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
20 世纪 90 年代,单位作为我国城市居民的基本组织方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消解,大量的管理功能、服务功能、保障功能转嫁到社区中。与此同时,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流动的增加导致了基层管理难度的升级。基于此,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要求在政府的指导下,动员社区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全面协调发展。与当时社区建设相伴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的异质性不断增强,居民需求多样化、利益冲突多元化,传统的“命令—行动”模式不能适应当下社会对社区的要求,“需求—服务”导向的多主体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大之后,公民参与基层治理成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先打化的重要目标之一。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并明确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把社会治理重心推向基层。将社区自治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社区作为基层治理单元,地域范围小、社区事务与居民息息相关,潜藏着众多可供居民协商的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因此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加强居民自治水平,提升居民自治能力,是现阶段社区治理的拓展和延伸。由此可见国家在未来的基层治理中强调了居民自治的重要性,目前学界对于居民自治的探讨大多肯定了国家介入的必要性,但是居民自治不仅需要国家力量,以居民为代表社会力量同样重要,在居民自治中国家和社会有哪些互动方式,不同互动方式下形成了何种形态的居民自治,并产生怎样的影响,如何实现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促进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提出居民自治中国家—社会互动关系分析框架,并在在田野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个案,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社区居民自治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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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论与实践意义
1.2.1 理论意义
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有社会资本瓦解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增多。政府逐渐意识到基层社会的治理离不开公民参与。但针对于目前我国基层治理的实际情况而言,公民参与的发展进程缓慢。具体表现为公民参与基层治理的路径少,且运作机制不完善。但居民自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基层治理中公民参与路径缺失的问题,并从理论基础的方面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可行模式。不仅如此,居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应用还进一步推进了民主本身的发展进程,并为建设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强大动力。
本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理论的梳理,结合我国居民自治实践探索,搭建理论分析框架,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国内居民自治的可行之道,希望能对我国现阶段的民主政治理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1.2.2 实践意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升,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也愈发增强,通过社区参与实现自己社区主人公的权利。然而,受到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居民自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论文力求构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个案探讨居民自治中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希望能对当前居民自治实践起到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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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居民自治的演变与分析框架的提出
2.1 城市居民自治的演变
2.1.1 单位制时代的吸纳性居民自治
建国以来一直到 80 年代,城市居民的工作和生活被维系在各种国企、事业单位等行政性组织之中,单位除了为城市居民提供工作岗位,还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包括子女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等,可以说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围绕着单位展开的,这也是“单位制”社会的由来,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的治理体系,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形成了类似于蜂巢式的结构。可见,当时的治理单元是以单位为最小单位的。但是,并非所有在城市居住的居民都属于单位人,还有一些游离于单位之外的人,比如说无业人员、老年人、小商贩,为了加强对这部分群体的管理和统一组织,在 1954 年,政府出台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成立城市基层居民组织:居民委员会。并将其定性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2 年居民委员会制度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为我国基本制度之一。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工作任务。可以说居民委员会制度的确立及其自治组织性质的定性,为城市居民进行自治工作奠定了初步的制度基础。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让居民通过自己的组织解决自己的问题,部分需求得到了有效满足,居民自治能力得到初步的释放。
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立具有非凡的意义,第一,处在单位之外的人群有了自己的组织,通过该组织满足自我需求,初步发育了自治的理念与能力;第二,一些热衷于公共活动和公益事业的居民涌现出来,他们的出现是社会公共精神发育的体现;第三,居民委员会确立了较为良好的治理范围,一百到七百户成立一个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十五到四十户为单位,有益于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小范围有利于形成熟人社会,培养居民的认同与归属感。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居民自治属于低度自治,单位制才是基层治理的主体,居民委员会作为其补充,是一种国家吸纳性的自治组织,大部分居民还是通过单位寻求服务,较少通过自治活动满足需求。其次,居民委员会虽然定性为群众自治组织但是《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其管理属性优先于自治属性,自治功能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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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居民自治中国家—社会互动关系分析框架
从我国居民自治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居民自治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格局,全能政府思维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之一。由于居民组织能力较弱、参与度不高、资源有限等限制,政府全面介入居民自治成为居民自治的主旋律之一。居民自治过程中分为有两股力量分别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和以居民、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两种力量的互动方式的不同带给居民自治不同的影响,不同的互动方式区分出不同的居民自治形态,国家和社会也各有不同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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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治片区基本概况 ............................. 19
3.2 居民自治的实践——四牌楼路路管会 ........................ 19
第四章 基于框架的案例分析........................... 27
4.1 国家—社会良性互动下的四牌楼路路管会 ....................... 27
4.1.1 路管会中的国家力量的有效介入 ................... 27
4.1.2 路管会中的社会力量的有效发挥 ......................... 28
第五章 国家—社会良性互动下居民自治的展望........................ 33
5.1 国家—社会协同自治的再思考 ................................ 33
5.1.1 政府工作观念未完全转变,居民自治权未完全释放 ..................................... 33
5.1.2 社区社会资本未充分释放,居民参与不足 ............................ 34
第五章 国家—社会良性互动下居民自治的展望
5.1 国家—社会协同自治的再思考
四牌楼路路管会的自治实践,是基层治理的全新探索,不仅实现了社区治理的内生性减负,还增强了居民的自治意识,条块联动的合作机制更是弥补了居民自治的权威缺失问题。路管会的运作也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在取得可喜的成效的同时,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
5.1.1 政府工作观念未完全转变,居民自治权未完全释放
社区作为城市治理的最后一环,是在上级行政部门的支撑下建构起来的,例如上海市“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治理模式,都透露出政府间存在着严格的科层制,这种直线职能制的管理结构,固化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思维,习惯于依赖上级政府的安排。加之于我国长期以来“全能型政府”工作模式,对社会管理事务“大包大揽”,更滋生了群众对政府的依赖思想。
这种工作观念带入到了社区居民自治的推动过程中。街道要求各社区成立自治项目,组建自治小组,力图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配以资金扶持。这就要求居民自行协商决定议题、执行和验收,不仅居民不知道从何下手,社区工作者一时间也很难转变工作思维赋权于居民,不知道如何挖掘居民骨干,如何培养居民骨干协商议事的能力,又如何让骨干带动居民参与。因此很多社区虽然成立了自治小组,但自治小组的议题由社区为代为决定,活动由社区筹划,自治小组只需负责执行,更有甚者自治小组的成员是居委临时组建的,自治小组的活动由居委代为完成。自治小组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其存在的意义是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由此可见,受传统工作观念的影响,居委宁可亲力亲为也不愿创新工作方法,构建居民自治的长效机制,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观念亟待更新。
第六章 结语
“单位制”解体以来,社区取代单位成为社会整合的基层单元,承担着基层社会治理、稳定基层秩序、提供社会服务的重任。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率激增,再加上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单元下沉,造成了社区压力巨大,社区超负荷运转。为了减轻社区的负担,上海市开始推行居民自治项目的实践,通过组建居民自治小组,鼓励居民参与自治项目,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居民自治体系经历了居民自治原则的确立、居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以及新时期内生性居民自治实践三个阶段,本文基于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实践的经验,以国家社会互动关系为切入点,提出居民自治中国家—社会互动关系分析框架,探讨不同的互动关系下居民自治形态的变化,以及在不同形态下国家和社会的行动逻辑,以及如何实现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
本人前往 H 街道挂职锻炼,通过对社区居民自治实践的观察,选择了较为成功的四牌楼路路管会作为分析对象。路管会在运作过程中建立起“居民区党总支-路管会自治小组-例会”的居民自治结构,形成了成熟的运转制度,和一套由专业职能部门合作参与的闭环问题处理机制。
研究证明四牌楼路路管会在运作过程中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使得路管会得以顺利运作,路管会减轻了社区的治理压力,社区社会资本得以盘活。居民自治能力得以提升,条块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硬性整治与柔性管理的结合,有效地解决了居民自治认同不足,硬性整治长效性不足的问题。但是上述居民自治实践还存在政府过多干预、居民系统参与不足、条线部门配合限度低的问题,对居民自治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