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乡土中国背景下的农村社会
(一)从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
首先使用“乡土性”这一概念来解读中国基层社会的人是费孝通先生。通过费孝通的细微观察和研究,其总结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农民依赖于土地,人口是不流动的;二是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上说,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们因为熟悉而相互信任,并形成不言自明的规矩[1]。然而,即便乡村中的人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其内部关系并不均等,人们以“己”为中心的关系建构起有别于西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差序格局。普遍性标准无法适用于差序格局社会中,人们依靠自己和他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国家权力虽然也会介入其中,但是这种介入是象征性的,乡村社会的秩序依靠“礼”来维系,宗族和血缘关系才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传统乡土社会,乡村社会纠纷发生的数量很少,就是因为大家对“礼”的共同认同。
随着现代性的全球扩散和国家政权的向下渗透,中国广大乡村社会发生了几千年未有之大变革,自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渐向乡村渗透,小农经济逐渐解体,传统乡村社会的秩序格局受到强力的冲击,小农经济走向穷途末路。大量的乡村人口逐渐向外流动,去往城镇打工或经商,由此乡村封闭割裂的格局被完全打破。当前的乡村社会早已不是费孝通老先生提出的“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总之这是一个和传统有别的乡村社会,为与费孝通笔下的“乡土中国”做出区分,有学者提出“后乡土中国”的描述和提法。其认为,在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中,家庭农业、村落和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仍在乡村存在,乡村依旧保留着传统乡土性的特征,血缘关系在乡村社会中依然十分重要,由此产生的制度依然在乡村社会中成为指导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准则。这些乡土性的特征在现阶段依然得到保留,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城乡之间人员的大流动、乡村社会结构正在分化并呈现出多样化以及乡土社会空间的地方性逐渐弱化等后乡土社会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3]。后乡土社会的提出是对乡村社会结构的不同界定,其也意味着传统乡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成为现今研究乡村社会的新的基础。通过历史角度的梳理,我们不仅可以从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四个方面了解到从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的转型过程,也能够明晰在乡村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多种权威登场的时代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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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S 村社会结构的变迁
1. 村庄政治环境的变化
传统乡土社会基本上不存在政治。农民真正参与政治是在解放后,国家自上而下建立了各级政权,其中在乡村“打土豪、分田地”,设置生产大队、建立农民合作社。80 年代后,村民自治开始在 S 村实施,在 21 世纪以前,村民自治在S 村的治理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都十分高涨,但是进入 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村民外出打工和经商,这些人长期定居在外,和村庄的利益关联逐渐淡化,因此对村庄事务并不关心,更不可能为了一次选举专门从外地回村,因此大多数村民甚至村干部都缺乏积极性,选举活动的参与度低,仅限于被选举人及其亲戚这个圈子内,在圈外则甚至激不起一朵浪花。基层选举的主要参与者是那些仍在村庄内居住的村民,这些被选举人或是因为在村中经营生意或者是因为年纪老迈无力外出打工,因此指望谋得村干部一职,多少从中为家庭获取一份额外收入。此外,过去的乡村两委干部中有会计这一岗位从事村集体中的经济核算工作,现在 S 村则只以每月 600 元的工资在村庄中聘请一位出纳,原本属于村会计从事的工作全部上收到乡镇一级,由乡镇政府会计专门负责相关的工作。
2. 村庄经济结构的变化
在八十年代以前,S 村的经济结构单一,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改革开放后,S 村的经济结构发生巨变,农业在经济结构所占的比重很低。现在 S 村的集中农田已经全部承包给一家乡镇企业耕种,承包价格是每亩每年 800 元。只有个别农户仍然从事农业种植,这些农户基本特点是子女已经工作,家中有一定资产,而自己身体尚且健康的 50-60 岁的农民,主要种植作物是花生、大豆这类。另外,还有几户村民从事养殖业,专门饲养猪、羊、鸡、鸭这类,规模不大但年收入尚可。还有几户村民在村中开办私人经营,如乡村超市以及石雕、家具的加工等。除此以外,大部分农民的经济来源于打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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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庄纠纷的实践考察
(一) 家庭内部的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个人是家庭的基本单位,大部分家庭内部不会发生什么严重的冲突和矛盾,但是因日常的小事引起的争吵、摩擦也如温水煮青蛙般侵蚀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由此产生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家庭纠纷是乡村社会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等。过去乡村社会的家庭纠纷主要是婆媳或兄弟之间因琐事引起的争吵,随着农民大规模外出打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兄弟姐妹之间不会为了计较宽裕的物质产生争执,婆媳因为没有同住,这类纠纷也慢慢减少。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发生了显著变化,在父辈与子辈之间的互动中,老年人的权威逐渐削弱[4 ],老人得不到照料的赡养纠纷以及分家析产问题方面的继承纠纷不断增多。家庭成员之间因为价值观念的改变以及人际关系网络扩大,由此在生产生活中引起的纠纷也愈发剧烈。
案例 1:与村民 LJX 的谈话
2016 年春节期间,LJX 丈夫的祖母过世。老人家有两个儿子分别叫 LWM 和LCM。LJX 的公公 LWM 是长子,父亲早逝,兄弟二人的岁数相差二十岁,因此LCM 几乎是靠 LWM 抚养长大,但是兄弟二人性格观念上的差异致使两家平时也不常来往,也常常为了各种琐事吵闹。老人去世后,两兄弟又为了母亲的丧礼如何操办而发生矛盾。原来,老人家生前随次子 LCM 居住。老人家和次子一家均信仰基督教,而长子 LWM 一家则信仰中国民间传统宗教。按照 LJX 所说的,根据 S 村的传统习俗和迷信,丧礼必须经过特定的仪式和流程,这样老人死后就能庇佑子孙后代平安。LWM 一家当然要求按照传统形式操办丧礼。但是次子LCM 则认为母亲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因此要求母亲的丧礼要以基督教的形式来操办,让母亲的灵魂升入天堂。LJX:“我公公婆婆当然反对啊,提这种要求本来就是无理取闹,我也在欧洲待过十多年,也去过老外的教堂,基督教的丧礼是什么样我会不清楚。我叔叔当时提出要这样那样的仪式根本就不能和基督教对应上,他就是故意这样给我们全家添堵,不希望我们这些子孙好。”两家对于如何操办丧礼一事怎么都谈不拢。次子 LCM 脾气火爆,在最后撂下狠话表示不需要 LWM的参与,他自己一个人可以直接操办,双方因此爆发激烈的争吵。为使老人丧礼按时举行,敬老会主动介入调解,调解人在血缘关系上是兄弟俩的从伯父。LJX:“我应该叫他伯祖父,他原来也是正式工作后来退休的,他当时就骂我叔叔说:‘好大的口气。你大哥可是长子,长孙、长曾孙都在你大哥房里,你还想一个人就把你妈埋了。’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我叔叔听完了也不敢说什么了。”随后调解人再和两兄弟商量最后采用折中的方式来举行丧礼。兄弟两人最后达成共识,丧礼整个过程上还是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只是在“哭丧”之后,“出殡”之前增加了一个基督教会成员共同诵读圣经为死者祷告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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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村庄内部的纠纷
乡村社会的人们世世代代居住在一起,在同一片土地上谋生,相互交往不断,乡村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为了争夺有限生产和生活资源,村民之间的各种竞争在所难免,由此引发村民之间大大小小的纠纷。村民之间的许多纠纷发生后不会通过第三方纠纷解决主体予以解决,通常会选择不采取任何积极的救济方式或自己协商解决。在 S 村,一般而言,在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后会开始大吵、相互辱骂,而且这种争吵最好在村庄的公共区域内进行,要让全村所有人知道,在争吵过程中双方会诉说自己的在纠纷中的委屈和有理之处以争取同村村民的支持,如果纠纷主体在村庄中人缘较好或者有强势的亲属,这些人会加入其阵营帮腔。双方通过这种在公共区域的争吵还原纠纷的始末,然后依据围观群众的舆论评价决定是否让步以及让步的多少。当这种争吵过于激烈或持续较长时,才会有第三方解纷主体的介入。当然,很多乡村纠纷实际上会因为双方都不肯让步使其即使到了最后也无法得到实际解决,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这两个人会处于长期回避状态,双方会切断彼此的关联和往来,即便在村庄中遇到也如空气和陌生人般视而不见,当地称之为“莫讲话”,即两个人不存在任何交流,村庄中的其他人自然也能敏锐的观察到这种现象,因此在而后的日常交往中会尤其注意避免尴尬和新的纠纷产生。案例 3 就是许多村庄内部纠纷的典型处理。 案例
3:与现妇女主任 LHY 的谈话
90 年代初,LHY 刚嫁到 S 村不到一年,正值基层选举。LMC 和 LLS 两人参与了村主任选举的竞争,两人多年以来在村庄政治中一直是竞争关系,属于死对头。双方的家人都为此分别拉票。LMC 的选情不容乐观,他的老婆 ZMJ 很是着急。LHY:“LZZ 是我们村卫生员,那个时候都三十多岁了,还没嫁人,当时她跟 LLS 走的那么近,LLS 做生意又有钱,那时候就听周围人私底下说她是 LLS的姘头。我们这附近不就是村庙嘛,人来人往的。当时 ZMJ 看到 LZZ 给 LLS 拉票就很生气,然后就开始‘婊’她,在农村女人的名声还是很重要的,ZMJ 公然说那么难听的话 LZZ 的反应当然也很激烈。两个人脾气都很火爆,从南到北一路从村庙吵到稻场,中途他们的亲戚也加进去互相骂。”这场争吵结束后,LZZ和 ZMJ 开始有差不多十年的“莫讲话”,两人见面宛如陌生人,即便生病了 ZMJ一家宁愿走远去隔壁村也不会到 LZZ 的卫生所就诊。LHY:“我们家还好,有的人家和他们两家都沾亲带故的就麻烦了,请了其中一家另外一家就不去,折腾人。但是大概零几年的时候,两个人不知道怎么回事又突然和好了,走在路上会互相问候,也经常看见 ZMJ 去卫生所和 LZZ 聊天。”
法律社会学论文参考
3. 纠纷解决中的隐性变量——权威 .................................... 19
3.1 纠纷解决中的权威变迁 ......................................... 19
3.2 纠纷解决中的权威结构失衡 ..................................... 21
4. 后乡土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 29
4.1 总体思路 ..................................................... 29
4.2 我国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的具体措施 ....................... 31
结语 ........................ 37
四、后乡土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一)总体思路
当下我国乡村正处于急速的社会结构变迁之中,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传统乡土社会而是具有现代性特征的后乡土社会。所以依靠单一的权威主体解决纠纷是无法做到纠纷的有效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多元权威各自的优势,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只有坚持多元权威不同功能上的互补,才能实现解决乡村社会纠纷的最有效化,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针对现行多种权威在纠纷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的总体优化建议如下:在优化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时要坚持以次生型内生权威为中心,以外生权威为制度保障,同时正视原生型内生权威的作用。
笔者认为优化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时应当围绕次生型内生权威来进行,理由如下:首先,这与我国自古以来乡村社会的自治传统相契合。在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使得古代中国的基层社会即使在中央集权专制政体之下依然存在一个相对弹性的空间,乡绅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公共权力结构中扮演实际上主导者的角色,由此形成一种以中央集权制度为基础的类似“自治”的乡绅治理模式,乡绅治理既使得乡村社会避免皇权的过多干扰,处于一定的稳定状态,又使国家对乡村社会实现了间接控制[26]。在现代化的今天,乡绅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文化土壤,但作为“外壳”的乡村不会因现代化而消失,乡村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必然的选择,这是由中国乡村社会长期的历史积淀和独特的社会结构所决定[27]。其次,乡村两委干部通过村民选举产生,因此几乎都是乡村自身的成员,源于村庄内部的次生型内生权威和乡村自身的利益紧紧缠绕在一起;另外,次生型内生权威的合法性却主要依靠外来国家力量的支撑和保障,因此,不可避免地,他们不会仅仅认同政党国家,也会认同自己的村庄[28]。如果仅依靠外生权威会产生极高的成本,而且未必能获取高效率。而以次生型内生权威为核心既能实现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总体把控,防止乡村社会偏离航向发展;又能很好的调动乡村社会的内生资源,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符合当前提倡的“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政策,有助于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持良好的秩序。最后,相比于原生型内生权威,其仍有重塑的权力基础与可操作性。次生型内生权威虽然因为主体缺位和治理资源上的匮乏出现逐渐式微的问题,但是在乡村社会,仍然由村干部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政府各种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国家政策和方针,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说的就是如此。因此从村民的角度而言,村干部仍然是村庄中掌握一定资源并且有面子的人,再加上农业税时代村干部的做派和履职手段,村干部在乡村社会仍是属于享有一定地位之人,就如笔者在 S 村调研期间,其中一名在任村干部说当时参与选举也是为了增加儿子在相亲市场的实力一样,可见次生型内生权威虽然逐渐走向式微但在农村社会的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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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的目的是透过乡村社会纠纷及其解决这个窗口,理解中国现代乡村社会的结构与变迁,探讨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的乡村治理这一问题。在上文中,笔者通以闽东 S 村的纠纷及其解决作为切入点,全面论述新时代乡村社会的结构变迁及变迁过程中乡村纠纷及其解决方面的出现的变化及问题,并且提出完善乡村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的措施。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希望回到原点,探讨在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已经变迁的情形下,如何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问题。
乡村治理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升的过程。我国改革从农村开始,四十多年来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一个传统乡土社会转变为后乡土社会,乡村治理也正在由单要素向多要素相结合的高级形式转变[47]。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治理必须逐步向现代化转变,现代治理的核心特质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48]。发源于浙江桐庐的“三治融合”构建治理有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有益实践和探索,结合浙江桐庐经验,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我们需要将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融合起来,使三者的力量得以在良性互动中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那么这三者应该以怎样的模式融合起来呢?笔者认为要实现三治融合,创建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当坚持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支撑保障,德治为补充的三治融合模式。首先,以自治为核心是因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呼唤自发秩序的回归,在强调治理主体多元性的同时也着重于治理基础的自治性[49],通过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自治强化人的主体性从而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有效节约治理成本;其次,以法治为支撑保障是因为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一种硬治理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同时包含人们对契约和规则的信任与尊重,另外以保障权利和约束权力为核心内涵的法治既可以充分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又能避免国家权力机关对村民自治的侵蚀;最后,以德治为补充是因为道德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宽泛,如果说自治和法治是硬治理,那么道德就是一种软治理,在自治和法治无力触及的范围,可以通过发挥传统道德文化的作用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