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质与公司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一一以“双汇瘦肉精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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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8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公司本质问题的探讨

第一节西方国家公司本质问题进度概览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西方国家公司的雏形在中世纪业已存在。可以说,“公司是西方法理社会演化出来的产物。”一直以来,经由西方文化传统与深层历史经验的浸润,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与完备的公司法律体系逐步得以形成,公司内部组织运作机制亦相对完善。然而,即使在公司制度兴起与发展的西方社会,“公司是什么”这一争论数百年间也从未停歇。然而,这种争论并不妨碍各国在充分理解公司制度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运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并达成一些共识。

一、英美法系国家

(一)“公司”的含义

正如英国法学家高尔(Gower)在《现代公司法原理》一书的开篇所言:“由于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含义,尽管公司法在法学界己经成为公认的法律部,其著作也层出不穷,但公司法的准确范围依然是模糊不清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法律含义比较复杂。
英国公司法一般以“company”一词来表述公司。尽管“company”并没有确切的法律含义,但英国学者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将“company”定义为数人为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社团(association),而且该“共同的目的”通常是指为成员谋求经济收益。因此,这一界定就将公司(company)与另一类型的社团(assoeiation),即“partnership”(合伙)明确区分开来,形成“eompany”与“Partnership”相对应的法律术语构造。但是,一百多年来,由于登一记成立公司程序简单便捷,许多不营利的“association”,譬如合作社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成立公司,与一般公司适用同一规则。于是发展至今,只要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组成的社团,都可以叫做“company”,而不管该社团是否以营利为目标、是否具有法人身份。
在美国,由于其公司立法主要是由各州分别进行,而各州的公司法一般也不对公司概念进行界定,因此关于公司的定义一直聚诉纷纭,但在表述上通常以“corporation”一词称之。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cO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它大致有四种含义,即市政当局(Munieipa Cooration)、独体法人(Co甲 orationSole)、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司 (NonprofitCo oration)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公司 (BusinessCorporation),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公司 (BusinessCo oration)应与前述英国法的“eo any”当中从事商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association)同义,也与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公司”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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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目标

第一节公司社会责任的顺位关系

一、为什么要考量这种关系

无论是合同纽结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还是关系契约论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公司外衣之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按照合同纽结论,公司不过是交易成本所驱使而形成的合同群,与公司的一切交易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一切剩余价值均应归于股东所有,只要公司履行了合同,就算尽到了社会责任,根本谈不上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问题。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应当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承担对各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例如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政府承担责任。而按照关系契约论,公司即使对非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弱势群体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从而,合同纽结论严格遵循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突破了合同之相对性,但是仍然强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关联性;而抽象的关系契约论则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时与公司的关联性,充分扬弃了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前文不同学说对公司本质的解读,必然会导致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顺序以及何者为公司的基本目标的讨论。

二、“卡罗尔划分”之分析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斯密眼中的公司社会责任并不包括道德因素在内,而且其被严格限制在商业合同关系的范围之内。这种古典的社会责任与当时放任自由的资本主义观是不谋而合的。现代意义上的包含社会道德评价在内的社会责任则是由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的。
在继承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卡罗尔进一步主张公司应承担四种不同的责任,即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慈善的责任。这四种责任间的关系是:(1)首先的也是最重要的是经济责任,公司应当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并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亦即古典的社会责任;(2)法律责任,即“规范化的道德”,立法者通过规范建立的基本公正观;(3)伦理责任,包括顾客、雇员、股东和社区认为公正的并且能够尊重或保护各利益相关者权利的规范、标准或期待;(4)具备示范性质的慈善责任,公司可能自愿地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但这并非源于法律的强制与各利益相关者期待。上文谈到董事责任时,认为这种自觉的责任可以带来商业价值,譬如公司的慈善活动能够改善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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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目标..........26
第一节公司社会责任的顺位关系..........26
一、为什么要考量这种关系..................26
二、“卡罗尔划分”之分析.....................26
第二节对公司目标的进一步检视..........27
一、私人公司的基本目标.....................28
二、公众公司的治理目标...................28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29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法律体系的完善...........29
二、公司社会责任与软法的完善..........................29
三、公司社会责任层次的严格区分....................30
本章小结.......................................................31
第三章对“双汇瘦肉精案”的剖析.....................32
第一节公司社会责任的预防机制.......................33
一、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写..........................33
二、借鉴:国外社会责任投资实践的筛选机制......34
第二节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35
一、主要立法模式..............................................35
二、我国立法现状..............................................35
三、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应然模式..................36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的建立.............37
一、内部机制:公司治理之完善........................37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39
三、实施机制的立体建构................................40
本章小结........................................................40
结束语..........................................................42
参考文献.......................49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公司本质理论的梳理,对三元理论划分进行批判的同时,提出“实体”还是“财产”才是公司理论的真正争论点所在。这一争论涉及到公司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之间的划分,更表现在公司法众多规则之中。而且,实体和财产、股东导向和利益相关者导向,并不是完全冲突的,而是在同一个维度,即公司的公共性,或者说是社团意志的独立性上可以共存。试图认为否认论对管理中心主义持敌对态度;实在论支持管理中心论,或者实在论就是要承认法人所有权;拟制论就是要坚持股东所有权等都是一些虚妄的假设。因此,真正关于公司法本质的争论,并不是拟制论和实在论之间的冲突。
本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存在于三种维度中。法律与各种软法仅为公司设置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社会伦理也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公司的道德风险并倡导公司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而真正决定公司履行法律之上的社会伦理责任的,仍然是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与社会形象的塑造。与此相适应,完善公司社会责任,首先应当完善公司法律体系,其次应当完善各种公司治理准则、行业标准与行业自律规范,最后应当形成鼓励公司自发承担包括商业道德与商业文化在内的更多社会责任。惟其如是,公司法第5条之规定才有其发育的现实土壤。
本文展示了近期肇始的“双汇瘦肉精案”,并对其进行了公司法制上的分析。事实上,关于该案社会责任上的争论可谓甚嚣尘上。针对于此,本文认为,这种争论意味着人们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并且这场讨论将进一步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在顺位上的逆向上升,即循着自发捐赠到行业规范再到法律责任的进路,公司责任的柔性成分更多地让位于刚性成分,从而更多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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