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作为近几年的新兴事物,从技术实现的角度看,网络直播是利用局域网或者是万维网对音频、视频信号进行传输,让处于远端的用户实时的收看。根据国家 2016 年 11 月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于网络直播的定义:网络直播又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①。相比较传统的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网络直播的传播媒介依托于直播平台,属于一种基于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媒体形式。简而言之,网络直播就是网络平台通过科技手段实现网络主播和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进而实现双方之间的互动。
网络直播的主客体包括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以及观看用户。其中,网络直播平台例如“虎牙”、“斗鱼”“花椒”等,直播平台的作用在于提供实时网络服务及技术支持、并且负责引进优秀主播,打广告吸引观看用户等。网络主播则负责直播节目的具体内容,具体工作由自己播出内容的性质所决定。网络直播的用户指的是观看直播的受众,他们的“打赏”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之一,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用户对网络主播打赏的分成,以及广告收入和其他收入。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于网络直播平台给出的工资以及用户打赏后和平台的分成,以及广告收入。
网络直播的特征。时效性与互动性:网络直播用户在信息消费过程中可以进行评价、讨论等交互行为,而网络主播就可以利用用户的言论进行新的内容创造。网络直播与其他传统媒体相比,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直播用户可以实时看到网络主播想要展示的内容,用户也可以通过弹幕发文字向主播进行提问,然后主播进行回答,实现双方的互动交流。内容的多样性:网络直播通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其内容已经衍生出了多个板块,用户可以欣赏歌舞、学习相关的知识技能、了解其他地方的异域风情等等,正是由于内容的广泛性,也为不同年龄、学历、爱好的人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机会。使用的便捷性:科学技术给网络直播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前景,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直播不再困难,一部智能手机安装一个 app,即可进行观看和进行直播。网络直播的低门槛特点,吸引了更多的受众群体加入到网络直播的行列当中,但也正是低门槛的原因,网络直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像直播违法内容、以及主播诱骗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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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1.多中心治理理论
多中心治理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50 年代,M. Polanyi 在其著作《自由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了任何社会组织均存在两种秩序:一种是单中心秩序,另一种是多中心秩序,他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很多事务只有依靠相互调整的体系才能实施社会管理①。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将其引入到了公共管理的领域中,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最初是在美国大城市地区的公共事务治理的背景下探讨的,她从当地的治理现状中发现了治理主体之间并非孤立,并且在处理共同的公共事务过程中,它们所采取的方式也并非诉诸于一个垄断地位的决策者②。她认为多中心治理是一种能够促使多种力量进行多元对等、共同参与、互相博弈的治理方式。
多年来,多中心治理理论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其核心思想未变,多中心治理并不排斥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的发挥,而始终把政府当作是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力量,在此基础上,多中心治理认为政府还应该把治理权分配给多个独立的中心,并与这些独立中心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相互制约、相互合作,为共同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协作。多中心治理理论与传统公共管理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基础上加入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允许多个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或权力中心作为主体从事合作性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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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的治理现状
(一)政府层面
政府作为公民利益的捍卫者,对于未成年人打赏失当的治理,其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出台相关的规章政策,以及对违法网络直播平台的查处。根据政府对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的监管按照现有文件中涉及的内容条例可分为基础阶段(2000年—2015 年)和目标实施阶段(2016 年—至今)。
基础阶段的规定更多的是针对网络直播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管理。2000 年 9月,国务院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活动有了初步的规范与约束,《办法》依据网络信息服务是否有偿将其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同时进行分别管理,对从事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此外,也对网络信息服务商禁止做的事情有了明确规定。2003 年 4 月文化部为规范互联网企业发展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指出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①,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在线生产、传播的音像、游戏等网络文化产品。同时指出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家也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进行监管,符合资质的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2007 年国家新闻广电总局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再次强调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视听服务的网络直播平台要接受资质审查。2011 年国务院修订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年文化部修订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对从事网络直播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范围有了更为清晰的规定,同时也将国家新闻出版与广电总局、文化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纳入了网络直播监管的主体之中。文化部 2013年出台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平台应当依法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实现自我审核、自我管理,这反映出政府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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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直播平台层面
对于网络直播中的未成年人打赏失当的治理,不仅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平台也积极响应。2017 年 6 月,虎牙直播平台明确规定禁止平台主播在直播期间或其他任何的时候,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打赏(包括但不限于礼物、转账、红包等)。对于违反者,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进行梯度惩罚,最低惩罚为冻结直播间七天,最高惩罚为永久冻结直播间。快手平台和 YY 平台都在网络直播平台的充值页面设置了提醒文字,如“不提倡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消费”和“未成年用户进行充值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如 2020年 2 月,一名 12 岁男孩在某平台主播的诱导下打赏 5 万元,后经平台处理后退回,并封停了相关涉事主播②。此外,多数直播平台响应了国家政策,对视频进行分级,像 YY 平台、酷狗直播平台、快手平台、美拍平台等均设置了未成年模式,监护人可控制未成年人用户的账号,限制其账号的充值、打赏等功能。美拍平台则在监护人陪伴模式声明中提到,若美拍平台主播明知用户为未成年人仍旧诱导其规避监护人并进行大额打赏行为的,监护人可向美拍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美拍平台将协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追究违规主播的法律责任③。NOW 直播表示将拦截未成年人的打赏,酷狗直播则取消了“撩主播”的版块,并严查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这些网络直播平台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打赏失当”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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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治理存在的问题............................. 30
(一)政府在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30
1.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30
2.监管体系混乱................................... 31
四、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治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39
(一)政府层面................................... 39
1. 政策的制定具有复杂性.............................. 39
2.治理主体职责交叉................................ 40
五、多中心治理视阈下完善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治理的建议.............. 46
(一)厘清政府在多中心治理视阈下未成年人打赏失当治理的职责........... 46
1.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46
2.明确监管部门的职权及独立性.........................47
五、多中心治理视阈下完善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 治理的建议
(一)厘清政府在多中心治理视阈下未成年人打赏失当治理的职责
1.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正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所说: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①。法律是最有力的治理依据,优化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的治理,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通过司法解释等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标准、内容细化,做到有法可依。然而我国对于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虽然《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打赏的法律行为效力做出了部分规定,但是却缺乏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再者,《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的行为规范要求都是宽泛的,缺少对具体行为的认定与治理,因此现实可操作性不强。尽管各部门规章规定平台要进行实名制、防沉迷等要求,但并未涉及未成年人打赏失当的相关处理办法。清华大学教师龙俊指出,一方面,网络直播打赏的程序便捷性导致未成人年非理性消费的可能性更大,而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未成熟时期,因此,国家在立法方面应当为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立法保护②。另一方面,网络直播中平台和主播并不知道用户在打赏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即使证明是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但退还程序也十分复杂,而现有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范,通常情况下很难证明当时进行打赏的行为人就是未成年人。如果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成年人因为反悔而以未成年人消费为由申请退还打赏金被法律支持的话, 这会导致更多的人滥用这种权利,先高额打赏然后恶意退款,这将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交易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所以,我国应当颁布有关网络直播中关于打赏失当行为的司法解释和行为认定的法律规范来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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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模式的主要受益者,其不仅仅满足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就业创业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现如今,观看网络直播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娱乐的重要选择之一,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众多观众中存在一部分的未成年人,他们的金钱意识、自我控制意识还相对较弱。
网络直播的特色功能之一就是打赏,在网络直播中,用户可以通过人民币兑换相应的礼物进行打赏。当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高额打赏相联系,双方碰撞出了很多的社会问题。面对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而引发的问题,国家各部门分别出台了不同的政策,网络直播平台也制定了一些规定,然而,现实情况表明,这些政策、规定对于解决未成年人打赏失当问题并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当前政府、网络直播平台、行业组织的监管现状的研究,并结合真实的法院判决,找出了各主体对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失当治理存在的问题,如政策制定的偏差、网络直播平台的不负责、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受限等,进而对其进行原因分析发现,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能交叉、网络直播平台的逐利性和监管能力与手段的单一和落后、行业协会缺少法律授权,往往受制于网络直播平台等。最后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分析各主体的职责和职权,并对完善各主体在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的打赏失当治理中给出对策建议,倡导多元主体之间应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多主体合作—协调机制体制,凝聚力量,共同治理好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的打赏失当,既保护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也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