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与否的问题,学界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之说。论证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与否的前提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法?如果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那么中国古代社会法的起源、特征及含义是什么?只有将这些问题弄清楚我们论证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与否的前提才能成立。因为无论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种法律的成立,法理学都是法律的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在中国古代社会法是存在的,这不仅仅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律理论体系中得到体现,而且还从整个古代社会道家、懦家、法家等为代表的理论家用自己的思想阐释关于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概念以及法与正义、法与平等之间的关系中得到明证。那么,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法理学呢?肯定论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成文法典,其中以集大成之作的《唐律》为代表,无论在结构体例、概念阐释、条文注释、原则内容等方面都可以同古代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媲美,所以,既然存在成文性的法典,可以说明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而法理学又是法的基础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而推出中国古代社会是存在法理学的。否定论者则认为中国古代社会自古以来只有“律学”而无“法学”,“律学”和“法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而且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既然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法学,那么法理学存在与否的争论更是无从说起。
基于以上争论,笔者认为肯定论和否定论都有正确的一面,但是都不能说明问题的全部,而只能说明问题的一个侧面。只有从问题的本质,内涵出发,才能得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古往今来、国内国外的学者也对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与否作出了自己的阐述,其中,肯定论者的阐释如下:
(1)梁启超在其著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认为:在春秋战国时期己经出现了法理学发达的局面,他认为中华法系是世界法系中独立伟大的法系之一,既然有法系的存在,则必定存在法理学。我国自古以来崇尚礼治,到春秋战国时期又萌生了法治主义,不论是礼治主义还是法治主义,都力图创设若干规范条件规制一般人的行为。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发达的法理学是指包括先秦儒家、法家、道家、墨家在内的法理思想。..................
......................
二、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的推论
(一)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形态之分析
在笔者看来,肯定论和否定论这两种观点均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对于肯定论而言,任何一个时代的法理学的形成,必定有其最为根本性的“根源”,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指社会的法律生活,经济基础,学术思想与理论渊源。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理学是不争的事实,不仅存在“法学”这一术语①,而且在汉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学的研究发展以及注释学的发展都取得了较高的成就。而对于否定论而言,在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的发展确实起步很早,但却没有形成自己专门的体系和学科划分,远不如西方法理学的发展。并且,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一词源于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之后才经由西方传入中国。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研究法律的学问,有类似于《唐律疏议》这样的成文法的出现,但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强大冲击以及至高无上皇权的影响,在家与国紧密联系的宗法家族制的体系下,法律体现出浓厚的权力本位意味,而没有重视最为广大的人民的利益。这与法理学所强调的公平、正义相违背,故此,有的学者很难接受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理学这一观念。
基于此,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讲的都是事实,但都只表达了对于法理学这一学术领域的一个侧面的认识,只表达了法理学在发展与演变过程中的部分真理,因而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概念。
法理学,首先是一个运动的状态。法理学是一个历史范畴,其自身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的,将其视为一种静止的状态是不符合事实的。
法理学,是一个哲学的范畴。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必然要对法的起源、本质、特征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作出阐述,也必然要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然而,各个国家的法理学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而法理学是这样一个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哲学现象。
由上述可知,在没有对法理学的概念、特点、本质、起源等的问题作出分析的情况下,就武断的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或不存在法理学,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不合逻辑的、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实际上,每一种学科都会遇到它的发展形态的问题,只有弄清楚这个问题才能正确回答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法理学。..........
....................
三、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证据之表现............................15
(一)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证据之先秦时期....................15
1、关于法的一般理论15
2、先秦时期法理学的主要特点....................16
3、先秦时期法哲学的基本特点..............................................21
(二)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证据之秦汉时期...................22
1、法律注释及法律研究活动的展开.....................................22
2、秦汉时期法理学的主要特点.............................................22
3、秦汉时期注释学的产生及发展 .......................................24
4,秦汉时期“判例法”的发展.........................................................26
(三)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证据之魏晋南北朝时期................28
1、法理学多元化的发展...................................28
2、发展中的注释学.................. 30
(四)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证据之隋唐时期............... 32
1、关于法的起源的理论........................................ . 32
2、注释学的繁荣发展............................................................ 33
四、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的特点.................................................................... 34
(一)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理学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上.................. 34
(二)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哲学基本立场在于论证法律在宗法家族制中的地位...34
(三)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注释学的发展.................................................................. 35
结束语
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与否近年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论证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法理学,就必须先清楚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法以及中国古代法的特点,因为法理学是法的基础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弄清楚中国古代社会是存在法的及其中国古代社会法的特点才能为论证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的存在奠定基础。笔者通过文献综述的方法从中国古代社会立法的发展、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哲学、法律注释等方面进行论述,通过演绎推理的方法从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出发,通过法理学的特点,法理学研究的内容,以及法理学是法的基础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总结出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的特点,进而得出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法理学这一结论。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理学经历了四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法理学的萌芽阶段、秦汉时期法理学的初期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法理学的发展阶段直至隋唐时期的法理学的繁荣阶段。
从公元前4世纪商鞍将李惺的《法经》携入秦国之后,从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直至明清,整个封建社会均以成文法法典为主,这也确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理学以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必然使得中国古代的注释学研究走向发达,呈现出丰富的形态。