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根据国家商务部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仅为 3.8万亿人民币①。截止至 2019 年第四季度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 34.81 万亿人民币②。2009 年到 2019 年十年期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了近 10 倍。
通过国家商务部历年官方公布的各省份和地区电子商务统计数据对比也可以发现长三角、广东省、京津冀地区作为中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和地区,从电子商务起步初期至今持续处于发展领先地位。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处于长三角经济圈中的浙江省,2019 年实现网络零售额 19773 亿元,浙江省居民网络消费 9984.4 亿元,对比国家商务部公布的其他省份的统计数据,浙江省电子商务的各项数据已明显处于领先地位③。
杭州市是浙江的省会,是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019 年杭州市网络零售额达 7277.7 亿元,同比 2018 年增长 37.2%,占浙江省网络零售总额的 36.8%,2019 年杭州市居民网络消费 2780.1 亿元,同比增长 16.6%,占浙江全省网络消费总额的 27.8%④。从电子商务发展起步初期,杭州市政府就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大胆创新,推出很多具有影响力和借鉴性的政府监管政策,取得了很好的监管效果,营造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造就了一批代表性的杭州市电子商务企业,使得杭州市电子商务市场不仅在经营环境、行业认知度、世界知名度等方面均呈现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从而形成了较强的城市影响力和虹吸作用,使得杭州市成为名副其实的电子商务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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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较早,问题出现的也较早,因此国外学者对监管对策的研究较久,理论也较为丰富,逐步完善形成了监管理论体系。例如,埃弗雷姆·特班,戴维·金等(2016)选取较多电子商务经典案例分析构建了电子商务经营的商业模式,并从法律、风险、道德和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②。
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监管模式研究上来说,Philip J. Weiser(2009)提出可充分发挥私营机构在互联网监管领域的技术优势,呼吁围绕“共同监管”的概念构建出一种新的监管模式,即一个受公共机构监督的自律机构,可以有效实现互联网相关领域的监管提升③。Christopher T.Marsden(2008)则通过举例论证认为互联网自律和合作商业模式下各方主体均存在一定积极意义,建议可以通过当前公共组织、私营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形成多个主体联合共治,构建协同的监管治理模式④。斯蒂芬.哥德斯密斯等(2008)则建议构建一种全新的网络化多元治理模式,充分发动政府、公共组织、企业协会等更多组织或部门对社会网络化治理⑤。Calliess(2013)提出由于跨境电商高速发展,突破地域限制,缺乏国际化机构组织进行监管将无法解决跨境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①。Herman(2010)指出现在的区域贸易协议已不适应信息时代的电子商务发展,应寻求简化,在政府层面和民间层面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②。
从反垄断监管的研究上来说,Julie E.Cohen(2017)指出“赢家通吃”是平台竞争的本质,大多数法律是围绕主导型的企业如何运行而制定的,当一个行业里首次出现一家垄断企业的时候,这个平台往往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运行③。StephenP(2015)指出通过市场竞争合并能够让共享平台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占领较大份额,掌握主动权,从而形成能够支配市场的经济地位④。Chanawongse 等(2011)研究了电子商务与政府监管存在的关系,认为通过建立数据库可以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有利于政府监管措施的执行落地⑤。Armstrong M(2006)指出从双边市场的角度来研究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竞争与反垄断规则,从双边用户制定合理的价格结构,从而促成双边用户在平台上达成有效的交易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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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核心概念
2.1.1 电子商务
根据 2019 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的描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①。香港城市大学杨倍宁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应用计算机技术,以电子交易方式在全世界范位内进行且完成的各类商务活动和交易活动以及金融活动;简而言之,电子商务便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集产品买卖和付款以及服务等于一体的经济活动”②。因为电子商务本身持续处于发展状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综合来看电子商务就是用电子技术,数据处理技术,解决商业和贸易领域中的信息处理问题,体现了企业生产过程的变革,包括资源的调配、生产技术的革新,管理的虚拟化等。电子商务目前主要特征大致包含:交易虚拟性、跨地域性、开放性等。
按照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分类,常见模式有:B2B(企业对企业模式)、B2C(企业对消费者模式)、B2G(企业对政府模式)、C2C(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O2O(线上线下模式)、ABC(代理商、商家和消费者模式)。按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性质分类:常见的有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专业企业。
按照电子商务经营空间分类为:跨境电商、跨地域电商、跨界电商等③。
2.1.2 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又称政府规制)是政府依据规则和规范,运用公共权力,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约束和控制④。政府监管涉及到国家的诸多方面,尤其是经济监管层面的作用更为关键。当市场失灵现象情况出现,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干预经济缺陷,抑制市场的不合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电子商务市场同样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同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就需要有效干预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当然政府在市场活动的监管并不是任意妄为的,监管活动本身首先需要了解监管对象的特性,明确政府监管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监管政策,才能获得市场主体的支持,监管对市场的干预才有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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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是市场表现的消极特征,指的是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调配资源的功能失去效率,价格、市场制度偏离理想化状态,致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现低效率。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中,经济主体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进行决策获得自我利益最大化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①,但是市场机制是依据理性原则而运行的,一旦平衡被打破将容易出现市场危机。如第四章中涉及到的垄断企业挑战政府权威问题就是存在市场平衡被破坏而发生的因素。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由于完全竞争的局面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只能假设存在的可能,实际上由于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客观情况,如果只凭借价格机制来实现市场资源的配置是无法实现效率—帕累托最优。既然市场失灵不可避免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政府监管必须要存在,市场失灵时借助政府的干预,对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希望通过市场失灵理论在第四章分析探讨电子商务新兴领域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类似市场失灵风险以及存在风险的原因,如果存在类似情况在第六章改善建议中就可以明确建议政府尽早进行调控干预电子商务发展过程。
魏涛(2016)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市场失灵现象浅谈》②中认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解决市场存在的缺陷,然而政府并一定会及时进行干预,政府首先是希望行业自治、企业自律、平台治理等模式能够理想化的解决所有问题。但现实情况来看,行业自治、企业自律、平台治理等模式并不符合中国政府经济发展现状,政府要市场更少的出现失灵的情况使得电子商务可以快速发展,就必须及时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本文借鉴魏涛(2016)对市场现象的看法,是因为杭州政府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确实存在特定考虑影响了监管政策的制定,如本文第四章所提到的及时性不足问题,需要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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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现状............................ 19
3.1 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概况........................... 19
3.1.1 电子商务发展规模领先 .......................... 19
3.1.2 电子商务发展平台逐步健全 ......................... 19
第 4 章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7
4.1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27
4.1.1 新兴领域监管及时性不足 ......................... 27
4.1.2 跨境电商领域缺乏有效监管 ............................... 28
第 5 章 国内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经验及启示........................ 36
5.1 国内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经验.......................... 36
5.1.1 北京市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 .................................... 36
5.1.2 上海市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 ................................ 37
第 6 章 优化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对策建议
6.1 及时明确新兴领域监管思路和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灵活性、技术性、虚拟性较强,政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有效监管,当市场逐渐混乱、违法违规行为增多时政府监管也难以及时跟进,因此电子商务新兴领域缺少及时有效的监管是客观情况。政府应该调整传统监管思路,灵活选择监管模式,采用政策激励与监管预防适度结合的监管政策应对电子商务新兴领域可能存在的恶性竞争、违法经营等行为。6.1.1 厘清新兴领域监管思路
对于部分电子商务新兴领域竞争激烈同质化竞争严重的问题,一般的改善方法有引导企业加快研究创新走差异化竞争、培养专业人才,打造高效团队、走品牌化道路等,这些改善建议的出发点在于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凭借市场本身进行改善,然而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优势企业扶持”、政府“挑选赢家”的监管倾向,政府习惯于通过优势倾斜、规模刺激、政策扶持等途径加快优势企业的成长,在未充分考虑产能过剩、资源浪费、市场规模恶化的情况下直接干预优势企业,直接造成了市场资源不合理配置情况,扰乱了市场本身发展节奏。因此考虑新兴领域后续发展需要,杭州政府需要调整监管思路,参考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政府选择减少干预或者加大监管需要从现实情况出发,灵活选择监管模式,找到适合的监管模式,从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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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根据整体的研究思路经过问题发掘和原因分析,结合相关的理论依据并参考国内部分城市的监管措施和经验本文整理出以下几点研究结论:
首先,由于电子商务存在灵活性、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跨地域性等多种复合特性,且电子商务衍生的新兴行业和产品层出不穷,传统的经验式、手工式、分散式监管以及传统监管体系和手段难以适应,如果政府监管思路和监管原则不能及时调整,电子商务粗放式发展将引发较多市场失灵问题,因此政府监管应该考虑及时监管、协同监管、有效监管、创新监管。
其次,针对杭州市存在的新兴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及时性不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缺乏协调统一、垄断企业经营行为挑战政府权威、监管手段过于保守效率不足等具体问题,结合杭州政府监管现状和已有监管政策分析认为,杭州政府监管虽然取得了不错成绩,但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周期不断提升,在明确监管思路、协调多方监管主体、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法规、创新监管措施等方面仍有提升优化的空间。
最后,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果和国内部分城市的监管经验,提出了政府应该坚持因时制宜的监管思路、采取协同治理监管策略弥补发展短板、强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和创新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等相应的具体改善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