了现金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指出企业生产与融资的有效结合不但可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作情况,更有助于增加企业的整体收益[5]。

第三章 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9

3.1 高管对供应链金融缺乏整体认识 ......... 9

3.2 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基础差 ..... 10

.3 授信审批制度存在缺陷 ....... 11

3.3.1 业务操作规程缺失 ........ 12

3.3.2 审批机制不完善 ...... 12

3.4 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平台不完善 ....... 15

3.5 缺乏供应链金融专业人才 ......... 16

3.6 本章小结 .......17

第四章 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18

4.1 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对策 .... 18

4.1.1 提高管理层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认知水平 .... 19

4.1.2 夯实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基础 ...... 20

4.1.3 完善授信审批制度 ........ 22

4.1.4 加强信息技术平台建设 ......23

4.1.5 加大对供应链金融人才的培养力度 .... 25

4.2 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25

4.3 本章小结 ....... 27

结论

供应链金融作为现代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模式的重要方向,对商业银行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选择东亚银行 A 分行为研究对象,阐述供应链金融产生的背景,并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供应链金融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对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特点和优势进行分析。结合东亚银行 A 分行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及示例分析,通过对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对东亚银行A分行目前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要问题作出详细分析,对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对策和风险防范进行研究,为我国商业银行在未来更好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参考。通过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东亚银行 A 分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银行高管对供应链金融缺乏整体认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基础差、授信审批机制存在缺陷、金融信息技术平台不完善、缺乏供应链金融专业人才等。要想在供应链金融方面取得比较好的发展,解决上述问题是关键;

第二,东亚银行 A 分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应该从提高管理层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认知水平、夯实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基础、完善授信审批机制、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完善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强化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防范等方面着手,逐步改进及优化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三,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贷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担保风险是东亚银行 A 分行面临的主要风险,面对上述风险,东亚银行 A 分行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防范,保证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将风险水平降到最低点。当然,受笔者自身水平以及东亚银行 A 分行在经营中保密工作的需要,文章在研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收集不全面、研究深度不够等不足。笔者会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当中,持续关注国内外有关供应链金融研究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使文章的研究更加严谨可靠全面。

参考文献

[1] 阎哲. 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财经大学, 2011.

[2] 苏莹. 交通银行供应链金融研究[D]. 合肥工业大学, 2009 .

[3] Allen•N•Berge,Gregorg•F•Udell, A More Complete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SMEFinance[C]. World Bank Conference on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OvercomingGregory Constrainers, MC13-121,October,2004,14-15.

[4] Leora Klapper, The Role of "Reverse Factoring" 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Medium Sized Enterprises[R], World Bank, September, 2004, 102~103

[5] Gonzalo Gulllen, Mariana Badell. A holistic framework for short- term Supply chainmanagement integrating Production and Corporate Financial Planning [J]. ProductionEconomics,July,200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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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ichael Lamoureux, A Supply Chain Finance Prime[J]. Supply Chain Finance, 2007,4: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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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吴建梅. 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10] 杨绍辉.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看供应链融资服务[J].物流技术,2005(10).

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七

第1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1.1选题背景

温家宝总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领域改革,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特别是小微企业等的金融支持。“面对全球经济疲软的态势,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软着陆,中央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以调节通胀水平,然而经济发展却不能是无源之水,因而需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注入实体经济中,推动经济增长。大力发展金融行业,鼓励多层次的创新,正确处理民间融资的问题,建设多主体的征信制度,才能提高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效率。技术进步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根据金融创新的顺应供给理论,供给条件的改善会刺激金融创新的发生。当前的信息技术革新,使市场参与者更及时地获得更充分的市场信息,能有效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鼓励参与者主动的金融创新。信息技术进步的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服务创新就是网络金融。网络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各种金融活动及关系的总称,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其主要参与者是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相关互联网企业,凭借着其庞大的网络用户量及精准的数据挖掘能力,以创新的工具和交易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了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发展,为经济转型和价值创造提供新动力》网络支付和结算是网络金融的一种基本支撑性服务。“十一五”期间,电商网站快速发展,电商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到2010年,已有2.49万家电商企业,电商行业发展进入成长阶段。从而衍生出来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不断成熟,其运营主体逐渐形成业务的独立性;同时,基于B2B、B2d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起来的网络信用系统不断发展,为网络金融的行业发展降低了制度成本。业务独立和信用发展使第三方支付脱胎成为独立的细分行业。《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支付的用户数量约2.2亿,同比增长32%;电子支付工具的普及率为39%;其市场规模约为29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00%;从市场份额划分的情况来看,支付宝的交易规模排名国内第一位,汇付天下、网银在线则分别位列第二和第三位。

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创新还体现为网络融资、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2007-2012年网络融资的市场总量由2000万元增长到2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98%。网络借贷平台遍地开花,迅速从大城市扩散至中小城市。网络保险是另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指整个保险销售、保单设计签订、保费缴纳、理赔过程全面的网络化。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络保险目前规模接近40亿元,年平均增速超过200%,但网络作为保险销售策道,在所有渠道的占比仍不足4.7%,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说明了金融服务的上线率仍冇很大的上升空间,互联网企业可以继续发挥其技术优势,不断创新,开拓商业蓝海。从以上数据和资料不难看出,网络金融带来了交易工具、交易方式、市场参与者和市场制度等多方面的变化,已经成为了金融创新最重耍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本文选取网络金融为研究对象,除了呈现金融创新的成果,用产业链价值的视角分析其商业模式,研究商业模式的创新对网络金融产业及其个体企业发展的具体影响机制和实践结果。

1.1.2选题的现实意义

本文着眼于以网络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分析金融创新对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作用。总的来说,选题的现实内涵有以下四点。

一、网络融资能支撑小微企业的发展。现今国内的中小企业体量庞大,数量占到总体的99%,对GDP的贡献率达60%,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主力军。然而,基于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小微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其发展受到了资金链的约束。政协委员刘迎歷曾在其政协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国小企业贷款覆盖率仅有20%,而90%中型企业已被覆盖,大企业百分百能获得贷款。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电子商务企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B2B模式中,小微企业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长时间的合作和信息跟踪使电子商务平台充分掌握小微企业的财务情况,利于建立信用体系,屯批手续简快,破除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滥,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水源。鉴于网络融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紧密关联,对网络金融这种新模式的发展及演化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舒缓小微企业融资的困难。

二、网络金融服务适应了大众网络消费的新模式。从需求市场来看,消费结构升级加快。传统服务行业的规模比重逐渐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以金融服务为代表的高端服务。从支付结算到投资理财,大众金融消费的需求正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消费主体和消费模式正发生大转变。年轻一代逐步成为消费主体,而网络是他们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难推论,随着电商服务的范围拓展,网络将随着代际变化成为主流群体的消费市场,而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也必然网络化。对网络金融的研究,对揭示了消费模式的转变过程有着重要意义。

三、网络金融有助于调整第三产业及经济结构。从供给方面而言,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市场蓬勃发展。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姑的市场规模达到8万亿元,同比增长28%,占同年国内第三产业产值约35%,培速比第三产业快19.8%。解构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中小企业B2B业务占比58.3%,网络消费业务占比16%,合计超过74%。因此,从数量而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于第三产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性质而言,依托于电子商务的网络金融是金融活动的一种创新,凭借大数据处理和更低廉的交易成本,提供附加值更高的大众服务,从而带动服务业升级,调整经济结构。

第2章文献及理论研究综述

2.1金融创新的研究评述

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金融创新的研究有不同的侧重点。金融创新的研究最初是探讨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金融创新的需求与供给的因素;随后对金融工具关注渐占上风,研究内容多是金融工具的组合、衍生物的风险定价等;近十年来,文献上要是以动态的视角,对金融创新的产生、运行和扩散过程进行建模分析。

2.1.1金融创新的要素与框架

顺应供给理论是指市场供给拉动型的金融创新,包括了约束诱导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金融介理论。1.约束诱导性理论的代表人物是Silber (1975),他认为企业有客观约束和主观约束,客观约束是指客观的市场和政治环境限制,主观约束来源于企业主动设定的预算和利润计划。如果市场和政治环境的情况发生恶化,企业为了保证原来的效益会主动创新。Silber (1983)认为客观环境因素是不可抗的,实际上可理解为这是一种制度性的供给。2.交易成本理论以希克斯和尼汉斯(1983)的研究为代表,该理论认为技术进步是主因,而金融创新是一种形式上的响应,目的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的成本。当然交易成本并非单纯只通过技术进步来调节,竞争和市场信息的完善都能降低交易成本,以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判断创新的发生与否依然是种常见的分析方法。3.金融中介理论。Gurley&Shaw(I960)认为金融中介的数量增加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放松金融管制能够壮大金融机构的力量,为金融创新提供温床,焕发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

第3章我国商业模式演变及其影响...........13

3.1我国十年商业模式演变 .........13

3.2商业模式创新影响企业发展的......... 14

3.3商业模式创新影响机理的阐述......... 16

第4章网络金融的起源第三方支付行业......... 18

4.1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现状阐述......... 18

4.2第三方支付的产业分析......... 25

4.3基于产业价值链视角的第三方支付......... 28

第5章网络金融的新发展网络融资行业分析......... 31

5.1我国网络融资行业发展现状阐述......... 31

5.2 网络融资的产业分析......... 34

5.3基于产业价值链视角的网络融......... 36

结论

本文在第一章提出了金融创新的最新实践网络金融,并且认为网络金融不仅是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代表着电商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从商业模式创新的视角去研究网络金融产业,既能清楚展现这一金融创新的全貌,又能研究电商企业的升级趋势。第二章通过对金融创新和商业模式的理论文献梳理,为本文的分析视角、研究方法和工具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且启发了本文在对商业模式的研究中应用产业经济学的相关方法论,是对原有研究的创新。第三章回顾了我国十年的商业模式变迁,并认为商业模式创新最大的现实意义就是推动企业的发展。该章节将企业看成一个幵放性的系统,运用熵的理论建立理论模型。文中从组织结构、信息流通和盈利水平三个方面去建模,为测算和评价企业的有序度提供数理方法;并讨论了企业系统的内熵变和与外部环境的熵流交换,阐明商业模式创新如何引起企业发展的动态变化。第四、五章按发展的顺序将网络金融产业分为了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两个细分行业,对两个行业进行了定性分析和统计分析,分别刻画了它们的市场格局、竞争结构和产业链构成。为了分析网络金融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本文从产业价值链着手,将其拆分为价值创造、价值维护和价值实现三个环节,并逐一考察,从而发现商业模式创新发生在哪些方面。第六章以阿里金融为对象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大量的数据搜集和企业分析,总结阿里金融“完整生态体系+开发式平台”的新商业模式,并揭示了以阿甩金融为代表的新互联网商业模式如何影响传统金融业和改造传统“大卖场”模式,提示了产业升级的路径。

参考文献

[1]德鲁克著、齐诺兰译,2009:《管理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第一版。

[2]冯青、李世武、张丽,2006:《工程热力学》,两北工业人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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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毅夫,1989:《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选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迈克尔.波特,1985:《竞争战略》,华夏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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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斯蒂格勒著、潘振民译,1989:《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

[8]熊彼特著、叶华译, 2:《经济发展理论:对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探究》,屮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

[9]徐晋,2007:《平台经济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10]逸凡、于晓娟,2010:《苏宁管理模式全集》,武汉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八

第 1 章 绪 论

中国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至今仍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但是,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尚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需求,“贷款难”问题仍然是农村发展的瓶颈。经济发展,金融先行。本研究以农村金融市场中起支撑作用的农村合作金融为研究对象,立足中国国情,研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如何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广覆盖” 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解决金融抑制的难题,突破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纵观世界各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经验,支撑农村金融市场的都是合作金融体系,农村金融的主体是农村合作金融,农村合作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对破解中国“三农”问题有着十分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合作金融制度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时,将会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助力;当合作金融制度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时,将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1.1.1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提出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强调这是未来五年中国施政的主要工作和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安徽凤阳小岗村“包产到户”开始,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党中央从 1982 至1986 年连续发布了五个以农业为主题的“一号文件”(见表 1.1),这五个文件贯穿改革的主题,解放了农民的思想观念,明确了“允许农民做什么”的问题,推动了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连年丰收,有效地缓解了中国粮食短缺的问题。

当经济发展解除制度约束而释放出的能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就遇到了新的发展瓶颈。从 1985 年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开始向城市倾斜,优质资源都流向了城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徘徊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由于国家没有相应的政策保护和公共产品投入,频现“谷贱伤农”的现象,农民增产不增收,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农民负担越来越重。1992 年,邓小平“南巡”之后打破了“左倾”思想的束缚,出现了“打工经济”和“民工潮”现象,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也再次出现了国家粮食安全的隐忧。在此期间,有学者提出把农村问题归结为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即“三农”问题。尽管这一说法一出现就引起党中央高度关注,但是当时中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复杂时期,加上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三农”问题变得更为严重。1997 年至 2003 年,我国农民收入连续 7 年增长不到 4%,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 1/5①。相对于连年增加的城市发展投入,国家对农村发展的投入少之又少,乡村基本建设都依靠农民的集资和摊派,农民负担加重,种田收入低,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在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出现大量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进入 21 世纪以后,在城市发展突飞猛进的同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却陷入了窘境,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政治与社会问题。面对“三农”问题的严峻局势,党中央从全局出发,在政策导向上做出了重大调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①,成为全党和全社会的共识。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三农”发展的步伐,从 2004 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布了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强调把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常抓不懈。

第 2 章 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本章按照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农村合作金融的演进过程,通过对合作经济、合作金融的内涵、组织原则及其特点的总结和概括,提出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以及西方学者的合作金融思想和农村金融理论进行了分析,为后面的研究起到理论支撑的作用。

2.1 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界定

我们在研究合作金融的时候通常把它归类为合作经济的一部分,合作金融是在合作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对农村合作金融概念的把握要以合作经济为基础。

2.1.1 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思想的出现是从 18 世纪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开始,随着国际合作运动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派别。但总的来说,合作经济都是以罗虚戴尔原则为现代合作社原则的主体。第一,合作经济的内涵。合作经济是指劳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进行劳动的经济形式①。我们在研究合作经济内涵的时候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1)合作经济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是劳动者的联合。合作经济是一群经济贫困的劳动者为了摆脱贫困、改变自己的窘境,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联合体,通过这种联合来提高其成员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2)合作经济是一种社会运动。这种联合的形式可以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展开,参与的门槛很低,随着这种联合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可以提高参与者的市场竞争力、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3)合作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使各种社会资源在合作团体内得到优化配置,同时劳动者既是生产经营者,又是自己财产的所有者。

第 3 章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63

3.1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 ..........63

3.2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实践的成功经验 .....79

3.2.1 政府对信用合作机构采取保护 ..................80

3.2.2 产权关系清晰 治理结构完善 ..................80

3.2.3 坚持合作性质但不拘泥于合作制 ........81

3.2.4 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81

3.2.5 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82

3.2.6 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83

3.3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实践..........83

第 4 章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改革历程........93

4.1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历史演变 ..........93

4.2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改革成就 ........105

第 5 章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 ................115

5.1 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 ...............115

5.1.1 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的存在形式.........116

5.1.2 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117

5.2 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 .............122

5.3 正规农村合作金融与非正规...........129

结论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与这种繁华景象格格不入的,是中国农村地区的落后和农民收入水平的缓慢增长。为了打破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三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农村经济的发展缓慢是由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其中资金短缺问题是抑制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处于一种金融抑制状态,资金投入的匮乏导致投资减少,市场经济不够活跃,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市场运作模式难以实现,进而造成农村的生产经营多是周而复始的简单再生产。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的有限投入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纵观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已经逐步撤离,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是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目前主要提供金融服务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和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能不能建立一个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程度。

本研究立足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运用经济学、哲学的研究方法,将合作经济和农村金融的理论与中国农村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构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根据目前农村合作金融在金融市场的存在形式,本研究将农村合作金融分为处于阳光下的正规合作金融和隐蔽于民间的非正规合作金融,并分别进行了深入剖析。特别是在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探讨了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保证这一主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作用的发挥。同时,本研究也没有忽视非正规合作金融在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为如何引导非正规合作金融走向合作化和正规化提供了政策建议。通过深入的研究与论证,将本研究的研究结论总结如下:

第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西方学者对合作经济的论述,结合世界合作运动发展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学者对于合作金融内涵描述的基础上,总结了合作金融的特点,即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和非营利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运行都不能脱离这几个特点。

第二,通过对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运行机制和运行特点的研究,总结出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主要是要保证合作金融体系发展的系统性和独立性,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明确支农的服务宗旨,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有相应法律制度作保障。

第三,在对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梳理之后,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就进行了评价。改革之后的农村信用社如涅槃重生般一扫过去连年亏损的阴霾,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不良贷款率降低,资产规模扩大,支农服务能力也有所增强。但是这种由政府花钱买出来的好转能否持续下去还有待考证。

第四,从农村合作金融的存在形式来看,正规合作金融主要是农村信用社,非正规合作金融包括合会、私人借贷、地下钱庄和农村资金互助组。农村信用社是支农的中坚力量,其他非正规金融是必要的补充。

第五,经历了改革之后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是还有一些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如产权制度、经营管理、行业监管和发展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而非正规合作金融因为经营组织管理的不规范,隐藏着大量的风险,在没有相应政策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靠其自身的能力根本无法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构建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合作金融的共同配合互相补充来完成。农村信用社通过明确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改善发展环境之后,在农村金融体系这棵大树中起到主干的作用。对于那些在农村金融市场影响力较大的非正规合作金融形式,可以通过合法化路径引导其向规范化发展,可以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模式,充当大树的枝叶,共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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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列宁全集.第 37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九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研究背景和研究动机

考察中国社会的富人阶层的媒体形象,离不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宏大历史背景。30年中国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由外资公司占领国内市场到民族品牌大行其道,由沉睡的雄狮到大国的崛起,其历史进程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第一点是全体国民及政府的求富渴望、对贫穷现状的坚决告别和对现代化的强烈追求,成为所有人从未动摇过的价值追求。第二点是各个利益集团围绕财富、权利和成长空间进行的博弈、妥协与交融。国家民族的命运总是与个人的命运紧密相连的。在邓小平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政策带动下,社会开始全面转型,促使了社会重新分工,导致了社会阶层分化,“富人阶层”正是在中国全面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逐步成长起来的先富群体。如今“先富”政策效应已经充分显现,我国富裕群体逐渐壮大,财富正逐年增加,但社会贫富分化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越来越显著,富人群体与贫困群众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悬殊。社会贫富差距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6:l,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一方面,社会其他阶层的“仇富”情绪时有表现,另一方面,富人群体的“藐穷”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追求社会的公正公平是全社会的普世价值。今年两会召开前,温家宝总理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就说“一个社会,当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么注定它是不公平的,这个社会也是不稳定的。”〔2〕他还在“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将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这是全体国人的福音。

在此大背景下,国际金融危机中的富人阶层的媒体形象引起了我们考察的关注和兴趣。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等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是由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次级贷危机所引发的,到2008年9月以美国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为全面爆发的标志,并迅速波及全球,再到2009年经济触底反弹的后金融危机时代。在此期间,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也均陷入困顿。在这期间,富人数目缩减,富豪财富缩水,企业高管薪酬下降。然而,《2009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研究指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私人财富市场潜力巨大,仍然较为稳定的增长势头。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3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2千9百万人民币,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人民币。2009年,预计中国高净值人群将达到32万人,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超过9万亿人民币。在高净值人群中,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超高净值人群接近1万人的规模。基于以上观察,我们选取了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富人阶层”在大众媒体中的报道,包括通讯社,如新华社、路透社;党政主流媒体的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党报党刊,专业财经类和大众都市报纸;各类门户网站和商业网站;财经类和新闻类的杂志,如《镣望》、《南都周刊》等,它们构成了我们研究的分析文本。

本论文的框架如下,在第一章说明研究背景和动机,以及本研究所运用的核心理论,针对“富人阶层”、媒介话语、媒介呈现和媒介再现等重要概念进行文献整理和回顾,并阐述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第二章着重概述了中国,’富人阶层”的发展变迁和当前现状。第三章则重点论述本论文的两个研究方法,内容分析和文本分析。第四章研究发现为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通过金融危机期间对“富人阶层”的相关报道200篇的分析,探讨“富人阶层”所处的社会语境、建构媒介中的“富人阶层”形象。第五章是探讨“富人阶层”的媒体报道的框架、特色和存在问题。论文最后为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以及论文的不足和局限,并对论文的后续研究给出了方向。

第二章中国“富人阶层”的发展变迁

社会分层是社会结构中最主要的社会现象,被视为现代化社会变迁的焦点。中国的社会分层是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国社会的先富群体就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诞生。

第一节中国“富人阶层”的发展轨迹

如上所述,对于中国的“富人阶层”的定义,并没有一个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一方面,他们是受益与改革开放的“先富政策”而成长起来的一群富裕群体;另一方面,他们是处于中国社会的上层、中上层等级的人士。此外,中国的“富人阶层”的身份构成较为复杂,与2001年中共建党八十周年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正式提出的“新社会阶层”的身份构成有交集。中国的“富人阶层”的发展变迁,也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的国情而一起变化的。这一系列的发展,既包括名称的变化,也包括对财富的观念和态度的变化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名称、不同的富人群体构成和侧重点:

第三章 研究方法............... 20-25

第一节 内容分析法 ...............20-23

一、分析单元............... 21

二、编码测量与类目建构 ...............21-23

第二节 文本分析............... 23

第三节 研究问题 ...............23-25

第四章 "富人阶层"的媒体形象呈现............... 25-36

第一节 媒体报道中"富人阶层"的语境............... 25-29

一、市场经济下的消费主义 ...............25-27

二、政治维度 ...............27-28

三、社会文化维度............... 28-29

第二节 媒体对"富人阶层"的形象建构 ...............29-36

第五章 媒体对"富人阶层"的报道框架、特色............... 36-44

第一节 媒体对"富人阶层"的报道框架............... 36-40

一、中国"富人阶层"报道议题............... 36-37

二、中国"富人阶层"报道的新闻来源............... 37-38

三、中国"富人阶层"报道体裁 ...............38-39

四、中国"富人阶层"切入点与报道方式............... 39-40

第二节 报道特色............... 40-42

第三节 媒体报道所存在的问题 ...............42-44

结论

中国的“富人阶层”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发而成长起来的,并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而批量产生,并在金融危机的国际大环境下逆势发展。本研究通过分析200篇对于中国的“富人阶层”形象的新闻报道认为,媒体对于“富人基层”的再现表现为以下特征:房地产业、金融业、能源矿产业等经济热门行业领域的男性高层决策者,非常年轻,有不少都二十出头,具有优质的教育背景,富于智慧并勇于创新,个性强悍,具备领导能力与魄力等人格特质,在生活方式上随性自然,热爱运动,追求奢侈消费。这样的报道倾向除了反映出受访者独特的人格特质外,也是从商业利益角度考虑,将这些特定类型的受访者建构为主要报道者,一方面是为了刺激销售量,赢得更多的高端读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符合财经新闻的特点,掌握产业发展的最新仅占,并成为专业类财经媒体的代表。如果把富人阶层的形象放到中国社会大背景下观察,可以发现媒体对于富人阶层的报道,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产业及社会型态的变动状况。受访者的职业而言,有46%的受访者任职于房地产、能源资源以及高科技制造业,这反映了这些热门产业跟现今产业脉动的趋势息息相关,而财经报道也相当关注这些产业的发展状况。

对于媒体对中国“富人阶层”的形象再现,还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从经济角度看,中国“富人阶层”具有经济“原罪感”。这些经济上的“原罪”主要包括,“富人阶层”的在市场经济下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是对奢侈品的物质化追求和“明显消费”的观念;“富人阶层”的身份结构是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政府官员等居多,这群人的财富来源充满了罪与罚;“富人阶层”所从事的行业分布都密集的集中在所谓的“暴利行业”;“富人阶层”对于媒体的广告收入和报道视角的操控。从社会文化等角度分析,中国“富人阶层”表现不成熟、不稳定,还有在公共空间中寻求政治诉求渴望。中国的“富人阶层”与西方国家相比年龄偏低。中国的“富人阶层”整个成长的年龄段来看时间也较短。媒体对于“富人阶层”的社会文化的建构,一方面是媒体建构富人阶层的故事,成为榜样的力量,构建新的社会认同与人生典范。而更多的新闻是从负面的角度来再现中国的“富人阶层”的。本研究还发现,媒体在报道“富人阶层”时,对于信源的选取不够权威,对于议题的把握,过于夸张和耸人听闻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问题,使得这一形象再现并不能完全客观、系统、全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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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ayek, F.A. Inp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1948

优秀金融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十

1、论导

1.1问题的提出

1.1.1问题的缘起

司法实践的反思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是指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控制是否有必要通过设立刑法规范进行规制,即通过讨论入罪的依据、标准来检校当前的立法状况。①包括立法上的入罪和司法上的入罪。本文讨论立法而非司法上的金融违法行为入罪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浪潮,当今世界经济己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货币经济,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破坏力之强大、延伸之快速都不断警示我们需要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如何促进金融业合法有序的运转成为困扰法学界的问题。金融违法行为是稳定金融秩序的巨大威胁,对其控制成为维护稳定金融秩序的重要一环。一般而言,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三种方式,有机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从199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先后制定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会计法》、《统计法》、《公司法》,以及《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监管正逐步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阶段。1997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把金融犯罪纳入到了《刑法》中,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秩序逐步建立,且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得到了保障。

但是由于缺乏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明确依据与标准,金融犯罪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很快在实践中反映出来。其中曾经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孙大午案件便是一个典型,2003年10月30日,河北徐水县法院判决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一事件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在该案件中,孙大午的行为无疑是可以与《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号入座的,①可是案件出来之后,媒体、公众、经济学者都站在了孙大午一边,甚至有些学者认为,孙大午没有错,是“天条”错了。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表面上看孙大午是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但实际上,就拿金融管制规定来看,孙氏的行为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我们就要质疑这样的法规是否存在修订的必要。”②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法律的修订是根据社会发展而改进的,中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不断冲破各)种不合理的束缚。抛却孙大午“募集”到的情理支持,仅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孙大午案件折射出刑法在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中的一些问题,是否现实中出现了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相应的就需要在金融刑法中加以规定?在我们看来,刑法规定金融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但是当其阻碍经济的发展,引发社区公众的反对之后,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地制订相关的刑法规范。毕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规则,规则重于惩罚,适宜的规则至少应该保证公平而有序的竞争,无论竞争者来自草根,还是来自庙堂。

因此,在相关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刑法的强行介入存在被民众批判的危险。有学者认为,“与其说孙大午案罪名的成立是一个刑法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刑法与金融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实质上刑法的使命是以严格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来确认与保障其它部门实体法的利益与既定的法律价值。”①可见,刑法对金融活动领域的介入必须慎重,将金融违法行为交由刑罚来规制,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是否需要继续对某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问题时,明智的立法者会问自己还有没有什么别的社会控制方式可用。”②立法和司法是不可分离的,立法的科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需要进行系统的研究。

2.法定犯理论: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刑法学基础

本文提出研究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问题,难免会产生为什么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研究的疑虑。笔者认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在入罪上并不完全相同,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需要根据法定犯的特殊性对其展开专门研究,而金融犯罪又属于法定犯里最重要的一种类型,对其进行研究就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1法定犯与自然犯区别理论辩析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观念,最早渊源于古罗马法。①古罗马法将古希腊伦理学中的恶性理论适用于对犯罪的理解,至此,确立了自体恶(malainSe)与禁止恶(maleprohibita)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MalainSe指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因侵害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Malaprohibia则是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而是因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②可以说,这两者恶性分类,是自然犯和法定犯抑或行政犯和刑事犯的萌芽。自然犯和法定犯在整个18世纪是随着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而成长的,当时,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别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的。理论上真正将这一范畴进行系统阐述的首推意大利著名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之—加罗伐洛。加氏主要是从犯罪学的视角分析两者的差异,这一差异后来被加以广泛扩展和应用。加氏认为犯罪应该以自然犯为中心的观点直接影响了后世刑法典的建构。但学说上一般将自然犯与刑事犯、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观念作相同的理解,因为上述概念“不过只是用语上的不同,没有实质的区别”。

3. 法定犯视野下的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 63-91

3.1 入罪依据的论域选择.................... 63-69

3.1.1 论域的概念.................... 63-64

3.1.2 犯罪学论域内的入罪依据.................... 64-67

3.1.3 刑法学论域内的入罪依据.................... 67-69

3.2 刑法学论域内入罪依据的症结.................... 69-82

3.2.1 入罪依据与犯罪本质 ....................69-74

3.2.2 入罪依据的厘定.................... 74-82

3.3 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之解读.................... 82-91

3.3.1 社会危害性的考量.................... 84-88

3.3.2 应受惩罚性的考量.................... 88-91

4. 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标准....................91-120

4.1 标准与依据之辨 ....................91-92

4.2 入罪标准的观点汇总与简要评析.................... 92-94

4.2.1 观点汇总.................... 92-93

4.2.2 简要评析 ....................93-94

4.3 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标准的提出....................94-96

4.3.1 入罪标准提出的切入点 ....................94-95

4.3.2 入罪标准的内涵 ....................95-96

4.4 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标准的展开.................... 96-120

5. 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标准应用示例.................... 120-138

5.1 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之立罪检验.................... 120-123

5.1.1 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20-122

5.1.2 立法理由之保护必要性标准审视.................... 122-123

5.2 证券、期货犯罪之立罪检验.................... 123-128

5.3 洗钱罪之立罪检验 ....................128

结论

本文在充分占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验证理论的基本思路,围绕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刑法学基础—入罪依据一一标准的研究主线,层层递进的展开论述。首先从孙大午案中出现的民众、舆论、学者反对刑法相关条文切入,论述当前金融刑法的立法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研究的现实意义;其次,为说明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特殊性,奠定研究的理论基础,具体分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的区别;再次,根据入罪的刑法学基础,论证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依据;又次,根据入罪依据得出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标准;最后,对所提的理论进行立法检校。论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 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有别于自然犯的入罪,这源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而两者的差异在于法定犯入罪的超常性。首先,德国关于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区别的学说,从开始主张质的区别理论,到逐渐在立法中,以量的界限作为区分,到后来兼采质量区别说,其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而日本学者讨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法定犯的超常性是与自然犯的常性相对的概念,自然犯的常性是指普通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而法定犯超然于自然犯的常性之上。这两方面得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法定犯的超常性给金融违法行为入罪提供了刑法学基础,对其研究不可完全套用自然犯的入罪理论。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的范畴,应遵循法定犯的超常性理论,这就为金融违法行为入罪奠定了刑法学基础。

第二, 刑法学论域内,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入罪依据应考虑社会危害性与应受惩罚性。可以将社会学的论域概念用以说明入罪依据的选择,这不是简单的概念套用,而是具有重要的区分意义。在此基础上,入罪依据分为犯罪学论域与刑法学论域两种类型。犯罪学论域内的入罪依据在于对社会越轨行为的理论阐述,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需要回到刑法学论域内。刑法学论域内的入罪依据在于对犯罪本质的理解,犯罪本质中正确处理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等关系成为问题的关键,其中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可以作为入罪的依据,而法益侵害性则为标准中的问题,刑事违法性是进入刑法之后显示的具体特征,不具有依据之特性。由此,进一步得出自然犯的入罪依据主要考虑社会危害性,而因法定犯所具有的超常性,其入罪更应考虑应受惩罚性。金融犯罪作为法定犯的特定类型,加之其行为的复杂性,其入罪依据体现为一种双层面性。在较低的社会危害性层面,普通民众由于容易于受到相关金融团体的俘获,使其利益全局化,造成立罪上不断扩张的局面,根据较高层面的应受惩罚性的填充,可以起到限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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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启忠:《金融刑法适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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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娜:《论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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