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的商事制度改革之MPA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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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730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本文中,笔者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视角,从“放管服”三方面对现阶段商事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对商事制度改革在放宽企业登记准入门槛、加强后续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措施进行了简单介绍。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对于约束政府职能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18 世纪西方“有限政府”理论的提出,洛克等思想家主张限制政府职能,约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我国国内对于政府职能理论的探讨主要基于马克思主义政府职能的基本理论,如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管理职能理论等。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出现对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探讨。尤其是十八大的召开,强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从处理好六个关系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新论断,这也表明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进入新时期,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与具体内容都进行了新的论述。与此同时,我国的商事制度改革也于 2014 年起步。
对我国的商事制度进行改革最初是在 2013 年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先后有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等诸多试点进行了各自区域内的部分改革,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企业年检制度转为年报公示制度等。2014 年 3 月,商事制度改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体的改革措施也逐步确立,与以往的微调整不同,此次改革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目标,对我国现行的商事制度做出了结构性的调整,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创新性改革。此次改革不论是从简化登记注册流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宽进”方面来看,还是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新型监管体制的“严管”方面来看,都体现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新时期的时代特色。
1.1.2 研究意义
一项相对完善的商事制度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平稳高效运行、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新时期,对商事制度进行改革从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方面来看也有着重要影响。从政府职能转变视角研究商事制度改革可以发现许多新问题,如新型监管方式如何建立、新型监管体系如何构建等问题,同时,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处理也可以为后续政府职能向监管与服务并重方向转变提供借鉴意义。除此之外,本文通过对商事制度改革政策的梳理和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分析,为完善商事制度理论体系的构建也提供了帮助。因此,本文的研究在现实与理论两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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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从笔者搜集到的文献资料来看,2000 年以前并没有学者明确提出“商事制度”这一概念,仅有少数文献对商事行为进行研究,如陈百军在《加强证费管理 深化费制改革——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思考》(农场经济管理 2000 年 5 期)中通过讨论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在登记管理过程中的证费关系,体现出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研究思路,这也是较早体现出将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联系的文章之一。
2000 年至 2010 年十年间,国内大多数文献均从法律角度对商事制度进行研究。在立法方面有折喜芳、赵颖的《商事制度的立法完善》(2005),余建录的《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现状及其制度缺陷》(2006),楚静的《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对策》(2007),王艳芝、闫新磊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与完善》(2008)等多篇文献,均从法律角度对完善商事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将商事登记的程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予以强调。还有赵万一、王兰的《私法视域下商事登记的重新解读》,喻玲的《商事登记的公私法性质——从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合的视角》等文章从商事登记的公私法性质角度进行了研究。或是如冯翔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杨怀育的《论商事登记的性质》等文章从探讨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角度进行研究。还有侯帆的《商事登记的效力问题探究》(2005)和庄斌的《对商事登记效力的评析》(2010)则是从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角度进行研究。除此之外,也有少部分学者从经济领域对商事登记进行研究,如高尚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上发表的《关于商事登记改革的思考》(2010 年第 10 期),李琼在《现代经济信息》上发表的《灵活商事登记,为小贩寻找生存空间》(2009 年第 21 期),孙应门、夏海隆的《试论无照经营合理保有量的问题——兼谈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8 年 6 期)等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商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初步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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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
2.1.1 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概念
(1)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所承担的职权与作用,主要包括经济职能、政治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四个方面。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商事制度改革息息相关,本文主要从政府经济职能转变视角对商事制度改革进行探讨。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以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主要依据,以部分手段对经济的发展进行干预的职能。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宏观调控职能是政府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起到指导调控作用的职能;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为确保市场正常运行、保证公平竞争与交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更体现出政府的“服务性”,通过制定政策、与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讨论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 80 年代,从最早的政府机构改革就提出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调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013 年以来,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迈入新时期,与以往多次的改革相比,此次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方向,改革现在的“全能型”政府,逐渐向新型政府转变,最终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尤其强调了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职能与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要求。要想做到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即政府的成功转型,首先必须要明确政府职责的划分,准确把握政府职权范围,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放开政府不应管的事。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性,做好宏观调控与监管,为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
(3)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第一步,即精简政府职能、下放政府职权,将经营管理权等部分权力下放给企业,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性。简政放权更是商事制度改革的立足点之一,只有先“放开”政府管制,将权力充分下放,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前置审批事项,让企业更方便、更快捷的进入市场,才能充分激发企业活力,带动企业的积极性,从而“放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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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的《政府论》可以算作是“有限政府”理论的起源,书中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以人们的自然权利为核心,阐述了政府创建的缘由和目的,提出了一种新颖的政府理念:即在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的同时也受到限制的有限政府模式。洛克认为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是人们生而具有的权利,任何的政府和法律都不可以侵犯这些基础权利。既然政府来源于与人们签订的契约,人们又具有不可被剥夺的基本人权,既然政府来源于与人们签订的契约,人们又具有不可被剥夺的基本人权,所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受契约约束与限制的。洛克提出政府的建立是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为目的,理所应当受到权利的限制。一旦政府侵犯了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有理由推翻现有政府。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有限政府理论逐渐变得更加完整,更加有时代特色与针对性,如今我们提到的有限政府是相对于无限政府而言的,意在强调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且政府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的。建立有限政府就要求政府要严格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反对政府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强调限制政府权力,要求公民要具有高度自觉的公民意识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由此可以看出,有限政府理论的主要思想就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削减、限制政府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人民更多的自,这也是简政放权思想的理论来源之一。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上强调政府遵守与人民签订的契约,做好“守护者”的身份,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履行好监管监察职能,且强调政府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服务者”身份,这正是“放管服”思想的重要泉源之一。因此,有限政府理论也就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基础之一,在限制政府权力并强调人民自主权与财产权这方面也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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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现状 ......................... 9
3.1 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9
3.1.1 放宽企业登记准入门槛 ..................... 9
3.1.2 加强后续监管 .................... 10
第 4 章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14
4.1 我国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14
4.1.1 简政放权在执行落实中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 14
4.1.2 现有监管体系与后续市场监管需求不匹配 ............... 15
第 5 章 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 23
5.1 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 ........................... 23
5.1.1 切实转变思想理念 ..................... 23
5.1.2 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 ..................... 23

第 5 章 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5.1 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不彻底主要是由思想的滞后性与放权措施实施不到位引起的。想要真正将权力放下,首先就要切实转变思想,要充分意识到简政放权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与意义,只有先在思想上接受了简政放权,才能真正将手中的权力放出去、放下去。然后就要大力推进相应的各项改革措施,在“多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之上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彻底解决企业进入市场难、开展经营难的局面。
5.1.1 切实转变思想理念
前文提到,简政放权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是新型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主要要求政府将多余的权力下放。在商事制度改革中主要体现为削减前置审批事项,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将经营自主权还给企业,更依靠市场自身特性调节经济。因为我国的政府成型于计划经济时代,带有浓厚的官僚色彩,政府的权力过大,职能过多。且由于历史文化影响,多数人思想固化,认为政府就应该掌握国家权力,对各方面进行干预和调控。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只需要做好监管与服务职能,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就已足够。为了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改革,将政府权力充分放下,现阶段急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尽快转变陈旧思想,树立起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放开管制、放下权力,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和自由出入市场的权力。要想将思想转变落到实处,就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做好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致力于提高其思想觉悟与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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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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